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5萬美元(不含)以上的外匯資金,除了免於備案之特定情形外,付匯前均應向所在地稅務機關進行稅務備案。 徵求意見稿對於需要分次付匯的同一份合同,簡化為僅需在首次付匯前辦理備案即可,同一份合同剩餘的對外付匯,均無再執行稅務備案。 支付大陸勞務費扣繳2025 官員表示,但國稅局實際釐清發現,這間台企雖然提供仲介服務,但是仲介服務其實從頭到尾都是在台灣提供,即便仲介費是由大陸關係企業支付,依據《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這筆收入其實還是台灣地區所得,並不是大陸地區所得,更不適用抵稅規定。 前項所稱須經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營利事業之參與協助始可完成,指需提供設備、人力、專門知識或技術等資源。 3號文中規定,扣繳義務人應在合同簽訂日起30日內向主管機關辦理合同備案,以及多次付款的合同,需於履行合同最後一次付款前15日內,向主管機關報送全部付款明細及扣繳完稅憑證等資料,辦理稅款清算手續。 37號公告取消了前述合同備案與稅款清算之規定,有助於減輕扣繳義務人負擔,但由於主管稅務機關仍可要求提供相關合同資料,故建議扣繳義務人仍需準備合同資料備查。
- 在稅收政策方面,無論是高新技術企業的低稅率優惠、技術轉讓所得額減免、外國技術進口免徵營業稅且過渡至營改增之增值稅等等,諸多重大稅收優惠政策也都和技術進口息息相關。
- –多數外國營利事業無法提供完整帳簿或文據供稽徵機關核實認定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故通常係透過提供雙方簽定之合約、交易流程說明等證明文件來申請適用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淨利率;此部分須注意如簽訂合約為英譯版本,須一併提供中譯版予稽徵機關。
- (2)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暨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按20%扣繳。
- 外國營利事業在台灣境內提供技術服務,如因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得申請核准按境內營業收入之15%認定所得額,依規定之扣繳率計算扣繳稅款,惟應注意外國營利事業提供勞務服務之內容是否符合該法令所稱之技術服務範圍,如不具專業技能及知識提供之資訊傳遞、一般行政事務、人力派遣等服務,將排除於該規定之適用之外。
- 上述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可進一步區分為「提供平臺服務之電子勞務」及「提供非平臺服務之電子勞務」兩類型,外國營利事業可提示帳簿、文據據以申請核實減除相對應之成本費用計算所得額;或者,提示足資證明主要營業項目之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定所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據以計算所得額,其經核定屬經營「提供平臺服務之電子勞務」者,淨利率為30%。
- 前項提供綜合性業務服務,如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本業營業項目之營業行為者,應依本法第八條第九款 規定認定之;如非屬從事本業營業項目之營業行為,其取得之報酬兼具本法第八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或第十 一款性質者,應劃分其所得類別並依各款規定分別認定之。
- 綜上說明,外國營利事業提供台灣營利事業勞務取得報酬,如能審慎評估並善用上述扣繳所得認定方式(包含評估適用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方案之可行性),將可合理認定應辦理扣繳之所得額,進而有效降低實質扣繳稅率,減輕因跨境交易所衍生之額外扣繳稅款負擔。
外國營利事業依相關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並經核定其適用之淨利率及貢獻度,據以按規定之扣繳率計算扣繳稅款。 支付大陸勞務費扣繳2025 實務上常見的做法是由稅務機關對其利潤率進行核定,再以該項技術服務費收入總額乘以利潤率後,再乘以25%的法定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實務上對於支付國外的勞務報酬,不論外國公司提供之地點及形式為何,原則上均涉及有關台灣來源所得之認定,除非有明確函釋排除者外,其餘若不予以扣繳,可能有稅務風險。 該局提醒,委託國外律師在國外或在大陸地區或港澳地區提供法律服務所給付之報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並無扣繳所得稅問題,惟如該國外律師在臺期間執行業務所索取之報酬,仍應依執行業務報酬之扣繳率扣繳所得稅,以免因短漏報受罰。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於中華民 國境外利用網路直接銷售貨物予中華民國境內買受人,並直接由買受人報關提貨。
支付大陸勞務費扣繳: 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大陸地區人民之所得,應如何辦理扣繳及申報?
