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子極力否認,再指母親生前擔心被人奪去資產,所以將遺產交託他保管,「信得過我唔會亂咁使、亂咁賭」。 相反,父親「搵幾多賭幾多」,導致三母子從小到大均需由外婆接濟過活。 原告聞言即直斥「講大話唔使本㗎喎你」,更指曾經幫母子三人申請綜援。 她于1984年及1985年在香港大学分别取得法学士学位及法学专业证书,并于1985年在香港获大律师资格。
歐陽桂如法官於二○○一年獲委任為區域法院司法常務官,二○○三年獲委任為區域法院法官,二○○七年獲委任為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於二○一二年八月起獲委任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並自二○一三年八月起獲委任為競爭事務審裁處副主任法官。 不過,「港區國安法」裏行政長官指定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法官人選的做法,始終會讓人對香港能否維持司法獨立產生疑慮。 就此而言,法官認為被告人對清盤人持續地不合作和拒絕提供清盤人索取的資料或文件,被告人的行為並非不經意或偶然的,而是蓄意作對。
歐陽桂如法官: 高等法院
林雲浩法官於一九九四年至二○一三年期間私人執業,曾於二○一一年期間獲委任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於二○一三年一月起獲委任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並自二○一三年八月起獲委任為競爭事務審裁處主任法官。 林雲浩法官於一九九四年至二○一三年期間私人執業,曾於二○一一年期間獲委任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於二○一三年一月獲委任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並自二○一三年八月一日起獲委任為競爭事務審裁處主任法官。 任命包括一位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及六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有關任命由行政長官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而作出。 況且,法官們所為的裁判,依規定必須上網公布,當事人不想被外界知道的家務事、私事,一旦透過判決對外公開,親族彼此間的人際關係,有時就再也回不去了。
兩被告則指買樓期間父母先後破產,買樓首期大部分是他們外祖母送贈,再加上二人積蓄支付,與原告沒有關係。 法庭在認為申請人與有關申請存有充分的利害關係才會批出許可。 值得一提的是,除非法庭認為申請人具充分的理由延遲提出申請外,申請人必須於申請理由首次出現後的3個月內盡速提出司法覆核申請。 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後,香港成立自己的終審法院,最高法院改名為「高等法院」,英文名稱亦由「The Supreme Court」改為「The High Court」。 舊時的高等法院改稱為原訟法庭,而上訴法院則改稱為上訴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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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七四年及一九七五年分別在英國及香港獲大律師資格,並由一九七五起私人執業,直至一九九七年獲委任為區域法院法官。 本案並無目擊證人,祇有原告人的工友馮現真(原告第二證人)在聽見聲響後才知原告人墮下受傷。 本案原告吳國樑現年73歲,被告是他兩名兒子吳宇軒(38歲)及吳宇光(36歲)。 原告妻於2017年病逝,兩被告於翌年7月試圖以1,115萬元賣樓。 歐陽桂如法官 歐陽桂如法官 原告發現後提出今次訴訟,並以此案於土地註冊處「落釘」阻止交易。
