涉案之分層物業的設定憑證(即相關登記)確保本案的被申請人乙和丙在法定限制(尤其是《民法典》第1325條所規定的限制)的範圍內對天台享有排他的專屬使用權,而後者則應在有必要對其採取緊急措施或進行維護的情況下允許其他單位的業主進入天台。 至於聲請人提到的業主大會所通過的《分層物業規章》中的規定,也因侵犯了被聲請人對天台的專屬使用權而不產生效力,因為有關共同部分之使用的決議只能由共同使用人作出,而不能由業主大會作出。 基於以上幾點,法官認定不存在擬保全之權利確實存在的迹象證據,而這也是批准保全措施所必須滿足的其中一項要件,繼而駁回了甲的申請。 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H條的條文,當某人享有佔用某地方的權利,就已經有責任去負責維修該地方,而並非發展商所指,一定要行使了這個權利去佔用整個外牆,才須負責支付外牆的所有維修費用。 土地審裁處2011年第10號個案,申請人是九龍大埔道136至154號某大廈B座某單位業主,答辯人是該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
- 法官認為盧先生曲解了法例的要求,管理委員會的決定是取消「履約保證」,並非決定購買任何供應品、貨品或服務,無須經法團藉業主大會通過,其實,盧先生若對工程合約有意見,應該一早提出,或在2012年8月4日的業主大會上提出,讓各業主考慮,大家從長計議去作出決定。
- 2011年法團再發現發電機房的天花有滲水現象,法團聘用一家承辦商進行維修,而工程費用為255,000元。
- 現今區內港鐵奧運站周邊被甲級商廈佔據,豪宅林立,吸引區外中產人士進駐。
- 雖然法團已經繳付需要分擔的賠償,但其餘的被告人相繼破產及清盤,酒樓(處所)的業主墊支所有賠償後,向其他被告人追討失敗,於是向法庭申請將法團清盤。
- 雖然當時大廈外牆的業權擁有者沒有反對申請人在橫巷開設新門的建議,但聲稱其允許是在不影響公眾安全,及須經屋宇署批准的情況下而給予的,其後大廈外牆的業權擁有者已把外牆的權益轉讓給法團。
買了一間屋,小業主想知道自己有什麼權利,可以在土地註冊處取得大廈公契(Deed of Mutual Covenant)。 公共地方(Common Areas)定義大廈公契中會為公共地方訂下詳細定義,如包括天台、走廊等,維修費用會由全部小業主攤分。 外牆(External Walls)誰屬外牆面積大,在大廈維修時往往涉及最多維修費。 外牆哪個部分屬於單位業主、商鋪業主,又或是公共地方,公契通常都有寫明。 業權份數(Undivided Shares)點分業主要就大廈事宜表決,每票所代表的業權份數會起左右大局的作用,而部分住宅的管理費用,亦按業權份數繳交。 推翻決定成數(Resolution)要知如何推翻「無良」法團的決定?
天台業權: 天台住戶申逆權侵佔擁天台業權
例如唐樓,通常業權份數都會比較簡單,一個單位便是一份業權,所以購買一個看似業權有機會比較特別單位的查冊,便可以估計全幢大廈的業權分佈。 假如想清晰一點,可以參考筆者製作一個全幢單位列表,比較容易掌握整體情況。 在落注買舊樓博收購時,除了目標物業外,還應考慮有相連街號潛力的舊樓單位,就「楓樹街15-17號」而言,兩旁的「布業大廈」、「基隆街100號及楓樹街13A號」及「基隆街 號」均屬於考慮之列,這一篇將詳細討論。 天台業權 不過在考慮地理位置外,無論在發展商或散戶落注的角度看,舊樓重建的一個關鍵位就是在業權份數上,所以這一篇我先詳述如何查閱業權份數。 譬如說,如能以相同價錢購買到相同面積但業權份數較多的單位,自然就會有較多的談判籌碼了。
私人財團訂立的收購價沒有一個公開統一的公式,發展商只要取得 8 成業權,便能入紙申請「強拍」重新發展土地,小業主未必有「吊高嚟賣」的議價能力,分分鐘未傾好收購價,物業就被強拍,持貨力被大大削弱。 由市建局提供,與樓宇復修相關的資助計劃例子有強制驗樓資助計劃、公用地方維修資助、家居維修免息貸款,以及有需要人士維修自住物業津貼計劃等。 土發公司一向自負盈虧,因長年欠缺政府注資,收購土地和安置居民的過程非常棘手,市區重建進度緩慢。
