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違反該規定的行為均可由共同擁有人、大廈經理人及/或法團提出申索。 該大廈經理人亦極有可能有責任對所有業主及其租客實施公契的限制。 如大廈有業主立案法團,該法團亦有法定責任執行公契下的條文。 如果經理人/法團故意拒絕採取任何步驟糾正這種情況,租客可以考慮展開訴訟,迫使經理人/法團履行其職責。 大廈公契乃一份對一幢樓宇內所有單位的擁有人均具有約束力的協議。
業主通常亦會擴大禁止範圍至任何授予特許權或分享/放棄管有或佔用物業的行為。 法庭發出管有令狀後,法庭的 執達主任 便會代表業主收回有關物業。 因此,一般而言,若租客未能在租金到期日十五天內繳交租金,業主已有權終止有關租賃。 但只要租客在業主接管物業前交付所有欠租,即可挽回該租賃。
以中出作為拖欠房租的交換條件: 地產代理
換句話說,不論雙方議定的退租條款如何,租客均可最早可在租期第一年的最後一日起計,倒數30天前給予業主通知,在租期第一年的最後一日提早退租。 它純粹是業主和租客之間的個人權益,在其中一方過世便會隨之終結。 至於其他定期租賃,即每週、每月或每季租賃,一般原則是除非雙方另有協議,否則通知期為等同於一整個周期。 反過來說,中斷租期條款賦予立約方在經過某段時間,或在發生某類事件後,終止租賃的權利。 假若租客僅是把物業用作未獲准許的用途,業主可能面對的最壞境況也只限於金錢損失及賠償。 以中出作為拖欠房租的交換條件 但如果業主知道租客在物業內從事非法活動,例如經營賭場或賣淫場所,而不聞不問,業主可能會須負上刑責。
-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IVA部透過刑事檢控及民事程序,執行條例訂立的「標準租約」條款。
- 假如該物業存有租賃,則應在不抵觸現有租賃的情況下出售。
- 如綜援租戶的租金津貼相等於其單位的全部租金,有關租戶無須每月自行到屋邨辦事處繳交租金。
- 除了在現有協議的不同位置上作出眾多修改,雙方也可另訂補充協議,把所有修改包括在一份文件內。
- 必須記住,如果租客(或其他佔用人)仍然佔用物業,業主在沒有獲得任何法庭命令的情況下強行進入物業可能觸犯《公安條例》(第245章)第23條的刑事行罪。
然而,條例第IVA部並不妨礙租客在與業主在達成共識的情況下終止該租賃。 以中出作為拖欠房租的交換條件2025 租客或可與業主協商提前終止租賃,但業主沒有義務接受租客的要求。 業主須向法庭呈交一份以訂明格式作出的誓章,以支持其申請。
以中出作為拖欠房租的交換條件: 維修/保養的責任
在這情況下,業主似乎不大可能有違反其不會干擾出租目的之承諾,從而讓租客有權提出終止租約。 反過來說,假如業主在未取得銀行同意的情況下把按揭物業出租,業主已違反了有關條款,足以導致銀行收回該物業。 銀行最終行使其收回該物業的權利時,租約可能無法有效保護租客的利益,在這類情況下的租客其實可能成為了侵權者。 即使租客願意繼續交付租金予銀行,銀行亦可拒絕收取租金,而要求租客遷出。
業主須向法庭呈交一份誓章(請參閱《社區法網》中的 如何提出民事訴訟或作出抗辯 以中出作為拖欠房租的交換條件 ) ,以支持其申請。 法庭執達主任可進入有關物業,檢取在內發現而表面屬租客管有的可動產,並將之售賣,以清償所欠租金。 由於扣押令所涉之法律程序頗為複雜,故多由專業法律人員處理。 合資格的企業業主可以向銀行申請在「預先批核還息不還本」計劃下,延長有關貸款的本金還款期6個月。 但業主應留意,根據《條例》的藉合約摒除條款,一旦在「保護期」內借貸雙方就通融償還有抵押貸款而訂立書面協議,《條例》便不適用於相關有抵押貸款。
以中出作為拖欠房租的交換條件: 是否必須有律師代表,方可訂立租約?
