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遺產申報誓章( IRED 表格第 1 號) ;(2)遺產簡易呈報表( IRED 表格第 63A 號) ;(3)遺產呈報表( IRED 表格第 12 號)。 如在死者去世後超逾 12 個月仍未遞交誓章 / 遺產呈報表,本局則會按適用的税率徵收雙倍遺產税。 因該等誓章 / 遺產呈報表是宣誓文件,所以不接受用電子郵件方式遞交。
遺產稅已於 2006 年 2 月 11 日取消。 凡在 2005 年 7 月 15 日或之後但在 2006 年 2 月 11日之前去世的人的遺產(過渡期的遺產),如基本價值超逾 7,500,000元,亦只會被徵收 100元 的象徵性稅款。 此外,房產稅改革也值得關注,因為香港許多人都在內地擁有房地產物業,由於內地房地產價格近年來不斷上升,有喜有愁。 喜者是投資房地產的物業價值上升而帶來豐厚的投資利潤;愁的是內地人特別是年輕人收入有限,很難自置居所,這種情況內地和香港都幾乎一樣。 因而,中央和地方政府都想盡千方百計壓抑樓價,房產稅改革是其一。 過去人民收入少,遺產能計算徵稅的數額不多,稅局也隻眼開隻眼閉,沒有從嚴執行《個人所得稅法》。
內地遺產稅: 香港繼承法配偶占多少份額?
遺產税是就死者「遺下」或應視為死者遺下的本港財產總值按相應遞增税率徵收的,該税率乃視乎死者逝世的日期而定,或 $100 的款額(就過渡期的遺產而言)。 遺產承辦處一向儘可能即時回覆公眾人士的查詢,如本處無法即時答覆,則會在收到來信後10天內給予臨時回覆,以及30天內再給予詳盡的回覆。 你必須為外地公文的原件取得認證,而不是在其翻譯本上進行認證。 因此,你須首先為公文的原件取得認證,然後如有需要,才安排把取得認證的外地公文翻譯成中文或英文。 香港律師會網站上,可以查詢到所有在香港合法註冊的香港律師事務所的名單和香港律師的名單,本所閆顯明律師事務所的登記資訊可在此查詢到。 在上述的 1,000,000 元分配後,尚有剩餘數目遺產便會再分成兩,一半分發給配偶,另一半則分發給死者的父母。
- 不過,根據《父母與子女條例》,有關局面已經有所改變。
- 所以,遺產稅又被重新提出,有人認為可用徵稅的方式「反腐濟貧」,實行「深化收入分配制度」。
- 換句話說,他們須被視為領養人的子女,而非任何其他人的子女。
- 遺產規劃需要在生前進行,通過與稅務專家、法律專家等進行咨詢,以確保方案符合法律規定。
- 由繼承人向國稅局提出申請後,經國稅局審核通過後,繼承人向金融機構辦理遺產存款轉帳繳稅。
-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收到核定納稅通知書後,應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倘因稅額較龐大,或是繼承人間尚未達成協議等情形,而有必要延期時,於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延期繳納,最多以 2 個月為限。
凡此種種,解決的方法,是委托香港律師向香港政府相關部門申請提供相關個人登記資料,以查證身份關系。 答:不論是遺囑列明的執行人、有優先權取得授予遺產管理書的遺產管理人還是尚存的保險箱租用人,都需要先向民政事務總署申領「需要檢視銀行保管箱證明書」才可以開啟保險箱。 如果誓詞 / 誓章正確無誤,民政事務總署一般會在12個工作天內發出確認通知書,該通知書亦會夾附死者遺產的清單。 申請人於預約時段回訪遺產受益人支援組、辦理宣誓及領取確認通知書便可獲授權處理遺產。 2007年,民政事務總署成立「遺產受益人支援組」,協助遺產承辦人以較簡易的方法處理HK$150,000以下遺產,以下將為讀者講解。
內地遺產稅: 第二部分 遺產承辦處
儘管聯名擁有財產的一名聯名物主在逝世後,其權益會轉往其他尚存物主,該聯名擁有財產仍須繳付有關遺產税。 因此,尚存的聯名物主必須填報遺產呈報表( IRED 表格第 12 號),表示負責該聯名財產的遺產税,然後始可申請遺產税清妥證明書。 “知會備忘法律程序”是關於死者遺產的《知會備忘》於遺產承辦處登記時展開的。 請注意:“知會備忘法律程序”本身在性質上是具“爭議性”的,很可能就是“訴訟”的開始。 採取任何步驟登記《知會備忘》、《警告書》、《應訴書》或《傳票》都可能會帶來法律後果,包括訟費。
