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所稱眷屬,指被保險人離職退保當時,隨同被保險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眷屬,且受補助期間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條規定之眷屬或第6類規定之被保險人身分。 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1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就業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10%加給給付,最多計至20%。 於申請人受訓期間,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就業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按月發給,最長發給6個月。 離職證明文件是指由雇主(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 ▲ 表格來源:楊時綱 自製此外,在前述的出勤約定情況下,如果勞工已經答應雇主在週六休息日出勤加班,卻週四、週五、週六都未出勤,光是累計到週六就已經構成連續曠工3日(表2)。
- 抵銷時,雇主應向勞工為抵銷的意思表示,且如薪資為勞工維持生活所必需者,該部分不得抵銷(實務上,抵銷薪資的三分之一應屬合理)。
- 許多人以為試用期是一個約定俗成的協議,只要口頭上約定試用期就算成立。
- 藉此測試員工實際上究竟可否與企業文化磨合、能否勝任工作。
- 由此可知,「試用期」的概念其實處於一個模稜兩可的灰色地帶,但我仍然建議企業採用嚴謹的標準來要求自己,若在試用期間或期滿時要解雇員工,必須證明他有不適任的理由,做到提早預告該員工,並發放資遣費最為保險。
- 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 「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曠工即一般慣稱之曠職,下稱曠職),雇主得不經預告即予以解僱,且毋庸給付資遣費,此係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所明文規範。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身心障礙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未滿十五歲之人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勞務取得報酬未具勞僱關係者,準用前項及童工保護之規定。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
無故曠職資遣費: 試用期的 5 大迷思,工作者必看
存證信函的通牒若無效,再考慮是否發函通知勞工公司要終止勞動契約,會比較保險,以免到時終止勞動契約不合法,反倒被勞工提出違法終止、給付資遣費等相關訴訟。 4、如公司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有規定請病假要提出載有「勞工須因病有休養必要」文字的診斷證明,勞工卻未於請病假後提出相關證明。 舉例來說,新進員工在入職當天,公司已有善盡告知請假規則,如有突發狀況無法上班,需在當下告知主管,若當下無法告知,也得在事後補上證明並完成請假手續,員工若有照做那就不構成曠職;若員工都已得知請假規則還未遵守,雇主才能按規定開除。
2、此部分涉及公司的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為何公司因此遭客戶求償、公司可以提出多少事證等因素,本文建議您應該尋求正式諮詢,或是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此類事務。 若妳在未告知公司的情形下未請假自行曠職,除非能證明公司於暴力事件發生後並未為妥善的處理,否則仍有無故曠職的問題。 在溝通協調的過程,如果只是用公司的立場,不斷強調員工不適任的種種行為或工作缺失,這樣即使公司有依照相關法令辦理資遣,也常會引起員工的反感進而採取更激烈的抗拒。 所以,必須是以同理心,站在員工立場來溝通,才有可能分析討論出如何和平離職的方案。
無故曠職資遣費: 那什麼情形算是 勞工不依規定請假 呢?
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勞工如果違反契約、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的時候,可以不事先通知、逕行解雇員工。 無故曠職資遣費2025 試用期間之勞工,應應依照動基準法辦理,雖然工資是由勞雇雙方來議定的,但試用期的工資不能低於基本工資。 又雇主資遣勞工,必以其無從繼續雇用勞工,符合解雇最後手段性原則為限,始得為之,以保障勞工權益,倘尚有其他途徑可為,即不應採取終止契約之方式為之。
- 許多企業在通知錄取時,會向錄取者說明試用期的期限與薪水,以及通過試用期後的正式薪資。
- 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 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 102年1月25日時因健康檢查身體有恙,向雇主提出目前身體狀況無法負擔事務所之工作,家人擔心健康狀況嚴重惡化,是否可請長假或於102年2月8日離職(即做到過年)?
