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進款項,應在成交次一營業日存(匯)入投資人在劃撥銀行所開立之銀行帳戶,以供辦理交割;而買進的股票,在成交日次二營業日上午就會撥入投資人集保帳戶。 第 1 條本注意事項依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主管機關) 九十一 興櫃股票審查準則2025
年六月二十八日台財證一字第○九一○○○三六三九號函訂之。 請回想一下,以我們平常交易上市股票而言,只要股價漲10%就會被「鎖死」不能再交易,因此最多只能漲10%,我們稱之為「漲停板」;同理,股票跌10%叫作「跌停板」主要目的是為了防止金融市場或期貨市場的價格波動太大,並保護投資人。
- 三、股權分散:記名股東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且公司內部人及該等內部人
持股逾百分之五十之法人以外之記名股東,其所持股份合計占各種特
別股之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或滿三百萬股者。 - 發行人辦理總括申報發行新股者,應將預定發行新股總額度、預定發行期間、預定計畫用途、資金來源及預定進度等內容,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
- 發行人自申報生效之日起至有價證券募集完成之日止,對外公開財務預測資訊或發布之資訊與申報(請)書件不符,且對證券價格或股東權益有重大影響時,本會得撤銷或廢止其申報生效。
- 股權分散無持股逾50%股東人數300人以上,占發行股份總額20%以上,或逾1000萬股。
- (二)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委外辦理檢驗者,應送交經衛生福利部 、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或衛生福利部委託之機構認證或認可之 實驗室或檢驗機構檢驗。
- 發行人除應於收到受託人通知日起二個營業日內補足差額外,並應於受託契約中載明發行人未能於期限內補足差額之處置方法及受託人應負擔之責任。
前項外國發行人註冊地國法令之強制規定與中華民國證券交易法之準用規
定有牴觸,屬中華民國主管機關公告得豁免適用證券交易法之特定項目範
圍,始得排除各該規定之準用。 第 26 條外國發行人暨其存託機構申請其擬發行之台灣存託憑證申請上市,合於下
列各款條件者,同意其上市:
一、上市台灣存託憑證單位:二千萬個單位以上或市值達新台幣三億元以
上者。 二、外國發行人依據註冊地國法律發行之股票或表彰股票之有價證券,於
申請上市之台灣存託憑證掛牌前,已在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海外證券市
場之一主板掛牌交易者。 三、淨值:申請上市時,其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最近期財務報告所顯示之
淨值折合新台幣六億元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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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櫃股票公司、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提出申報,於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申報書即日起屆滿七個營業日生效。 但金融控股、銀行、票券金融及信用卡等事業,申報生效期間為十二個營業日。 興櫃股票公司、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提出申報,於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發行轉換公司債申報書即日起屆滿七個營業日生效。
- 若係採用其他律師(如註冊地國、上市地國與主要營業地國律師)意見者,應一併揭露該等律師之上述資料。
- 外國發行人對於未依本法發行之股票,擬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應檢具申報書(附表三十五),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股票公開發行說明書等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補辦股票公開發行,並於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申報書即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生效。
- 有價證券持有人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有價證券,經向本會申報生效後有前項第四款、第六款或第七款之情事者,本會亦得撤銷或廢止其申報生效。
- (四)最近一年內未確實依第十一條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九款規定辦理。
- 相關資訊第 23-1 條凡經奉准公開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合於下列各款條件,由募集
之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申請上市者,本公司得同意其上市:
一、申請上市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發行總額達新台幣伍億元以上者
。 - 上市或上櫃公司除依前項規定提出申報者外,於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申報書即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生效。
公開發行公司得發行以其持有期限二年以上之其他上市或依櫃買中心審查準則第三條規定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股票為償還標的之交換公司債。 上市或上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且未經依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限制其上市買賣,應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百分之十,以時價對外公開發行,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三項關於原股東儘先分認規定之限制。 發行人於辦理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而製發股款或債款繳納憑證時,除不印製實體者外,應於交付前先經簽證機構依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辦理簽證。 興櫃股票審查準則2025 在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前,得憑經申報生效辦理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之文件及收足股款或債款證明,作為辦理簽證之依據。
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上市、上櫃、興櫃股票差異,一張圖就看懂
