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香港法律下死者父母是否有繼承權以及有權繼承遺產的份額,參見文章《香港遺產繼承的順位和份額》。 有關香港法律下死者子女是否有繼承權以及有權繼承遺產的份額,參見文章《香港遺產繼承的順位和份額》。 有關香港法律下死者配偶是否有繼承權以及有權繼承遺產的份額,參見文章《香港遺產繼承的順位和份額》。 內地公證處、人民法院如何查明香港法律,目前並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也缺乏統一的實踐糢式。
關於領養子女之問題,任何人如是根據合法的領養程序而被他人領養,他們與領養人的親生子女擁有同等法律地位。 換句話說,他們須被視為領養人的子女,而非任何其他人的子女。 香港島初期是一個小型的村莊,人口只有幾千人,一八四零年時,香港島有五千多名農民和漁民。 到了一八九八年港英政府接管新界,調查發現新界地區有十五萬村民的人口。 在歴史發展中,廣義上的「原居民」有成爲發展主義下的犧牲者,而獲巨利的是狹義的鄉村領導代表及其跟從者。
女原居民繼承權: 女原居民繼承權: 「權益」1︰原居民村落遭受搬遷時應有特惠補償
但若果父母作為公屋單位戶主,而本人不在公屋住户名册上,那麼購買居屋時便不能以本人的名字購買,需要由父母作為業主。 將來父母年紀超過65歲,或者不幸身患重病,屆時可向房委會申請轉名。 郭院長補充,即使本人不是公屋戶主,但只要是公屋住户册上的人士,都可以用這個公屋的名額去申請居屋。
- 依據中華民國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血親繼承人有下列四種,並依法定順序依次繼承,若有先順序繼承人存在時,後順序繼承人不得繼承。
- 相反,如果保單沒有寫明受益人,或者保單的保費還沒有繳納完畢,需要投保人繼續繳納,則應辦理遺產繼承手續。
- 惟與訟既然已繼承本身父親留下的財產,便須負責拜祭祖先,不能過界變成他人的繼承人,原訴在未有放棄本身嫡系的財產同時,不能口口聲聲說已過繼給叔父。
- 很多人對於居屋購買資格存有疑問,到底獲批公屋後什麼時候才能以綠表資格購買居屋?
- 例如1971年頒布的《婚姻法》就結束了香港男性借《大清律例》為擋箭牌而為自己納妾及休妻。
- 高等法院今年三月,就四宗處境相類的案件一次過審理,法官昨日判決時,認為應根據法例字面解釋;裁定繼子女並不屬法例描述「後嗣」,因此並無繼承權。
明清司法實踐中,如被繼承人沒有兒子,則需要從宗族中過繼嗣子,繼承財產。 如有未出嫁的女兒則需為其保有一定份額的財產,以作嫁妝[1]。 女原居民繼承權2025 女原居民繼承權2025 明朝政府提倡女性守節,法律規定寡婦改嫁,除無法繼承丈夫遺產外,甚至要放棄嫁妝[2]。 繼母在二○○一年去世時無立遺囑,原告申請承辦對方遺產,由於繼母無親生子女或其他親屬,如法庭判原告及其兄弟姊妹無繼承權,其遺產便會成為「無主財產」將歸政府所有,因此律政司亦參與今次訴訟。 究竟繼子女有否資格繼承繼父母的遺產,十多年來法庭一直沒有定論,令遺產承辦處在處理有關繼承申請時出現困難。
女原居民繼承權: 香港遺產繼承-常見問題
總括而言,要將因長者離世帶來的公屋租住問題影響減到最低,最理想的辦法是長者盡早以綠表資格購買未補地價房屋,成為業主,離世後子女可以繼承物業,就無需擔心居住問題。 女原居民繼承權 女原居民繼承權 是有的—如果租住的公屋是租置計劃的屋邨單位,而長者又符合資格的話,就可以申請以「零首期」購買現居的公屋單位。 如父親於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之前去世,他遺下的多塊新界農村土地,須根據「大清律例」去處理。