- 於 2007 年1 月21 日,原告人獲第一被告人邀請往涉案的地盤拆屋。
- 歐陽桂如法官認為限時履行指明事項令是協助法庭確保案件盡快獲得合理可行的處理,但並不禁止何君堯申請陪審團審訊,如案件有情況改變,何君堯可提出陪審團審訊申請。
- 即使政府獲賦予若干酌情權,也必須理性地按照恰當的程序來行使這些權力。
若然,丘同學不但輸了官司,更可能導致因無力支付訟費而破產。 曾捲入廉署調查而被馬會奪去「練馬師」資格的前香港冠軍騎師陳柏鴻,3年前入稟高等法院,向前女友追討何文田碧桂閣聯名單位連車位的一半業權。 陳今在高等法院繼續接受被告方盤問,陳在1997年1月因賭馬而贏得獎金,便利用獎金支付按揭貸款,在1997年3月便完成供樓。
歐陽桂如法官: 司法機構
他於一九九一年起私人執業,直至一九九八年獲委任為裁判官。 一九八二年在倫敦大學取得法學士學位,一九八三年在香港大學取得法律專業證書。 一九八三年在香港取得大律師資格,並於一九八四年起私人執業,直至二○○三年獲委任為區域法院法官。
歐陽桂如法官: 法官及司法人員名單
二○○一年獲委任為區域法院司法常務官,二○○三年獲委任為區域法院法官。 我行代表客戶(第一答辯人)在一宗呈請人為現任立法會議員的訴訟中(案件編號為HCAL85/2012),就其申請延長針對我行客戶提出選舉呈請的期限,進行抗辯。 林文瀚法官於2012年10月5日宣告判決,裁定由於呈請人所作陳述中,僅餘一項未遭剔除或放棄,呈請人提出的論點並沒有合理的勝訴機會,且呈請人亦沒有有力的論點支持其延長期限的申請。 歐陽桂如法官 為使現存的家事調解的實務指示內鼓勵訴訟人嘗試調解的措施,與實務指示31內有關民事法律程序所採用的鼓勵措施協調一致,司法機構在2012年5月發出新修訂的家事調解實務指示。 司法機構今日(七月十八日)宣布,再度委任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林雲浩為競爭事務審裁處主任法官,以及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歐陽桂如為競爭事務審裁處副主任法官,新的任期為期三年,於二○一九年八月一日起,即兩人現時的任期屆滿後起生效。 林雲浩法官於一九九三年在香港獲大律師資格,於二○○八年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
歐陽桂如法官: 歐陽桂如法官: 法官
因其年紀做不到30年按揭,遂決定由2被告掛名業主,並與2人達成口頭協議,物業不是他們所擁有,他們亦要向兩老交租和膳食費。 2018年7月,2名被告在未得他同意下,以1115萬港元將單位出售。 原告其後就本案入稟高院,並以本案傳訊令狀於土地註冊處「落釘」,致物業無法賣出,須賠償地產經紀佣金及律師費共9.68萬港元。 陳回應歐陽桂如法官的提問時指,他在1990年結束騎師工作後接受練馬師訓練,訓練一年內沒有收入,及後因被廉署調查而被吊銷練馬師牌照,故有兩至三年沒有收入,故要求姜賣掉何文田碧桂閣單位後平分,但姜拒絕賣樓,他便沒有糾纏下去,「個時好快有金融風暴,樓價跌,所以都同意唔賣住」。 被告方指何文田碧桂閣的物業屬於姜,姜在1997年12月要求陳把該物業轉名給姜,但陳指自己當時正被廉署調查,故需在調查結束後轉名,但陳又要求姜賣出碧佳閣物業,然後把一半的金錢給他。 陳全盤否認,但被告方指陳的證人陳述書是這樣說,質疑陳證詞前後矛盾,陳則辯稱:「我承認有啲記錯咗嘅嘢,我覺得口供紙係啱嘅」,「我唔記得係咪叫佢賣」。
歐陽桂如法官: 法官任命
不管「港區國安法」下的國安公署是否跟《基本法》第22條有關連,屬於它的內地人員明顯都需要像中聯辦、外交部駐香港特派員公署等其他中央駐港機構一樣遵守本地法律。 法官也考慮顧瑞英已年近80歲,身體欠佳,而林明珠在公司只佔半成股份,並已盡力幫母親找尋有關文件,法官認為無必要送兩名已真心有悔意的人入獄。 法官在判刑時強調,本案涉及兩名富有的女人因違背法庭命令而被定罪,但指二人事後已盡力履行法庭命令,而所受影響亦不大,故認為可免二人入獄,並強調非因二人有錢而獲免囚,但有考慮定罪本身對二人的聲譽造成損害,對二人而言亦是懲罰。 在現時高等法院大樓5樓的第7庭,司法機構特地設立科技法庭,旨在使法庭服務能夠配合現今社會不斷轉變的需求;好讓法庭使用者與法律界人士能夠借助設於科技法庭的嶄新科技,幫助訴訟程序順利進行。 香港高等法院位於香港島金鐘金鐘道38號,與金鐘道政府合署為鄰。