第三項及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三項所稱定價日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指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或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 2.所檢送之財務報告顯示取得在建或已完工之營建個案,且來自該營建個案之營業收入或營業利益達各該年度同一項目之百分之三十。 1.所檢送之財務報告顯示有增加主要產品(指該產品所產生之營業收入占營業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且來自該增加主要產品之營業收入合計或營業利益合計占各該年度同一項目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有價證券持有人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有價證券,經向本會申報生效後有前項第四款、第六款或第七款之情事者,本會亦得撤銷或廢止其申報生效。
但第二上市(櫃)公司及符合本會所定條件者,公開說明書之封底得以載明公司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代替簽章,並應檢附依註冊地國及上市地國法令規定編製之英文公開說明書。 一、依第二上市(櫃)公司之註冊地國法令,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原股東有優先認購權時,或外國發行人無償配發新股,而辦理增發相對數額之臺灣存託憑證者。 一、外國發行人申報發行國內普通公司債案件之募集期間,逾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所定期限者。 四、外國發行人經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向本會申報其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之上市或上櫃契約後,辦理初次上市、上櫃前公開銷售臺灣存託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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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娘賣股消息曝光後,再度讓網友繃緊神經,不少人紛紛提醒「訊號來了」、「別忘了國巨1300元反轉訊號」、「觀光餐飲股都炒過一波了 難怪想跑」。 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推薦證券商的報價一律為確定報價,且對其報價的價位及數量(至少二仟股)有到價五分鐘成交義務。 投資人委託的價格與數量如落在推薦證券商的報價範圍內,推薦證券商應於五分鐘內執行點選成交,履行其義務(但推薦證券商已無庫存部位者,得免賣出報價及成交義務;推薦證券商持有部位已達原始推薦數量三倍以上者,得免買進報價及成交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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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所稱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謂發行人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九項發給員工之新股附有服務條件或績效條件等既得條件,於既得條件達成前,其股份權利受有限制。 第一項發行及認股辦法之主要內容有變更時,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並即檢具董事會議事錄及修正後相關資料,報請本會核備後公告之。 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一、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及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上櫃審查準則: 騰雲加速東南亞與日本布局 海外營收拚兩位數成長
三、其財務業務狀況及前述之作業辦法與其他同業比較應無重大異常現象
。 五、申請上市時,最近期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來自集團企業公司之進貨金
額未超過百分之七十。 但基於行業特性、市場供需狀況、政府政策或
其他合理原因者,得不適用之。 六、申請上市時,最近期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來自集團企業公司之營業收
入或營業利益金額未超過百分之五十;或利用集團企業公司提供之關
鍵性技術或資產所生營業收入金額未超過百分之五十。
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興櫃審查準則 公告修訂
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公司依前項所發給之股票或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自向股東交付之日起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發行人於前條預定發行期間內發行公司債,依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二條公告,並收足款項後之次一營業日,應檢具發行公司債總括申報追補書(附表十六),載明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報請本會備查。 五、所委任之會計師,申報年度及前二年度未有因辦理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有關業務,經依法處以警告以上之處分者。 四、申報年度及前二年度經本會申報生效之現金增資及發行公司債之計畫均按預計進度確實執行,且未有重大變更者。 三、申報年度及前二年度辦理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未有經本會予以退回、撤銷或廢止之情事者。 但自申報生效通知到達即日起,尚未募足並收足現金款項而經本會撤銷或廢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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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櫃股票市場(over-the-counter market)中交易的股票,稱為上櫃股票或上櫃公司。 上櫃公司的設立年限、實收資本額、獲利門檻都比上市公司低,這種類型通常以新興產業、中小型企業為主,雖然成長空間較大,不過風險也比上市股票略高一點。 第二項所稱陸資企業,係指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三條所稱大陸地區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但不包括於大陸地區設立之臺商企業及外資企業。
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上市股票投資注意事項
