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條 多數各自獨立使用之建築物、公寓大廈,其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不可分性之集居地區者,其管理及組織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第十二條 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規約草約。 多數各自獨立使用之建築物、公寓大廈,其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不可分性之集居地區者,其管理及組織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 因而,與其說本書為本條例之逐條釋義,其實更近似以本條例為綱所撰寫的居住生活法律專書。
- 其運用則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而且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須納入規約)。
- 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
- 反之,如果當選人拒絕就任、裝死,則委任關係無從建立,該當選住戶也不具有管理委員的身分。
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市府工務局建管處表示,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類似行為。 已佔用公共空間的部分,亦請行為人儘速恢復原狀,若經舉發屬違建或維護社區公共空間安全需要施工致需辦理折除,損失及刑責自負。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公寓大廈漏水問題如何解決
「漏水問題」,一直是公寓大廈住戶最常見而且最頭痛的問題,在例行的法律諮詢服務中,經常有類似的問題提出;可見「漏水」問題,確實是公寓大廈建築物逐漸老化、層出不窮之結構性問題;民眾均應有相關的法律知識,作為處理類似問題之參考。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有關漏水之問題,作者預定區分「專有部分篇」(共1篇,談-「專有部分」即一般住家私有部分之修繕責任、進入他人家中修繕之要件、修繕費用之負擔及損害賠償之請求)及「共用部分篇」(1篇,談「共用部分」,如頂樓、公共排水管線等之維護及修繕責任問題),共2篇短文,以饗讀者。 執行律師業務近三十載,基於對公眾事務的關注,參與法院調解工作多年。 有關公寓大廈法律爭議,諸如:住戶間公共設施使用管理問題、漏水糾紛、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效力問題、主任委員及管理委員選任爭議等,或出於管理委員會不諳法令,或出於住戶間權利義務糾葛等原因,終不得不對簿公堂。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提列之公共基金,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應提出繳交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庫代收之證明;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依第五十七條規定點交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由公庫代為撥付。 近年來房地產蓬勃發展,仲介一個月帶看幾十組客戶進出社區的情況屢見不鮮,因此有部分社區的管理委員會認為,仲介帶看會增加額外的水電費支出,並且可能造成社區環境髒亂、噪音、侵害隱私等情況,管理委員會遂決議向仲介收取帶看費(或稱清潔費),每次(或每月)收取數百元到上萬元不等,所得收入納入公共基金。
- 如未成立管理委員會或管委會未經報備核准者,台北市目前仍依產權登記範圍認定修繕責任,故建築物外牆剝落位置若屬私有產權範圍,建物所有權人仍應負有修繕之責任,故請市民仍應隨時注意自家外牆之維護及修繕。
- 防墜設施設置後,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限制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
- 第五十一條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予停業、廢止其許可或登記證或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未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領登記證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
- 第二十九條之一 本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已取得建造執照之未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之公寓大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危險之虞者,其區分所有權人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後一定期限內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即從101年間開始,筆者一直在強調,處理問題要圓滿,並非逕以「強制手段」去處理,而是先以協調、調解、和解等ADR(替代爭議解決方案)方式去處理。 所以,為免自己的生活秩序以及生涯規劃,因訴訟毀了一輩子或大半輩子,在兼顧自已的權益及尊嚴下,以協調、調解、和解等ADR(替代爭議解決方案)方式,處理糾紛解決爭議,避免訴訟,才是最好的方法(註九)。 住商混和大樓難免出現住客和商家的紛爭,新北市就有一處社區大樓,有居民惡意在店家門前堆放大型雜物,幾乎把整間店面全部遮蓋,店家實在受不了,氣得向媒體投訴。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二章 住戶之權利義務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前項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任期屆滿未再選任或有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之拒絕移交者,自任期屆滿日起,視同解任。 又民法第773條也規定「土地所有權,除法令有限制外,於其行使有利益之範圍內,及於土地之上下。如他人之干涉,無礙其所有權之行使者,不得排除之。」;第148條亦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初看樓上的剪報還真得會嚇一跳,以為辛苦的保全員如果没有看好停車場的車子,被膽大包天的竊賊把車子偷走後,保全人員没有發現,還要賠64萬元給住戶,以後還有誰敢擔任保全人員? 後來再仔細看一下報紙及找到本案法院判例瞭解,發現到並不是保全人員應該賠,而是保全公司被判賠,理由整理如下,… 在公寓大廈裡常見住戶糾紛之一,就是監視器的裝設侵犯他人的隱私權,要如何做才不會侵犯他人的隱私權呢?
