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理財規畫產業發展促進會理事長葉俊佑指出,小美的情況已符合「職業災害」的認定。 勞工要領取這項給付時,記得應攜帶「職災醫療書單」(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或是勞工保險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就醫,通常可向公司承辦勞保業務的單位,例如人資處申請,或是自行上網下載。 但如果是緊急就醫,應表明自己為「職災勞工」的身分,並補繳職災醫療書單與收據,才能申請核退。 (三) 勞基法上下班車禍 殘廢補償: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 「傷病給付申請書」中,有一份「勞工保險傷病診斷書」表格,不一定非要使用此份表格,可用醫院所開立的「診斷診明書」代替。 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及年逾65歲已領取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者再從事工作或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投保單位得為其辦理僅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 上下班途中不小心被人撞到,除了醫療費用外,還有修車費用等支出,但其實勞保有提供職災醫療給付、職災傷病給付,另一方面也能向肇事者求償,快來一次搞懂給付條件、職災認定等資格,這與大家的保障息息相關,可別讓自身權益睡著了。
- 再來,也可以跟對方的強制險要求賠償,在家休養需家人幫助照顧,日數一天1000元,可請領一個月3萬的補貼。
- 飛宏科技在低軌衛星供應鏈中,終端接收裝置的電源供應技術表現優異,可供應數據機、路由器、衛星設備之間的所需電力並成為媒介串聯彼此間資料輸。
- 葉俊佑進一步指出,針對上下班通勤所發生的意外事故中,地點是不能先到家→公司以外的第三地點,除非是雇主要求,比如說長官指示先到某處去取文件,再進公司。
勞基法雖規定勞工遇上職業災害時,雇主應負擔補償責任,但什麼是職業災害卻沒有在法律中做明確定義,不過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1]中有提到,上下班途中(適當時間內),通勤過程所受的傷害也是一種職業災害。 回歸此案例,若阿仁的上下班通勤意外符合上述要件被勞動部視為「職業災(傷)害」,且需要接受住院治療,其住院期間雇主應給付阿仁的「原領工資」,也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勞基法》第59條)。 這裡也建議企業人資不妨於員工在職期間為其投保額外的團險,如勞工於工作中發生意外時,可由團險擔負此費用,至於阿仁出院後續的回診醫療期間,雇主皆應給予公傷病假,不得扣薪。 至於公出、出差外之上下班途中發生之交通事故,係依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相關規定認定之。 上班途中車禍公傷假2025 上班途中車禍公傷假 除了執行工作的期間,上下班途中、休息時間或是出公差的路途中,若發生事故也都可以視為職災。 從上述案例來說,小美的情況已符合職業災害,且在家休養半個月沒有拿到薪水,假設她住院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為3萬6,000元,那麼她可以領到1萬80元【3萬6,000元÷30×70%×12天(15天-3天)=1萬80元】的勞保傷病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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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小美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視其傷害情況可以向勞保局請領「職業災害醫療給付」或「職業災害傷病給付」。 被保險人因公差由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出發,至公畢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期間之職務活動及合理途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被保險人為在學學生或建教合作班學生,於上、下班適當時間直接往返學校與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亦同。 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規定,符合第6條規定之勞工,經事業單位通知前往辦理報到手續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者,投保單位於當日列表通知被保險人辦理加保,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當日零時起算,該等勞工得依規定請領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給付。 勞保被保險人於上、下班途中,因私人恩怨遭他人撞擊致死,該私人恩怨是否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8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之「私人行為」疑義。 勞基法上下班車禍 所以有法院認為,勞基法第59條的職業災害,應該與上述傷病審查準則第4 條規定,認為上下班事故視為職業傷害,也是相同的解釋。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其勞動力業已喪失,惟其醫療期間之正常生活,仍應予以維持。 上班途中車禍公傷假2025 A:所稱「必需之醫療費用」,並非以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給付為限,應依個案認定之,如屬醫療所必需並由醫療機構出具證明者,即屬雇主應補償之醫療費用。 (二)部分法院不認為是《勞基法》的職災 主要的理由,是認為上下班途中出車禍,實在不是雇主可以控制的,不管從「業務遂行性」或「業務起因性」來看,都不宜過份擴張職業災害認定之範圍,否則等於是加重了雇主的責任。 上班途中車禍公傷假2025 A:由雇主負擔保險費為勞工投保商業保險者,勞工所領之保險給付,雇主得用以抵充勞動基準法第59條各款所定雇主應負擔之職業災害補償費用,惟不足之部分雇主仍應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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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ice:本站作者為執業律師,以分享生活法律、訴訟實務的相關資訊為主,因資源有限,法律諮詢採付費制,不提供任何形式之免費諮詢服務。 上班途中車禍公傷假 普通的受傷也可以申請…重點是要跟公司拿勞保專用的就診單,去醫院就診,就會退一半的掛號費,事後的也可以,看滿六次的單子就可以寄去向勞保局申請了. 「傷病給付申請書」中,有附件一份「勞工保險傷病診斷書」,不一定非要使用此份表格,可用醫院所開立的「醫師診斷診明書」代替。 請求權目的不同..請問你的勞保費用是車禍對造人幫你付的嗎…若不是..為何可以要求抵充薪資…你依然可以提出薪資求償拿出法院判例..理賠只是在測試你懂不懂而已..