外國營利事業在台灣境內提供技術服務,如因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得申請核准按境內營業收入之15%認定所得額,依規定之扣繳率計算扣繳稅款,惟應注意外國營利事業提供勞務服務之內容是否符合該法令所稱之技術服務範圍,如不具專業技能及知識提供之資訊傳遞、一般行政事務、人力派遣等服務,將排除於該規定之適用之外。 支付大陸勞務費扣繳 支付大陸勞務費扣繳 在台灣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提供勞務予台灣營利事業,如涉及在境內進行或須經由境內個人或營利事業參與協助始可完成者完成者,所取得之報酬係屬台灣來源所得之認定範圍,而應由台灣營利事業於給付時依規定辦理扣繳。 –針對合約約定之給付金額,稽徵機關亦會審查服務內容是否與合約條款相符,並進一步要求提示相關成本費用組成(如固定或變動費用)、款項具體計價方式或已開立之憑證等;惟須注意因境內利潤貢獻度是屬事前申請核定,故扣繳義務人(境內給付者)應與申請人(提供勞務之外國營利事業)確認給付時是否已取得核准,避免漏繳稅款遭責罰。 承前所述,提供勞務之行為如全部或一部於境外進行,則其取得之勞務報酬將涉及有關「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之認定。 如外國營利事業能提供明確劃分境內及境外提供服務之相對貢獻程度之證明文件申請認定,得由稽徵機關核實計算及認定應歸屬於台灣境內之營業利潤,據以計算扣繳稅款,惟因貢獻度比例認定不易,實務上申請認定之困難度相對較高一些。 4.2 給付人為申請人承前預先核定利潤率以給付人為申請人之說明,財政部於110年底增修相關規定,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如扣繳義務人可提示其「實際負擔該我國來源收入應扣繳稅款」之相關證明文件者,亦得為申請主體,於給付前申請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貢獻度,依核定結果計算所得額並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台灣企業在日常營運過程中,可能會有向外國供應商購買技術服務之需求,在企業給付外國供應商技術服務報酬時,扣繳是必須要考量的問題,以免扣繳義務人(例如:公司負責人)因違反扣繳義務而須補稅加罰。 支付大陸勞務費扣繳 支付大陸勞務費扣繳2025 特別是當台灣企業與外國供應商簽訂之服務合約中,如定有服務報酬相關之扣繳稅應由給付人負擔之條款,或是契約所載之服務報酬金額乃是不含稅的價格,相關扣繳稅實質上將由境內服務買受人承擔。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執行副總陳慧玲表示,企業如何有效利用稅法所提供之各項稅捐減免措施,以降低應負擔之扣繳稅款,是值得企業留意的議題。
支付大陸勞務費扣繳: 支付國外費用可適用之節稅及免稅方式
承前預先核定利潤率以給付人為申請人之說明,財政部於110年底增修相關規定,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如扣繳義務人可提示其「實際負擔該我國來源收入應扣繳稅款」之相關證明文件者,亦得為申請主體,於給付前申請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貢獻度,依核定結果計算所得額並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考量前述情形,如外國營利事業未申請或未告知勞務買受人申請核定利潤率之結果,將導致台灣營利事業仍僅得按給付額全數計算扣繳稅款,而無法享有前述實質降低扣繳率之惠,是以財政部於110年底增修相關規定,如扣繳義務人可提示其「實際負擔該我國來源收入應扣繳稅款」之相關證明文件者,得為申請主體,於給付前申請核定適用之淨利率,依核定結果計算所得額並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外國營利事業取得我國來源收入,若其提供勞務行為或營業行為同時在我國境內及境外進行者,可申請核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台灣稅務機關已考量第三地區出具財務報表的困難性,因此,第三地區之簽證財務報表已放寬得由台灣合格會計師出具即可,惟台商仍常常忽略而未備妥。 