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上一向認為,票據法為民法上關於證券規定之特別法,禁止背書後之轉讓,依票據法第三十條第二、三項規定,不生票據權利移轉之效力,但「仍視為一般債權的移轉」。 禁止背書後之受讓票據之人,僅得向前手主張同票款額之金錢債權(一般債權),並無法以票據具流通性,向前手以外之其他人主張票款。 簡言之,發票人記載禁止轉讓時,雖然執票人還是可以把票據轉讓出去,但後手必須承繼前手的權利瑕疵,這張票就不那麼好用了。 對發票人來說,對於執票人的付款責任,與一開始取得票據的執票人相同。 另外網站秒懂支票兌現期限、流程、工作天,要多久幾天才完成?
透過瞭解支票的雙平行線、憑票支付、禁止背書轉讓、支票上完全沒有任何註記,讓支票兌現更順利 支票禁止背書轉讓要蓋在哪裡2025 … 存入其個人在A銀行之帳戶,A銀行竟準小蘭之提示而將票款存入小蘭個人帳戶中,小蘭將該票款侵吞入己,致群太公司受有損害,群太公司因而起訴向A銀行請求損害賠償。 假設一張票據上有背書不連續的情況發生,那麼背書間斷的執票人就不得主張票據權利。 總之,不論是記名背書或空白背書(無記名背書),要判斷背書是否連續,就必須觀察從「最初的票據受款人」至「最後的被背書人」,彼此間在票據的外觀上是否為連續的狀態[8]。 因為依票據法第37條第1項但書的規定,背書中有空白背書時,下一個背書人視為前面空白背書的被背書人[7]。 而D就是C的空白背書的「下一個背書人」,依票據法視為C的空白背書的被背書人,因此這張票據的背書就是合法連續的,最後的執票人E可以行使票據的權利。
支票禁止背書轉讓要蓋在哪裡: 背書的意義:
如果有一張支票是記名支票,也就是支票正面有憑票支付,就一定要本人才能兌現。 如果沒有指定憑票支付的受款人,就是持有該支票的人都可帶著身分證去銀行兌現。 俗稱「抬頭」,通常支票第一行就是憑票支付欄,會寫上受款人名字,以此代表該張支票只有此人才能領取,通常與「禁止背書轉讓」一併註記。 公司支票背面必須加蓋公司大小章以及填寫銀行存款帳號,如果支票抬頭除了公司名稱還有負責人姓名時,支票背面就需再填寫負責人姓名。 3、若發票人為法人而發票行為除法人印章外尚須蓋用負責人及其他會計人員印章者,禁止背書轉讓行為僅須蓋用法人之印章即可。 我們稍微更動一下案例事實,假設A簽發一張記名匯票給B,B以記名背書的方式轉讓給C,C又以記名背書的方式轉讓給D,這時候D就是票據的最後一個被背書人,也是票據的執票人。
- 本文先介紹背書的目的與功用,下一篇再說明背書被塗銷的影響。
- 禁止背書後之受讓票據之人,僅得向前手主張同票款額之金錢債權(一般債權),並無法以票據具流通性,向前手以外之其他人主張票款。
- 首先提醒,這裡雖然以記名匯票舉例,但依票據法規定,本票與支票除了不能記載預備付款人以外,其他關於「背書」的相關規定,都與匯票相同[1]。
- 實務上,依票據法第30條第2項及第3項各規定,並依同法第144條規定準用於支票,故於票據上記載禁止背書轉讓者,必由為此記載之債務人簽名或蓋章,始生禁止背書轉讓之效力。
- 1.左上角有兩條斜線(有的有bank字樣、用原子筆劃兩條斜線)為普通平行線支票或劃線支票,表示一定要存進銀行,以容易追查資金。
- 3、若發票人為法人而發票行為除法人印章外尚須蓋用負責人及其他會計人員印章者,禁止背書轉讓行為僅須蓋用法人之印章即可。
3.如抬頭有公司名稱,公司名稱需用刻字蓋於背面,並填寫公司帳號才能交換入帳。 有的人因支票的保證性,要台支票:台灣銀行開的支票,這種台支票是經由台灣銀行保證支付,不需透過交易所就可兌現。 票據之轉讓方法,應視票據上所載之形式為何而定(票據法第三十條):一 無記載受款人之票據(即無記名票據),得僅以票據「交付」之方式或「背書」為之,即直接於票背簽名後交付之。