歐陽桂如法官: 香港高等法院
有「電子大王」之稱的顧明均,質疑其母校培正中小學的時任校監陳之望的學歷,於2016年先後提出6宗相關訴訟,分別控告時任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教育局局長吳克儉、培正的辦學團體香港浸信會聯會主席莫江庭和總幹事林守光,以及兩間上市公司,並將陳之望列為被告。 有關案件至今仍未有最終裁決,不過陳未有依高院的命令交出其博士學位證書的正本,顧因此再入稟控他藐視法庭。 歐陽桂如法官2025 法官於上月裁定陳藐視法庭,今(21日)判處他監禁6星期及支付顧50萬港元訟費,因此陳須在獄中度冬至。 《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條例》第6條規定了該委員會的職能為就「司法職位空缺的填補」、「司法人員就服務條件提出的申述」、「影響司法人員而可予訂明或可由行政長官轉介予委員會的任何事項」向行政長官提供意見或作出推薦,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審理人選可以當作第三種事項。 上述規定應是指行政長官從各級法院現任、前任、暫委或特委法官中指定一群適合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人選,而非直接就個別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選擇一位主審法官。 一九八六年及一九八七年在香港大學分別取得法學士學位及法學專業證書。
歐陽桂如法官: 法官和司法人員名單(截至2023年1月11日)
法官指被告的行為達至藐視法庭程度,並重申司法人員必須受到尊重,因此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有人認為,司法覆核申請大增代表香港特區政府施政失誤頻生。 相反地,本人卻認為「一國兩制」原則下,香港特區公民的法律意識與認知不斷增強,法律制度得以進一步。 法庭覆核公共機構有關公共事務的決定,監察其運作並維持其問責性,為社會帶來正面的影響。 另一方面,當政者則應以民為本,時刻自省,務求施政更臻完善。
歐陽桂如法官: 香港司法機構年報
法官歐陽桂如考慮到證據範圍,指案中所涉文件不算繁多,連同一些新聞報道片段,沒有技術詞彙,陪審團應該不難理解。 雖然本案涉及事實裁斷及法律爭議,但法官認為兩者可以分開處理,且不會令陪審團構成混亂。 歐陽桂如法官 基於雙方同意,法官批准本案以陪審團審訊方式進行,預計審期不多於十天。
歐陽桂如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
為集中處理有關各級法院調解事宜的查詢,司法機構於2018年5月2日開始,在灣仔政府大樓設立綜合調解辦事處,目的是為了協助訴訟各方了解調解的性質,以及調解能如何幫助他們解決彼此的爭議。 綜合調解辦事處為已在法庭展開法律程序的各方當事人或訴訟人提供資訊服務,以利便他們向司法機構以外的專業團體,或私人執業的調解員,尋求調解服務(包括綜合調解及家事調解)。 歐陽桂如法官 其中一份實施的實務指示,即“實務指示31 – 調解”内訂明各項程序,藉此鼓勵各方當事人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和區域法院的民事訴訟中,採用另類調解程序解決彼此的爭議。 工作小組曾就該實務指示進行討論,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經考慮各個法律和調解專業團體的意見,同意將該實務指示的生效日期推延至2010年1月1日。 與此同時,第13條也規定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規例訂定「委員會就額外職能的履行」。
歐陽桂如法官: 歐陽桂如法官10大著數