大陸非居民企業來源於大陸所得,須由居民企業填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以下簡稱「企所稅報告表」)並代扣繳企業所得稅,其中企所稅報告表之納稅人為非居民企業,扣繳義務人為居民企業,惟居民企業往往便宜行事,將納稅人填具居民企業,以致完稅憑證資訊揭露有誤,而無法進行兩岸公認證作業。 Deloitte Touche 支付大陸勞務費扣繳2025 Tohmatsu Limited(簡稱“DTTL”)、其會員所或其相關實體的全球網路(統稱為“Deloitte組織”)均不透過本出版物提供專業建議或服務。 若A中國大陸企業代多家B境外非居民企業扣繳預提所得稅,由於只有正本稅單可以抵稅,應依不同納稅義務人分別申報與列印書面完稅憑證。 根據「在中國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中國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應取得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
支付大陸勞務費扣繳: 會計師Fun眼看世界 – 支付跨國服務費用之扣繳節稅方式
5.大陸地區人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183天者,取得臺灣地區來源所得,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適用臺灣地區居住個人之免予扣繳規定。 4.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交易屬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額,應按持有期間分別以45%及35%之扣繳率申報納稅,其他之財產交易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或其他所得,應按所得額20%扣繳率申報納稅。 由於中國大陸電子化系統設定之故,常見完稅憑證之納稅義務人誤植為A中國大陸企業,應更正為B境外非居民企業。 若B台灣公司透過C境外公司投資A中國大陸企業,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完稅憑證之納稅義務人可為C境外公司。
- 外國營利事業所在國家如與台灣訂有全面性所得稅協定者,該外國營利事業得就取自台灣之營業利潤,檢附居住者證明、所得證明等相關應備查核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適用免稅。
- 二、本法第八條第一款所稱「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之公司,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外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指依公司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登記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
- 上列組織及本文內任何文字不應被解讀或視為上列組織之間有任何母子公司關係,仲介關係,合夥關係,或合營關係。
- 二、權利金(特許權使用費):如同股利所得,權利金匯出大陸地區時扣繳10%(若有租稅協定,依其協定稅率);與股利所得不同的是,收取權利金必須是兩岸直接交易,且必須取得當年度之扣繳憑證(完稅憑證之納稅人抬頭必須為台灣公司),始可在台灣地區抵扣。
- 若提供勞務之外國營業事業是與台灣簽訂有租稅協定國家的稅務居民,符合條件之營業利潤可享有免稅之避免雙重課稅優惠;若外國營業事業非來自與台灣簽訂有租稅協定國家,但所提供之勞務屬於「技術服務」,則可以考慮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降低有效稅率至3%。
- 所稱秘密方法,包括各項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及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且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並具有實際或潛在經濟價值者。