支票禁止背書轉讓要蓋在哪裡: 票據無因性原則:
如果支票上寫明 「禁止背書轉讓」,就是支票只能由支票上的領款人兌現,且受款人也不可以轉讓支票。 只要標記「禁止背書轉讓」,便會在提領支票時核對受款人的身分證明文件,確認無誤後,才能兌換。 而所謂背書的連續,是指在票據轉讓的過程中,「轉讓票據的背書人」與「受讓票據的被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外觀上依次前後相續銜接。 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常聽到的「背書」,通常是指擔保某人所說過的話、做過的事是真實的,但這並不是票據法上背書真正的概念或意涵。 本文先介紹背書的目的與功用,下一篇再說明背書被塗銷的影響。 2.如發票人因故不願給付支票票款時,切勿以向銀行申請「掛失止付」之方式為之,否則將觸犯刑法第171條之未指定犯人之誣告罪,最高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以下文中的介紹,也同樣適用於其他未記載禁止轉讓的本票與支票。 支票禁止背書轉讓要蓋在哪裡2025 依票據法第30條第2項規定,發票人若於票據記載禁止轉讓,則該票據即喪失留通性,不能再依票據行為轉讓,僅能依民法債權移轉之方式轉讓,意即發票人對於執票人前手所存之抗辯事由,均得對抗執票人。 票據「背書轉讓」的重要性,在於票據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執票人執有記載背書之票據,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所謂「背書之連續」,即自票面之受款人至最後之被背書人(執票人),於票背簽名之形式上,依次連續而無間斷。
支票禁止背書轉讓要蓋在哪裡: 發票人於支票上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受款人仍為背書轉讓,其效力為何?
第三、支票若無指名,應填上自己兌現戶頭名稱,並於支票下方填入禁止背書轉讓,如此若是票據遺失別人也無法領取。 第四、注意開票印章是否模糊,若稍模糊請發票人重新蓋章或重開,以免到時退票,第五、收到支票儘早存入銀行以避免票據遺失,持有之支票若超過兌現日期一年以上就不能兌現。 第六、所存入支票若是跳票,應該查明原因,與原發票人聯繫處理。 支票禁止背書轉讓要蓋在哪裡 若發票人不處理,可以將該張退票支票重複存入,讓開票人有一再跳票之壓力。 普通平行線指在支票之正面記載平行線二道之支票,二道線內為空白 (或加記Bank字樣),此種支票付款人僅得對一般金融業者付款 (票§139Ⅰ),一般所見之平行線支票大部分屬普通平行線支票。
開戶:新設立公司因為比較沒有營業實績,所以在請領銀行支票得注意幾點,第一、尋找離營業處所近的銀行,如此銀行在徵信或是往後跑銀行較方便。 第二、找有實力的親朋好有介紹,有了其他人的背書,銀行在徵信與支票張數都會比較寬鬆。 依票據法第30條第3項規定,若係背書人於票據記載禁止轉讓者,後手還是可以透過背書再為轉讓,但禁止轉讓的背書人,對於後手再背書出去的後手,就不負給付票款之責任了。 支票上面會有 「憑票支付」 一欄,如果後面有寫清楚受款人,便只能由此人領取。 只要支票寫上受款人,就通常會與「禁止背書轉讓」一併註記,但如果沒有「禁止背書轉讓」的標記,受款人可以在背面標記並蓋章,請家人代為領取。
支票禁止背書轉讓要蓋在哪裡: 支票怎麼寫?支票填寫範例這邊看!