首席法官在判案理由書中論述,雖然就接納以海外大律師處理案件而言,「異常困難及複雜」無可否認是一個常用的因由或類項,但必須強調的是,頒令接納的最終基準或考慮在於公眾利益。 首席法官形容,本案件「關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行政機關以及管治系統的聲譽及誠信」,可能涉及「至為獨特及不尋常的情況」。 我行客戶(即指認答辯人)在申請人為兩名現任立法會議員的兩宗高等法院訴訟中(案件編號為HCAL83&84/2012),獲林文瀚法官於2012年9月28日頒布訟費裁決,由申請人負責我行客戶部份訟費。
歐陽桂如法官: 歐陽桂如法官: 法官歐陽桂如評語
《條例》亦訂明行政長官須按照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委任審裁處兩名成員,分別擔任審裁處主任法官及副主任法官,他們的任期不得少於三年,亦不得超過五年。 郭先生由專門處理刑事陪審團審訊的頂尖英國御用大律師John Kelsey-Fry代表,而本地大律師關文渭則在本案中一直提供協助。 我行代表申請人(正面臨區域法院刑事法律程序)就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於訴訟程序中作出的判定,向律政司司長提出司法覆核申請。
陳早前曾成功申請剔除訴訟,但顧其後上訴得直使陳重新成為被告,而案件至今仍未開始審理。 而且當時原告的財產歸屬破產管理署署長,原告根本無權提出此訴訟。 至於原告稱首期來自妻子繼承的遺產及他的積蓄,法官認為錯漏百出,並不可信。 原告稱與被告有口頭協議,物業實質業權屬他們夫婦一事,法官指原告此方面的證供一改再改、信口開河,包括簽訂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資金來源、支付臨時訂金和大訂支票的過程等均有誤。 法官認為原告根本是在宣誓下作假證供,並指他根本沒有參與揀樓及買樓決定,簽合約時更不在場。
歐陽桂如法官: 歐陽桂如法官: 高等法院
歐陽桂如法官 在香港,關於指認答辯人出席並成功抗辯的許可申請(即本案件)所作的訟費裁決,指導原則載有清晰指引:判給訟費的裁決僅會在非常情況下作出。 法官又指原告妻子在1999年原告入獄期間至2003年破產,原告則於2006年至2010年破產,法官相信2人均無能力在2009年支付買樓的首期。 2015年5月,就讀香港教育大學的丘家寶同學入稟高等法院要求司法覆核城市規劃委員會在2月13日通過的決定,將大埔區內原屬「綠化地帶」的土地改為發展低密度住宅及公共房屋。 其後,丘同學再次申請司法覆核9月8日行政長官連同行政會議通過的《大埔分區計劃大綱草圖》,將其中一幅位於荔枝山山塘路的地皮招標。 一年後,即2016年6月14日,原訟庭因丘同學未向法庭全面披露關鍵資料而撤銷已批出司法覆核許可。
歐陽桂如法官: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法官最終裁定原告所指的口頭協議並不存在,裁定原告敗訴,並需支付2名被告未能賣樓而要賠償的地產經紀佣金及律師費。 法官又下令原告需支付2名被告的訟費,並以彌償基準計算。 七旬父親在2018年入稟控告兩名兒子,指控兒子「全無道義及情義」,以逾1000萬港元轉售由他出資購入、作為「養老屋」的將軍澳維景灣畔單位,要求法庭頒令兒子將業權交還予他。 案件於今年1月於高院原訟庭審訊後,法官歐陽桂如今天(18日)頒書面判詞,裁定父親敗訴,兩名兒子的反申索則得直。 法官裁定兒子們才是涉案物業的業權擁有人,父親並無任何業權,並需撤銷在土地註冊處的註冊,及要他向兒子賠償地產代理佣金及處理物業的律師費。 法官直指父親「睜眼說瞎話」,連番砌詞歪曲事實,作假證以圖侵吞兒子產業;稱會將判詞交予律政司,以考慮是否需起訴父親在宣誓下作假證。
歐陽桂如法官: 法官任命
陳指自己在2016年10月亦與姜提出賣樓事宜,但姜拒絕見面,又不讓陳進入物業。 歐陽桂如法官2025 若然該聆訊的審訊過程/結果會在社會預期會有重大的迴響而聽審人數亦會預期眾多,該等死因研訊會移師至該法庭舉行。 訟費方面,顧明均稱單就本宗藐視案,他在半年內共花費200萬港元,包括聘請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作代表。 但法官認為本案簡單直接,根本毋須聘請資深大律師協助,故考慮後判陳只須向顧支付共50萬港元訟費。 法官認為,陳其實只是不想面對其專業及社會地位會因顧的仇恨之心崩塌,故選擇逃避,但他違反法庭命令,亦會損害他的聲譽。 原告表示出身草根,根本沒有多餘金錢賭博,質疑兩兄弟說謊。