有價證券持有人依第六十一條規定申報公開招募者,經向本會申報生效後,除已上市或上櫃公司之股票應委託證券承銷商為之外,應委託證券承銷商包銷,並應依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於承銷契約中訂明保留承銷股數之百分之五十以上由證券承銷商自行認購。 興櫃股票審查準則2025 但其未來三年之釋股計畫已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並出具會計制度健全之意見書者,得免保留一定比率由證券承銷商自行認購。 依第一項發行新股者,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發行新股變更登記之年、月、日,得以本會通知生效之年、月、日代之;發行人並應於新股發行後,檢附原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本會之同意函,每季至少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一次。 發行人依第一項發行股款繳納憑證者,應於每年營業年度結束日前,檢附繳足股款證明及本會原核准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之同意函,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並換發新股。 發行人依第一項發行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者,應於每年營業年度結束日前,檢附原發行轉換公司債本會之同意函,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並換發新股。 公開發行公司依前項規定提出申報,於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發行公司債申報書即日起屆滿七個營業日生效,並準用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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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訊第 5 條申請股票上市之發行公司,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其係屬科技事業
或文化創意事業且具市場性之明確意見書,合於下列各款條件者,同意其
股票上市:
一、申請上市時之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三億元以上且募集發行普通股股數
達兩千萬股以上。 五、記名股東人數在一千人以上,且公司內部人及該等內部人持股逾百分
之五十之法人以外之記名股東人數不少於五百人者。 五、辦理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者,在其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運用計畫完成前,應於年報中揭露計畫執行進度;發行公司債者,應於資金募集完成後二日內及公司債發行期間每月十日前,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輸入公司債發行相關資料。 發行人若屬證券、期貨或金融事業,於計算第一項第八款之資產時,得免將具流動性質之金融資產投資計入。 發行人若屬保險事業、發行人辦理第六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之案件及創新板上市公司申請改列為上市審查準則第二章規定之公司、上櫃公司申請轉上市或上市公司申請轉上櫃為達股權分散標準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者,得不適用第一項第八款規定。 為配合主管機關強化資本市場對關係人交易之管理,櫃買中心於3月21日公告修正「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十條第一項各款不宜上櫃規定之具體認定標準」及「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
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交換公司債發行時,應全數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公開承銷,並準用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七條規定。 交換公司債持有人請求交換者,應填具交換請求書,並檢同債券向發行人或其代理機構提出,於送達時生交換之效力;發行人或其代理機構於受理交換之請求後,應於次一營業日發給交換標的股票,惟交換後產生不足一千股之零股,得於五個營業日內完成交付。 興櫃股票審查準則2025 前項公司債之公開說明書應揭露證券承銷商總結意見及證券承銷商出具之承銷手續費之收取不以其他方式或名目補償或退還予發行人或其關係人或前二者所指定之人等聲明書。
前項案件除應於申報生效日前取具該他公司股份經核定之海外證券交易所同意上市交易之證明外,並應依規定檢齊相關書件提出申報,於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受理即日起屆滿七個營業日生效,並得免辦理公開承銷。 十八、證券承銷商於外國發行人申報時最近一年內經本會、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處記缺點累計達十點以上,且自被處記缺點累計達十點之日起未逾三個月。 二、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外國發行人經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向本會申報其股票第一上市或第一上櫃契約後,辦理初次上市、上櫃前公開銷售之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相關資訊第 條申請股票第一上市之外國發行人,其上市契約生效後,應依前條規定辦理
公開銷售,倘申請上市之股票未於本公司函知之日起算三個月內上市買賣
者,應撤銷該上市契約,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其有正當理由申請延期,
經本公司同意後,得延長三個月,且以一次為限,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中光電八度獲 公司治理評鑑上櫃公司排名前5%
櫃檯買賣有價證券之發行人,有違反證券交易法或依該法所發布之命令時,本會為保護公眾之利益,得命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停止或終止該有價證券之買賣。 興櫃股票審查準則2025 「上市」對一間公司來說,能募集到更多資金供成長發展,為股權創造流動性;然而上市後的公司財務訊息都必須公開揭露,也必須向交易所、各大監管部門提交報告。 註3:戰略新板要求之六大核心戰略產業為:資訊及數位相關產業、結合5G、數位轉型及國家安全之資訊安全產業、生物醫療科技產業、國防及戰略產業、綠電及再生能源產業、關鍵物資供應之民生及戰備產業。 有關發行公司是否屬「六大核心戰略產業」或「其他創新性產業」,由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負評估之責。 外國發行人於前條預定發行期間內發行普通公司債,有違反第七條及前條第一項規定者,本會得撤銷其當次追補發行之普通公司債。
但自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通知到達之日起,尚未募足並收足現金款項而經本會撤銷或廢止,不在此限。 經撤銷或廢止申報生效時,已收取有價證券價款者,發行人或持有人應於接獲本會撤銷或廢止通知之日起十日內,依法加算利息返還該價款,並負損害賠償責任。 (五)被合併公司最近一年度之財務報告非經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 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辦理現金發行新股、合併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依法律規定進行收購或分割發行新股者。 興櫃股票審查準則2025 二、違反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或有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九條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行無擔保公司債。
(二)所檢送之財務報告顯示取得在建或已完工之營建個案,且來自該營建個案之營業收入或營業利益達各該年度同一項目之百分之三十。 (一)所檢送之財務報告顯示有增加主要產品(指該產品所產生之營業收入占營業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且來自該增加主要產品之營業收入合計或營業利益合計占各該年度同一項目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但主要產品營業收入前後二期相較增加未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該主要產品得不計入。 本準則及依本準則訂定之其他補充規定,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施行