由於涉及外匯、稅務、法律等多元考量面向,台商可尋求相關專業諮詢機構進行評估與分析,企業亦可借助此一分析過程對於與企業相關的稅收風險指標進行必要的調整與後續因應對策。 支付大陸勞務費扣繳2025 在支付「服務費」實務案例中最常遇到的問題,係企業對於服務費用其支付的依據和計算方法不正確,支付金額並非按照服務內容進行逐項支付,而是視境內子公司之營業收入或成本費用占總集團之比例,再由境外母公司製作費用分攤表,並以此為支付依據。 支付大陸勞務費扣繳2025 中國大陸稅局認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序管理辦法〉的公告》(2017年6號公告)第三十四條規定:受益性勞務是指能夠為勞務接受方帶來直接或者間接經濟利益,且非關聯方在相同或者類似情形下,願意購買或者願意自行實施的勞務活動。
支付大陸勞務費扣繳: 支付境外個人及營利事業報酬相關扣繳問題
依外國法律規定設立登記之外國公司,其經中華民國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來臺募集與發行股票或臺灣存託憑證,並在中華民國證券交易市場掛牌買賣者,該外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外國營利事業取自台灣來源所得之扣繳稅款,依法係由所得人負擔,然依國際慣例,實務上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締約雙方往往透過合約約定由勞務買受人負擔該筆所得之扣繳稅款,即表示外國營利事業將收取扣稅後之所得,亦即給付淨額。 惟該國外律師在臺期間執行業務所索取之報酬,除來往機票費用如非報酬之一部分,應免計入所得扣繳所得稅外,其餘給付之報酬,仍應依執行業務報酬之扣繳率扣繳所得稅。 經營兩岸貿易的台商要注意,北區國稅局表示,若由台灣母公司負責業務洽談時,即便仲介廠商、仲介客戶都是中國大陸公司,廠商所支付的佣金,多半也屬於台灣地區所得,在兩岸都會被課稅,且被大陸扣繳的稅額,回台也不能主張抵稅。 支付大陸勞務費扣繳2025 本法第八條第九款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業之 盈餘」,指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屬本業營業項目之營業行為(包含銷 售貨物及提供勞務)所獲取之營業利潤。 (三)提供勞務之行為,在中華民國境外進行,惟須經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 人或營利事業之參與及協助始可完成者。
支付大陸勞務費扣繳: e-Tax alert 156 – 降低跨國服務費用支付扣繳稅負之節稅措施
申言之,當中國大陸企業匯出股息或特許權使用費至台灣地區銀行帳戶時,應注意是否已取得投審會核准函,否則恐無法順利結匯或遭受投審會處罰。 在扣繳稅率高達20%,且若未扣繳事後可能面臨3倍罰鍰情形下,企業應思考透過下列方式向稅局申請,以達到降低扣繳稅款負擔及避免未來可能產生之罰鍰。 然而大陸子公司支付佣金時,在大陸就會先被扣繳10%所得稅,官員指出,這間企業曾經主張這筆佣金所得為大陸地區所得,希望在大陸繳的稅可以抵減母公司的營所稅。
支付大陸勞務費扣繳: 適用於給付外國供應商的技術服務報酬之稅捐減免措施
而技術進口涉及的交易模式,也隨著企業間的合約條件各異,舉凡常見技術服務、技術授權、委託開發設計、技術所有權轉讓,甚至也常見混合上述各項交易模式來達成技術移轉。 其中涉及的稅務議題層面廣泛,不同的交易模式與條件,適用不同的課稅方式,但企業時常因對稅務規定不甚熟稔,導致交錯了稅或甚至白交了冤枉稅。 原規定下,扣繳義務人未依法履行扣繳義務時,非居民企業應在7日內到所得發生地之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若非居民企業未能在上述時限內及時申報納稅,則從第7日起將產生滯納金。 轉讓財產涉及外幣計價的(常見的情況是境外轉讓大陸企業股權),原規定是要求以首次投資時的幣種計算股權轉讓價款與股權成本;為簡化外匯換算,37號公告規定將外幣計價之收入與成本統一折算為人民幣,再以人民幣為基礎計算財產轉讓所得。 支付大陸勞務費扣繳2025 –現階段因境內貢獻程度審核實務上並無明確標準,除按規定要求申請人提示上述證明文件外,仍可能視個案情形審查、提問,倘若申請人無法清楚證明貢獻度之合理性,稽徵機關將依相關規定核定境內貢獻度為百分之百。