歐陽桂如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
在香港現行機制下,行政長官委任個別法官來專門處理某類案件其實不是沒有先例。 以過去一年委任的司法人員為例,現任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曾於2019年1月任命區域法院法官陳振國為主任家事法庭法官,又於同年7月委任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林雲浩為競爭事務審裁處主任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歐陽桂如為競爭事務審裁處副主任法官。 歐陽桂如法官於一九八五年在香港獲大律師資格,由一九八六年起私人執業,直至一九九五年獲委任為裁判官。
審訊結果:法庭裁定第二被告人應負上作為主承判商﹑佔用人及違反法定責任的責任。 本聆訊已通知第一及第三被告人,因此法庭對賠償金方面的判決也約束他們 。 事實上,香港社會一直以來對於該等機構的關注焦點,是駐港人員會否受本地法律制約而已。
歐陽桂如法官: 司法機構
老唐隐約感到夫妻倆争吵跟自己有關,為了不打擾老同學家庭生活,他要辭職回家。 李聰芝盡管很不舍這個左膀右臂,但無奈丈夫整日的叫嚣,隻好給老同學了一筆費用讓他回去了。 法官又指,雖然律師指陳對社會有貢獻,但這跟他藐視法庭一事無關。 法官亦明白顧明均自2014年起分別提出超過10宗訴訟針對陳之望,認同顧對陳有仇恨心理,不過這並非陳無視法庭命令的藉口。 歐陽桂如法官斥何君堯聲稱希望節省訟費而不提出申請,但卻沒有通知法庭或林卓廷,而且法官認為郭榮鏗案批准陪審團審訊,不等於本案必定適合批准陪審團審訊,裁定何君堯故意並沒有充分理由逾時申請,更何況何君堯不能證明現時情況有任何重大改變去推翻限時命令,故駁回何君堯的申請。 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早前就元朗721事件入稟控告立法會議員何君堯誹謗,聆案官下令案件將排期進行不設陪審團審訊,但何君堯指本案涉及備受關注的政治人物與社會運動,申請審訊設有陪審團,而林卓廷則認為不應批准陪審團審訊。
歐陽桂如法官: 香港高等法院
她於1984年及1985年在香港大學分別取得法學士學位及法學專業證書,並於1985年在香港獲大律師資格。 陳承認自己在1997年3月致電姜,透露自己正接受廉署貪污調查,同時告知姜他想結束二人在美國運通的外幣聯名戶口,他指自己在3年前透過律師查核才知道該戶口已結束。 被告方指陳當年開立該戶口是因為他打算與姜結婚,但開立戶口後卻在1986年8月與另一名為郭碧琪(譯音)結婚,故把聯名戶口的金錢留給姜,作為不與姜結婚的賠償。 1912年,中環昃臣道的第2代最高法院大樓建成,最高法院搬遷到新址。
歐陽桂如法官: 香港司法機構年報
條例亦訂明行政長官須按照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委任審裁處其中兩名成員,分別擔任審裁處主任法官及副主任法官,其任期不得少於三年亦不得超過五年。 上訴法庭是香港除終審法院外最高級的上訴法院,專門處理來自原訟法庭、區域法院和土地審裁處的上訴訴訟,還處理來自各級法院由律政司提出的刑期覆核申請,而上訴法庭的上訴案件則會轉至終審法院。 原訟法庭是香港最高級的原訟法院,對民事和刑事案件均有無限的司法管轄權,因此原訟法庭審理一般最嚴重的罪行例如謀殺、誤殺、強姦、持械行劫、販運大量毒品或危險藥物、綁架、複雜的商業詐騙及香港國安法罪行等。
歐陽桂如法官: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我行代表一家香港上市公司的附屬公司,就一家上海上市公司就信用證糾紛提出的申索進行抗辯。 原告人的訴訟因由乃建基於隠含合同、復還及不公得利收取的款項。 該宗案件由原訟法庭上訴至終審法院,我行成功為客戶進行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