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調解講座之後,調解統籌主任與各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前咨詢,並給予各方提供調解服務的機構的資料,以供他們考慮和申請調解服務。 土地審裁處案例2025 由建築物管理調解統籌主任辦事處舉辦以及提供的調解講座和調解前咨詢服務,費用全免,但各方當事人聘任調解員,則須支付其所訂明的調解費用。 除了提交费用外,申请由执达主任执行令状时必须缴付按金予土地审裁处,以支付执达主任和封铺差费用。
藉著調解,當事人無須把爭議訴諸法庭,既省時又省錢,更可避免抗辯式的法庭訴訟及成爲敗訴一方的風險。 相比於訴訟,調解的過程快捷得多,當事人因而可早日達成和解。 由於當事人可自行作出決定和達成協議,因此會更願意遵守協議的內容,大大減低提出上訴的機會。 除非审裁处另有命令,通知书必须在上诉所针对的判决、命令或决定作出后的14天之内,送交司法常务官存档;及必须在送交存档后5天内送达。 土地審裁處案例2025 若法庭颁令某方须支付判给对方的款项,除非审裁处另有指令,否则须付款的一方应尝试将判给对方的款额以及任何已确定或达成协议的讼费直接付给对方,并索取有关收据。 假若审裁处指令付款人须把款项交予土地审裁处,付款人应预留充分时间在办公时间结束前到来会计部办理。
土地審裁處案例: 支付裁定某方应得的款项
土地审裁处人员只能解释提出申请或上诉的一般程序,及法律程序展开之前及之后任何需要完成的程序手续。 由于他们没有专业的资格,以及为了维持审裁处的中立性,审裁处职员被指示不得向任何一方提供法律意见。 上诉人必须在上诉通知书送达后7天内,向高等法院的司法常务官交出有关审裁处的判决或命令的加盖印章文本一份,以及附有理由的决定(如有的话)文本一份及两份上诉通知书。
有關通知必須在聆訊前的14天或之前發出,或在各方所同意的其他期限前發出。 近年本港薪酬加幅顯著,物價上升,若不提高小額錢債限額,難以與時並進,申請人若轉向更高級法院入稟,實際上也會增加整體社會的司法成本,絕非納稅人之福。 如处所关涉分间单位的规管租赁,而申请人就该分间单位而言是上级业主,则申请人在取得收回楼宇管有的命令后,须连续3日在分间单位(或分间单位属其组成部分的处所)的大门或入口处,张贴「收回物业通告」。 除非由张贴「收回物业通告」最后一日以后起计的60日期限已过,或除非分间单位的租客已交回分间单位的空置管有,否则法院不会批予发出收楼令状的许可。 本审裁处并不保证申请人能够讨回全部或任何判定款项,或甚至讨回执达主任在执行令状时所花费的费用,情况必须视乎执达主任能否扣获贵重的资产而定。 申请人须衡量追讨判定款项的成功机会以及执达主任执行令状时所花费的费用,再作决定。
土地審裁處案例: 案件的排期、延期和撤销
如欲索取此網站內沒有收載的判案書,請以書面方式臚列索取有關判案書的理由,直接向有關的法庭登記處提出申請。 即使上訴的期限或申請上訴許可的期限已經屆滿,但審裁處或上訴法庭仍可在任何時間延展上訴的時限或申請上訴許可的時限。 中立及專業的調解員的任務並非為當事人作出決定,而是協助當事人有系統地釐清爭議事項,探討本身論據的強弱,超越當前情況的局限,並促使當事人找出最爲合適的解決途徑。
- 相比起坊間為涉金錢糾紛追討賠償的仲裁機構,動輒收取起步價近萬的費用,小額錢債審裁處絕對是為草根市民辦實事。
- 除非審裁處另有指示,在有關法律程序中根據(香港法例第17A章)《土地審裁處規則》第30A條規則提出的上訴,不具有擱置該法律程序的作用。
- 試驗計劃的目的,是簡化建築物管理案件的處理程序,及鼓勵有意展開或已經展開民事法律訴訟的各方,嘗試以調解的方式解決分歧,使案件可以更有效率及快速處理。
- 由2008年1月1日起,土地審裁處推出了一個試驗計劃,簡化建築物管理案件的處理程序。
