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納稅者權利之保障,參考先進國家立法例多以「專法」訂定,為符合世界立法潮流並接軌國際,配合立法委員推動制定本法,以保障賦稅人權,維護人民基本生存權利,實現公平課稅及嚴守程序正義。 即稅捐機關所發布的行政規則及解釋函令,不得增加法律沒有明定的稅捐義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因此如果稅捐機關只憑一紙解釋函令就對人民課徵法律上所沒有的稅捐,就可能違反了租稅法律主義。 讓社會各界充分了解「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所訂定落實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合理課稅、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組織及強化納稅者救濟保障等權益,以建立優質納稅環境,保障納稅者權利。
但納稅者於申報或調查時,對重要事項隱匿或為虛偽不實陳述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致使稅捐稽徵機關短漏核定稅捐者,不在此限。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已單獨立法,可謂稅法已憲法具體化的里程碑。 半生致力於納稅者權利保障領域,葛克昌教授提出落實納保法的建言與呼籲,部分條文具有過渡時期色彩,例如各國均採行稅務法院,但本法只能以專庭呈現,專業法官仍待培養,司法官考試宜選考稅法科目、納保官無實質上的法律權力、納稅人團體得提起公益訴訟尚未納入、現有條文不明不足之處須進一步努力。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資訊匯流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四年檢視解釋函令有無違反法律之規定、意旨,或增加法律所無之納稅義務,並得委託外部研究單位辦理。 本法施行前之租稅規避案件,依各稅法規定應裁罰而尚未裁罰者,適用第三項、第七項及第八項規定;已裁罰尚未確定者,其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第七項所定滯納金及利息之總額。 本年度截至10月底關務署所轄各關受理納稅者權利保護案件共32件,受理案件經納保官處理後,申請人對於納保官服務態度、法令嫻熟度及辦理案件之中立性、客觀性,大多表示非常滿意或滿意,顯示海關推動納保制度確實能發揮功能,已見成效。 既然我們認為現在審理稅務案件之法官恐不具有專業的稅務知識,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才希望設有稅務專業法庭,但司法院直接以審理稅務案件的判決書數量就認定是否具有稅務專業,此種審核方式實在難以讓人信服。
- 但無論如何,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即已開始實施,大家還是有了解它的必要,畢竟這當中仍有不少條文對我們納稅者是有利的。
- 第十一條 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人員應依職權調查證據,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其調查方法須合法、必要並以對納稅者基本權利侵害最小之方法為之。
- 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例如:納稅者於稅捐調查程序或復查階段,因稅捐徵收與稅捐稽徵機關產生爭議時,可請納保官溝通或居中協調 。
- 正因為數位媒合經濟現今取得令人矚目的成就,法規調適議題,已經成為不容忽視的重要課題。
- 本篇文章透過彙整重大爭議的方式,希望協助讀者聚焦 在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的幾項核心討論。
- 送走 2022、迎向 2023 年,全球正面臨總體經濟、金融市場和貨幣政策的轉折點,除了經濟成長不如預期,地緣政治風險加劇、淨零排放走向趨勢,都是企業及投資人應持續密切關注之焦點。
相較於過去實務見解多參酌最高行政法院62年判字第96號判例採「爭點主義」,認為所有爭點於提起訴願以前均應先踐行復查程序,若不經過復查而逕為行政爭訟,即非法之所許,納保法第21條規定之制定確實為一大突破。 海關會配合財政部公開如稅式支出情形、海關作成與稅捐事項相關的解釋函令及其他行政規則(除涉及公務機密、營業秘密或個人隱私)。 並注意未依法公開之解釋函令,不得作為他案援用,且每4年檢視有無違反法律規定。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保障賦稅人權,「納稅權利保護法」106.12.28上路!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第20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下稱納保官)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之協助,包括下列事項:(一)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 納保法在稅捐救濟方面規定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委員會及納稅者保護官、設立稅務專業法庭,由稅務專業法官審理,明文規定打破救濟爭點主義改採總額主義,得追加變更處分違法事由。 另外,雖明定課稅處分經行政法院撤銷或變更後,逾15年未確定應納稅額的案件,稅捐稽徵機關不得再行核課,但該條文規定卻明定必須是自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後違法。
- 要之,稅捐規避必須是濫用法律形式的不適當行為,與適當行為相較係獲取立法者不欲給予稅捐利益,而稽徵機關對規避行為的納稅人取得與常規交易行為相當的稅捐請求權。
- 第十三條 納稅者申請復查或提起訴願後,得向稅捐稽徵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與核課、裁罰有關資料。
- 因為,原本期望可以經由專業的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及具有稅法專業之法官來保護納稅者,然而在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資格及選任要點中,卻是從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及地方稅稽徵機關中去選任。
- 葛教授指出本法施行更賴徵納雙方觀念變遷,尤其稽徵機關做為公益的受託人,應該依職權調查,對當事人有利不利一律注意,這是第11條第1項的規定,第12條第2項特別規定課稅或處罰事實的闡明,無論於稽徵程序或訴訟程序均受職權調查主義所支配,應由稽徵機關負擔最終之證明責任。
- 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加徵之滯納金及利息,除本法或本細則另有規定者外,準用稅捐稽徵法、關稅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 前項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並於每二年定期檢討。
