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已委託非政府機構設立六支區域服務隊,協助差估署在地區層面宣傳就實施分間單位租務管制的新法例,幫助業主和租客認識根據條例雙方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並處理一般查詢。 於2004年7月9日或之後簽訂的固定租期租賃合約將於租期屆滿後終止,業主及租客均無須發出終止通知書。 你或租客也可以按雙方協議,或根據租約內的中斷租期條款提早終止租賃。 根據《2004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你和租客皆可自行決定是否就2004年7月9日或之後簽訂的租賃協議續約。 但若協議包含續租權的條款或訂有其他保留續租權的協議,租客便可優先選擇是否延續原有的租賃。
- 根據(香港法例第344章)《建築物管理條例》第4條向審裁處提出申請,要求審裁處命令業主召開會議以委任管理委員會,必須使用表格27。
- 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 7 章)第 117 及 126 條,法律為了保障業主收租的權利,規定如果租客在交租到期日後十五天內,仍未能繳交租金,業主有權沒收或終止租賃。
- 租賃文件通常是一式兩份,並須於簽署後三十日內提交予稅務局的 印花稅署以加蓋印花(俗稱「打釐印 」)。
- 閣下如欲就任何法律事項取得更詳盡的資料或支援服務,須諮詢閣下的律師。
- 這個承諾其後獲擴展至在 1978 年 1 月 1 日至 1978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建成的樓宇。
假若任何一方認為某些日期不便,應在安排聆訊日期前通知排期主任。 一般來說,聆訊日期一經編定,審裁處不會更改日期來遷就任何一方的旅行計劃、工作安排或生活方式。 在編定的聆訊日如果某一方不能出庭,可委派代表前來土地審裁處處理案件。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是否必須有律師代表,方可訂立租賃文件?
於2004年7月9日或之後簽訂的固定租期租賃會於租期屆滿後終止,而業主及租客均無須發出終止通知書。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你或業主可以按雙方協議,或根據租賃協議內的中斷租期條款提早終止租賃。 有關續租須注意事宜你的業主通常會通知你有關所租住的物業的出售事宜。
法庭將考慮的因素包括:普通法內關於「合乎租客身分」的責任,個別糾紛中的實際情況,雙方行為的合理性等。 大部分租賃文件都會清楚規定有關物業的用途,例如住宅、零售、工業等。 假若租客違反有關條款,可能引致業主行使其沒收租賃的權利。 例如,即使租客把住宅用物業用作家庭辦公室,可能只不過把該物業的地址用作通訊地址,而所有商業活動也只不過是在電腦上進行,不涉及訪客也不涉及儲存貨物。 這類行為根本不會損害該物業,也不會對業主有負面影響。 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租客的確在技術上違反了租賃文件的條款,法庭大概也會對有關租客網開一面。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IX.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條例並訂明,業主不得向租客濫收雜費或指明公用設施及服務包括水電收費的付還,業主須在租期開始後60日內向差估署提交租賃通知書。 條例規定「2+2」的4年租約年期,而於首兩年的租約期內租金只能下調,不能上調;租客有權給予一個月通知,當完成一年租期後可斷租,而業主不能終止租約。 但當租客是在租期內第一次欠租,只要租客在業主接管物業前,在法庭規定的時間內交付所有欠租及業主的法律費用後續,即可挽回該租賃。 除非審裁處另有命令,通知書必須在上訴所針對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作出後的14天之內,送交司法常務官存檔;及必須在送交存檔後5天內送達。 上訴人必須在上訴通知書送達後7天內,向高等法院的司法常務官交出有關審裁處的判決或命令的加蓋印章文本一份,以及附有理由的決定(如有的話)文本一份及兩份上訴通知書。
- 政府把土地租給一位「擁有人」的時候,當然會簽立契約。
- 有意提出上訴的一方在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之前,必須先向審裁處的法官或成員申請上訴許可。
- 此外,申請人必須在提交申請通知書後的7天之內,把(香港法例第545章)《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附表1第2部所指明的通告的中英文版本張貼,以及刊登於一份中文報章和一份英文報章之內。
- 因此,租客根據原有租賃所有的權利和責任大致維持不變。
本審裁處會在不損害公平原則的情況下,向沒有律師代表的訴訟人作出指引。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答辯人如果反對有關的申請,他/她必須在收到申請通知書後的21天之內,把反對通知書(表格33)送交審裁處司法常務官存檔,並把副本送達申請人。 答辯人若要反對有關申請,必須在收到申請通知書後的21天之內,把反對通知書(表格7)送交審裁處存檔並送達申請人。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租約的條款可以取代租務條例嗎?