- 藉著調解,當事人無須把爭議訴諸法庭,既省時又省錢,更可避免抗辯式的法庭訴訟及成爲敗訴一方的風險。
在给予补偿方面,土地审裁处与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具同等权力,可以釐定租金及赔偿金额,而且金额是不设上限,而另外值得留意的是,土地审裁处是香港的审裁处中唯一可以聘请律师的。 以小額錢債審裁處的編制(約11個法庭,共1名主任審裁官與10名審裁官/暫委審裁官)來說,算是非常高效率。 而且每年數萬案件審結後,要求覆核裁決的不足百分之一(分別為2020年的162宗、2021年的207宗及2022年的183宗覆核申請),可見市民對小額錢債審裁處工作的滿意度較高。 由於許多舊樓都涉及龐雜的利益和業權問題,在收購時因而容易引發爭議,令事情變得複雜。
土地審裁處案例: I) 收回管有權案件
任何人按照指令把欠租和訟費支付給審裁處,該筆款項必須用現金、香港的銀行所發出的本票或香港的律師事務所所發出的支票,收款人請註明「土地審裁處訴訟人儲存金帳戶」,私人支票恕不接受。 土地審裁處案例2025 由2008年1月1日起,土地審裁處推出了一個試驗計劃,簡化建築物管理案件的處理程序。 土地審裁處案例2025 試驗計劃的目的,是簡化建築物管理案件的處理程序,及鼓勵有意展開或已經展開民事法律訴訟的各方,嘗試以調解的方式解決分歧,使案件可以更有效率及快速處理。
- 若沒有人提交反對通知書,法庭會根據(香港法例第17A章)《土地審裁處規則》第15條規則,頒令在無反對的情況下作出判決,如果答辯人不服法庭的命令,可盡快發出傳召訴訟各方的傳票,以申請擱置法庭的命令。
- 土地审裁处是根据(香港法例第17章)《土地审裁处条例》而设立的,现有四位专业法官,包括由一名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出任的土地审裁处处长,以及由三名区域法院法官出任的土地审裁处法官。
- 任何人若要提出上诉,必须把审裁处指明格式的通知书填妥,然后把通知书送达有关法律程序中的其他各方,要求他们在通知书指明的日期或按指示的其他日期,在法官席前出席聆讯。
- 提交各样文件或使用服务,须按照(香港法例第17B章)《土地审裁处(费用)规则》的附表支付法庭费用。
因此,如只對有關事實的爭議作出上訴,該上訴將不會被接受。 有意提出上訴的一方在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之前,必須先向審裁處的法官或成員申請上訴許可。 如果申請人或上訴人沒有在編定的聆訊時間和地點出現,審裁處可撤銷有關法律程序。 申請人或上訴人若要重開法律程序須在程序撤銷後21天內於土地審裁處登記處發出傳召訴訟各方的傳票,才可申請重開法律程序。 土地審裁處案例 如果审裁处只是因为答辩人欠租而发出收回楼宇管有权的命令,答辩人可以有最少1星期的付款期,让他/她支付所有拖欠的租金/中间收益和讼费。 如果答辩人既没有在指定的期限内支付所有的欠租/中间收益和讼费,也没有迁出,申请人可以向审裁处申请「要求批准发出收楼令状」,针对答辩人和所有逗留在楼宇内的人士,强制执行审裁处的命令。
土地審裁處案例: 土地審裁處
与讼任何一方均可使用表格3向土地审裁处的司法常务官申请发出证人传票,司法常务官会就此作出决定。 司法常务官可向任何人发出证人传票,规定该人按照传票中所指定的时间及地点到土地审裁处出庭作证,或向土地审裁处提交任何由其管有或控制的文件(有关文件的详情会在传票中述明)。 土地審裁處前身為租務審裁處(Tenancy Tribunal),1982年改為現稱。 現時主要審理有關建築物及土地發展的申索及裁定上訴的案件。
土地審裁處案例: 执行审裁处的命令
除了提交費用外,申請由執達主任執行令狀時必須繳付按金予土地審裁處,以支付執達主任和封舖差費用。 土地審裁處案例 土地審裁處案例 在執行令狀完成後或申請人指令執達主任中止執行令狀時,申請人須以書面通知執達主任辦事處,要求將所餘按金發還給申請人。 在土地審裁處作出收回樓宇、討回欠租或訟費的命令後,如果有關人士不遵行命令,勝訴的一方可以向審裁處申請適當的執行令狀,並要求執達主任執行該令狀,向判定債務人收回樓宇或債項。