;本準則相關之附件則簽請總經理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十、私募有價證券計畫無正當理由執行進度嚴重落後且尚未完成、計畫經重大變更或未能產生合理效益。 三、依本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私募員工認股權憑證者,其嗣後認購之股款繳納憑證、股份及無償配股取得之股份。
四、外國發行人填報、簽證會計師複核或主辦證券承銷商出具之案件檢查表,顯示有違反法令或公司章程,致影響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者。 外國發行人經本會停止其申報生效後,自停止申報生效函送達即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未依前項規定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或雖提出解除申請而仍有原停止申報生效之原因者,本會得退回其案件。 櫃買中心針對申請資本市場之公司要求有三:第一,大股東對公司需有堅定承諾,不應甫掛牌便賣出股票;第二,生技公司研發團隊需具高度競爭力,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必須掌握由本身公司掌握;第三,財務業務需高度透明、資訊需充分揭露。 有價證券持有人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者,應檢具有價證券公開招募申報書(附表二十三),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第一項規定於初次申請股票上市之發行公司登錄為興櫃股票期間,其推薦
證券商因認購或於興櫃股票交易期間買賣營業證券,致持股超過該發行公
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三以上者,不適用之。 相關資訊第 10 條初次申請股票上市之發行公司,其下列人員應將其於上市申請書件上所記
載之各人個別持股總額之全部且總計不低於本條第二項規定比率之股票,
扣除供上市公開銷售股數,提交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辦理集中保管後,方同意其股票上市。 但提交之股數不足第二項所規定之
比率者,應協調其他股東補足之:
一、依第四、六、十六、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條之一或第二十條之二規
定申請上市者,其董事及持股超過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
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上市股票投資注意事項
相關資訊第 2-2 條申請股票上市之本國發行公司,應委任專業股務代理機構辦理股務事宜,
本公司始受理其申請上市案。 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二日起掛牌之上市公司應
委託專業股務代理機構辦理股務事務,不得收回自辦。 申請股票第一上市、第二上市或參與存託機構發行臺灣存託憑證之外國發
行人,應在中華民國境內委任專業股務代理機構辦理股務事宜,並依證券
交易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三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訴訟及非訴訟之代理
人,本公司始受理其申請上市案。 前二項專業股務代理機構,其辦理股務之人員與設備應符合主管機關所頒
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之規定,且其最近三年度皆無經台
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核後,以書面提出改進意見,逾期仍未
改善之情形。 申請股票上市之本國發行公司及股票第一上市之外國發行人,應設置符合
「上市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規定之公司治理主管
,並就下列事項載明於公司章程,本公司始受理其申請上市案:
一、將電子方式列為股東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 (三)所刊載之財務報表,應為申報募集與發行股票時之最近二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合併財務報表及其會計師查核報告。
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中光電八度獲 公司治理評鑑上櫃公司排名前5%
七、所委任之主辦承銷商,最近三年內未有因辦理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有關業務,經依法令規定命令該公司解除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職務以上之處分者。 惟以存託契約及保管契約已載明存託機構得於原兌回額度內再發行者為限,且再發行之股份不得為第二上市(櫃)公司買回之庫藏股。 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日七日前將年報電子檔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其記載事項應以中文或中英文併列記載之。
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上櫃審查準則: 騰雲加速東南亞與日本布局 海外營收拚兩位數成長
第二上市(櫃)公司於前條預定發行期間內發行臺灣存託憑證,如有變更委任會計師或主辦承銷商之情事,其所委任會計師或主辦承銷商仍應分別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六款或第七款規定。 (十一)臺灣存託憑證所表彰有價證券在所上市證券交易市場最近六個月之最高、最低及平均市價及截至申報日前一營業日之收盤價。 除辦理初次上市、上櫃前公開銷售臺灣存託憑證者外,並應記載上市證券交易市場間前各市價之差異。 第二上市(櫃)公司因分割或股利分派等,致其已發行臺灣存託憑證之持有人無償取得他公司股份,該他公司得於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向本會申報其臺灣存託憑證上市或上櫃契約後,申報以前揭他公司股份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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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證券承銷商之評估第二上市(櫃)公司有無符合第四項、第五項及第三十九條規定之意見及其評估總結意見。 一、封面、封裏及封底除應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之規定記載外,並應於封面以顯著字體標明為簡式公開說明書,且於封裏加註投資人可查閱依第三十四條規定所編製公開說明書之網址及場所。 3.併購(含合併、收購及分割)及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臺灣存託憑證,如發行之臺灣存託憑證有轉讓或設質之限制者。 如為合併本國公司、受讓本國公司股份、收購或分割本國公司者,其完成發行期間及逾期未發行之處理方式。 十四、為他人借款提供擔保,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五條規定,情節重大,迄未改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