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如死者生前在銀行開有保險箱(無論是單獨開設或聯名開設),則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必須首先前來或來信遺產税署,安排人員點算保險箱內所存放的物品。 除獲遺產税署批准外,任何人士均不應在死者去世後,自行開啟保險箱或取去存放在內的任何物品。 若死者有兄弟姊妹但父母仍在世,則兄弟姊妹不能分得遺產,如果死者無後裔及無在世父母的情況下,兄弟姊妹可在扣除配偶所得部分之外,分得部分遺產。 食環署推出「網上火葬申請及預付費用系統 (OCAPS)」,以加快處理火葬申請,方便市民。 火葬服務的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殮葬商可預先透過系統在網上填寫申請表和繳付費用。 付款後,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殮葬商須前往食環署香港或九龍火葬預訂辦事處,遞交已簽署的申請表(FEHB 135)、預付火葬費用收據,以及有關文件正本,為先人申請火葬服務或網上預訂火化時段認證號碼。
而根據 《父母與子女條例》,如果父母在 1993 年 香港遺產分配表 6 月 19 日後去世,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均享有同等的遺產繼承權。 關於領養子女之問題,任何人如是根據合法的領養程序而被他人領養,他們與領養人的親生子女擁有同等法律地位。 換句話說,他們須被視為領養人的子女,而非任何其他人的子女。
香港遺產分配表: 第十部分 授予書的收費
一個四口家庭,父親逝世,剩下母親和一個兒子及一個女兒。 而遺產包括一個價值HK$12,000,000的住宅單位,及現金HK$500,000,父親生前單獨持有該住宅,和母親同住。 問題便出現了,如果兒子或女兒要求將該住宅出售,以取得其應得的金錢,母親不能拒絕,這樣母親便可能失去了居所。 將遺產分發予所有相關受益人之前,遺囑執行人 / 遺產管理人需要先安排支付死者的債項、葬禮費用及其他處理遺產的費用。
- 1.2 司法常務官根據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2A條規則,指明了一系列表格,而該等表格已於憲報刊登(“指明表格”)。
- 所有已存檔的文件均構成法庭紀錄的一部分,通常不會退回。
- 非婚生子女(亦稱為「私生子女」),指他們的親生父母並非根據香港法律認可的方式結婚。
- 因此,任何在香港境外(包括在中國內地及澳門)的遺產,均必須根據遺產所在地的相關法律和規例來處理和管理。
- 而經殮葬商帳戶填寫的火化服務申請表,毋須再蓋上殮葬商的印章及簽署。
- 最後也要留意,很多人投保保險的時候,並沒有明確指明“受益人”。
- 社區法網提供的資料只供初步參考,而有關資料並非正式法律意見。
6.6 任何人(遺囑執行人除外)如有權申請附有遺囑的授予,但不願意申請的話,便應使用表格第W2.2款,放棄權利。 香港遺產分配表 6.5 如遺囑中指名的唯一遺囑執行人未申領遺囑認證便已去世或他/她已放棄權利,便應使用表格第W1.3a或W1.3b款。 如遺囑中所有指名的遺囑執行人均未申領遺囑認證便已去世或均已放棄權利,則可使用表格第W1.3a或W1.3b款(表格應否作出修改或增補,可按情况需要而定)。 2.1 填寫指明表格時,申請人請留意本部分所列各點,並請小心選擇適當的語文填寫申請書,因為遺產承辦處簽發授予書所用的語文,是與申請書内申請人所選用的語文(中文或英文) 相同的。 想要反對另一個人的遺產承辦申請,可以向法庭就死者的遺產提交《知會備忘錄》,詳情請參見文章《香港遺產繼承爭議之知會備忘錄》。
香港遺產分配表: 第八部分 申請授予書應該注意甚麼?
指明表格(如其索引所列)須予以依循,唯因應不同的情況,可對表格作出修改或增補。 雖然兩地法律產遺產繼承順位不同,然而根據中國法律,遺囑所用的法律是按立遺囑人的經常居住地而定。 即使資產位於內地,如果立遺囑人的經常居住地是香港,遺囑亦應該按香港法律執行。
如果死者離世時未有遺囑又或是遺囑已被撤銷,其後人就可根據香港法例第73章的《無遺囑者遺產條例》(香港法例第10A章)有關規定,將遺產分予他的配偶或自己的家人,以至配偶的家人。 香港遺產分配表2025 《知會備忘》可理解為一份通知書,這份通知書需要在承辦處登記,以確保死者遺產的授予書不會在沒有通知知會備忘登記人(即登記知會備忘的人)的情況下發出。 如果已有針對死者遺產的有效《知會備忘》,司法常務官就不可以發出授予書。 《知會備忘》從登記日起計算,有效期為6個月,亦可再度登記。
香港遺產分配表: 4 遺產承辦處的職員可以幫助我嗎?