土地審裁處案例: 建築物管理調解統籌主任辦事處
付款可以用現金、「易辦事」或支票,支票收款人應註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若申請覆核,申請書僅須繳付61港元,即使加上影印費、郵費、交通費等各類雜費,仍屬普羅市民可負擔的水平。 相比起坊間為涉金錢糾紛追討賠償的仲裁機構,動輒收取起步價近萬的費用,小額錢債審裁處絕對是為草根市民辦實事。 建築物管理調解統籌主任辦事處主要負責舉辦調解講座,以及協助訴訟人尋求調解服務,藉此循更合乎經濟效益、省時、令人滿意的方式解決彼此的爭議。 在專業的調解員協助下,當事人提出的創意方案可以層出不窮,內容甚至可以超越法院所能作出的命令及法律補救局限。 除非审裁处另有指示,在有关法律程序中根据(香港法例第17A章)《土地审裁处规则》第30A条规则提出的上诉,不具有搁置该法律程序的作用。
土地審裁處案例: 二、 法庭支援服務
其七,在本月初的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會議,有議員督促司法機構盡快落實電子化。 而小額錢債申索與保障市民生活福祉息息相關,做得好,就是造福700萬港人的德政,故更應盡快透過電子化、規範化等優化措施,充分發揮其快捷、成本廉宜及不拘形式的靈活優點。 首先,可仿效內地「陽光司法」的網上聆訊,減低當事人在小額錢債審裁處等候見裁判官的時間成本,更可將提訊及調解服務拓展至大灣區,減低與訟人往返兩地的交通成本。 此外,以網絡短片形式讓當事人認識案件相關的主要法律原則,了解程序流程,再以電子形式規範化提交所需文件及證據,無疑可有效節省法庭人力及司法資源。 舉例,涉裝修工程的糾紛,客戶一方可能會投訴工程延誤,執漏時發現質量缺陷,要求賠償;而裝修公司一般關注未收齊工程尾款,入稟追討。 在當事人舉證時,需提供裝修工程的報價單、合約、證明質量缺漏的照片或短片、雙方的通訊記錄、專家證人的執漏報告等等。
土地審裁處案例: 有關強制售賣土地案件的調解常見問答
任何人若要提出上訴,必須把審裁處指明格式的通知書填妥,然後把通知書送達有關法律程序中的其他各方,要求他們在通知書指明的日期或按指示的其他日期,在法官席前出席聆訊。 土地審裁處案例2025 申请人执行收回楼宇管有权的命令,必须首先向司法常务官提交申请通知书,然后把申请通知书的副本张贴在涉案的楼宇的大门入口的显眼处;申请人必须同时把将「致实际管有或居住者通知书」的副本连续3天张贴于该楼宇的大门或入口处。 土地審裁處案例2025 如果申请人没有张贴有关通知书,他/她必须在审裁处作出收回管有权的判决或命令后,把判决通知书连续3天张贴在该楼宇的大门或入口处;判决通知书是向答辩人和所有实际占用楼宇的人士发出,要求占用楼宇的人士在通知书内注明的日期前迁出。 在张贴通知书的4个工作天之后,申请人可以誓章形式向审裁处申请「要求批准发出收楼令状」,申请人须支付缴交费用。
土地審裁處案例: 土地審裁處於天氣惡劣時的安排
审裁处并不保证申请人能够讨回全部或任何欠租或判额,或已支付或需要支付的执达主任费用,一切视乎执达主任执行「扣押判定债务人财产令状」的结果。 申请人须衡量追讨所欠金额之机会和会涉及有关的执达主任费用,然后请自行决定所需要的执行方式。 审裁处可以在作出决定的一个月内,决定覆核该项决定,并可按其认为足够的理由,将该项决定作废、或推翻、更改或维持该项决定。 审裁处可应任何一方的申请或主动覆核决定,但须先向法律程序中所有其他各方发出通知。 上訴人必須在上訴通知書送達後7天內,向高等法院的司法常務官交出有關審裁處的判決或命令的加蓋印章文本一份,以及附有理由的決定(如有的話)文本一份及兩份上訴通知書。 如果審裁處決定接受覆核申請,便會在行使覆核權力之前定下聆訊日期聆聽各方。