假若有人違反有關限制,例如在指定為住宅用物業內進行商業活動,政府即有權重收該物業,並收回該物業的佔有權。 雖然政府極少採用此等較為極端的措施,但地政總署可要求「擁有人」申請臨時豁免及繳付豁免費,以換取政府暫時寬免其重新進入有關物業的權利。 條例並非將在工商大廈或臨時構築物內的非法分間單位「合法化」。 對分間單位實施租務管制並不會影響相關政府部門按照現行法例採取的執法行動,特別是在建築物安全和消防安全方面。
在簽署這份文件後,若果其中一方隨後拒絕簽署正式租約,另一方便可向法庭申請強制執行命令,亦即申請法庭命令去強制違約一方履行臨時租約所訂明的責任。 以中出作為拖欠房租的交換條件 準業主和準租客在簽立正式租約(即租契 / 租賃協議)之前,可先訂立臨時租約。 簽署這份文件後,即表示準業主同意在未來出租有關物業,而準租客亦同意在未來承租物業。 外牆乃一垂直的平面,所以不是土地,因此也無從產生土地權益。 大廈外牆的權利及權益擁有人(一般在多層大廈)通常可以發出特許權,容許特許權持有人使用外牆,卻不能把外牆租出。 若有機會要在較短時間內離開香港的人士,應留意在香港典型的住宅物業租約為期兩年,部份沒有中斷租期條款,有些則容許其中一方在第一年後作出通知提早終止租約。
以中出作為拖欠房租的交換條件: 是否有監管機構規管就海外物業提供地產服務的地產代理?
如有關的租約為租契,也應於簽署後三十日內提交予土地註冊處辦理註冊手續,否則可能喪失其根據《土地註冊條例》(香港法例第128章)而應有的權益優先次序。 租賃文件通常都會包含一項條款,容許業主在租客沒有繳付租金的情況下,重新進入物業。 但是,若業主純粹倚賴該項條款,而自行(沒有獲得法庭批准下)重新進入物業,其實並非明智之舉。 租客可能在幾個月後出現,宣稱業主非法處置或挪用其遺留於該物業內的貴重物品。 財物扣押乃指檢取、扣留及售賣在出租物業內發現的可動產(例如貨物、傢俬或電器等),以清償所欠租金。
以中出作為拖欠房租的交換條件: 使用或佔用出租物業的一般守則
業主應在正式買賣合約(或臨時買賣合約)中明確說明在完成交易前租金分攤(包括應收的未付租金)。 業主亦應就有關買賣、準買家的身份/聯繫方式和付款方式(例如準買家的銀行賬戶)通知租客及妥善處理租客已交付的按金。 以中出作為拖欠房租的交換條件 以中出作為拖欠房租的交換條件 同樣,業主立案法團(或其管理公司)也可要求業主(或其佔用人)採取適當措施終止任何對建築物的其他佔用人所造成的滋擾或其他損害(例如危險建築物、滲水、排水管堵塞及蟲害)。 租客有隱含責任以合乎租客身分的方式使用物業(即以合理和適當的方式使用物業),並不可對其作出損毁(即不破壞/損壞物業)。 不過,此責任僅涉及合理使用物業,並不向租客施加維修物業的責任。
以中出作為拖欠房租的交換條件: Q1. 沒有簽訂任何書面租約的分間單位租賃,以口頭或每一周期繳付租金的行為訂立。租賃規管是否適用?
在這種情況下,租客可能只有權獲得損害賠償,以補償他/她在金錢方面的損失。 以中出作為拖欠房租的交換條件 以中出作為拖欠房租的交換條件 假如雙方就規管租賃的條款爭拗,而爭拗點並不涉及刑事罪行,雙方可使用估價署免費提供的諮詢或調解服務(詳看下文)。 原則是假如條例列明規則,而與雙方訂立的口頭或書面租約有所不同,以條例規定為準。 在極端情況下(例如物業內嚴重漏水),儘管租約沒有對業主規定任何責任,業主亦可行使權利 (如租約有規定的話),在事先預約的情況下進入物業,並進行必要的檢查及維修工程。 如果租客不合作,業主甚至可以向法庭申請緊急臨時禁制令,以行使該權利,甚至因此而終止租約。 無論雙方所同意的權利和責任如何,業主也可以出於善意和維護與租客的關係,自願進行維修和保養工程。
以中出作為拖欠房租的交換條件: VI. 分租
即使租賃有任何規定,租客應繳付的租金按金,不得超過在租賃下的2個月租金。 如租賃的規定要求租客繳付超過2個月租金作為租金按金,該規定須視為要求租客只須繳付相等於2個月租金的租金按金。 在分間單位較多的舊區,有關物業有可能被納入市區重建計劃或被強制售賣。 物業的業權會按法例轉移,租客亦會按法例得到賠償或安置並遷出單位(參閱有關市區重建及強制售賣的問題)。 以中出作為拖欠房租的交換條件2025 租客可藉給予業主不少於30日的事先書面通知,終止該租賃,但租賃終止的日期不得早於租期第一年的最後一日。
以中出作為拖欠房租的交換條件: 聽說有人冒稱物業擁有人出租物業,但當準租客交付按金及租金上期後,該「業主」便消失無踪。假如我有意租用物業,我怎能確定那位「業主」是該物業的真正擁有人?