勞基法上下班車禍 這個問題涉及了一個大前提:員工通勤發生車禍,是否為「職業災害」? 法院的見解也指出,解釋職業災害應該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的規定,勞工不僅於上班時受傷或職業病才算職業災害,甚至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時,勞工也可以主張通勤事故或是職業災害,雇主要依勞基法負擔補償責任[2]。 上班途中車禍 」,工作受傷以勞保身分就醫,不用繳交健保規定的部分負擔醫療費用,由勞保局支付,同時也享有住院期間30日內膳食費半數的補助。 所以這個制度的宗旨,不是要去處罰有過失的雇主,而是要維護勞工及其家庭的生存權,所以職業災害補償制度之特質,是採無過失責任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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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職災公傷病假: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規定,勞工上班,非出於私人行為,於必經途中發生事故,如係在適當時間內,以適當交通方法,無違反重大交通法令者,應屬職業災害。 被保險人奉雇主命令參加健康檢查,途中發生車禍,如無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規定情形之一者,得依規定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 有關產業工會之職員,依現行工會法規定,係指經由工會法依法選任之理事、監事而言。 Amy在上班的途中發生車禍,導致右腿骨折,必須在家休養一段時間,她不禁擔心這段期間因為不能上班,還要負擔醫療費用,會承受很大的經濟壓力。 除了自行購買的醫療保險之外,由於Amy有加入勞保,並符合「職業災害」的認定,勞保也會提供薪資與醫療費用上的給付。 補充:請看勞保勿使用健保,您的負擔不會太重,即使離職日,法律仍以事實為依據。
- 勞動部勞動保險司指出,職災傷病給付案件中有五成是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儘管基本上只要是上下班途中的路徑,發生交通事故多會理賠,但若是有發生交通違規,如闖紅燈等,或是「繞道」不是「順道」去買早餐,就不符合「應經途中」,以及不是在「適當時間」,也不能申請職災。
- 「職業災害」一詞有出現在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職業安全衛生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等勞動法規中,不過各法對於職業災害的認定因立法目的不同而有差異。
- 一、 職災認定:職業災害是指勞工在執行職務過程中或因工作上的原因所發生的意外災害。
- 根據勞工處的《僱員補償條例》列明,工傷意外是指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或死亡,即使是次意外屬於僱員犯錯或疏忽,僱主均須負起補償責任。
- 除了執行工作的期間,上下班途中、休息時間或是出公差的路途中,若發生事故也都可以視為職災。
- 「傷病給付申請書」中,有一份「勞工保險傷病診斷書」表格,不一定非要使用此份表格,可用醫院所開立的「診斷診明書」代替。
- 惟若被保險人之中斷或脫離行為,屬日常生活必要之最小限度範圍,為保障被保險人權益,其返回當次上、下班通勤路徑而發生之事故,原則上仍得請領職災保險給付。
- 國道1號昨(19)日14時許發生一起車禍,一台轎車疑似因另一輛休旅車變換車道,距離過近,讓轎車駕駛受驚,車輛失控打滑,釀後方2台車也追撞上,現場2人傷。
低軌衛星市場正開創令人振奮的新時代,不僅提供更低延遲、更高效率的通信服務,且小型化的設備,大幅降低安裝與製作的成本,因此成為眾多應用領域的首選。 而在終端應用中,電源供應的高效能、長壽命、對抗惡劣環境等產品技術更是不可或缺。 飛宏科技投入應用於低軌衛星的電源技術多年,並與業界大廠有密切的合作與技術交流,早已為此趨勢做好了準備,可與市場需求快速同步,成為台灣低軌衛星供應鏈中的隱形冠軍。 台北市士林區忠誠路二段今(21)日中午12時許發生一起恐怖車禍,一輛直行的「陸上頭等艙」阿法(ALPHARD)與另輛迴轉計程車發生碰撞,兩車撞擊後滑向一旁人行道,鄰近商家監視器拍下整段驚悚過程,原本坐在一旁行人還嚇到彈起、拔腿狂奔。 台中市北區昨日傳出打架案件,一名葉男開車載著妻子在天津路時,遭後方一台轎車追撞,雙方下車時,後車的3人竟持球棒開始毆打葉男,葉男傷重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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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文章一出,就引起網友熱議「所以車禍是為了會晚到而用的理由?」、「爺爺做過spa,全程家屬在,兩位老師一起服務,很感謝」、「我有全程在旁邊看我姐縫合,覺得這份工作的確挺辛苦的」、「怎麼辦,有點好奇但又覺得聽了會有陰影」、「第一次聽到大體SPA」。