而所謂「金副業未設立帳戶」係指受款人在所有金融業者均無開立存款帳戶而言,非僅指在付款行或提示行無開立存款帳戶,其用意在貫徹票據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三項規定之意,及避免受款人假藉委任取款方式達到實際上背書轉讓票據之目的。 又所謂「親自簽章」係指受款人應於票據背面記載「票面金額委託×××代收」等字樣,並由為此記載之受款人在記載處簽名或蓋章,以表示受款人委任領款人代為取款,領款人允為處理等情。 換言之,載明「禁止背書轉讓」之劃平行線支票之受款人須在所有之金融業均無開立帳戶始得委託取款,且受款人須在票據背面記載「票面金額委託×××代收」等字樣,並在記載處簽名或蓋章,始符合委託取款背書。 開立支票:開立支票必須要注意第一、必須於支票左上角劃上兩道斜線,表示該支票必須要存入戶頭才能提領。 第二、在支票最下方右側空白處寫上「禁止背書轉讓」,以免支票到處轉手惹來不必要的麻煩。
支票禁止背書轉讓要蓋在哪裡: 票據記載「禁止轉讓」的法律效果?真的不能轉讓了嗎?
票據(如銀行支票、商業本票、個人本票)之使用及流通,在於促進交易之迅速及方便。 支票禁止背書轉讓要蓋在哪裡 我國票據大約可分支票、匯票、本票,支票是一種支付證券,匯票、本票是一種信用證券,目前大約有95%使用支票,於民國79年前違反票據法是要坐牢的。 不論是個人支票申請,或是公司透過銀行支票申請,如果想要開立支票,記得要先開一個支票存款帳戶才可以,不過銀行會根據所查詢到的信用訊息,衡量是否可以申請。 支票禁止背書轉讓要蓋在哪裡 如果支票正面的「左上角」劃有2道平行線,就表示這張支票只能存入受款人在金融機構的帳戶,不能兌現成現金提領出來。
支票禁止背書轉讓要蓋在哪裡: 公司支票背面怎麼寫?
所謂記名背書,是指背書人在票據背面的被背書人欄位上,有清楚記載誰是被背書人[4]。 支票禁止背書轉讓要蓋在哪裡2025 例如前面案例事實中,假設B在匯票背面的被背書人欄位上有清楚記載被背書人C的姓名,然後將匯票交付給C,這種背書的方式就是記名背書。 換言之,判斷是否為記名背書的關鍵,在於背書人到底有沒有在被背書人的欄位上清楚記載被背書人的姓名。 首先提醒,這裡雖然以記名匯票舉例,但依票據法規定,本票與支票除了不能記載預備付款人以外,其他關於「背書」的相關規定,都與匯票相同[1]。
支票禁止背書轉讓要蓋在哪裡: 支票之禁止背書轉讓 ?何謂委任取款背書?
另一種是特別平行線指在支票之正面記載平行線二道之支票,二道線記載特定金融業者之支票。 執票人如非金創業者,不得直接提示請求付款人付款,縱執票人直接提示請求付款,付款人亦應對執票人拒絕付款。 支票禁止背書轉讓要蓋在哪裡2025 一般提示請求付款之方法是由執票人在金融業者(或特定之金融業者) 開立帳戶,再依委任金融業者(或特定之金融業者)取款之方法背書委任取款後再存入受款人之帳戶中。 4、禁止以背書之方法轉讓支票之對象為受款人,因之發票人簽發支票時,必須記載受款人之姓名或名稱,否則不生禁止背書轉讓之效力。
支票禁止背書轉讓要蓋在哪裡: 支票兌現一覽表!立馬懂支票兌現時間、流程是什麼? – 法律010
支票上若有註明「禁止背書轉讓」,就是只有支票上記載的領款人才能夠兌現(取出資金),其他人都不能兌現。 支票禁止背書轉讓要蓋在哪裡2025 通常支票金額上面會有一行寫著「憑票支付」,在「憑票支付」後面寫上受款人的名字加上註明「禁止背書轉讓」,那就只有該名被指定的人才能兌現。 A:票據是具流通性之證券,流通的特性在於發票人與最後的善意執票人間,無須有直接的對價關係,執票人(票據權利人)主張票據權利時,僅須就執有之票據具備票據法上「應記載之形式要件」及「受轉讓之形式要件」即可。 支票禁止背書轉讓要蓋在哪裡 支票禁止背書轉讓要蓋在哪裡2025 俗稱「劃線」,如果左上角有雙平行線註記,則代表該支票只能存入該銀行帳戶兌現,如果沒有該註記,就是可存入他行帳戶或領取現金。
支票禁止背書轉讓要蓋在哪裡: 支票塗銷禁止背書轉讓,只蓋負責人章?!