住 宅 樓 宇 的 住 客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2025 及 三 房 客 的 法 定 租 住 權 保 障 , 已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七 月 九 日 取 消 。 在 這 日 子 之 前 , 住 客 及 三 房 客 都 受 業 主 與 住 客 綜 合 條 例 第 四 部 份 保 障 。 這 部 份 涵 蓋 所 有 住 宅 租 約 , 不 論 租 約 從 何 時 開 始 , 也 不 論 有 關 樓 宇 建 成 的 年 期 , 或 樓 宇 的 差 餉 值 。 這 部 份 涵 蓋 所 有 住 宅 租 約 , 不 論 租 約 從 何 時 開 始 , 有 關 樓 宇 建 成 之 年 期 或 樓 宇 的 差 餉 值 。 要大規模以至徹底取締違規、劣質劏房,政府必須多管齊下。 首先要繼續大幅、快速地增加不同類型的公私營房屋供應,以縮短公屋輪候時間和降低私樓劏房租金,利用供求關係,令到條件最差的劏房無利可圖,同時增加當局可用於安置受影響居民的單位數目。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沒收租賃(收回物業)並追討欠租
如果業主知道租客在物業內從事非法活動,例如經營賭場或賣淫場所,而不聞不問,業主可能會面對刑事檢控,可能會留案底及入獄。 因此,若業主得悉租客在出租物業內從事非法活動,應立即報警。 反過來說, 中斷租期條款賦予立約方在經過某段時間,或在發生某類事件後,終止租賃的權利。 所有妥善擬訂的按揭契,都會包含一項條款,規定按揭人(即業主)在把物業租出予第三者(即租客)時,都必須先取得承按人(即銀行)的同意。 一般的大廈公契都會述明,單位擁有人不可引起或容許他人(即包括擁有人及其租客)引起對大廈其餘佔用人的滋擾。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III. 追討欠租及收樓
租務管制條例會涵蓋不同類型的大廈,包括住宅及工廈的劏房,大廈內的板間房、太空艙、閣樓、籠屋、天台屋及平台屋將受惠。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只要在建築圖則內,劃定為一個獨立單位,或於公契內提述為一個單位,同樣會被涵蓋在條例內。 立法會今日(20日)三讀通過實施劏房租管的《2021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草案》。 劏房租務管制將於刊憲後3個月,料最快於明年1月實施。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I) 執行令狀
因此,特許權大都用於較短期的物業使用權(例如數星期或數月),或用於特許持有人並未獲得獨有佔用權的情況(例如車位、報攤或商場之「車仔檔位」等)。 審裁處與法庭不同,審訊過程比較不拘形式,例如處理土地審裁處案件的法官和出席的律師均毋須穿著法庭服飾,法官也經常主動介入,直接與訴訟雙方討論案情。 假如準租客乃經由地產代理介紹租用物業,或已委託律師行處理相關文件,該代理或律師行則有責任進行有關查冊,以保障其客戶的利益。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執行部門
本港劏房問題嚴重,政府早前公布落實劏房租務管制措施、即《2021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並於本月22日生效。 香港過去曾在不同時段實行不同形式的租務管制(包括租金管制及居住權保障),港英政府曾於1921年至1926年期間,實施《1921年租務條例》以遏止租金升幅及保障租客的租住權。 乃至於1945年起推行的《業主與租客條例》,也對租金升幅作出限制,更於1947年亦成立租務審裁處處理租務糾紛。 有關的管制措施是由當時的華民政務司署(即現在的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的租務調查處負責執行;直至 1974 年,改為由差餉物業估價署(差估署)負責。 有關香港土地的一個有趣現象是:物業擁有人其實並沒有真的擁有該物業。 事實上,香港所有的土地(除現今聖若翰座堂所座落的一塊土地外)均為香港政府所擁有。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第7章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17條 租賃的繼續及新租賃的授予