受權人則應使用表格第W1.2a或W1.2b款提出申請。 在上述的 500,000 元分配後,尚有剩餘數目遺產便會再分成兩半,一半分發給配偶,另一半則平均分發給死者的所有子女。 (1) 如果只有配偶,而沒有子女、父母或全血親兄弟姊妹或其全血親兄弟姊妹的後嗣,遺產由其配偶繼承。
香港遺產分配表: 使用您的信用卡
如果受益人已達成共識,你可以將有關工作或其任何部分轉交專業人士,如律師和會計師。 但是,遺產承辦處的職責並不是協助承辦人管理遺產,而該處的職員亦不會提供此等服務。 對於在2009年3月1日前去世的個案,普通法適用於斷定死者去世時的居籍;至於在2009年3月1日或之後去世的個案,則由香港法例第596章《居籍條例》規管。 就死者在香港的遺產,本處只會根據申請人在申請遺產承辦時所選用的法定語文(中文或英文),簽發一份授予書。
香港遺產分配表: 第二部分 遺產承辦處
如果已故客戶截至去世當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所有財產總額不超過港幣50,000元,且已故客戶沒有以受託人身分或以祖或堂的經理或司理身分持有任何財產,您可以申請「確認通知書」以代替授予承辦書。 申請確認通知書一般比授予承辦書所需時間較短及費用較低。 香港遺產分配表 確認通知書由民政事務總署遺產受益人支援組負責,他們的聯絡資訊請參考有用的聯絡資訊。 4.2 如死者在2006年2月11日或之後去世,則申請人不須先向遺產稅署提出申請有關文件,而可直接向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申請承辦。
香港遺產分配表: 遺產承辦處 pdf 版本
副本每頁收費4元,而經法庭核證的文件副本每份收費125元,另加收費每頁4元。 另外,在授予書發出日期起計6個月後,如果你有充分理由的話,可以向司法常務官申請取回結婚證書、出生證明書及死亡證(死者的死亡證除外)的原件,他會視乎情況作出決定。 如果你的申請獲得批准,司法常務官通常會要求你確認收到文件的原件,並承諾在法庭提出要求時把文件的原件交回,以及向司法常務官提交一份副本作法庭紀錄之用。
香港遺產分配表: 申請確認通知書的資格
根據我們的經驗,如果不涉及到香港以外的因素,且文件齊備,一般1-2個月就可以獲得香港高等法院頒發的遺產管理書。 如果涉及到香港以外的因素,特別是有關文件需要辦理公證、認證手續,或需要外地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等,往往需要更多的時間完成遺產承辦書的申請工作,通常可能需要半年左右。 如果死者只遺下一名配偶,但沒有子女後裔、父母、有血緣關係(同父母)的兄弟姊妹、或上述兄弟姊妹的後裔,在生的配偶便有權取得死者的剩餘遺產(即在扣除死者的債務、稅項、葬禮費用、法律及遺產管理費用後,所剩馀的全部產業)。 如果遺產價值不菲,或涉及複雜的問題,則死者親屬宜盡速徵詢法律界人士的意見。
香港遺產分配表: 1 遺產承辦處在哪裏?