而據個人經驗,由於內地公證機關對於適用香港法律的程序不熟悉,這一過程的辦理可能比較複雜。 如果遺產價值不菲,或涉及複雜的問題,則死者親屬宜盡速徵詢法律界人士的意見。 香港法院(包括遺產承辦處)的遺囑認證司法管轄權只涵蓋在香港的遺產。 因此,任何在香港境外(包括在中國內地及澳門)的遺產,均必須根據遺產所在地的相關法律和規例來處理和管理。 事實上,香港法例第10章《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24A條清楚說明,死者的資產與債務是指其在香港的資產與債務而已。 故此,香港境外的遺產不應包括在指明表格N4.1內。
內地遺產稅: 遺產稅免稅額常見問題
「授予承辦書」是個統稱,實指「授予遺囑認證書」或「授予遺產管理書」。 因應先人有沒有立遺囑,申請人只需要申請其中一份。 自《2005年收入(取消遺產稅)條例》於2006年2月11日生效後,已故人士的親屬毋須就該日或之後去世人士的遺產繳交稅項,也毋須遞交遺產申報誓章或呈報表,或領取遺產稅清妥證明書以申請遺產承辦書。 然而,於2006年2月11日之前去世的人士,其親屬仍須為死者的遺產繳交遺產稅。 根據《父母與子女條例》,如果父母在1993 年 6 內地遺產稅 月 19 日後去世,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 均享有同等的遺產繼承權;而如父母在此之前去世,非婚生子女沒有繼承權。
況且,中國早已實施了《個人所得稅法》,即使現在暫未實施遺產稅,嚴格來說,也可以通過該法其中條文「其他收入」一項來徵收遺產稅。 有關香港遺產繼承爭議及訴訟,請閲讀香港遺產繼承爭議及繼承訴訟專頁。 有關香港無爭議遺產承辦,請閲讀香港遺產承辦申請專頁。 有關香港遺囑與遺產繼承,請閲讀香港遺囑與遺產繼承專頁。 但是,如果有關各方已展開訴訟,文件透露便應在有關的法律程序中進行;除了可以獲提供一份授予書的副本外(授予書在性質上是公開文件),查閱檔案是不容許的。
內地遺產稅: 3 遺產管理官管理的遺產如有無人申領的餘額,會怎樣處理?
一經定罪,可被罰款HK$10,000及相等於被擅自處理遺產的價值的額外罰款。 遺產承辦處協助司法常務官處理申請和提出提問,以確使授予書發給在法律規定下的適當人士;此外又協助他執行其他法定職能,包括遺產管理官的工作。 如果遺囑沒有為死者生前供養的人士(例如配偶、未成年子女等)留下充分的資產供養該等人士,則該等受供養人士可以根據《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的規定,向法庭申請獲得合理地供養,以維持生活。
內地遺產稅: 遺產稅優惠政策
訴訟:稅務機關可以對未繳納遺產稅的人提起訴訟,要求支付相應的稅款和罰款。 信用記錄:會對信用記錄產生負面影響,可能會影響到未來的貸款、信用卡申請等。 繼承人權益:可能會影響繼承人對財產的權益,也可能影響繼承人的財產繼承手續。 稅務紀錄:會在稅務紀錄中有所記載,可能會對未來的稅務申報帶來麻煩。
內地遺產稅: 遺囑執行人等的法律責任
不過,如死者生前在銀行開有保險箱(無論是單獨開設或聯名開設),則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必須首先前來或來信遺產税署,安排人員點算保險箱內所存放的物品。 除獲遺產税署批准外,任何人士均不應在死者去世後,自行開啟保險箱或取去存放在內的任何物品。 《知會備忘》可理解為一份通知書,這份通知書需要在承辦處登記,以確保死者遺產的授予書不會在沒有通知知會備忘登記人(即登記知會備忘的人)的情況下發出。 內地遺產稅2025 如果已有針對死者遺產的有效《知會備忘》,司法常務官就不可以發出授予書。 《知會備忘》從登記日起計算,有效期為6個月,亦可再度登記。 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4(2)條旨在防止非合資格律師的人士提供法律服務。
內地遺產稅: 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該如何確定繼承權人- 動產與不動產的法律適用
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為市民提供火葬、遺體和骨殖的土葬服務。 內地遺產稅 就火葬事宜,市民可在食環署網頁搜尋有關火葬服務的資料。
內地遺產稅: 香港保險遺產繼承如何辦理?