天台業權: 天台不能做按揭
合約訂明,顧問費用不包括支付部門和公共事業公司收費、圖則、文件影印費用,但沒有訂明影印費用的價錢。 根據經修改的申索陳述書,顧問公司追討包括A4文件4,993張(每張5元)共24,965元;A3文件14張(每張30元)共420元;VCD兩隻共1,000元,顧問公司以額外工時及行政費作為準則,決定以上項目的收費。 法官認為顧問公司是可以在未與法團達成協議或共識的情況下,提出他期望的收費作為準則,但法官不接納顧問公司所指上述項目的收費是合理的影印費用。 法官認為以1元去計算A4及以2元去計算A3文件的影印費較為合理,故法團應支付顧問公司的影印費是5,021元,加上法團尚未支付顧問合約費用的餘額13,500元,合共18,521元。 天台業權 土地審裁處2010年第285號個案,申請人為5個車位的業主,亦是法團在1996年10月至1998年8月的司庫,答辯人為九龍城嘉林邊道44至46號某屋苑業主立案法團。
拍賣行於2012年4月公開拍賣該物業前門及後門的樓梯底位置,開價9萬元,其後每口叫價加1萬元,惟無人承價,物業最終被收回。 政府積極推動以實用面積的計算方式作為買賣一手樓的唯一標準,不准再提及建築面積,使消費者買到實際可使用的實用面積,以免被誤導,買了縮水樓。 地產發展商則認為,市場一直以建築面積作為計算標準,現在改變以實用面積計算,只不過是以實用面積去攤分總金額,調升呎價。 樓宇內公用部分的所有窗戶須由法團及全體業主負責,個別單位的窗戶須由該單位的業主負責。 業主或法團如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從強制驗窗的法定通知,當局可向其送達定額1,500元的罰款通知書。 保養手冊是物業管理的重要工具,保養手冊記錄了玻璃幕牆系統的使用歷程,保養細節、修葺及檢查資料。
天台業權: 裝修及使用天台特色單位注意事項|1. 天台上加建設備
近年,地產發展商在興建樓宇時,為了更有效管理大廈,使環境更清潔和寧靜,大多數都在公契中訂立禁止養狗的條款,而愛狗的業主在購置單位前,多數從未了解該大廈公契的內容,及至由管理處通知,才知道大廈禁止養狗,令其進退兩難。 天台業權2025 故此,愛狗的業主在置業前,應先向土地註冊處取得公契副本,了解公契是否准許養狗,才決定購置單位。 不過,就算公契沒有禁止養狗的條款,狗主仍須遵守「住戶守則」的規定,關注大廈管理的安排,保持公用地方清潔衛生。 該大廈業主立案法團於多年前曾接獲修葺令,被署方要求維修大廈外牆及公用地方,法團雖已遵照修葺令指示,但仍受平台僭建物障阻而無法徹底修葺。 天台業權 該大廈的天台與平台等公用地方已被僭建物佔用約30年之久,法團曾向僭建物的業主發出律師信,但一直未獲僭建物的業主理會。
天台業權: 住宅放寬按揭成數 (一) 至 (四)【星之谷專欄 ̵…
遇上同一單位有兩名或以上的共同擁有業權份數的業主出席大會,若他們之間未能協議由誰代表該單位作出投票,則只可由在土地註冊處註冊紀錄內就該份數而記錄排名最先的人取得1份投票書(不論由業主親自投票或委派他人投票)。 買家不會因只購買實用面積而無須為公用部分承擔責任,買家在簽署買賣合約時已同時購買了公用部分的責任,管理費及維修費必須按照各業主所佔不可分割業權份數的比例來攤分。 天台業權2025 另外,買家須理解大廈公契,留心住宅公用部分與商場公用部分,應清楚分開管理帳目,以免住宅補貼商場的管理開支。 法官裁定,由於該大廈公契條文並沒有指明各業主繳付特別基金分攤的比率,因此各業主就特別基金的支付,須按【建築物管理條例】第22條,即按各單位的業權份數分攤。
天台業權: 大廈外牆及天台是資產還是負累?