業主須在表格AR1內述明就次期租賃所建議的租金款額,及簽署該表格。 根據具體情況,有些人也可以在地產代理的協助下,用他所提供標準格式的租約來記錄雙方同意的條款,並包括他們希望增加的任何附加條款。 這就是說,租客對物業的標準/品質/狀況的投訴不太可能構成對不付租金的合理辯護理由。 如上所述,單獨不支付租金可使業主可行使其追討欠租/甚至沒收租賃的權利,(受限於租客可行使的沒收租賃權的濟助)。 在雙方沒有明訂或隱含協議的情況下,香港法院一般會視與合約最有密切和實際聯繫的為適用法律。 由於相關物業位處香港以外,這強烈顯示當地的法律適用於其租賃。
以中出作為拖欠房租的交換條件: 香港房屋委員會及房屋署
暫緩追討欠租安排適用於有關租賃的租金所涵蓋的費用(例如差餉、地租、管理費等),但不包括與租金無關而租戶須自行分開繳付的費用款項。 以中出作為拖欠房租的交換條件 以中出作為拖欠房租的交換條件 《條例》亦訂明,如業主就有關「指明處所」的租戶沒有繳付租金而採取的任何行動(或部分行動),在「保護期」開始時尚未了結,則該行動(或部分行動)須予以擱置,直至「保護期」屆滿為止。 隨意租賃有可能出現的情況是當租客在業主同意下佔用土地,而雙方的共識是任何一方可隨時通知對方立即終止租約。
以中出作為拖欠房租的交換條件: V. 追討欠租及收樓
初初搬出來租樓的人士,對於交租未必非常熟悉,平日都是家人代為繳交。 作為租客,我如何才能夠保障自己,而且節省最多租樓開支? 千居將會在以下文章,教你交租的重要事項,避開陷阱和利用省錢機會。 以中出作為拖欠房租的交換條件 干犯以上所訂罪行的人,如屬首次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現時為港幣$10,000);如屬第二次或其後再被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現時為港幣$25,000)。 若該人已從租客收取有關款項,裁判官還可命令該人向租客付還該人有權收取或准許收取以外的款額。
以中出作為拖欠房租的交換條件: 沒收租賃(收回物業)並追討欠租
即使租賃擬作為一個租期並非2年的租賃,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IVA部,有關租期仍須視為 2年。 分間單位首期租賃的租客,有權享有有關規管周期中的次期租賃,從而享有總共為期4年(首租期2年 + 次租期2年)的租住權保障。 業主亦可查閱政府租契(包括任何批地條件)、佔用許可證(由屋宇署發出)、核准建築圖則(由屋宇署核准)及/或分區計劃大綱圖(由城市規劃委員會審批)以核實法律准許的用途。
簡單地說,即使租客的指控似乎是真的,「租金」也不可能「扣除」或「抵銷」。 以中出作為拖欠房租的交換條件 簡而言之,問題一般取決於業主履行責任(如有協議的話,例如維修或讓租客安寧地管用物業)是否租客支付租金的先決條件及/或租賃協議是否明確允許租客以任何理由「扣除」任何應付的租金。 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IVA部,強制性條款須隱含地納入每項規管租賃內。 業主和租客可協商於租賃協議加入其他規定或條文,但倘若這些其他規定或條文與強制性條款有所抵觸或不一致的情況,即以強制性條款為準。 業主單純“相信”有關單位將被市區重建局納入重建計劃或涉及強制售賣,並不足以成為提早終止規管租約或不向租客提供次期租賃的充分理由。 如果有關物業確實被納入市區重建計劃或被強制售賣﹐物業的業權會按法例轉移,租客亦會按法定程序得到賠償或安置並遷出單位。