要找到合適的住宅物業,你可直接與物業業主接洽,或委託持牌地產代理幫忙。 根據《土地註冊條例》,租期超過三年的租約須於簽訂後的一個月內向土地註冊處辦理註冊。 其他租賃協議,尤其是包含續租權條款的協議,也可在土地註冊處辦理註冊。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租賃印花稅
而租住權保障通常是實施加租管制的先決條件,原因是如欠缺租住權保障,業主將可藉不斷逼遷現有租客和訂立新租約獲取更多租金,從而規避租金管制。 在土地註冊處註冊文件的主要作用,就是讓公眾得知該處存有所有影響香港土地的文件記錄,並為涉及個別物業的文件,設立優次制度。 文件經註冊後,即被視作已通知公眾該文件的存在及其內容。 假設大廈公契完全沒有提及有關滋擾的事項,租客的唯一途徑相信就是依據侵權法去控告那位鄰居,也就是透過民事訴訟以上述理由去索取金錢賠償。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2025 要量化歌聲所作的滋擾而訂出索償金額,可能比較困難,但租客可嘗試取得禁制令,以禁止該鄰居繼續夜半高歌。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條例涵蓋工廈劏房、天台屋等
政府重申,新修訂條例訂明,業主向租客濫收雜費或指明公用設施及服務(包括水、電)收費的付還,即屬犯罪。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2025 而所有業主須在租約生效後60日內,向差估署提交租賃通知書(表格AR2),如沒有合理辯解而未有遵從有關規定,即屬犯罪。 規管分間單位租賃的《2021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本月22日生效,訂明租期、租金、租住權保障等規定。 差餉物業估價署負責條例執行工作,該署成立的新小組會協助公眾認識規管制度。 如果上訴人在指明的期限內沒有提出申請,有關上訴將會失效。 任何人士如果不服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就某一樓宇應課差餉租值所作的評估,可以在四月份至五月份之內,向署長提交建議表格,要求修改應課差餉租值。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上訴
即使租客願意繼續交付租金予銀行,銀行亦可拒絕收取租金,而要求租客遷出。 如有關的租賃文件為租契,也應於簽署後三十日內提交予 土地註冊處辦理註冊手續,否則可能喪失其根據《 土地註冊條例》(香港法例 第128章)而應有的權益優先次序。 任何人士均可在土地註冊處查閱在香港之物業的擁有權資料。 租賃文件通常都會包含一項條款,容許業主在租客沒有繳付租金的情況下,重新進入物業。 但是,若業主純粹倚賴該項條款,而自行(沒有獲得法庭批准下)重新進入物業,其實並非明智之舉。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如何確定物業的主要用途,例如「住宅」或「非住宅」用途?
一般大廈單位的擁有人其實只是擁有該大廈所座落土地的部分業權。 政府把土地租給一位「擁有人」的時候,當然會簽立契約。 這份契約一般稱為 政府租契 ,內裡包括對「擁有人」及其所有權繼承人的各種限制。 其中一項常見的限制就是「擁有人」必須遵守政府租契所載的土地使用規限。 假若有人違反有關限制,例如在指定為住宅用物業內進行商業活動,政府即有權重新進入該物業,並收回該物業的佔有權。 雖然政府極少採用此等較為極端的措施,但地政總署可要求「擁有人」申請臨時豁免及繳付豁免費,以換取政府暫時寬免其重新進入有關物業的權利。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如你需要特定的語言支援以查詢有關《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IVA部的租務事宜,請致電以下「融匯—少數族裔人士支援服務中心」(融匯)的電話翻譯熱線(見下表)。 翻譯員會為你安排與估價署職員進行電話會議,並提供翻譯服務。 條例的另一不足是只限加租幅度,但不設租金上限或「起始租金」。 對於當局計劃根據條例生效後,業主呈交的新租約租金水平來釐訂「起始租金」,筆者一直認為有關做法實屬本末倒置。 立法局曾通過一條名為《1970 年租住權保障(住宅物業)條例》,以凍結所有現存租賃的 租金和租期。 租住權保障主要是限制業主,除了在訂明的情況如欠租下,均不能遷走租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