因此雇主若決定解僱員工,解僱程序務必合法,合於3C原則:明確性(Clear)、不可變更性(Constant)與最後手段性(Last Choice),勞工才不至於能說服法院「有勝訴之望」。 要特別注意的是,除了前述第三種情況外,雇主要對勞工進行懲戒解僱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如果超過30日才解僱,解僱無效,僱傭關係仍然存在。 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無故曠職資遣費: 從「曠職」頻率談懲戒解僱要件
此時雇主可以關心勞工是否遭遇家庭或健康的變故,妥善溝通後由雙方合意終止勞動契約。 如果勞工屬於惡意的慣性曠工且無離職意願,雇主宜採取懲戒手段,將勞工無故缺勤、曠工原因等以書面記錄下來並要求檢討改進,如果經長期勸諫仍無改善,雇主可考慮以勞工不能勝任工作等解僱事由發動解僱,較能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也就是說,從員工上班的第一天起,就已經是公司的「正式員工」,若想要開除員工,就必須要依照法律規定辦理。
無故曠職資遣費: 曠工的意義
過完年後2月18日仍未收到薪資,於是我發存證信函至事務所要求雇主給付薪資,雇主回應我無故曠職六天已違約,需賠償六個月薪資之違約金,若要領回薪水請至事務所洽談違約金再一併處理。 我又回覆:我並非無故曠職,而是根據勞基法規定:『雇主未依勞動契約給付薪資,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合約』離職,且我事務繁忙不克前往,請按過去發放薪資之習慣匯入帳戶即可,否則將向勞工局檢舉積欠薪資。 如果沒有符合法定事由,雇主單方面要求終止勞動契約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動契約仍然存在。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雇主所述,曠職3日跟工作年資無關,你父親符合勞基法第53條就可以依舊制自請退休,無須雇主同意。 曠職3日只是雇主可依勞基法12條第1項第6款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且依同條第2項規定必須在知悉後30日之除斥期間為之,所以雇主如此主張並無理由。
無故曠職資遣費: 員工曠職該怎麼辦?如果造成公司損失,雇主能對勞工求償嗎?|法律小教室
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雇主對於僱用之勞工,應預防職業上災害,建立適當之工作環境及福利設施。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無故曠職資遣費2025 無故曠職資遣費 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年內,檢附離職證明文件或定期契約文件及國民身分證,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就服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及失業認定,經就服機構提供就業諮詢後,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參加職業訓練,完成失業認定轉請勞工保險局核發失業給付。 最後,勞動部也提醒,如果員工真的有曠職之實,雇主雖可立刻開除不用給資遣費,但該名勞工薪資還是要照給,工作幾天就要給幾天的錢,僅能扣除掉未到班的那幾天薪資,若有短少,被查到將會被依積欠薪資開罰2-100萬罰鍰。
無故曠職資遣費: 雇主得否變更解僱事由?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 第三條所列事業,除製造業及礦業外,因公眾之生活便利或其他特殊原因,有調整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所定之正常工作時間及延長工作時間之必要者,得由當地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工會,就必要之限度內以命令調整之。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 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無故曠職資遣費: 員工連續曠職超過三天可以不通知直接開除嗎
當然,如果是員工自己在試用期間內提出離職,公司自然不必給予資遣費,但若是公司單方面認為勞工無法勝任工作而要求他離職,最保險的做法就是依前項規定給付資遣費,並且善盡蒐集證據的義務以備萬一,才能在法律上站得住腳。 許多人以為試用期是一個約定俗成的協議,只要口頭上約定試用期就算成立。 但在法律專業的嚴格認定中,試用期的相關規範都要白紙黑字的寫進勞動契約中,包括試用期為期多久、考核辦法為何,以及是否與一般正式員工有不同之處,好比試用期前後的薪水是否有落差等,若沒有合約為證,碰上爭議時,公司就很難證明試用期間的確存在。
無故曠職資遣費: 星宇大怒神! 公司曝「心疼股民、張國煒一股未賣」
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第2項) 雇主依第84條第1項第2款,或勞工依前條第1項第1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雇主應按勞工工作年資,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發給勞工退休金及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無故曠職資遣費 倘若雇主將業績未達標準列入工作規則或其他管理規章,詳列其屬於「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而得予不經預告之解僱情事,業已違反強制禁止規定,依勞動基準法第71條規定,應屬無效。 行政機關係以勞動契約之性質作為解釋之基礎,基於勞動契約屬於一個持續不間斷的契約,勞工於契約期間需持續不斷地提供勞務,因此關於「一個月」之認定,自應採民法第123條第1項之「依曆」計算,而非同法第2項以「每月為三十日」計算。
無故曠職資遣費: 試用期不用理由就可以開除人?
最低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收益;如有虧損,由國庫補足之。 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被保險人於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其本人及隨同參加健保之眷屬,可以按月享有自付部分之健保保險費補助。 日內,將就業與否回覆卡以自行送達或掛號郵寄方式檢送就服機構。 未依規定辦理者,就服機構應停止辦理當次失業認定或再認定。
無故曠職資遣費: 法律論壇
諮詢文中有兩段【A. 102年1月25日時因健康檢查身體有恙,向雇主提出目前身體狀況無法負擔事務所之工作 B. 且我事務繁忙不克前往】,會計師事務所年底最忙,你選擇離職,雇主不高興是一定的。 您好,請問員工集體離職、無故曠職,影響出貨,造成客戶對公司求償(被罰款),主管難為,難道要一直被員工牽制與威脅,請問公司該如何對應呢? 本人被解雇後多次向加油站總公司客戶意見信箱要求非自願離職證明,要求不成,但卻因為這樣反遭加油站員工恐嚇。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無故曠職資遣費: 新工作「試用期」三個月?不合怎辦、有資遣費嗎? 工作者必知 5 件事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勞工或其遺屬依本法規定受領職業災害補償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職業災害補償金之用。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前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該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退休條件之勞工,依前條計算之退休金數額者,雇主應於次年度三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無故曠職資遣費: 試用期多長都可以?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無故曠職資遣費 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第一項雇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匯集為勞工退休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管理之;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致力於分享二十年來的人力資源管理實務經驗,不鑽研上網找就有的勞動法令條文,不談書本上複雜的管理理論,就談實務案例,希望能給從事人資管理相關工作的朋友夥伴們一些實務執行上的參考。 通常是已做過一些努力與溝通,老闆或主管最後才決定要員工走路,所以這時人資可以先訪談傾聽一下員工的想法,此時一定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這訪談主要的目的不是在排解爭議問題,而是要找出員工願意自請離職的可能性及關鍵點。 台灣唯一曾歷練法官、勞動局長、金控公司董事職務的律師,有著自各個角度觀察勞資糾紛的豐富經驗,現為執業律師,以勞動法、金融法及證券交易法等為主要執業領域,目前並擔任臺北律師公會勞動法委員會主委。
無故曠職資遣費: 勞工因曠職被扣薪水合法嗎? 勞動部這樣說
對雇主來說,還是在損失發生後妥善溝通,與勞工簽立書面和解較為省事。 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但應向對方以意思表示表明終止勞動契約,其次,依此項事由終止勞動契約,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超過法定除斥期間即無法主張。 依您所述,您和雇主簽訂的勞動契約中並沒有無故曠職就要賠償的約定,因此雇主原則上要可以以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作為主張理由。 無故曠職資遣費 而這時僱主必須舉證他因此損失,也就是您的「曠職行為」與「損失」之間要有因果關係。
無故曠職資遣費: 勞資雙方有違法情況,先寬恕、給予對方改正機會吧!