土地審裁處案例: 土地审裁处于天气恶劣时的安排
在土地审裁处进行诉讼的各方,可以亲自应讯及陈词,也可以延聘大律师或律师代表应讯,或在获得审裁处的许可后授权他人代表应讯。 任何一方若要申请许可,可以在聆讯前以书面提出申请,或在聆讯中提出口头申请。 申请人若想中止或撤销对答辩人或其中一名或超过一名答辩人的全部诉讼,应向登记处提交一份由他签署的正式中止程序通知书,并须支付提交费用。
土地審裁處案例: 支付裁定某方應得的款項
土地審裁處人員只能解釋提出申請或上訴的一般程序,及法律程序展開之前及之後任何需要完成的程序手續。 由於他們沒有專業的資格,以及為了維持審裁處的中立性,審裁處職員被指示不得向任何一方提供法律意見。 當上訴許可獲得批准後,有意提出上訴的一方必須在審裁處給予許可後的7天之內,把上訴通知書派送審裁處及法律程序的各方。
土地審裁處案例: III) 建築物管理案件
假若任何一方认为某些日期不便,应在安排聆讯日期前通知排期主任。 一般来说,聆讯日期一经编定,审裁处不会更改日期来迁就任何一方的旅行计划、工作安排或生活方式。 在编定的聆讯日如果某一方不能出庭,可委派代表前来土地审裁处处理案件。 假使需要延期或取消已编定的聆讯日期,任何一方均可以非正审申请方式申请安排一个新的日期。 除非事先得到对方同意并在传票上签注,否则与讼各方须向土地审裁处法官或审裁处成员申请及解释延期的原因,由法官或审裁处成员决定是否批准延期申请。 假若任何一方認為某些日期不便,應在安排聆訊日期前通知排期主任。
土地審裁處案例: I) 执行令状
在执行令状完成后或申请人指令执达主任中止执行令状时,申请人须以书面通知执达主任办事处,要求将所余按金发还给申请人。 土地審裁處案例 在土地审裁处作出收回楼宇、讨回欠租或讼费的命令后,如果有关人士不遵行命令,胜诉的一方可以向审裁处申请适当的执行令状,并要求执达主任执行该令状,向判定债务人收回楼宇或债项。 與訟任何一方均可使用表格3向土地審裁處的司法常務官申請發出證人傳票,司法常務官會就此作出決定。
土地審裁處案例: 土地審裁處─建築物管理案件
有關訟費評定的詳細程序資料,請於高等法院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索取《訟費的評定》小冊子參閱,或登入司法機構網址rcul.judiciary.hk下載該份有關的小冊子。 除非審裁處另有指示,在有關法律程序中根據(香港法例第17A章)《土地審裁處規則》第30A條規則提出的上訴,不具有擱置該法律程序的作用。 土地審裁處案例 除非審裁處另有命令,通知書必須在上訴所針對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作出後的14天之內,送交司法常務官存檔;及必須在送交存檔後5天內送達。 提交各樣文件或使用服務,須按照(香港法例第17B章)《土地審裁處(費用)規則》的附表支付法庭費用。
土地審裁處案例: 執行審裁處的命令
其四,如此便民利民的小額錢債審裁處,雖在2018年12月獲准提高申索限額,由50,000元增至75,000元,但社會上一直有不少聲音認為應進一步提高限額。 因為超過限額的案件須交由更高級法院裁決,諸如區域法院案件的索償金額上限是300萬港元,高等法院則不設上限,但這些上級法院均須延聘律師代辦,涉高昂而且難以估算的律師費,法律成本以幾何級數遞增,影響一般市民追討的意欲。 此文本只作一般參考用途,不應被視為法律或法院常規的詳盡或具權威性的說明。 土地審裁處案例2025 雖然我們已盡力確保所提供的資料準確無誤,但本文本的內容並非法律或專業意見。 如果當事人的爭議牽涉一些未披露的商議事項,調解可讓當事人在保密及不受法庭程序的規限下,找出該等商議事項,以及達成較靈活和實際的獨特解決方案,例如現金賠償以外的安排,亦是法院所無法提供的。 除非经本审裁处另行批准,否则非正审申请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书并须送交司法常务官存档,申请书的内容主要以表格1为依据。