公寓大廈有前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所定情形之一,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重建時,區分所有權人不同意決議又不出讓區分所有權或同意後不依決議履行其義務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及同條例第9條第2項「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所以,管委會想要禁止,除公寓大廈規約另有約定外,應透過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比較好。 爰建議「前開得依法處理之事件,不用送至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進而納入規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在處理上,只要記得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第5項等規定下,以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註五)(註六)去處理,即足」。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上週立委提案修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後明訂電動車主想在自家停車場安裝充電設備,以不妨礙其原有效用為限,並應事先徵求區分所有權人之決議同意,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換言之,如果社區管委會沒有正當理由,不能拒絕住戶設立充電設備。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業務新訊
第 44 條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 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 圖說及住戶規約草約。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應依使用 執照所記載之用途及下列測繪規定,辦理建 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一、獨立建築物所有權之牆壁,以牆之外 緣為界。 四、有隔牆之共用牆壁,依第二款之規定, 無隔牆設置者,以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區 分範圍為界,其面積應包括四周牆壁之厚 度。 第 45 條 公寓大廈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非經領 得建造執照,不得辦理銷售。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不得將共用 部分,包含法定空地、法定停車空間及法定 防空避難設備,讓售於特定人或為區分所有 權人以外特定人設定專用使用權或為其他有 損害區分所有權人權益之行為。 第 46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臨時召集 人、起造人、建築業者、住戶、管理負責人 或管理委員會有第三十八條或第三十九條各 款情事之一時,他區分所有權人、利害關係 人、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列舉事實及 提出證據,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處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民國84年)
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對於【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僅得連任一次之限制,修法理由中明示係為避免產生特定住戶把持管理委員會,更重要的是把持公共基金。 另外,如果是住一樓的住戶加裝遮雨棚,除了要注意上述是否經許可並符合規約或決議外,還可以注意他加裝遮雨棚是否違反共有部分的使用目的(如大樓前側外牆的共有部分沒有約定專用,卻擅自加裝遮雨棚)或是已經變更建築物的主要構造,可能會觸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必須負拆除或是損害賠償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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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 八、住戶: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 九、管理委員會: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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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部分:專有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以及不屬於專有部分的建築物,較常見的例如:頂樓、大樓共同線路、樓梯等。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和大家討論的是與「房屋漏水」相關的法律議題,不管是新買的成屋、年代久遠的老屋,都有可能會遭遇到房屋漏水的問題,不僅損壞了既有的裝潢甚至傢俱,長期下來,對於居民的身心都是一大折磨,因此,該如何協調住戶們彼此之間、住戶與建商或管委會之間的權益衝突,就是實務上很重要的問題,而類似的判決與案例更是層出不窮。 如果此時管委會說他們保管不當遺失或找不到,由於依照管理條例第36條的規定,保管這些資料是他們的義務,因此可以依照本條在法院上跟他們為訴訟上的攻防。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戶數及所有戶數的區分所有權比例達半數以上,由起造人(希望建造該棟公寓大廈的申請人,通常指資方)在3個月內召開區分所有人會議。 需要特別提醒的是,計算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召開與決議上,我們是以管委會成立戶數來計算而不是管委會成立人數(因為每戶可能有超過1個人居住)。 本教學ppt檔為顏世禮講師,擔任內政部營建署辦理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講習的授課教材,課程名稱為[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法律扶助
「專有部分」,係指所有權人住家內之私有面積,包括主建物、陽台、露台等。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係屬民法之特別法;實務上,認為其規定亦屬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規定中之「保護他人之法律」。 因此,「專有部分(4樓住家)」之修繕、管理、維護,依法應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如維修不當,造成他人之損害,即應由其負擔賠償責任。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住戶噪音不改善,如何透過法律程序解決!