支票應注意事項: 1.左上角有兩條斜線(有的有bank字樣、用原子筆劃兩條斜線)為普通平行線支票或劃線支票,表示一定要存進銀行,以容易追查資金。 2.以(禁止背書轉讓)字樣,需以大小章或簽名合框,這樣才能讓支票禁止背書轉讓生效,這樣就不可在背面簽名轉給他人使用。
支票禁止背書轉讓要蓋在哪裡: 禁止背書轉讓支票之開票方特性:
這個時候E是票據的執票人,也是最後的被背書人,E如果想要行使票據的權利,就必須證明票據的背書是合法連續的,但C是以空白背書的方式轉讓給D,所以票據上背書人C之後的被背書人欄位是空白的(沒有D的姓名),此時票據是否連續的關鍵,便在於D的姓名是否記載於最後被背書人E的前一個背書人的欄位上。 假設E之前的背書人欄位也是空白的,那麼這張票據外觀上顯然就不連續,E就不是合法的執票人,無法行使票據的權利。 5、綜上所述,本件支票之正面有記載「禁止背書轉讓」,該記載如依社會觀念足認是由發票人甲於發票時為之者,已可發生禁止背書轉讓之效力,並不一定非甲在「禁止背書轉讓」記載下簽名或蓋章不可,故A 銀行主張甲未在記載下簽名或蓋章,不生禁止背書之效力之抗辯並無理由。 L、支票得依背書而轉讓,但票據法對此一方法,有例外之規定,即發票人或背書人得禁止背書轉讓 ( 票§144準用§30ⅠⅡ) 。 發票人究應在何處記載禁止轉讓,票據法並無明文規定,但發票人記載事項之活動處所原則上在支票之正面,依交易習慣,為發票人簽名處之附近,即簽名處之上方、下方或左方、右方。 支票禁止背書轉讓要蓋在哪裡2025 2、若發票與禁止背書轉讓二行為同時完成,則發票人除就發票行為簽名外,最好在禁止背書之後再次簽名,比較不會發生爭執。
支票要兌換現金可以到銀行或郵局辦理,需攜帶身分證、支票,但如果是在非發票的銀行領現金,通常會需要付一筆手續費。 黃于玉(2022),《收到的票據有效嗎?(一):什麼是票據?什麼是票據行為?如何判斷票據行為的效力?》。 Notice:本站作者為執業律師,以分享生活法律、訴訟實務的相關資訊為主,因資源有限,法律諮詢採付費制,不提供任何形式的免費諮詢服務。 民國100年考取律師資格後,在臺灣、北京、上海、新加坡及香港從事法律實務工作,主要處理公司組織架構、勞僱關係及仲裁程序,執業以來經手超過百間上市、未上市公司之相關爭議。 訴訟方面擅長處理家事及繼承案件,自107年獨立創設喆律法律事務所迄今,已辦理超過500件上述類型案件,成功協助當事人爭取法律上應有的權益及保障。
比較極端的例子可能是「惡意跳票」,比如故意跳票或是明知是「空頭支票」卻依然開立,假裝有效,便可以用「詐欺罪」提告。
第三、支票有塗改處一定要蓋印章、國字大寫支票金額處經塗改變無效。 支票禁止背書轉讓要蓋在哪裡 第四、支票國字大寫處填完數字後,再蓋上印章避免被塗改的危險。 第五、開立支票之相關資訊必須也寫入支票本的左側,領票人應該於該處簽收。 第六、支票開立後應該「百分之百確認」票據兌現日期企業甲存戶頭內有沒有足額的金額(注意公司乙存不會因為開票,銀行會自動幫你將乙存金額轉入甲存,要自己去辦理)。