類似的,領養的子女在法律上與領養人的親生子女的地位相同,須被視為領養人的子女,而非其他人的子女。 如果遺囑沒有為死者生前供養的人士(例如配偶、未成年子女等)留下充分的資產供養該等人士,則該等受供養人士可以根據《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的規定,向法庭申請獲得合理地供養,以維持生活。 女原居民繼承權2025 中國傳統社會,在爵位、世襲官職方面為長子繼承制,女性皆無繼承權。 財產方面則採諸子均分制,無論是妻子或女兒身份,女性僅財產繼承權非常有限,並隨著歷朝法律不同而變化。
女原居民繼承權: 律師博客
如法院信納行使該項選擇權相當不可能會縮減該剩餘遺產中的有關資產(對居所所享有的權益除外)的價值或令它們更難於處置,並命令該項選擇權可以行使,則上述、兩項限制得以免除。 假如居屋戶主年老過身時,子女並未持有物業或只持有私人物業,那麼子女就可以無條件繼承該居屋單位而不需要通過入息審查,因為在手續上,他/她並不是購買而是承繼,所以不需要接受資產審查。 順道一提,按照《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第4條的規定,只有由讀者一人繼承父親名下的土地,才可獲豁免繳交地租(Government Rent)的法律責任。
- 在上述的 1,000,000 元分發後,如果尚有剩馀遺產,便會分成兩半,一半分給配偶,另一半則分給死者的兄弟姐妹。
- 女原居民繼承權 本所律師具有內地和香港兩地的執業資格和背景,可以一站式代客戶辦理涉及香港和內地的所有繼承繼承手續。
- 讀者如有個別法律問題,應當就其個別情況向律師徵詢法律意見。
- 內地公證處、人民法院如何查明香港法律,目前並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也缺乏統一的實踐糢式。
- 中國傳統社會,在爵位、世襲官職方面為長子繼承制,女性皆無繼承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 究竟繼子女有否資格繼承繼父母的遺產,十多年來法庭一直沒有定論,令遺產承辦處在處理有關繼承申請時出現困難。
他指出,鄉事會、鄉議局或地政總署均有制度制衡村長,批建丁屋不是完全由村長負責。 陸恭蕙陸恭蕙1992年被香港總督彭定康委任為立法局議員,挑戰新界丁權,1994年3月提交《新界土地(豁免)條例》,爭取婦女平等運動,女原居民也獲繼承權。 雖然兩地法律產遺產繼承順位不同,然而根據中國法律,遺囑所用的法律是按立遺囑人的經常居住地而定。 即使資產位於內地,如果立遺囑人的經常居住地是香港,遺囑亦應該按香港法律執行。 非婚生子女(亦稱為「私生子女」),指他們的親生父母並非根據香港法律認可的方式結婚。 女原居民繼承權 新界原居民在所居住的鄉村,享有其自身權益;假若遷居到其他鄉村,就不可以在新居之鄉村享有原居民權益。
女原居民繼承權: 中國 (古代)
而已移居海外,持有外國護照嘅新界原居民,仍然享有身為新界原居民嘅權益。 1994年3月立法局議員陸恭蕙提交《新界土地(豁免)條例》草案,爭取婦女平等運動,令女原居民都有繼承權。 當新界租借後,殖民政府則把陸上務農的村民界定爲原居民,他們因而獲得了一種「新」的身份。 疍家這類水上人, 則因水上生活, 在從前中國重視土地的文化下,以及後來英國殖民者眼中沒有管治考慮上的價值之下,他們一直生活於社會最底層。 舉例來說,直至回歸後,原居民所享有的丁權,即原居民每生一個兒子,則可申請起一間丁屋,這個合法特權便沒有蛋家人的份兒。
女原居民繼承權: 香港遺產繼承
而到了今天,鄉領導與鄉民則發展一種較緊密的特權締結,要犧牲的也大多給犧牲了。 女原居民繼承權2025 戰前的新界,在殖民管治者眼中只擔當戰略上的緩衝角色,加上九龍巿區跟新界之間有多座山丘分隔,造成天然屏障,原居民生活跟租借前相比,不大受巿區的城巿化影響,基本上維持原貌。 早前有事主年長的父親突然離世,他除了失去親人,也面臨失去公屋居所的情況,父親本身是公屋戶主,事主向房署申請轉名,卻因入息及資產超過了富戶政策的限額而被要求遷出公屋單位。
女原居民繼承權: 香港原居民應該用綠地建「丁屋」嗎?