但如今內地貧富懸殊加劇,富豪大增,「金鎖匙」又會代代相傳,並會有連鎖不良反應。 內地遺產稅 所以,遺產稅又被重新提出,有人認為可用徵稅的方式「反腐濟貧」,實行「深化收入分配制度」。 要將於外地身故之親屬遺體移送返港,或將先人之骨殖由外地移送回本港火葬或安葬金塔墓穴,有關申請須遞交衞生署港口衞生處及食環署。
內地遺產稅: 5 死者去世多時,但從來沒有人申請/取得授予書,我現在還可以申請嗎?
通過在生前將部分財產贈予子女、配偶等,可以降低死後的遺產稅負擔。 每人每年的贈與稅免額為 NT$ 100 萬,贈與金額超過這個金額就需要繳納贈與稅,但是贈與稅的稅率要比遺產稅低。 答:如果死者只有現金、銀行戶口及強積金戶等簡單遺產,總額又不超過HK$150,000,遺產管理官足以協助遺產承辦人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 據了解,1979年國務院已通過國家稅務總局的《遺產稅條例》。 其不執行的原因可能當年構思不夠成熟和嚴謹,如起徵點和稅率級差等仍有疑點和問題,如強行實施可能有不良的社會後果等等。
內地遺產稅: 第十部分 授予書的收費
※這部分為夫妻的財產制,又分為分別財產制、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意思就是當夫妻一方死亡,配偶可行使這項權利,也就是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的差額,一半金額歸配偶所有。 但如遺產涉及樓宇、土地、股票或超過HK$150,000,則聘請律師處理較好。 律師的收費視乎遺產的複雜程度由HK$10,000至數萬元不等。
內地遺產稅: VII. 遺產稅
當死因裁判官裁定死因後,登記官會於一星期內辦理該宗個案的死亡登記,並以書面通知死者的親屬。 內地遺產稅2025 對於無爭議的香港遺產承辦案件,本律師行一般收取固定的律師費用,具體數額根據案件的複雜程度而確定。 對於有爭議的遺產承辦案件,本律師行按照律師的工作按時計費收取律師費用。 遺產申報誓章及遺產呈報表須交予遺產税署,而有關税款亦須於遞交上述文件時或於死者去世日期起計 6 個月的限期內清繳(以較早者為準)。
當然更多實務上的操作程序,以及相關稅務問題,始終請教專業人士協助更為妥當。 某些價值不超逾 $400,000 的小額遺產可根據簡化程序申報。 不過,這些簡化程序不適用於遺產涉及土地權益、業務權益、股票(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外)或準備進行訴訟。 如欲下載 IRED 表格第 63A 號,請按這裡。 根據《2005年收入(取消遺產稅)條例》,凡是在2006年2月12日之後去世的人士的遺產繼承,無需辦理遺產稅手續,也不需要繳納任何遺產稅。 而在2006年2月12日之前去世的人士的遺產繼承,申請人需要向稅務局申請和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或豁免證明,才可以向高等法院申請遺產承辦書。
內地遺產稅: 內地遺產稅呼之欲出將涉及港人
在1993 年 6 月 19 日前,非婚生子女的父親如在無立遺囑下去世,該子女便無權繼承父親的遺產。 非婚生子女可繼承無立遺囑的母親之遺產,但只可在母親沒有婚生子女的情況下,才能享有遺產繼承權。 如果死者有立遺囑,並指明會給予「他的子女」遺贈或一筆金錢,非婚生子女便無權分得遺產。
內地遺產稅: 遺產規劃
任何事物都有兩種不同的看法,基層市民歡呼早日推出「遺產稅」,但擁有房產的市民卻擔心房價上升而跌入遺產稅網。 內地遺產稅2025 據報道,前年稅務總局曾將《遺產稅》暫行條例修訂後,作出新版的草案,分別有20%、30%、40%和50%四檔稅率,80萬元以下的遺產淨額不徵稅。 仍有爭議的是起徵的遺產淨額以及稅率,人們拭目以待最後定案及實施日期。 內地遺產稅2025 內地近年要求徵收遺產稅之聲甚囂塵上,有人甚至繪形繪聲說許多省市已籌劃施行,網上更有人說深圳今年將施行徵收遺產稅云云。
內地遺產稅: 1 授予書需要多久才能發出?
