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需要,本中心可提供一個舒適和完全獨立的調解場地進行調解會議。 在香港作出的裁決,原則上能在任何《紐約公約》成員國的法院執行。 在其他國家,視當地法律而定,可能可以執行。 在內地,香港裁決可按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執行。 因為內地沒有集中統計執行仲裁裁決的資料,內地法院受理了多少執行申請,申請的成功率如何,都難有確論。
仲裁私下進行,是保密的,除個別情況下,當事人通常不得披露仲裁結果。 因此,如果想通過一案設立先例,以便將來約束其他人,仲裁不是理想的選擇。 機構仲裁的優點,在於仲裁程序的有序、常規管理。
香港調解仲裁中心: 調解會的活動包括
展開仲裁 香港調解仲裁中心 仲裁協議一般均列載雙方應遵循的仲裁程序。 展開仲裁前通常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並指明爭議的基本事項。
如果不能商定,勝訴方可將其費用單據交法院“評定”。 在“評定”程序中,勝訴方的費用由法院官員核算,不合理和不適當的費用會被剔除。 有可能(儘管還很少見)用仲裁庭指定的獨立的專家,而不是當事人各自指定的專家。 開庭時,對方律師通常會盤問證人,以指出其證據中的矛盾之處或其他缺陷。
香港調解仲裁中心: 香港仲裁常見問題解答
除保密特權規則外,仲裁庭不受法院訴訟中適用的嚴格的證據規則的約束。 香港調解仲裁中心 香港調解仲裁中心 仲裁庭有權決定哪些證據可以接受及證據在認定事實中的證明力。 香港調解仲裁中心2025 “無損權利”特權保護的是當事人(或其律師)間為協商解決爭議而發生的通訊。
- 但是,如果當事人選擇典型的對抗式,仲裁可能會象訴訟一樣貴。
- 仲裁通常根據當事人已簽署的仲裁協議及仲裁條例(第609章)下進行。
- 訴訟特權不僅僅限於客戶和律師間的通訊,因此,保護的範圍較法律意見特權更廣。
- ”在該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最終執行了外方勝訴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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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調解仲裁中心: 沒有建議
王律師是現任稅務上訴委員會主席、版權審裁處前主席、財務匯報局及香港商界會計師協會顧問、金融糾紛調解中心紀律委員會前主席、機場保安有限公司和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現任董事。 王律師於1980年代分別取得香港及英國執業律師資格。 先在香港律政司署擔任高級律師,後在一所英資及美資律師行擔任主理合夥人,他現時是王桂壎律師行主理人。 本中心在收到調解申請後會先與各方會面了解有關情況及爭議之背景。
- 如在聯席會議中無法達成共識,或在調解員認為有需要之情形下,調解員會替雙方進行個別會面。
- 因此,如果想通過一案設立先例,以便將來約束其他人,仲裁不是理想的選擇。
- 已經完成理論培訓、通過筆試、並完成角色扮演培訓的考生可以參加評核試。
- 在香港作出的裁決,原則上能在任何《紐約公約》成員國的法院執行。
- 仲裁員可安排與專家們會面,以決定雙方能否就觀點或事實達成共識。
仲裁是法庭訴訟以外之另一種排解糾紛的方法,並由《仲裁條例》(香港法例第609章)所規管。 進行仲裁之前,牽涉入爭議的人士(或公司)必須協議將爭議提交仲裁,這一協議往往是在爭議產生之前就達成了,而且是包含在商務合同中的某一個條款。 香港調解仲裁中心2025 在簽署載有仲裁條款的合同時,當事人便已同意將他們之間的爭議交給一位或數位獨立人士(即仲裁員)來審理,而不是交給法院審理。 仲裁是一種法律程序,其結果是由一位或數位仲裁員作出裁決書。 仲裁裁決書是終局並對所有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裁決只在極例外的情況下方可提出反對。
香港調解仲裁中心: 調解中心的角色
但是,如果由仲裁庭處理更合適,法院則不宜處理。 法院也可命令某人在仲裁庭面前作證或提供檔。 第一,決定應適用哪個國家的仲裁法,哪個國家的法院有權支持或監督仲裁。 第二,跨國執行裁決時,決定裁決在何處作出。 UNCITRAL 《示範法》是由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制定的,旨在為建立有效和全面的、只受當地法院有限干預的仲裁制度,為各國提供一個範例。