法團指答辯人的單位窗戶外頂部石壆及外牆冷氣機上層石壆的頂部,安裝了3部冷氣機散熱器連金屬架及喉管,違反了該大廈公契及【建築物管理條例】,故向法庭申請禁制令。 答辯人不否認該僭建物存在,但辯稱該僭建物所在地屬其獨有擁有,並非公用地方,亦未有對該大廈的結構或外貌造成任何影響,更未有對任何人造成滋擾。 土地審裁處2011年第381號個案,申請人是大埔汀角路29至35號某屋苑16樓某單位的業主,答辯人是該屋苑的業主立案法團。 申請人指法團沒有跟從該大廈公契及【建築物管理條例】的規定去執行法團的職責,包括第一項沒有對在該大廈商場營業的美新名廚茶餐廳霸佔公用地方而執行職責;及第二項沒有經業主大會通過決議便拆除2樓兒童遊樂場的設施。 在多層大廈,個別業主擁有某單位的獨自管有權,但這個權力的享用,必須依據公契的條文及受條文限制,包括容許其他業主依照公契對該大廈進行維修保養。 原則上,整座大廈是一個個體,特別是大廈的結構,如天台、外牆、樑柱等,而該天台是該大廈的結構部分。
天台業權: 天台業權屬政府 滲水到下層十年未解決 小業主辛苦供層發霉樓
因此,管理委員會應預早在日常會議中,為大廈的緊急事故訂定決議機制,在什麼情況下,主席有權決定立即處理,管理委員會受權即日通過決議的方式及維修金額上限等,使緊急工程可以盡快決議處理,並須符合條例要求,及須在下次會議讓業主知悉。 訴訟雙方的分歧,在於上述決議是否只適用於該屆或指定委員,或是適用於以後每一屆的法團管理委員會。 究竟2002年12月13日的決議是否適用於往後的管理委員會,法官認為須取決於決議的內容,根據會議紀錄,當天的決議是通過法團擔任職位者領取津貼,投票結果是大部分出席業主都贊成法團擔任職位者領取津貼。 決議並沒有規限只適用於某一屆或指定委員;反之,法團的決定是為了表揚各義務委員,為屋苑勞心勞力工作及作出貢獻,適用於往後的管理委員會。 沒有證據顯示法團在隨後的業主大會取消或修改了2002年12月13日的決議,該決議仍然生效,而法例並沒有這方面的要求,法官裁定2002年12月13日的決議仍然適用。
天台業權: 天台特色單位物業按揭注意事項|1. 銀行估價
凡 屬 於 此 類 天 台 的 居 民 , 需 待 房 協 購 入 整 幢 大 廈 的 業 權 或 政 府 收 地 後 , 房 協 才 有 正 式 法 律 地 位 加 以 處 理 。 此 類 天 台 業 權 屬 於 頂 層 單 位 所 有 , 即 所 謂 頂 樓 連 天 台 物 業 。 房 協 會 連 同 頂 層 單 位 一 併 收 購 ( 其 天 台 的 僭 建 物 或 租 金 收 入 , 均 不 會 計 算 在 內 ) 。 如 天 台 上 有 撘 建 物 並 作 出 租 之 用 , 而 業 主 又 以 不 交 吉 方 式 出 售 , 有 關 租 戶 可 獲 得 的 現 金 補 償 或 安 置 與 樓 下 單 位 租 客 的 準 則 相 同 。 此 類 天 台 的 業 權 獨 立 於 其 他 單 位 , 並 可 作 轉 售 , 而 交 易 紀 錄 會 在 土 地 註 冊 處 登 記 。 對 於 此 類 天 台 , 房 協 會 向 其 業 主 收 購 其 天 台 業 權 。
天台業權: 要求承認大廈所有業主都有進入天台權利的保全措施被法院駁回