司法常務官可向任何人發出證人傳票,規定該人按照傳票中所指定的時間及地點到土地審裁處出庭作證,或向土地審裁處提交任何由其管有或控制的文件(有關文件的詳情會在傳票中述明)。 該調解統籌主任辦事處提供與建築物管理案件有關的調解資訊,並回答有關查詢,但辦事處的工作人員不會提供任何法律意見,亦不會就具體法庭案件或法律程序的進行,作出評論或提供協助。 土地審裁處自2008年1月1日起推行試驗計劃,藉此簡化建築物管理案件的處理過程。 試驗計劃的目的是簡化建築物管理案件的處理過程,並鼓勵建築物管理案件的各方,嘗試透過調解以解決彼此的分歧,從而使該類案件迅速及有效率地得以處理。
申請人執行收回樓宇管有權的命令,必須首先向司法常務官提交申請通知書,然後把申請通知書的副本張貼在涉案的樓宇的大門入口的顯眼處;申請人必須同時把將「致實際管有或居住者通知書」的副本連續3天張貼於該樓宇的大門或入口處。 如果申請人沒有張貼有關通知書,他/她必須在審裁處作出收回管有權的判決或命令後,把判決通知書連續3天張貼在該樓宇的大門或入口處;判決通知書是向答辯人和所有實際佔用樓宇的人士發出,要求佔用樓宇的人士在通知書內註明的日期前遷出。 在張貼通知書的4個工作天之後,申請人可以誓章形式向審裁處申請「要求批准發出收樓令狀」,申請人須支付繳交費用。
土地審裁處案例: I) 收回管有权案件
而在裁判官提訊時,用來討論有問題工程及分辨事實根據的史葛列表,更是必不可少。 至於與案件相關的法律原則,可在網上申請入稟時,司法機構以播放網絡短片的形式,事先教育當事人,釐清基礎法律概念,即可節省裁判官解釋的功夫與法庭聆訊的時間。 若没有人提交反对通知书,法庭会根据(香港法例第17A章)《土地审裁处规则》第15条规则,颁令在无反对的情况下作出判决,如果答辩人不服法庭的命令,可尽快发出传召诉讼各方的传票,以申请搁置法庭的命令。 土地審裁處案例 审裁处会在传召诉讼各方传票的聆讯中,对这项申请作出裁定。
當局更應研究提高索償上限,從而節省市民及社會的法律成本。 當有爭議的雙方關係陷入低潮時,當事人很容易因為過往的印象,從而影響對事件的判斷。 接受過專門訓練的調解員,善於打破談判僵局,並能令各方專注於尋求解決方案。 土地審裁處案例 事實上,調解正是在第三者協助下的談判,幫助當事人正面溝通達至雙贏的局面;最後,更會以各方所達成的共識為當事人擬訂書面協議,詳細列明各方同意如何解決問題。 請點擊這兒以查閱有關法院的審訊案件表是否已上載於此網頁。
土地審裁處案例: 土地审裁处的司法管辖权
属实申述是述明提出有关文件的一方相信该文件中所述事实属实,或就有关证人陈述书或专家报告,相信该文件中所述事实属实,及(如适用的话)其中所表达的意见属真诚地持有的。 調解的最終目標是言和而非對抗,公正和受過訓練的調解員並非以規勸或施壓作為手段,迫使任何一方讓步。 調解具有的深層意義,就是要找出一個能夠符合雙方需要的解決方案。
土地審裁處案例: 訴訟各方
在土地審裁處進行訴訟的各方,可以親自應訊及陳詞,也可以延聘大律師或律師代表應訊,或在獲得審裁處的許可後授權他人代表應訊。 土地審裁處案例2025 任何一方若要申請許可,可以在聆訊前以書面提出申請,或在聆訊中提出口頭申請。 土地審裁處案例 申請人若想中止或撤銷對答辯人或其中一名或超過一名答辯人的全部訴訟,應向登記處提交一份由他簽署的正式中止程序通知書,並須支付提交費用。 倘若雙方達致和解,可一同以傳召訴訟各方的經同意申請或傳票向法庭申請,使和解協議條款成為審裁處的法庭命令。 土地审裁处前身为租务审裁处(Tenancy Tribunal),1982年改为现称。 现时主要审理有关建筑物及土地发展的申索及裁定上诉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