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做法的最大好處就是,雙方可避免無休止而無建樹的討價還價,而儘速並友好地解決問題。 當然,有關物業必具相當份量的租值,例如商業處所,才值得聘用測量師為其估價。 任何非法使用物業的行為,如上所述,亦可能引致地政總署對業主執行政府租契或其他共同擁有人對業主執行公契。
大廈公契(英語:Deed of Mutual Covenant)是香港一份有關建築物業主的權利及責任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對所有在土地註冊處註冊的業主均有約束力。 它清楚列明業主、住客、租客及物業管理公司,就樓宇內的私人地方、公用部份及設施等的監管、行政、維修保養及管理方面的權利、權益及責任。 )是香港一份有關建築物業主的權利及責任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對所有在土地註冊處註冊的業主均有約束力。 法團的法律責任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該條例」)第18(1)(c) 條,法團有責任採取一切合理必需的措施,以執行公契載明有關建築物的控制、管理、行政事宜的責任。
公契內容: Q5. 業主與租客雙方可否自由協議規管租賃的退租條款?
無論雙方所同意的權利和責任如何,業主也可以出於善意和維護與租客的關係,自願進行維修和保養工程。 事實上,由於本港大部分租約都是短的,任何因缺陷而年久失修或造成的損害,從長遠來看,都很可能損害業主的利益。 在此基礎上,業主往往同意支付費用,對物業中的缺陷作出補救(例如修補損壞的牆壁、更換有故障的冷氣機雪櫃及注射驅蟲劑等)。 由於按揭契都必定會在土地註冊處註冊,故租客已被視作知悉有關其租用物業的按揭契及其內容。
有些租約會訂明在租約生效期間,租客要負上一切維修門窗等的責任。 更重要的後果就是,在民事訴訟案件中,未經加蓋印花的租約可能不被法庭接納為證據。 也就是說,在法庭內,立約一方若要針對另一方(即違反租賃協議或租契的一方)執行租約的條款,可能極不容易。 如果相關處所是被破壞而非摧毁,破壞的嚴重程度必須是令處所不適合使用而非單單是殘破或需要維修的狀態。
公契內容: XVI. 租約到期/終止的交收事宜
綜援計劃下的租金津貼的 原意是幫助綜援受助人解決居所的費用而非協助他們購 置物業。 2.根據綜援計劃的安排,居住在公共樓宇的受助人可每
- 但是,假如修改的內容非常重要,甚至改變了原有租賃協議的本質,雙方可能需要另訂新的租賃協議以避免任何混淆。
- 條例訂明,處所某些基本設施的保養和維修屬業主的強制性責任,不予履行或被入稟追討維修費用,更甚者若以此作為趕走租客的手段,可能干犯條例訂明的侵優罪行。
- 雖然該證明書所提供的答案並非絕對不可推翻,但對法庭也有很強的參考作用。
- 如果在證據上租客未能證明雙方確實有這樣的共識,那麼租客而非業主表面看來就是違反租約用途限制的一方,而當然難以取得任何補償。
- 由於租約比條例對租客提供更佳權益,租客無需行使條例所賦予權利,租約的退租條款便得以確立。
公契會列明有關大廈的管理及居住規則,包括可否養寵物,大廈保養維修,管理費的問題等等。 最近有網友在PTT的home-sale板上表示,電匯收款同意書 三,但這些租約通常資料不夠詳細,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 社區法網提供的資料只供初步參考,而有關資料並非正式法律意見。 閣下如欲就任何法律事項取得更詳盡的資料或支援服務,須諮詢閣下的律師。 大廈公契主要有三個作用,第一界定大廈公共設施與單位設施的界線,即公家與私人的分別,私人的東西公契不管,公契只管公家的東西,第二是大廈管理費及維修費如何集資,第三是如何管理大廈。
公契內容: XV. 沒收按金及其他因租客違約而終止租賃的後果
因為領取綜援的資格並不是永久的,它會按受助人 的家庭及財政狀況而改變。 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受助人購買公共樓宇 綜援計劃的目的是為經濟有困難人士提供現金援助以應 付他們的生活上的基本需要。
標準的大廈公契都會列明,單位擁有人必須遵守有關的政府租契,並只能夠把物業用作已獲准許的用途。 因此,即使租客違反政府租契及大廈公契,業主仍須就管理公司、業主立案法團(如有的話)或大廈其他單位擁有人提出的法律行動負上責任。 除非租約中另有訂明,業主應有權運用沒收租賃權提早終止租約。
公契內容: f) 沒有書面租約的租賃
為了最有效地保障準租客的利益,在訂立任何租約之前,準租客應要求業主讓自己在地產代理面前進入及查看出租單位。 公契內容2025 假如準租客乃經由地產代理介紹租用物業,或已委託律師行處理相關文件,該代理或律師行則有責任進行有關查冊,以保障其客戶的利益。 即使租客能夠確立起初跟業主有上述共識,也令人十分懷疑究竟法院會否強制執行有違物業用途限制的租賃協議。 在此情況下,次租期租賃的續期租金,須是租客在首租期租賃中最後應繳付的租金款額,或如次期租賃租金相應的管制百分比是負數,則次期租賃的續期租金須按該百分比下調。 若能在民事標準下證明租客是在地產代理提供的虛假或誤導性資訊誘使下才訂立相關租約,地產代理則有可能因失實陳述或疏忽而須負上責任。
公契內容: 香港法律是否適用於海外物業的租賃?