調查報告顯示,肇事升降機的8條纜索,有7條折斷,根據機電工程署的紀錄,該部升降機曾於年初進行過年檢,但仍然發生意外,事件值得業主關注。 法團招標升降機保養和維修工程合約時,應邀請有聲譽而合資格的升降機公司承投服務。 在大廈正式訂立公契開始,地產發展商須就未售出的單位繳付管理費,如同個別業主一樣,須共同承擔大廈有關份數的管理開支。 管理費是按大廈公契的業權份數計算,所有業主包括未售清所有單位的地產發展商,都須依時繳交所佔業權份數的管理費。 大廈長久缺乏修葺,可能導致發生樓宇倒塌危機(如2010年1月29日馬頭圍道一幢樓宇倒塌事件),或會因石屎剝落造成意外危險,而大廈內的機電及消防設施都須保持良好狀況。
天台業權: 外牆業權爭拗
在這情況下,可以由管委會主席召開業主大會填補空缺,若主席同時離職,可於餘下的委員中互選出一位召集人召開業主大會。 關於以上的各種情況而召開的業主大會,只可以就填補委員的空缺為唯一目的,業主不能在有關會議上通過任何其他決議。 一般來說,銀行進行估價,是以同類物業的成交價來估算物業價值,從而作出審批按揭申請。 天台特色單位因為數量不多,成交量較少,但業主均以物以罕為貴,叫價一般比同屋苑市價高。
天台業權: 物業估價遭「彈弓手」調低 轉按觸礁 業主3招【星之谷專欄 &…
法庭認為法團既無權批准或授權這些違規僭建物的存在,根本也不能准許、默許或容許這些違反公契的行為。 事實上,自1975年法團已要求有關政府部門採取行動,清拆天台的違規僭建物,政府部門雖確認這些僭建物屬於違規,但因未有構成即時危險,而一直沒有採取任何行動。 雲峰大廈共4座,每座20層,每層兩個單位,而每座之20樓連天台共佔1/163份不可分割業權份數,共同繳交一份管理費。 案中的天台僭建屋自1990起由20樓業主出租予租客葉先生,而天台僭建屋之水和電均由20樓供應。 天台業權2025 1997年8月,案中的20樓業主經分契後,轉讓其天台業權予其租客葉先生,將1/163份中的1/5份歸予天台。 分契後,葉先生向法團申請獨立水表和電表被拒,更被法團要求清拆天台之僭建物。
請注意,即使擁有毗連平台、簷篷、天台、天井、光井或地面的業權或通行權,並不等同有權在這些地方豎設構築物。 【專案組報道】 天台業權 屋宇署於一一年完成為期十年的清拆僭建物計劃,並修訂僭建物的執法政策,惟天台屋問題未見改善,記者巡視深水埗及土瓜灣一帶,天台屋舉目皆是,有住戶斥屋宇署歎慢板,約十年前發出清拆令後未再跟進。 價值低於該年度財政預算總開支20%的報價,管理委員會可於會議中進行決議,通常以價低者得的方式表決,但亦有例外,若決議選取較高價值的報價,管理委員會須在決議案中清晰交代原因,及在會議紀錄中註明。 根據條例第27條第款引述 ….管理委員會須備存恰當的帳簿或帳項紀錄及其他財務紀錄,並在法團註冊日期起計最遲15個月內及其後每12個月擬備財務報表。 法官相信前任主席以為當日會議無效,才繼續以主席身分發出會議議程及通告,而現時並沒有證據顯示前任主席和司庫在本案裁決後,會拒絕交出所有屬於該法團的文件和物品,以及會繼續以主席身分發出會議議程和通告。
認清所屬的村屋類型,丁屋有既定的建築標準 (3層高、每層700方呎、高度不超過 8.23米等),轉售時要申請滿意紙,需要補地價,但不等於不可取。 相對於舊屋地,丁屋樓齡新,規劃完善,銀行估價較高,因此較多人選擇。 若村屋涉及僭建命令 (釘契的一種),則要先處理好清拆事宜,例如在指定期限內還原建築物,為物業解除釘契,才可繼續交易。 為此,千居整合了買賣村屋常見的5大陷阱,助讀者購買前做足準備,同時建議買家入市前先諮詢律師測量師及代理的意見,保障自己的權益。 如果呢間天台屋僭建兼無契,即係前前前業主是在一塊公家地上建屋子, 拆唔拆都唔屬於你。
天台業權: 天台和錶前制大小決定可放板數, 最少都要有500 呎才好安裝太陽能光伏系統