當死因裁判官裁定死因後,登記官會於一星期內辦理該宗個案的死亡登記,並以書面通知死者的親屬。 遺產承辦處一向儘可能即時回覆公眾人士的查詢,如本處無法即時答覆,則會在收到來信後10天內給予臨時回覆,以及30天內再給予詳盡的回覆。 你必須為外地公文的原件取得認證,而不是在其翻譯本上進行認證。 因此,你須首先為公文的原件取得認證,然後如有需要,才安排把取得認證的外地公文翻譯成中文或英文。 訂立平安紙還有其他好處,例如如你有無能力照顧自己的親屬,你可以加入特別信託條文,例如委任信託人或監護人,代為管理留給該親屬的遺產,以保障其生活。 如不想子孫年紀輕輕就繼承你的財產,你亦可以在平安紙訂明子孫須年滿某個歲數,如25歲,才可以繼承你的所有財產。
香港遺產分配表: 分發遺產
1.1 一般來說,一個人去世後,他/她遺產中的所有資產會按其在遺囑中的意願分配,另外,如死者沒有立下有效遺囑,則其資產會按法律規定而繼承。 在資產分配給受益人前,有關人事須先向法院申請授予(俗稱“承辦”)。 一連串如“誰可申請”“應到哪裡申請”“怎樣申請”“應使用哪些表格” 的問題都會出現。
香港遺產分配表: 律師博客
申請人應盡快退回確認通知書,否則即屬干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第 1 級罰款。 因此,如果戶口並未在該清單中準確列出,我們必須將您轉介到遺產承辦處以修改該清單。 10.1 如對誰應申請授予出現爭議,在提起遺囑認證訴訟前,應使用表格第C1.1至C1.4及C2.1至C2.3款。 8.2 如需保存遺產,便應使用表格第S2.1a或S2.1b款,要求法院為收存財產而作出授予(Grant Ad Colligenda Bona)。 在法院作出命令後,便應使用表格第S2.2a或S2.2b款。 對於無爭議的香港遺產承辦案件,本律師行一般收取固定的律師費用,具體數額根據案件的複雜程度而確定。
舉例說,如沒有法院接受的書面證據證明重要的事實,如死者的死亡或申請人與死者的關係,便須要誓詞支持,如確認死亡之誓詞(M1.1)及確認身分之誓詞(M2.1)。 6.8 如遺囑執行人或根據遺囑有權提出申請的人士希望委任信託法團負責管理遺產,便應考慮使用表格第W4.1至W4.4款。 4.1 香港遺產分配表 如死者在2006年2月11日前去世,便可能須繳付遺產稅。
香港遺產分配表: 處理遺產
該規則指明不論代理人是否支取酬勞,申請均不得經由代理人提出。 另外,個人申請人亦不得由任何以其顧問身分或看似以其顧問身分行事的人陪同提出申請。 遺產管理書(附有遺囑)是一項法庭命令,授權一名或以上的人士在遺囑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在沒有遺囑執行人能夠或願意履行職責(不管任何原因)的情況下,根據遺囑中的指示管理死者的遺產。 在死者留有遺囑且指定了遺囑執行人的情況下, 申請遺產承辦書的程序就是法庭認證遺囑的真實合法有效性,並確認遺囑中指定的遺囑執行人成為遺產的個人代表。 有關詳情可參閱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4條。 9.1 在某些申請,法院可能要求申請人以誓詞形式,提供更多資料,以支持有關申請。
至於香港法律方面,閣下可訂立遺囑(俗稱「平安紙」)列明如何分配閣下的財產。 一般而言,閣下可以自由選擇把財產留給您的親人,亦可留給其他人,包括朋友或慈善機構。 閣下可以仔細訂明某某財產留給某某人,亦可籠統的訂明多少成的遺產(例如多少成的股票或金錢)會留給某某人。 香港遺產分配表2025 遺產中的「不動產」(例如樓房或土地),不管閣下在哪裡居住,不動產的繼承一般由所在地的法例管轄。 例如閣下在東莞擁有一個單位的話,不管閣下在香港或東莞居住,那單位的繼承一般不受香港法律所管轄,而是受內地法律所管轄;同樣,如果單位在本港的話,即使閣下長年在東莞居住,一般來說,那單位的繼承是受香港法律所管轄。
沒有遺囑時,按照香港遺產繼承法律規定的順序繼承,具體參加《香港遺產繼承法-香港遺產繼承的順位和份額》的詳細說明。 沒有設立任何遺囑的情況下,根據中國法律,遺產將會由在世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合稱「第一順序」)平均分配。 此外,如死者的其中一個或兩個父母都在生,死者的兄弟姊妹便不能分得遺產。 他們只有在死者沒有遺下後裔及父母的情況下,才有權分得部分遺產(扣除配偶所得部分之後)。 香港與中國內地法律制度不同,而兩地的遺產分配法律也有不同。 本文今次先簡單說明兩地法律產遺產繼承順位,在去世者沒有立遺囑的情況下,都會以法律列明的順位分配去世者的遺產。
香港遺產分配表: 3 遺產承辦處會回覆我的來信嗎?
根據香港法律,遺產須按照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4條的規定分配。 根據無遺囑者過世時遺下什麼親屬,而有不同的分配方式。 隨着中港兩地交流日益頻繁,不少居民在內地和香港都有投資、營商、置業、退休。 生前財產轉讓都如此多的法律文件和程序,難道身故後會變簡單快捷麼? 兩地遺產法律條款各異,做好遺產規劃可以讓自己安心、家人放心。
香港遺產分配表: 香港遺產繼承:申請遺產管理人的優先權順序
提出申請時不須披露所有姓名,只須提供必須載於授予書上的姓名便可。 舉例說,死者在遺囑中使用了不同的姓名,又例如死者以不同姓名持有不同財產,在這些情況下,授予書上須載有各個不同的姓名,而申請人亦須填妥表格第W1.1至W1.4款及L1.1至L1.6款中適當的段落。 如果遺囑沒有為死者生前供養的人士(例如配偶、未成年子女等)留下充分的資產供養該等人士,則該等受供養人士可以根據《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的規定,向法庭申請獲得合理地供養,以維持生活。 需要看遺囑中對於遺囑執行人的費用是否有規定,如果遺囑中規定了遺囑執行人可以收取費用,則遺囑執行人可以按照遺囑的規定收取費用。 如果遺囑中沒有規定遺囑執行人可以收取費用,則遺囑執行人不可以就自己執行遺囑的工作收費,但是為執行遺囑而支出的開支,例如合理地律師費用或其他第三方的收費,可以從遺囑中報銷。
香港遺產分配表: 3 遺產承辦處的傳真號碼是甚麽?