如確定滲水源頭,將向有關人士發出「妨擾事故通知」,規定在指明的期限內減除妨擾,否則有關人士會遭檢控。 公契內容2025 樓契分分鐘多達兩三箱文件,業主要考慮存放手法,現時市場上可存放在銀行、銀行保險箱、律師樓或家中,四種方法各有好壞。 下列公共屋邨標準型大廈樓宇樣本平面圖只供參考,並不代表所有公屋樓宇類型。 本人已查閱貴公司的 私隱政策和 收集個人資料聲明,並同意貴公司使用本人於此所填寫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 大廈公契(英語: Deed of Mutual Covenant )是香港一份有關建築物 業主的權利及責任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對所有在土地註冊處註冊的業主均有約束力。 它清楚列明業主,住客,租客及物業管理公司,就樓宇內的私人地方,公用部份及設施等的監管,行政,維修保養及管理方面的權利,權益及責任。
公契內容: 是否必須有律師代表,方可訂立租約?
當銀行依據按揭契行使其收回物業的權利時,租客不能以不知情為藉口作拖延。 因此,準租客在訂立租約前,應在土地註冊處進行土地查冊,查閱有關單位是否為按揭物業。 在這情況下,業主似乎不大可能有違反其不會干擾出租目的之承諾,從而讓租客有權提出終止租約。 一般由業主作出租客可寧靜享用物業的承諾並不能協助本例子中的租客,除非是極為特殊的情況,即該鄰居佔用的處所同樣是由同一業主擁有,而且能夠證明業主授權該佔用人製造大量噪音。 租客可寧靜享用物業的承諾並非為租客提供絕對保障不會在租約生效期間受到任何人任何形式的干擾,而僅是保障租客免受業主或透過業主取得業權的人士干擾其寧靜和安寧地享用相關處所。
公契內容: 為何必須確定物業的主要用途,例如「住宅」或「非住宅」用途,以及如何確定?
除上述內容,大廈管理規章亦記載於大廈公契上,如不得作其他用途、避免對其他單位構成損害或滋擾,如飼養寵物的限制等。 各物業公契內容不盡相同,經理人必須按照公契內有關條例管理物業。 同時,公契亦賦予經理人制訂大廈守則以處理日常事務,但守則不能抵觸任何法例。 公契內容2025 公契內容 此外,公契內對業主委員會的組成、職權及業主會議均有詳細的說明。 新聞報道指出,有業主因為養狗違反公契,業主立案法團申請禁制令,要求業主將狗隻搬離屋苑,並支付有關法律費用。
公契內容: VI. 使用或佔用出租物業的一般守則
答案一: 公契內容 既然該租約乃由業主的代表律師草擬,固然無可避免地會以ABC公司的權益為依歸。 公契內容 在這種情況下,D 先生保障自己的最佳方法當然是聘請律師行,以使雙方均能獲得專業法律意見。 從先例來看,業主必須非常小心,任何提供短期租賃或使用房間/床位的廣告(即使最終沒有成功出租)都可以在刑事訴訟中作為證明犯罪的證據。 第二,即使是「住宅」處所,不論有意出租或給予特許權,所有住用協議或出租安排均受民政事務總署根據《旅館業條例》(第349章)及《床位寓所條例》(第447章)所規管。
公契內容: XIII. 終止租賃(欠交租金)
不過,即使業主並未在規限的一個月內呈交該通知書,也可以在繳付 310元附加費後,補交該通知書。 雖然署長有就規管租賃調查及搜集證據的職責及權力,但條例訂明只有在為裁定某租賃是否屬住宅租賃的情況下(職責2),方可傳召署長或估價署人員在法院席前進行的法律程序中作證。 除此以外,其他法律程序,包括分間單位業主與租客雙方展開的民事訴訟,不得發出傳召出庭令,傳召署長或估價署人員到庭作證(條例第120AAZZC條)。 在極端情況下(例如物業內嚴重漏水),儘管租約沒有對業主規定任何責任,業主亦可行使權利 公契內容2025 (如租約有規定的話),在事先預約的情況下進入物業,並進行必要的檢查及維修工程。 如果租客不合作,業主甚至可以向法庭申請緊急臨時禁制令,以行使該權利,甚至因此而終止租約。
公契內容: XVIII. 地產代理
更重要的是,租客往往誤解,以為因租客違約而終止租賃後(即欠租而被強迫離開),賠償金額只限於向業主繳付的按金金額,並在終止後雙方「徹底分清」。 由於業主可能因租客不當地終止(即拒絕履行)租約而遭受進一步的損失(例如無法在租賃的剩餘期限內找到替代租客而損失的租金),所以這理解是錯誤的。 為了禁止租客分租,租約必須有明確條款,禁止租客分租物業(或其部分)予第三者。 業主通常亦會擴大禁止範圍至任何授予特許權或分享/放棄管有或佔用物業的行為。 我們會解釋業主應履行的維修保養責任,以及租客應遵守的租賃條款。