支付大陸勞務費扣繳: 台東森林公園景觀改造工程 辦理生態檢核 落實保護本土原生物種
有執行2019年度扣繳義務責任的中國大陸台商,三代手續費申請可延至5月30日,千萬別讓您的權益睡著了。 外國營利事業取自台灣之勞務報酬,於台灣營利事業依法辦理扣繳後之五年內,得提示之相關帳簿、文據或其委託會計師之查核簽證報告,按次或按年向稽徵機關申請減除上開收入之相關成本、費用重行計算所得額,並申請退還溢繳之扣繳稅款。 而在支付「權利金」實務案例中最常遇到的問題,係企業對於權利金支付不對等,從受益性角度來看,一家獨立企業從協力廠商購入技術或商標品牌等無形資產使用權並支付權利金,其目的主要是為了使用這些無形資產給自身的經營帶來增值和效益。 而從技術的生命週期來看,經過若干年發展,被授權公司的技術已經非常成熟,未出現大的革新與變化,並且在中國大陸經營的同類企業也已掌握該項技術,那麼被授權公司始終按最初成立時的權利金收費標準進行支付是否合理,甚至被授權公司多年後已擁有自己的研發機構與研發人員,且不斷地對授權公司所提供的技術進行當地化改良,同時產生了一定的研發費用。 那麼,被授權公司是否還需要按原有比例繼續支付權利金,被授權公司對於技術的當地化改良的貢獻是否應該獲取相應的補償,這些都是稅務機關重點關注的問題。 三、勞務費:勞務費要分2種情況,若勞務提供地在大陸境外,如同股利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匯出大陸地區時扣繳10%(若有租稅協定,依其協定稅率);若勞務提供地在大陸境內,則先要按核定徵收率(15%~50%)計算勞務所得,再按企業所得稅率25%扣繳。
支付大陸勞務費扣繳: 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認定
上述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可進一步區分為「提供平臺服務之電子勞務」及「提供非平臺服務之電子勞務」兩類型,外國營利事業可提示帳簿、文據據以申請核實減除相對應之成本費用計算所得額;或者,提示足資證明主要營業項目之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定所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據以計算所得額,其經核定屬經營「提供平臺服務之電子勞務」者,淨利率為30%。 至於外國營利事業主張在境外提供勞務之情形,參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5月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之決議,乃認為該勞務既在台灣境內使用後經營事實始得完成,因此,所取得之報酬係屬在境內經營之盈餘之範疇,而為台灣來源所得。 備案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獲取和填報《服務貿易等專案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以下簡稱《備案表》):(1)通過電子稅務局等線上方式填報;(2)從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稅務局官方網站下載並填報;(3)在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領取並填報。 備案人選擇在電子稅務局等線上方式辦理備案的,在填寫《備案表》並提交後,可憑《備案表》上的編號和驗證碼到銀行辦理付匯手續。 近期在全球稅制改革的風潮下,跨境關聯服務費和特許權使用費安排的相關處理方式相對重要,台商在向中國大陸境外支付權利金與服務費而被實施特別納稅調整或文件未備齊卡在外匯管理部門無法匯出的案例亦時有所聞,因此台商若有跨境支付權利金與服務費的行為或預計未來會有此安排,皆需要認真看待並評估相關影響,避免成為稅務機關重點關注對象或是資金匯出時遭到卡關。 陳慧玲說明,企業給付外國供應商之技術服務報酬是否應辦理扣繳,首先應檢視該技術服務報酬是否構成外國供應商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支付大陸勞務費扣繳: 大陸抖音廣告費&帳戶管理費報稅問題?