香港調解仲裁中心: 程序法和程序規則
在確定案件的適合性後,本中心會按各方需要安排一位合適的專業調解員(視乎爭議的性質、個案複雜性、調解員的專業背景及經驗)。 只有在有限的情況下,才能拒絕執行公約裁決,即仲裁庭不具管轄權,仲裁庭組成不當,程序嚴重不當,或執行裁決會違背公共利益。 不能僅僅因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中的錯誤而拒絕執行公約裁決。 在《紐約公約》成員國作出的裁決,按執行在香港作出的裁決的方式執行。 也即經法院許可,可按執行法院判決的方式執行。
香港調解仲裁中心: 香港調解會
仲裁費用包括當事人在仲裁中產生的費用(如支付給律師和其他專業人士的報酬),仲裁員的報酬,支付給仲裁機構的費用和審理中發生的其他費用。 如果這樣作,很重要的是仲裁庭應向當事人披露其搜集的證據供其評論。 如果不披露,仲裁裁決有可能因當事人沒有足夠的機會陳述其案而被撤銷。
香港調解仲裁中心: 選擇副題
如果是三名仲裁員,通常作法是當事人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位首席仲裁員由當事人指定的仲裁員協商指定,或由獨立的協力廠商指定。 在香港進行的仲裁,如果當事人不能協商指定一名仲裁員,任何一方可請求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指定。 當事人同意將他們間已發生或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的協定,就是仲裁協定。 仲裁協議不必由當事人簽署,儘管當事人通常以簽署正式表示同意。 如果當事人要求,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可以管理仲裁案件。 在管理仲裁案件時,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協助仲裁員和當事人間的溝通,並提供其他適當的管理性支援。
香港調解仲裁中心: 仲裁裁決的認可和執行
很多國家已原封不動地採用了《示範法》,或是在作部分修改後採用。 1990年,香港採用了《示範法》,以適用於國際仲裁。 2010年,香港統一了過去並行的國際仲裁和本地仲裁兩套系統,UNCITRAL《示範法》現已適用於所有香港的仲裁。 新的《仲裁條例》採用了《示範法》的結構,更方便用者。 參考2006年對《示範法》的修訂,加進了有關臨時措施和初步裁令的詳細規定。 新的《仲裁條例》還包括一些可由當事人選用的規定,如有關就法律問題上訴、合併仲裁和質疑裁決的規定。
香港調解仲裁中心: 國際認可和可強制執行的仲裁裁決
如在聯席會議中無法達成共識,或在調解員認為有需要之情形下,調解員會替雙方進行個別會面。 除非得到會面一方的明確同意, 香港調解仲裁中心2025 否則在個別會面中所有討論之事項必須保密及不得向其他人披露。 1999年,中央政府和香港政府通過了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 但是,據此《安排》,香港只執行認可的內地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 不象法院訴訟,在仲裁中,當事人並不當然有權要求寬泛的檔披露。
香港調解仲裁中心: 香港仲裁一百問
而且,因為中國內地爭議常使用仲裁,中國當事人也比較熟悉仲裁。 仲裁裁決可以強制執行,和解協議不行,只是當事人間的協議。 仲裁是以當事人的約定為基礎的爭議解決方式 — 香港調解仲裁中心2025 當事人同意將爭議提交仲裁庭,由仲裁庭作終局和有約束力的裁決。 香港及國際仲裁條文樣式 要求對方進行仲裁之前,一般需要在合同中附帶仲裁條款。
香港調解仲裁中心: 調解組主席
不論哪種情況,調解員事後都可以作仲裁員,但其有義務披露可能從任何一方取得的任何秘密資訊。 香港調解仲裁中心 審理責任的階段,決定的是被申請人是否應承擔責任(通常是違約責任)。 審理賠償金額的階段,決定的是被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的金額。 在複雜的商業爭議中,確定賠償金額通常需要當事人提供詳細的專業財務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