支票到期日1年內如果都沒有去兌換支票,則支票便失去效力,不能兌換。 不過支票的具體可以兌現的時間,會有「即期支票」與「遠期支票」2種情形。 支票禁止背書轉讓要蓋在哪裡2025 先前網路上流傳一張照片,有人因為不敢吃蔥、香菜等而去刻了一個「不要香菜不要芹菜不要油蔥不要蒜頭」的連續印章,以方便在外面點餐時可以直接蓋上去就不用手寫了。
遇到支票跳票的情況,可以先提起支付命令並要求強制執行付款;但如果遇到找不到債務人或是債務人提出異議,則需要準備好「支票」與「退票理由單」提起民事訴訟。 如果支票上都沒有上述註記,那麼這張支票「誰都可以領取」,也可以自行選擇要用哪種方式兌換支票,沒有限制。 支票的性質隨著記載形式不同也會有所差異,律師列出以下4點支票上常見的記載形式,希望可以幫助有需求的你快速掌握「兌換」重點。
支票禁止背書轉讓要蓋在哪裡: 禁止背書轉讓支票之開票方特性
不過要特別注意,支票不是本票,兩者的性質看似相似,但卻有極大的不同,小心別搞錯! 本票與支票兩者間最顯著差異在於 「付款對象不同」 :本票是發票人必須支付金錢給執票人,而支票則是金融單位支付金錢給執票者。 支票是常見於日常生活中的支付方法,律師將於這篇分享關於支票的重要訊息,比如支票兌現重點、支票兌現時間,或是支票兌現流程等內容⋯⋯如果還有疑惑,文末還有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提供參考。
且因票據屬無因性證卷,故未經簽名或蓋章者,不知其係何人為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即與票據為文義證券之意義不符,不生塗銷禁止背書轉讓之效力(最高法院68年度台上字第3779號判例)。 惟晚近實務見解,亦有肯認公司負責人得對外代表公司為意思表示,故如該「禁止背書轉讓」文字,如經刪除並僅由公司負責人於塗改處蓋用印章,依支票外觀解釋原則,亦可認為發票人已刪除禁止受款人背書轉讓之限制,應變更為流通票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204號判決)。 票據因具有得以「背書轉讓」的流通性功能,票據債務人(發票人、背書人)為免於對不特定之執票人負擔票據責任,得於轉讓交付時,為「禁止背書轉讓」的記載。 依票據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發票人有禁止轉讓之記載者,不得轉讓」;同條第三項規定「背書人於票上記載禁止轉讓者,仍得依背書而轉讓之。但禁止轉讓者,對於禁止後再由背書取得匯票之人,不負責任。」(本票、支票均準用此規定)。
支票禁止背書轉讓要蓋在哪裡: 支票上「禁止背書轉讓」是什麼?作用為何?