- 此外,納稅者權利保護官需每年提出納稅者權利保護之工作成果報告。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 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攸關納稅人權益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歷經十二年的闖關,終於在二○一六年年底三讀通過,並在去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正式上路實施。 鄭惠方會計師同時擁有會計、審計、稅務、財務以及企業管理顧問之專業知識與實務經驗,擅長境內外事業投資架構及股權設計規劃、新創事業財務規劃、財會制度規劃、財務功能診斷與轉型、營運流程及作業改善、企業經營績效管理、管理會計及成本資訊分析、財務報表分析。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政府資訊公開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21條明訂行政法院對於納稅者之應納稅額,應查明事證以核實確認,在納稅者聲明不服之範圍內定其數額。 長期以來,人民與稅局打稅務訴訟,勝算僅有6%,甚至造成稅務訴訟一直難脫「打不贏稅局」及「判決理由複製貼上稅局答辯書」的負面印象。 有學者指出過低的勝訴率會傾向「稽徵威權主義」,一方面挫折納稅人挑戰違法課稅處分的意願,另一方面也易讓稽徵機關不願面對、改善有問題的課稅措施、函令,反而抱持「不服,你去打行救,也不會贏」、「這作法雖不妥,但法官還是會站在稅局這邊」的消極心態。 根據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及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即「實質課稅原則」。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設置協談室,調查過程提供錄音及錄影:
畢竟一般人對於法律不熟悉,在受到稅捐機關調查時,是否會因說錯話而受到更大的侵害,也不是沒有可能。 在租稅規避的情形時,稅捐稽徵機關具有租稅上的請求權,並可針對此類規避的情形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最近在大家的生活中,不論是等捷運、等公車、等垃圾車、等第四台廣告時,幾乎都會看見或聽見有關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宣傳。 本文將盡量以淺顯易懂的方式,讓大家認識這部早在2016年底就已公布,2017年底開始施行的法律。 又如果另發現應徵之稅捐非屬原調整項目,則是否就僅能另案處理,而無法追加是項補徵稅捐處分事由?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機關介紹
「這很明顯存在道德風險的問題,納保官如果立場偏向民眾,不就代表他認為同事開出的單是違法的,但他以後還要回任,他真有勇氣開這個單?」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吳景欽質疑道。 若細究此次《納保法》之所以增設納保官一職的緣由,實來自於台灣稅捐實務上被外界詬病、積弊已久的問題:「稅捐訴訟救濟程序的失靈」。 主持會計師鄭惠方曾任職於 PricewaterhouseCoopers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資誠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以及太古汽車集團財務部經理。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將上路 納稅人權獲保護
本篇文章透過彙整重大爭議的方式,希望協助讀者聚焦在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的幾項核心討論。 本篇文章透過彙整重大爭議的方式,希望協助讀者聚焦在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的幾項核心討論。 第十五條 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人員依職權及法定程序進行稅捐調查、保全與欠繳應納稅捐或罰鍰之執行時,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納稅者權利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相對於有償之消費關係,納稅義務人係無償承擔納稅義務,其稅捐權益也應受相對等之保障,才符合公平原則。 參照消費者保護法及美日兩國之制度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9條明定財政部下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委員會,研擬及審議納稅者保護基本政策,並監督其實施。 另外,推計課稅適用之對象僅為課稅之事實,以確保國家債權有效實現及維護課稅公平,性質上不應及於稅捐處罰之認定。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服務園地
前項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並於每二年定期檢討。 本法所定納稅者,包含各稅法規定之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代徵人、代繳人及其他依法負繳納稅捐義務之人。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2025 世界各國面對數位媒合平台、從業人員與政府的羈絆與共榮|楊貴智 數位媒合平台因聚合大量自營工作者及勞務需求者,進而成為「數位媒合平台經濟」,但現行法律規範不明確,導致自營工作者與數位媒合平台間的法律關係出現不穩定的狀況,因此要求法規順應時勢予以修正的浪潮,從未停歇。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法律與法規命令
葛教授認為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是納保法施行的核心關鍵,相當於消費者保護官之於消費者保護法。 如果人選由稽徵機關指定專人擔任,是否勇於任事,確實難得國人信任。 葛教授建議應向司法官或檢察官借調,或具有律師資格者擔任,才得以氣象一新。 葛教授於今(2017)年出席「個案裁判違憲審查」研討會、立法院「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公聽會」等場合均提出寶貴建言,表示徒法不能自行,須做好周全準備,除立法委員大力促進,行政院、司法院亦需大力配合,始能排除眾難,包括現有行政法院判例及總會決議,有違背本法者宜及早檢討,並與學界密切合作。 期許納保法除了讓台灣的賦稅人權與國際接軌,也針對本土問題予以釐清,可稱為稅法之里程碑。 立法上的構想源於台大兼任教授暨台灣法學會理事長葛克昌教授最早提出納稅人權利法的構思,探討到底納稅人在租稅不公平、稅改時應該有那些主張,主張的立論點又是什麼,主要就在落實憲法最基本的精神。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稅法的新里程碑——葛克昌教授談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未敘明理由者,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補正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稅捐稽徵機關所為課稅或處罰,除符合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七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記明理由外,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律依據。 主管機關就稅捐事項所作成之解釋函令及其他行政規則,除涉及公務機密、營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外,均應公開。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機關簡介