若果甲乙均早逝,而甲有一子而乙兩子,則甲那一子得100萬元,而乙的兩名兒子各得50萬元。 在取消遺產稅前(即 2006 年 2 月 11 日前),如果遺產的總值超過 7,500,000 元,便須繳交遺產稅。 直至死者去世當日為止的薪俸稅、利得稅及物業稅亦要從遺產中繳付。 就過渡期的遺產,擅自處理死者遺產的罰則將仍按現時税率級表(即遺產基本價值的 5% 、 10% 或 15% )計算。 未繳付的遺產税須付利息,由死者去世之日起至滿六個月止,按年息 4% 計算,其後則按年息 8% 計算。 (1)該人並非為須繳税的人士;(2)該人不同意任何財產的估值;或(3)該人不同意徵收税款的税率或款額。
香港遺產分配表: 5 遺產承辦處會否就死者在香港的遺產發出兩份授予書(即中英文各一份)?
遺產税是就死者「遺下」或應視為死者遺下的本港財產總值按相應遞增税率徵收的,該税率乃視乎死者逝世的日期而定,或 $100 的款額(就過渡期的遺產而言)。 而劉熹撕毀入國登記表的影片曝光後,引起網友熱議,香港作家馮睎乾也發文批評,其實港人到台灣大多會提前辦理網路簽證,根本不用填「入國登記表」,劉熹的作法不但是愚弄中國網友,也誤導台灣民眾。 食環署透過「無盡思念」網站提供網上追思服務,讓市民為曾使用食環署墳場、火化、骨灰龕、紀念花園、海上撒灰等服務的逝者建立紀念網頁,以便隨時隨地透過互聯網悼念摯愛親友。 香港遺產分配表 流動版本提供簡單易用的介面,方便市民以流動裝置瀏覽。 由社署管理的四個主要慈善信託基金,為面臨經濟困難(如失去供養家庭成員或無法籌措足夠殮葬費)的家屬,提供臨時的經濟援助。 將骨灰撒海或撒放於食環署轄下紀念花園內,是處理先人骨灰的另一種選擇。
但是,如果授予書基於某些原因遺失或錯置了,而管理遺產或其他方面需要使用該授予書,你可以親自或經由香港的律師行申請授予書複本。 我們建議你仔細閱讀由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發出的《指明表格使用指引》。 子女尚存的話,由子女平均分得閣下的財產,而孫子女不能分得一分錢(「子女」包括尚在腹中的胎兒(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2條)。
香港遺產分配表: 2 遺產承辦處負責甚麼工作?
有關香港法律下死者父母是否有繼承權以及有權繼承遺產的份額,參見文章《香港遺產繼承的順位和份額》。 有關香港法律下死者子女是否有繼承權以及有權繼承遺產的份額,參見文章《香港遺產繼承的順位和份額》。 有關香港法律下死者配偶是否有繼承權以及有權繼承遺產的份額,參見文章《香港遺產繼承的順位和份額》。 香港遺產分配表 某些價值不超逾 $400,000 的小額遺產可根據簡化程序申報。 不過,這些簡化程序不適用於遺產涉及土地權益、業務權益、股票(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外)或準備進行訴訟。 所有已存檔的文件均構成法庭紀錄的一部分,通常不會退回。
但若果閣下的子女不幸在閣下百年歸老之前已英年早逝,而他/她又遺下子女的話,那麼他/她的子女(即閣下的孫子女)將平均分得閣下那早逝子女的那一份。 但若果那早逝的子女沒有遺下子女,他/她的一份將由閣下尚存的子女平均分得,下同。 若已故客戶以個人名義持有的資產不超過港幣50,000元,您可以申請確認通知書以代替遺囑認證。 8.1 遺囑認證的訴訟展開後,可向法院申請委任訟案待決期間的遺產管理人。 在法院作出委任後,便應使用表格第S1.1a、S1.1b、S1.2a及S1.2b款,申請訟案待決期間的授予書(Grant Pending Su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