發票人有記載受款人之情形,受款人持有支票,不得依背書之方法轉讓( 票§30Ⅱ),違反此項禁止規定者,其轉讓行為不生票據法上之效力,不得依票據法之規定對於為禁止轉讓之發票人行使票據上之權利。 支票禁止背書轉讓要蓋在哪裡 1、記載受款人姓名或名稱並禁止背書轉讓之票據,既不得轉讓,僅得對該受款人付款,則付款人自應於票據受款人之帳戶付款,或核對受款人之身分證明文件,證明確係受款人提示後,始得付款。 發票人簽發此種票據之目的,除了為保留其對受款人之抗辯外,並藉以避免與受款人以外之人發生票據關係。 倘若可由第三人加蓋受款人之印章而於第三人之帳戶內提示付款,則發票人記載禁止背書之目的,無由達成,顯與立法之本旨相違(參照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五六號判)。 實務上,依票據法第30條第2項及第3項各規定,並依同法第144條規定準用於支票,故於票據上記載禁止背書轉讓者,必由為此記載之債務人簽名或蓋章,始生禁止背書轉讓之效力。
俗稱「禁背」,用意是僅限憑票支付的受款人本人領取,如果有禁止轉讓,憑票支付欄位就不可空白,如果再加上左上角雙平行線,就是只能存進本人帳戶。 的情況,C在B的空白背書內記載D為被背書人,C再以背書轉讓給D,形式上就顯然不連續,因此D就不是合法的票據執票人,不能主張票據上的權利。 的情況,C在B的空白背書內記載C自己為被背書人,再以記名背書的方式轉讓給D,等同將空白背書的票據變更為記名背書,再以記名背書的方式轉讓給D,這當然是合法的連續背書[9]。 由於B在被背書人的欄位上記載C,C就是B的被背書人;C又在下一個被背書人欄位上記載D,這時C就是背書人的身分,而D就是C的被背書人,類似玩接龍遊戲一樣,一個承接一個,環環相扣,這樣的背書型態就是合法的連續背書,因此D可以合法的行使票據上的權利。 票據法上的背書,是指在票據的背面或票據的黏單上簽名[2],主要的功能在於「票據權利的轉讓」與「票據權利的證明」。 本 票 : 一般所謂本票者係指「發票人(一般人或公司)所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支票禁止背書轉讓要蓋在哪裡: 使用教學
二 記載受款人之票據(即記名票據),執票人僅得先於票據「背面簽名」,後「交付」轉讓。 本票與支票最主要的差別在於付款方式,支票的付款人是發票銀行,本票則是由發票本人直接給付,受款人需在指定日期和地點向付款人申請兌現,且不能轉讓給其他人;支票的方便性較高,但本票具法律追討性,若付款有爭議時,受款人在法律上可申請強制執行。 支票禁止背書轉讓要蓋在哪裡 最後網站【法律文章】支票發票人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則補充:又發票人如將禁止背書轉讓之意思記載於票據正面,雖不以發票人另簽名蓋章於旁為必要,然其記載仍須依社會通念足認係發票人於發票時所記載,方得生禁止背書 … 所謂空白背書(無記名背書),是指背書人於票據背面的被背書人欄位上,沒有記載被背書人的姓名,因為被背書人的欄位上是空白的,因此稱為「空白背書[5]」。 支票禁止背書轉讓要蓋在哪裡2025 例如前面案例事實中,假設B只有在匯票背面的背書人欄位簽上自己的姓名,但在被背書人欄位沒有記載被背書人是誰,就把匯票交付給C,這種背書的方式就是空白背書。
且確認開票金額與存入金額是否相符,有企業因為甲存差幾元而發生跳票,最好是甲存也隨時都存有幾萬元。 委任取款背書係指執票人以委任他人取款為目的,經由背書之方法移轉支票之占有授權被背書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請求付款之行為。 委任取款背書應具備之要件,(1)記載委任取款目的之字樣,(2)執票人簽名,(3)交付。 委任取款背書特別重視取款目的之記載 (票§40Ⅰ),因為委任取款背書的方式可用記名背書,也可用空白背書,如果委任取款背書無目的的記載,將與記名背書或空白背書無法區別。 故受款人應於票據背面記載「票面金額委託×××代收」等字樣,並由為此記載之受款人在記載處簽名或蓋章,以表示受款人委任領款人代為取款,領款人允為處理等情。 支票收取:收取別人開立支票應注意幾點,第一票據日期、票據金額有無錯誤,第二票據金額國字大寫有無錯誤或是塗改,若有錯誤或是塗改本支票就被視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