Letter of Succession)。 如果父母在1993 年 6 月 19 日後去世,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均享有同等的遺產繼承權。 此外,如死者的其中一個或兩個父母都在生,死者的兄弟姊妹便不能分得遺產。 他們只有在死者沒有遺下後裔及父母的情況下,才有權分得部分遺產(扣除配偶所得部分之後)。
女原居民繼承權: 香港遺產繼承需要繳納遺產稅嗎?
當英軍打到錦田吉慶圍後,最少500人已被英軍殺死,英軍並把鐵門拆走當作戰利品運往英國,後來約在1920年代交還鐵門。 1898年簽訂《展拓香港界址專條》租借新界,租約定明是「在所展界內不可將居民逼令遷移、産業入官」,不過港英政府將新界所有地列為官地,而原居民即使已有地契的都變成了租戶。 根據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新安縣記錄,當時的原居民是向清國交地稅(糧),而香港島已有許多圍村、農田和漁村,與英國人說的香港是「一個荒蕪、地瘠山多且天然資源缺乏的小漁村」有出入。 女原居民繼承權 女原居民繼承權 殖民地之前香港乃是小農村和小漁港開始,香港島的原居民已經在香港生活多個世紀,因此從英屬香港至現在的特區政府預留農民和漁民墳墓,他們享有免費安葬的權利。
女原居民繼承權: 香港遺囑和遺產繼承
不過,部分《大清律例》條例喺清朝滅亡後依然繼續喺香港通用,咁係由於香港割讓畀英國之後,基於香港跟隨英國奉行嘅習慣法,令部分法例喺冇第啲法例可以參考嘅情況下繼續成為唯一嘅參考對象。 直到1971年,最後一條有關婚姻習俗嘅法律俾香港嘅成文法取代之後,《大清律例》歷史使命終於完成,從1646年到1971年,總共經歷過325年。 女原居民繼承權2025 一家之中,每一世系只能有一位男性嫡子或其后代享有宗祧继承权。 宗祧承继即是对祖先血统的正常继承,同时也决定着财产继承的份额。 宗祧和官爵的承继以嫡长子为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无嫡长子者立嫡长孙或其后代,若嫡长子无后,以长幼依次按其他嫡子与其后代宗祧庶长子及其后代、其他庶子与其后代的顺序继承。 女原居民繼承權2025 若居所的價值大於配偶繼承遺產的份額,遺產代理人撥出該居所給予配偶,就視為償付該配偶繼承遺產份額的全部。
女原居民繼承權: 女原居民繼承權: 繼承權原則
保單如果寫有受益人,且保單應繳的保費已經全部繳納,則受益人可以直接要求取得相關保單下受益人的權益,而不需要辦理遺產繼承手續。 客戶只需在香港辦理委托本所處理的手續,其餘事務均可由本所代理,客戶不需親自到內地辦理。 而通過遺產繼承辦理過戶手續,可以申請免於繳納契稅,因而可以省下一大筆費用,但是需要辦理免稅手續。 客戶如何自己不能親身前往內地辦理繼承手續,或因內地繼承手續繁瑣(特別是涉及房產繼承過戶的手續時),則可委托本所全部代理辦理在香港和在內地的所有繼承手續,客戶自己不需要前往內地。
女原居民繼承權: 繼承人
它是指當法定的條件具備時,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留下的遺產已經擁有的事實上的財產權利,即已經屬於繼承人並給他帶來實際財產利益的繼承權。 這種繼承權同繼承人的主觀意志相聯繫,不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還可以放棄,是具有現實性、財產權的繼承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女原居民繼承權2025 曾打過不少村代表選舉官司的湯家驊指,有村長為發展商充當經紀,收錢為他們集齊丁權發展。 本身是鄉議局成員及律師的林國昌證實,曾聽聞有村長收錢擔任中間人。