被調查者得於告知稅捐稽徵機關後,自行或要求稅捐稽徵機關就到場調查之過程進行錄影、錄音,稅捐稽徵機關不得拒絕。 但有應維持稅捐調查秘密性之正當理由,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稅捐稽徵機關有錄影、錄音之需要,亦應告知被調查者後為之。 例如:民國104年台灣地區的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為266,490元,則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為159,894元(266,490元 x 60%)。 財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中的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並應具有法制、財稅或會計之專長。
言論自由與網路安全在數位時代中的兩難——數位中介服務法之現況與未來(下)|白廷奕 數位轉型的浪潮已經不可逆,作為法治國家,台灣能做的就是建構一套合理的遊戲規則,促進數位市場的健全發展。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這套遊戲規則,不僅要能保護個人或社會免於傷害、保障使用者接受數位服務的權益,也要促進數位市場的公平競爭。 數位中介服務法等與言論自由有關的爭議,一次次檢驗著我們對國家未來應有樣貌的期待。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很好,但有些東西似乎不夠好?
未來台灣的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均需設置稅務專業法庭,稅務專業法官每年也需接受一定時數之專業訓練,可以避免法官以稅捐稽徵機關立場為依歸,維護納稅人權益。 第 八 條 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本法第二十條所定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應審酌轄區特性、稅目及稽徵實務等情形,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一人或數人,指派具稅務、會計或法律專業之適當層級人員擔任之。 該局提醒,該局網站設置有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提供納保官設置情形及申請資料,納稅者可至該專區查詢善加利用,納保官未來將持續為納稅者提供更便利更即時之納保資源與服務,完善納稅者權利保護。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落實徵納雙方實質地位平等,稅捐稽徵機關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第20條規定,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下簡稱納保官),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權利侵害之申訴或陳情及行政救濟之諮詢與協助。 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人員依職權及法定程序進行稅捐調查、保全與欠繳應納稅捐或罰鍰之執行時,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納稅者權利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2025 納稅者基於獲得租稅利益,違背稅法之立法目的,濫用法律形式,以非常規交易規避租稅構成要件之該當,以達成與交易常規相當之經濟效果,為租稅規避。
送走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2025 2022、迎向 2023 年,全球正面臨總體經濟、金融市場和貨幣政策的轉折點,除了經濟成長不如預期,地緣政治風險加劇、淨零排放走向趨勢,都是企業及投資人應持續密切關注之焦點。 二、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一、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或未開啟JavaScript功能,將無法正常使用本系統,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功能,以利系統順利執行。
財政部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其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 該局說明,為保護納稅者權利並提供更優質服務,目前該局設置主任納保官1名及納保官17名,除於總局配置1名主任納保官及4名納保官外,所轄分局及稽徵所皆各配置1名納保官,可提供民眾便利及適切之服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2025 稅務專業法庭之組成、稅務案件專業法官證明書之核發標準、辦理稅務案件法官每年所應受之訓練及相關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2025 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於進行調查前,除通知調查將無法達成稽徵或調查目的者外,應以書面通知被調查者調查或備詢之事由及範圍。
納稅者可以透過書面、網路或言詞方式提出申請,申請書應載明申請人基本資料、申請權利保護事項及檢附相關證據,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已在網站提供申辦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方便民眾網路申辦。 納保法為特別法,第1條第2項明定納稅者權利之保護優先適用本法,得以擺脫稅捐稽徵徵法的束縛。 相較原稅捐稽徵法第1章之1(從11條之3到11條之11),納保法不僅量方面增加四倍之多,質方面更精緻具體化且更加明確化,稅務訴訟將聚焦於基本權之攻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