工作未滿6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60%者,以60%計。 無故曠職資遣費 某勞工單年內遲到12次,常亂說理由無故請假18日甚至曠職2日,更時常違反工作規則而接獲客人申訴,雇主於申誡、警告多次後予以解雇。
是故雇主於解僱勞工時,基於勞動契約之誠信原則,應告知勞工被解僱之具體事由,且不得隨便改列其解僱事由,以供法院審查雇主之解僱行為是否合法有據。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依第二十條規定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 無故曠職資遣費2025 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無故曠職資遣費: 資遣費
1/1~1/3分別為國定假日、休息日、例假,本無出勤義務;12/31、1/4、1/6為勞工已透過排定特休、請假等方式,免除出勤義務,是以該六日不屬於「勞工實際工作日」,皆不阻斷繼續曠職的計算。 在排除毋庸出勤的六日後,12/30、1/5、1/7三個有出勤義務的「工作日」形成連續;倘勞工於此三日皆無故缺勤,即已滿足「繼續曠工三日」之定義。 我國最高法院認為,是哪種違規、初犯或累犯、故意或不小心、對事業產生的損失、勞工是新人還是老員工等,都是違反契約、工作規則是否情節重大的衡量標準。 我國最高法院認為,有沒有達到勞基法「不能勝任」的解雇標準,要看工作能力與工作意願。 如果勞工連客觀的工作能力都不具備,那連勞動契約都無法完成,雇主就可以解雇;如果勞工有良好的工作能力,但是主觀上的工作意願、工作態度都非常差,明明做得到卻不做、明明可以做卻不想做,這時候雇主也可以解雇。
無故曠職資遣費: 南亞科總座李培瑛:市況復甦需時間 公司遇缺不補「但無裁員計劃」
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所以當勞工曠工多日且音訊全無的時候,雇主應該聯繫勞工的緊急聯絡人或親友,甚至派人前往勞工居所探訪等,釐清曠工的原因,才能決定後續該如何應對。 本網站結合我們所徵選的榮譽諮詢律師、一系列淺顯易懂及生活化筆觸的法規個案手冊、固定推出的法律專欄、培訓課程等訊息,一一在網站上找到您所需要的答案。 假如你喜歡這篇文章,別忘了定時追蹤LawPartner的網站以及臉書粉絲專頁「律師談吉他」,我們將不定時更新更多法律議題、實用知識,有法律問體也可以使用免費法律諮詢。
無故曠職資遣費: 勞動事件法施行之後
中央主管機關,為貫徹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之執行,設勞工檢查機構或授權直轄市主管機關專設檢查機構辦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派員實施檢查。 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 前二項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必要資料之內容、範圍、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雇主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與雇主共同組織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監督之。 委員會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其組織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無故曠職資遣費: 勞工不依規定請假算曠職嗎?雇主可以因此開除勞工嗎?
若在試用期間發現對方不適合,主管就會直接請對方走人,不會再支付任何資遣費。 情節是否重大,這個就比較難給出一個普世的標準,只能說雇主不能因為一兩次的小錯誤或表現不佳就解雇,必須要有長期或是嚴重的事故發生時,雇主才能解雇。 無故曠職資遣費2025 某勞工擔任主管職,但卻不善盡管理責任,長期辱罵其他員工,影響了部門內的運作情形,雇主介入後也沒有改善,就選擇解雇。 另外,自您提及的問題內容觀之,貴公司關於處理勞資事件的流程有諸多瑕疵,建議應委請律師為貴公司建立相關制度,以減少勞資爭議。 通常資遣費較少的員工,會考慮後續失業補助的請領規定,就比較有可能選擇自請離職。 若是符合中高齡失業補助的對象,因為要找工作較難,且可領九個月失業補助,要他自請離職的可能性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