37號公告對於非居民企業的扣繳管理規定做了相當幅度的修改,同時廢止了一些常用的重要文件(包括國稅發2009年3號文件與大家耳熟能詳的國稅函2009年698號文件),台商企業若有大額或頻繁的跨境支付交易,應深入瞭解並評估37號公告對企業的影響,以充分享受新規定帶來的便利並避免可能的稅務風險。 (二)未經登記或註冊之秘密方法或專門技術等無形資產:包括秘密處方或製程、設計或模型、計畫、營業秘密,或有關工業、商業或科學經驗之資訊或專門知識、各種特許權利、行銷網路、客戶資料、頻道代理及其他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所稱秘密方法,包括各項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及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且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並具有實際或潛在經濟價值者。 五、本法第八條第四款「自中華民國各級政府、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及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所取得之利息」,所稱利息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及其他貸出款項之利息所得。 二、本法第八條第一款所稱「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之公司,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外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指依公司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登記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 上列組織及本文內任何文字不應被解讀或視為上列組織之間有任何母子公司關係,仲介關係,合夥關係,或合營關係。
支付大陸勞務費扣繳: 申請服務建議書
因此,支付公司對實際獲得且從中受益的服務可以據實支付,但不能不分服務目的、服務性質就向母公司支付服務費。 支付大陸勞務費扣繳 例如,境外母公司分攤給子公司的董事長辦公室、法務顧問、人力資源顧問等費用,是境外母公司在集團決策、監管、管理時產生的費用,應該由境外母公司自行承擔而不可要求子公司按比例支付。 倘若技術服務報酬屬於外國供應商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且該外國供應商在台無固定營業場所(例如:分公司)或營業代理人,在不適用稅捐減免措施的情況下,扣繳義務人應就我國企業給付予外國供應商的價款總額,按20%之扣繳率進行扣繳。
支付大陸勞務費扣繳: 中國大陸台商對境外支付服務費與權利金相關之注意要點
同時,提醒台商辦理兩岸稅務憑證公認證作業時,應留意填報內容錯誤、抵扣範圍錯誤或相關佐證文件有誤,導致企業喪失抵扣權利及重複課稅之常見情事。 外國醫藥研發服務事業(Contract Research Organization,簡稱CRO)接受國內生技醫藥業者之委託,在我國境外進行研究、試驗、測試等活動所收取之技術服務報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不課徵我國之所得稅,無須辦理扣繳。 若非居民企業轉讓大陸境內之股權或其他財產,採取分期收款方式的,37號公告允許將分期收取的款項先視為投資收回,待成本全數收回後,再計算所得並扣繳稅款。 但是具體的分期收款申報方式,以及在股權交易中常見的或有支付約定要如何納入徵收管理,在37號公告中並無進一步的規範,可能還需等待後續的補充規定。 依現行規定,大陸企業只要做出利潤分配的決定,該大陸企業即需代境外投資方扣繳企業所得稅稅款,許多企業從決議分配至實際對境外投資方支付股息中間往往長達數月,甚至在決議當時資金不足,還需借款方能履行扣繳義務,在原有規定下,往往會增加企業的資金成本負擔。 37號公告則廢止前述決議分配即需扣繳之規定,將分配股息之扣繳義務發生時點延後至實際對境外投資方支付股息當日,將可大幅減輕企業扣繳義務之資金負擔。
支付大陸勞務費扣繳: 資訊分類清單
或其他標準化軟體,銷售予國內購買者使用,各該購買者或上開營利事業不得為其他重製、修改或公開展示等行為。 由於「已扣未解繳」與「應扣未扣」的法律責任不同(前者有滯納金,後者則是罰款),37號公告明確區分兩者的適用情形,將有助於釐清扣繳義務人的責任。 十二、本法第八條第十一款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指無法明確歸屬第八條第一款至第十款規定所得類別之所得。 1.在中華民國境內註冊、登記之動產,如船舶、航空器、車輛等;或經中華民國證券主管機關核准在臺募集與發行或上市交易 之有價證券,如股票、債券、臺灣存託憑證及其他有價證券。 三、本法第八條第二款所稱「中華民國境內之合作社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分配之盈餘」,指依合作社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登記之合作社所分配之盈餘,或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登記之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分配或應分配之盈餘。 十一、本法第八條第十款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參加各種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等之獎金或給與」,指參加舉辦地點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各項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活動所取得之獎金或給與。