一般的大廈公契都會述明,單位擁有人不可引起或容許他人(即包括擁有人及其租客)引起對大廈其餘佔用人的滋擾。 換句話說,是項豁免僅適用於於原業主出租自住處所內原則睡房的情況。 假如出租的分間單位並不是「該建築物的最近期建築圖則中,該處所是被劃定為睡房」的房間,就算業主住在該處所的其他房間,以上的豁免並不適用。 如果沒有明訂協議的話,租金一般累算直至每個租約期最後繳交。
以中出作為拖欠房租的交換條件: i) 租賃按金
假設業主在租約規定的正確時間(即一年固定租期後)正確地援引了中斷租期條款,業主則沒有違約。 無論你有多值得同情,法庭都可能會對終止租約的中斷租期條款給予承認,並且不會給予租客賠償。 為計算補償和津貼額,以及確定何人符合資格領取該等款項或獲得安置,政府會在刊憲當日,委托市建局派員到尚未成功收購的物業單位進行登記調查,以確定各住戶所佔用的面積及搜集資料。 以中出作為拖欠房租的交換條件2025 倘若雙方最終未能就補償建議達成協議,其個案將可轉交土地審裁處裁決。 如果規管租賃是產生自另一租賃的分租租賃,上級租賃完結或被終止時,居住在分間單位的分租客亦必須把物業交回上級業主(參閱「作為分租租賃的規管租賃」)。 如租客預期或需在某些情況下提前終止租賃,不妨與業主在達成首期租賃之前協商,以保障其獲得提前終止租賃的權利。
以中出作為拖欠房租的交換條件: 地產代理可否同時服務業主和租客雙方?
家居物品,例如傢具、裝飾、電器及個人財物的損失或損毁都可以受保,當中常見的保險例子是「住戶綜合保險」。 要視乎業主與租客在租約內協定的條款,亦要考慮火警起因(例如火警的源頭,是否純屬意外或緣於人為疏忽或蓄意毀壞?)。 此外,租約必須先加蓋印花,方可提交予土地註冊處辦理註冊手續。 此外,電錶必須接駁至供應大廈電力的上升總線,並且安裝在大廈的公共地方,以便電力公司人員抄讀電錶。 因此分間單位租客在申請安裝獨立電錶前,必須要在大廈公共地方找出安裝電錶的位置,亦要得到大廈管理人同意騰出空間安裝電錶。
以中出作為拖欠房租的交換條件: Q2. 業主故意不履行租客佔用所需的合理保養維修責任,以期趕走租客。業主是否有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IVA部?
此外,平日所有租客交租的租單和收租記錄,亦要妥善保存,如有需要可作為呈堂證供。 押金(押租金)是房客交給房東的保證金,用來擔保租賃關係中房客違約產生的損害賠償。 依照租賃契約,房客有準時給付租金的義務,房客如果積欠房租就違反了租賃契約,房東可以直接從押金中扣除相當的金額作為欠租的補償,不需要另行向房客起訴請求賠償。 因此,特許權大都用於較短期的物業使用權(例如數星期或數月),或用於特許持有人並未獲得獨有佔用權的情況(例如車位、酒店房間、報攤或商場之「車仔檔位」等)。
所訂立的租約違反《房屋條例》(第283章)第27A條而可能宣佈為無效及非法。 技術上來說,租客並非大廈單位的擁有人而沒有任何依大廈公契而得的權利的說法並不正確。 事實上,法律賦予租客權利,讓他享有和對其他共同擁有人及其租客執行根據公契與土地有關的所有契約的利益的權利。 因此,租客有權直接向法院(例如土地審裁處)控告其嘈雜的鄰居以執行上述契約,就所造成的任何損害獲得禁制令和賠償。 有關修訂加強保障分間單位租客免被濫收水費,並已經生效。 以中出作為拖欠房租的交換條件 假如該物業存有租賃,則應在不抵觸現有租賃的情況下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