鄉議局組成「保家衞族抗爭委員會」,發起多次集會聲討陸恭蕙,並舉行「保鄉衞族」抗爭,有人甚至揚言要強姦她。 香港島同九龍喺1842年及1860年割讓畀英國,以及1937年獅子山以南嘅新界劃入新九龍之前亦有原居民(例子有香港島鋼綫灣村同埋九龍衙前圍),但佢哋同佢哋嘅後人並無特別身份同埋權益。 女原居民繼承權2025 換言之,今天原居民專享的特惠地租,是政治協商而來的成果,而非理所當然的自然權力。 這基於《基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特權,顯然和《基本法》第二十五條「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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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的 500,000 元分配後,尚有剩餘數目遺產便會再分成兩半,一半分發給配偶,另一半則平均分發給死者的所有子女。 死者所有的個人生活物品; 由剩馀遺產中得到1,000,000元。 女原居民繼承權2025 女原居民繼承權 在上述的 1,000,000 元分發後,如果尚有剩馀遺產,便會分成兩半,一半分給配偶,另一半則分給死者的兄弟姐妹。 在上述的 1,000,000 元分發後,如果尚有剩馀遺產,便會分成兩半,一半分給配偶,另一半則分給死者的父母。
就《民法》第1077條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經合法收養的養子女可以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即許大哥和許小妹可以繼承養母林女的遺產。 所謂的合法收養是指依《民法》第1079條規定,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女原居民繼承權 女原居民繼承權 代位繼承的狀況不是每位繼承人皆有,只有第1順位可以,其他順位都不可以! 所以,如果A本來就沒有子女,其遺產只能給父母時,就沒有代位繼承的問題。 上訴人訴請代位繼承訴爭房產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予採納。 它是指繼承開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遺囑的指定而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資格,即繼承人所具有的繼承遺產的權利能力。
1972年開始,男性原居民有權一生一次,向政府申請起一間每層面積上限700平方英呎,樓高3層(上限27英呎)嘅細屋(俗稱丁屋)。 新界鄉村嘅屋,可獲豁免繳納差餉,土地契約同埋同土地有關嘅一切權利喺1997年7月1號以後維持不變,如果政府為發展新市鎮而要搬原居民嘅鄉村,就要向原居民提供特惠補償。 到二○一二年,政府曾表明可用「截龍」方式解決丁屋及丁權問題,並強調是遲早要討論的問題。 時任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提出,「丁權無限,土地有限」,新界原居民不能永享丁權,未來五年是適合時機終止丁屋政策,並構思以《基本法》確保香港回歸五十年不變為限期,即二○四七年後不再批出丁權建屋。 由於男丁滿十八歲可以申建丁屋,所以要在二○二九年為丁屋「截龍」,並一度引發新界原居民怒火中燒,火燒「林門鄭氏」紙紮公仔,還揚言不惜流血抗爭。
期望在本港擇日推行雙普選的過程中,市民堅持選舉廉潔,對於違規不法情事勇於舉報,使破壞香港正派健康選舉的人,都要付出代價,接受法律制裁。 女原居民繼承權 有關香港法律下死者兄弟姐妹是否有繼承權以及有權繼承遺產的份額,參見文章《香港遺產繼承的順位和份額》。 需要說明的是,只有死者是以香港為居籍或在香港的遺產是不動產的情況下,才適用香港法律,有關遺產繼承的法律適用,參見《如何辦理內地與香港跨境遺產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