而許多境外勞務合約常見被中國稅局判定為特許權使用費而須交稅,關鍵在於合約內的「計價方式」與「技術是否移轉」。 中國過去以來為了招商引資和發展國力,也為了扶植國內各項領域發展,對於外國技術進口,中國政府均表示支持與鼓勵。 在稅收政策方面,無論是高新技術企業的低稅率優惠、技術轉讓所得額減免、外國技術進口免徵營業稅且過渡至營改增之增值稅等等,諸多重大稅收優惠政策也都和技術進口息息相關。
支付大陸勞務費扣繳: 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認定
外國營利事業提供勞務予國內營利事業所取得之服務報酬,一般來說,國內營利事業作為扣繳義務人傾向一律於給付時按20%之扣繳稅率扣取稅款,以避免短漏扣繳罰則。 支付大陸勞務費扣繳 惟此作法未能考慮勞務提供地點及相關成本費用等因素而一律就給付總額扣繳,顯然將不可避免地提高外國勞務提供人之稅負成本。 十五、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取得本法第八條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本法規定申報納稅或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支付大陸勞務費扣繳 常見台商透過第三地區公司向大陸公司收取權利金、勞務收入或利息,再以貿易或股利方式匯回台灣,該大陸扣繳稅額非屬抵扣範圍。 另,有些大陸企業為了資金考量,帳列估計權利金或勞務費用,當年不匯出給台灣公司,待資金充裕時才匯出,造成台灣公司擬抵扣年度取得的憑證非屬當年度憑證,以致無法抵扣。 一、股利:根據大陸企業所得稅法,非居民企業取得股息,係以股息金額扣繳10%(若有租稅協定,依其協定稅率);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特別允許間接投資大陸之股利所得可以在台灣地區抵扣(完稅憑證之納稅人抬頭可為境外控股公司)。
外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行為,如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 、農林、漁牧、礦冶等本業營業項目之營業行為者,應依本法第八條第九款規定認定之。 十三、外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綜合性業務服務,指提供服務之性質同時含括多種所得類型之交易(如結合專利權使用、勞務提供及設備出租等服務),稽徵機關應先釐清交易涉及之所得態樣,依其性質分別歸屬適當之所得,不宜逕予歸類為其他收益。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境外利用網路直接銷售貨物予中華民國境內買受人,並直接由買受人報關提貨。 中華民國境內營利事業取得前項無形資產之授權,因委託中華民國境外加工、製造或研究而於境外使用所給付之權利金,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支付大陸勞務費扣繳: e-Tax alert 156 – 降低跨國服務費用支付扣繳稅負之節稅措施
未來如有法規改變、發佈新的解釋函令、或有不同之個案解釋,本所並無義務通知上述改變,以及對本案所提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工作成果之影響。 37號文放寬並取消了7日限期之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主管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稅款前自行申報繳納稅款者,或在主管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內申報繳納者,均視同已按期繳納,不會被加徵滯納金。 1.在中華民國境內註冊、登記之動產,如船舶、航空器、車輛等;或經中華民國證券主管機關核准在臺募集與發行或上市交易之有價證券,如股票、債券、臺灣存託憑證及其他有價證券(如香港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來臺上市交易)等。 但經中華民國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且實際於境外交易之有價證券(如臺灣指數股票型基金(ETF)於境外上市交易),不在此限。 一、為使徵納雙方對於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有認定依據可資遵循,特訂定本原則。 (2)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暨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按20%扣繳。