第二十四條 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三十五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 前項以外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廢止其認可證或停止其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業務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管理費怎收?規約說了算?
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區分所有權總價,指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改善時,建築物之評定標準價格及當期土地公告現值之和。 第五十一條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予停業、廢止其許可或登記證或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未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領登記證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025 第三十五條 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第十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公寓大廈法律-選出的管委會委員不願就任,該怎麼辦?
本條例實務見解的彙整過程中,相關法律爭議,多非本條例單一或數條文即可據以釐清。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025 有關住戶權利義務、管理委員會執行職務的爭議,通常均涉及民法、行政法、建築法令、相關訴訟法規定和基本概念。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因而,與其說本書為本條例之逐條釋義,其實更近似以本條例為綱所撰寫的居住生活法律專書。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本日聯合報刊登一則有關因裝設監視器不當,導致必須拆監視器及賠償對方2萬元的報導 … 現代工商社會之常態,而異議人卻放任其女兒長時間在住處內練琴,且學琴者於學習階段多以斷斷續續一再反覆嘗試之方式,不斷練習新曲,藉以熟悉各項琴技,對音律之熟稔、乃至於鑑別程度,當與社會通常一般人之認知有別,自不能以其所認,逕為社會通準之依據,故學琴者所彈奏之琴聲,對於期待在家休息之其他住戶而言,應屬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堪予認定。 是異議人辯稱其為音樂班學生,練琴為回家作業,並非假日整天練習,亦未超過環保局所規定噪音分貝之標準,故非噪音乙節,尚難憑採,雖異議人復辯稱已盡所能改善隔音設備云云,惟依卷內資料並無法認定異議人確有在其住處內加裝隔音窗、隔音棉地毯及設置窗簾等情事,是異議人此部分所辯,亦難信為真實。 如王先生可證明,他確實曾向4樓屋主反應漏水問題(例如存證信函),惟4樓屋主一再置之不理,他才先行支出此費用,以保存傢私物品居住安全,且可提出證據證明確有此支出者,亦可請求之。 很可惜的,這只是理想的解決步驟,實務上仍有許多問題需要討論,像是樓上漏水找不到人、樓上住戶不想處理等等,這些情況該如何處理? 遮雨棚符合建築法對建築物的定義,所以經審查許可取得執照後才能建造,如果住戶是未經許可而加裝就屬於違建,可以向主管機關(直轄市為工務局,縣市為工務處)檢舉而勒令停工,但若如果遮雨棚已經蓋好,查報人員會先進行勘查,再決定要拆除或是請違建者補申請執照。
不過法規規定若裝設原因消失則必須拆除,其實真正拆掉的人不多,但民眾必須注意隱形鐵窗在發生火警等狀況時仍會是逃生的阻礙,最好也要準備好相關拆卸或剪斷的工具在附近,以免意外發生時逃生無門。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警方表示,類似案件層出不窮,但每個人對噪音認定不同,且無長久持續性,只能道德勸說,嚴重者或是屢勸不聽者,才會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理。 其實多數民眾對法律普遍存在,只要事不關己,法律於我無關的超然心態,而有趣的是,法律之所以會是專業,除了本身的複雜精深外,必然是跟人的生活息息相關,而多數人卻視而不見,充耳不聞,等到官司纏身才來呼天搶地。 如果不知道該去哪裡找,可以參考免費法律諮詢,我們的專業團隊將根據你的情況與需求,為你安排最適合的律師人選。 其實管委會的開會流程與任何一場會議並沒有太多不同,簡單來說也是需要在開會前公告或寄發開會通知(通常是貼在電梯或公告走道布告欄,並且會載明時間、地點、出席人數與名單、討論議題等),開會當天照著開會通知上的流程進行,會議結束後則要撰寫管委會會議記錄公告。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公寓外牆漏水責任歸誰?責任歸屬、求償修繕基本知識必須懂!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修正施行前,領得使用執照之公寓大廈,得設置一定規模、高度之管理維護使用空間,並不計入建築面積及總樓地板面積;其免計入建築面積及總樓地板面積之一定規模、高度之管理維護使用空間及設置條件等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二、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二十二條所定促請改善或訴請法院強制遷離或強制出讓該區分所有權之職務者。 二、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