在國際稅法中,遺產稅和繼承稅是有分別的,前者是向死者的代表人徵收的,而後者則是向遺產的受益人徵收的。 香港與中國內地法律制度不同,而兩地的遺產分配法律也有不同。 本文今次先簡單說明兩地法律產遺產繼承順位,在去世者沒有立遺囑的情況下,都會以法律列明的順位分配去世者的遺產。 在許多時候,客戶的相關身份證明文件缺失,或者根本沒有。 內地遺產稅 在實踐中常見的是,香港居民早期的舊式婚姻,根本沒有結婚證明;或者該香港居民早期從內地偷渡到香港來,所以沒有出生證明。
內地遺產稅: 繳納期限 2 個月
所有已存檔的文件均構成法庭紀錄的一部分,通常不會退回。 副本每頁收費4元,而經法庭核證的文件副本每份收費125元,另加收費每頁4元。 另外,在授予書發出日期起計6個月後,如果你有充分理由的話,可以向司法常務官申請取回結婚證書、出生證明書及死亡證(死者的死亡證除外)的原件,他會視乎情況作出決定。
內地遺產稅: 香港遺產繼承-常見問題
根據我們的經驗,如果不涉及到香港以外的因素,且文件齊備,一般1-2個月就可以獲得香港高等法院頒發的遺產管理書。 如果涉及到香港以外的因素,特別是有關文件需要辦理公證、認證手續,或需要外地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等,往往需要更多的時間完成遺產承辦書的申請工作,通常可能需要半年左右。 要留意的是,銀行可酌情決定是否把清單內的戶口存款付予遺囑執行人或有權優先管理死者遺產的人士。 而若之後發現更多遺產令總值超過HK$50,000,申請人仍須向遺產承辦處申請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或申請授予遺囑認證書 / 遺產管理書。 筆者也知道,國內的遺產稅至今還未清晰,但近年多次傳出消息指遺產稅快將推行,我相信當局亦有就遺產稅進行政策研究和諮詢意見,預料相關政策會逐步清晰。 儘管如此,在內地辦理房地產承繼的程序頗為繁複,建議父母可以考慮在生前將房產以轉讓或贈予的方式過戶予子女,可能會免卻一些麻煩。
不過,要解答上述問題,還是要對規則中的一些專門名詞有所理解,以及對有關的遺囑加以詮釋。 內地遺產稅 大陸居民繼承香港遺產,涉及到一些特別的問題,參見文章《內地居民繼承香港遺產如何辦理?》和《如何辦理內地與香港跨境遺產繼承?》兩篇文章的詳細解說。 遺產稅是指一個人死亡之後,另一人為擁有、佔有或享用死者的財產而須繳納的稅,該稅率乃視乎死者逝世的日期而定。
內地遺產稅: 香港遺產繼承需要繳納遺產稅嗎?
鑒於內地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免稅手續程序比較煩雜,建議客戶可以委托內地律師辦理。 本所律師具有香港、內地兩地律師執業資格,可以提供涉及香港、內地法律程序的一站式法律服務。 客戶只需在香港辦理委托本所處理的手續,其餘事務均可由本所代理,客戶不需親自到內地辦理。
如果受益人已達成共識,你可以將有關工作或其任何部分轉交專業人士,如律師和會計師。 但是,遺產承辦處的職責並不是協助承辦人管理遺產,而該處的職員亦不會提供此等服務。 對於在2009年3月1日前去世的個案,普通法適用於斷定死者去世時的居籍;至於在2009年3月1日或之後去世的個案,則由香港法例第596章《居籍條例》規管。 你必須親臨遺產承辦處申請授予書,因為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4(9)條不容許以郵遞方式申請。 遺產管理書(附有遺囑)是一項法庭命令,授權一名或以上的人士在遺囑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在沒有遺囑執行人能夠或願意履行職責(不管任何原因)的情況下,根據遺囑中的指示管理死者的遺產。
而通過遺產繼承辦理過戶手續,可以申請免於繳納契稅,因而可以省下一大筆費用,但是需要辦理免稅手續。 有關誓詞 內地遺產稅2025 / 誓章及其他表格的樣本,可到遺產承辦處索取或於司法機構網頁下載。 向遺產承辦處遞交文件後,如果找到更多死者的遺產,申請人可連同授予書 (如有) 再呈交一份核實資產及負債額外清單非宗教式修正誓詞 / 內地遺產稅2025 宗教式修正誓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