對於本出版物中資料之準確性或完整性,不作任何陳述、保證或承諾(明示或暗示),DTTL、其會員所、相關實體、僱員或代理人均不對與依賴本出版物的任何人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責。 延續上例,假如這位員工出乎預料的只做了3個月就離職並離開台灣了,原本公司按居住者稅率幫他扣繳,但現在卻意外地變成了非居住者,該怎麼辦呢? 其實不用擔心,只要在支付日10日內,補繳差額並補申報就行了,之前兩個月少扣的稅也不會當成漏扣繳或逾期申報。 北區國稅局曾處理過一個跨國台商案例,官員指出,這個跨國集團的大陸子公司是設備維護廠商,台灣母公司有時會負責業務洽談工作,引薦大陸客戶給大陸子公司,大陸子公司也會支付佣金給台灣母公司。 本法第八條第十一款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指無法明確 歸屬第八條第一款至第十款規定所得類別之所得。
原則上,倘若技術服務報酬全部或部分是在境內提供(例如:外國供應商派人來台提供服務),或者技術服務完全是在境外提供,但須由境內個人或營利事業之參與及協助始可完成,相關技術服務報酬均可能構成外國供應商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而須於國內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雖然中國大陸政府近年來於行政程序上採行「放管服」政策,許多業務程序都改為事後備查制,但「嚴徵管」的管理措施仍持續執行,整體查核力度並未因此減弱,反而更要求企業對自身之規範,而跨國公司向其境外關聯方支付權利金與服務費的行為更成為稅務機關重點關注之處。 建議台商企業應深入評估企業在正常的商業行為交易中所具備的功能與承擔的風險,進而判斷企業是否應支付權利金與服務費以及支付對價的合理性,以降低因支付權利金與服務費所導致的相關稅收風險與稅務機關的疑慮,進而便利後續付匯過程與審查。
十四、營利事業與外國事業技術合作共同開發技術,並由所有參與人共同擁有所取得之智慧財產權,其依簽訂共同技術合約給付之研究發展費用,如經查明確屬共同研究發展之成本費用分攤,各參與者可獲得合理之預期利益,且無涉權利金之給付及不當規避稅負情事者,該給付之費用,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十、本法第八條第九款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業之盈餘」,指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屬本業營業項目之營業行為(包含銷售貨物及提供勞務)所獲取之營業利潤。 以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提供第一項無形資產在中華民國境內供他人使用,非屬第四點第二項及第十點第二項規定之提供或銷售電子勞務,應適用本點規定。 第一項所稱須經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營利事業之參與協助始可完成,指需提供設備、人力、專門知識或技術等資源。 (三)提供勞務之行為,在中華民國境外進行,惟須經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營利事業之參與及協助始可完成者。
當A中國大陸企業向B境外非居民企業支付股息、利息及特許權使用費時,應按全額扣繳預提所得稅(10%或按協定稅率)。 換言之,境外投資方對原投資的中國境內居民企業新增或轉增資本或資本公積、於中國新設居民企業等情況,無須進行稅務備案。 官員表示,企業若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應併同台灣地區所得課稅,雖然大陸地區已經繳過的稅可以回台扣抵,但是所得來源的認定標準就很重要。 甲公司為便於推展業務,在美國成立子公司提供當地消費者產品使用諮詢及零件換修服務所給付該國外公司之報酬,是否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疑義乙案。 2.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個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等使用之財產,如直接或間接提供生產之機(器)具、運輸設備(船舶、航空器、車輛)、辦公設備、衛星轉頻器、網際網路等。
支付大陸勞務費扣繳: 中國大陸台商對境外支付服務費與權利金相關之注意要點
一般而言貢獻度計算方式包含按工時、成本或營收等比例,但這部分外國營利事業須提示可明確劃分我國境內及境外利潤貢獻程度之證明文件(例如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移轉訂價證明文件、工作計畫紀錄或報告等)才可核實核定。 如果企業給付予外國供應商之技術服務報酬沒有租稅協定可以適用,則外國供應商可考慮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或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15條之1計算所得額課稅,以降低扣繳稅款。 支付大陸勞務費扣繳2025 然而,同樣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稽徵機關認定技術服務報酬有部分或全部性質上屬於權利金,該(部分)技術服務報酬將無法適用上述規定計算所得額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