但兩次要求上訴均被駁回,法官指該大廈公契第10條明示,業主要為租客遵守該公契第9 條而負責,所以即使審訊時,法官已關注申請人是該單位的業主,但判案的結果都是一致,按照該大廈公契,就算租客應向業主負責,這仍然不會令申請人作為業主,而不須向法團負上法律責任。 但法官認為,第一及第二申請人作為業主,應該對屋苑的公契及補充公契知悉,亦默許了多付的維修費,法官亦認為如果要法團退還多付的款額,會對法團構成不利及不合情理。 2006年至現在已相隔多年,有關的工程已一早完工,工程費用亦已支付給承建商,法團不可能將多收的款項退還申請人,如果要其他業主再次為2006年的工程重新集資,其他業主一樣可以以法團放棄權利為理由拒絕支付款項。 即使法團現時有足夠的資金可以退還款項,但這些資金應是作其他用途,如果用以退還申請人,對其他業主也不公平,因為其他業主便因此而須再集資支付其他用途的開支。 基於上述理由,法官裁定第一及第二申請人的申請不能成立,必須被撤銷。
就上述召開的業主大會,前任法團主席黃先生指,他曾多次指示該大廈的前管理公司職員傅先生,確保要通知3個地舖的業主出席業主大會。 傅先生多次向黃先生確定,已經將開會通知寄予各地舖業主,及已張貼通告在大堂顯眼處。 到了業主大會正式舉行當日,黃先生見各地舖業主沒有出席在會場內,他再次向傅先生查詢,傅先生再次確定已發信通知各地舖業主。 答辯人承認只向租客詢問是否有收過業主大會的通知,而沒有向管理公司或管理員查詢。
本報記者曾到現場視察,天台屋約200呎,屋內間隔精緻企理,窗戶上已安裝抽氣扇,亦疑似預留了位置擺放冷氣機,內裏亦有洗手間,雖然暫未有傢俬,但整個間隔已與過渡性房屋間隔無異,只尚未接駁污水喉和電線,懷疑準備作出租之用。 公營房屋嚴重不足,一般申請平均輪候時間高達5.6年,長者一人申請者平均輪候時間亦長達3.3年。 有人看準商機,利用大型起重機將4個貨櫃屋吊到葵涌打磚坪街金富工業大廈天台,貨櫃屋整齊並排在天台上,公然違法的行為非常誇張。 按照這項政策,差餉租值較高的物業,不一定可以取得較高的收購價,因為根據第一種的計算方式,物業市值是決定因素;而第二種的計算方式,亦以物業市值為重要的計算因素。 「實用面積」的定義,是根據香港測量師學會於一九九九年三月制訂的《量度作業守則》作為標準。 在新的試行機制下,我們將價低者得的招標方式,改為統一定價的公開抽籤方式。
天台業權: 購買天台特色單位注意事項|1. 天台業權及使用權
法官亦不相信會議當晚會無原無故,業主會互相推撞,而引致大會不受控制,非休會不可。 即使當晚有發生過前任主席所述的事情,前任主席亦不能單方面宣布休會,因為休會應是大會的決定,不應是主席一人的決定,如果有需要休會,大會是須要進行投票來作出決定, 因此,無論當晚是否發生爭吵和推撞,前任主席亦無權單方面宣布休會。 2009年6月15日的業主大會的部分議程是應不少於5%的業主於2009年4月6日及8日聯署要求而召開的,業主要求召開會議的議程中包括了「改選法團管理委員會」,及要求「撤換現屆法團管理委員會」,和「即時補選法團管理委員會」。 不過,前任主席在2009年5 月26日發出的業主大會通告中,刻意加入「商討」一詞,法官認為,業主要求召開會議的議程並沒有「商討」一詞,因此不接受該些議程只局限於「商討」,而不包括「決議」。 天台業權 法官指出,即使所發出的通告只列載「商討」 該些事項,該些事項的「決議」亦屬於「附加或附帶」於有關的「商討」事項中。 因此,法官認為業主大會有關撤銷管理委員會及即時補選管理委員會的決議,不會因為在業主大會通告中只提及「商討」該些事項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