在土地註冊處註冊文件的主要作用,就是讓公眾得知所有影響香港土地的文件,並就牽涉個別物業的文件設立優先權的制度。 一份文件經註冊後,即被視作已通知公眾有關其存在及其內容。 註冊的日期也影響著附屬於個別物業的眾多權益的優先次序。 條例亦訂明業主有權在租客未能在到期日後的15日內繳付租金,或違反條例表格7第4部分列明的租客的責任,則可終止租約並重收物業而不用理會4年的租住期保障。 公契內容2025 公契內容2025 如果地產代理在香港提供服務,而涉事各方也是香港香港個體,地產代理便有可能要為違反地產代理協議或失實陳述或疏忽在香港負上責任。
我們會講解什麼是「規管租賃」,以及新簽租約的租客是否已受到「租管」的保障。 影片會解釋劏房租管的重點,包括租住權保障、租金管制、禁止濫收水電費等方面。 今集我們將會講解香港政府於2021年針對用作居住的分間單位(亦即「劏房」)修訂的《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以及這些新修訂對劏房租客的保障。 租約的內容一般都會包括租期、租金、付款日期、按金、用途(例如住宅、辦公室或工廠等)、續約條款、終止條款及其他將於本文其餘部分討論的常見條款。 公契內容 學會叮囑,小業主在購買物業前,可先了解大廈公契,知悉大廈的公共地方範圍及公共設施,因日後須負上維修責任,另亦可避免對將來的大廈管理運作及費用產生不必要的紛爭。 1000萬以下的私人住宅最高可以承造6成或500萬按揭,較低者,而1000萬或以上的私人住宅最高可以承造5成按揭。
實務上,在香港很多業主和租客都會選擇從坊間文具店購買中英文印刷版租約,作為其租約的基礎。 該些印刷板租約載有十分基本和典型的租賃條款,但未必能夠滿足個別實際情況。 公契內容2025 有沒有免租期以及免租期的長短取決於業主和租客之間的協議。 向法庭提出申請簡易判決或取得中期付款前,閣下必須尋求法律意見,以了解自己是否有充分理據作出有關申請。
法庭執達主任可進入有關物業,檢取在內發現而表面屬租客管有的可動產,並將之售賣,以清償所欠租金。 在訴訟程序展開後,可能需要一段時間才能在法庭(特別是區域法院/原訟法庭)審訊。 公契內容2025 然而,在許多情況下,如果業主認為租客沒有爭議空間的抗辯理由就收回管有權/繳交欠租命令的申請中作出抗辯,業主可透過更快的程序來收回管有權/欠租,即「簡易判決」或「中期付款」。 如果規管租賃是產生自另一租賃的分租租賃,上級租賃完結或被終止時,居住在分間單位的分租客亦必須把物業交回上級業主(參閱「作為分租租賃的規管租賃」)。 是項罪行同樣適用於業主向署長遞交的租賃通知書(AR2表格)提供的詳情(條例第120AAZZE條)。
公契內容: 終止租賃(欠交租金)
對於租客在物業內進行的裝修,交還時業主是否願意接受帶有此裝修的物業是一件更為複雜的事情,因為裝修通常是個人喜好的問題。 如業主沒有交回加蓋印花的租賃協議對應本,租客可將租金扣起,暫不繳付,直至業主交回該對應本為止。 然而,如業主最終交回加蓋印花的租賃協議對應本予租客,租客須於收到該對應本後的15日內,免息向業主繳回被扣起而暫不繳付的租金。 也就是說,租契各方須在一式兩份的租契上簽名、在簽名旁蓋上小紅章(通常為一小片紅色貼紙)及互相交換該租契。 如業主就向租客多收公用設施費用或收取未經淮許費用,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一經定罪,裁判官除可判處罰款外,還可命令業主向租客付還從租客多收的款額或款項。
財物扣押乃指根據區域法院就業主的申請而發出的財物扣押令而檢取、扣留及售賣在出租物業內發現的可動產(例如貨物、傢俬或電器等),以清償所欠租金。 公契內容 《業主及租客(綜合)條例》第三部分規管有關申請財物扣押令的程序及形式。 例如,分拆或分間單位有可能引致違反政府租契、建築物規例、消防規例及/或大廈公契等(參閱「其他法律問題」)。 香港法例第219章《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第58條規定,業主在行使重收權或提早沒收租賃權之前,須事先向租客送達書面通知,指明某被投訴的違反事項及要求租客就違反事項作出補救或要求補償。
公契內容: 是否一定要經由地產代理訂定物業的租約?
由於租約比條例對租客提供更佳權益,租客無需行使條例所賦予權利,租約的退租條款便得以確立。 除雙方表明相反意圖外,解除租約通知必須是以書面形式作出並須按香港法例《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第219章) 第62條所訂的規格及方式送達。 在普通法下,租客的確可能有權將進行維修的費用與應繳的租金對沖,但若且唯若業主應負上的維修責任清晰明確,而且所涉金額合理又沒有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