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 46歲阿志在高雄小港區經營沙發工廠,曾因毒品案入獄5年,假釋後在更生人保護協會協助下創業,招牌名藏有洋蔥,從2個孩子名字中各取一字發想店名,創業3年多事業漸穩定,他指著店門口招牌說「望著公司名字,能提醒他不能輕言放棄」。 肇事者年逾七旬,經濟條件欠佳,賠償能力有限,張簡子楨生活仰賴看護照顧,一樁車禍悲劇,雙方家庭都陷入愁雲慘霧。 2.按時或按日計酬者,勞雇雙方以不低現行基本工資時薪約定每小時工資額或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以不低於現行基本工資時薪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為其報酬,允認已依規定給付例假日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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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肇事者對於被害人的損害賠償額,不因被害人受領公司之職業災害原領工資補償而發生損益相抵問題。 車禍被害人如果所受傷害較為嚴重時,可能需要住院、休養,在此期間是無法去工作的,而在法院實務上,法院係以醫師的診斷證明書作為判斷依據,住院天數、宜休養期間須記載在診斷證明書上,法院才會准許此期間不能工作薪資損失的請求。 前陣子一則引起社會議論的案子,台南有一名66歲的大夜班保全,在清晨下班後想說到附近的中山東路吃鹹粥當早餐,沒想到竟然在吃完返家的途中發生車禍,導致他頭部受有嚴重損害,於是他便在2014年向勞保局申請總共17萬9千多元的職業傷害及醫療給付。 此外,阿仁因意外需住院無法工作,雇主應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42條規定,填寫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申請診療;若雇主未依規定填發,阿仁可依同條項規定,向勞工保險局取得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補償勞工必須之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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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5條規定(現修正為第4條),被保險人於上下班時間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其非出於私人行為者,視為職業傷害。 係指被保險人為上班及下班,從日常居住處所到工作場所之間,在適當的時間內以適當的交通方法,在必經途中(現修正為應經途中)所發生的事故而言。 所稱日常居住之處所指勞工習慣上居住之處所,即勞工於每日上下班往返之自宅,或宿舍而言。 2.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得請領職業傷病補償費。 必須是從公司到住處上下班必經的途徑,也就是沒有「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若是生活中必須的,例如上下班途中接送小孩,這是可以被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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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數雇主會認為,員工上下班途中,根本不在公司內,雇主根本無法指揮監督,這時發生車禍卻要雇主買單,實在不合理。 此外,政府規定每輛車都要投保「強制險」,第三人責任險、超額責任險也是基本的保險之一,因此不幸碰上車禍,自己如是受害的一方,也能向肇事者求償,包括醫療費用、修車費、薪資損失等項目。 上班途中車禍公傷假 3.您已檢具醫院開立醫囑休養數天之診斷證明,公司不准假,建議您可以向勞務提供地之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以爭取自己的權益。 三、 職災行政補償: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予下列補償。 也就是不管雇主主觀上有無故意或過失,而且,就算勞工有過失,也不減損勞工應有之權利,以確保勞工相關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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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殘廢補償: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 舉例來說,勞工A在上班的過程中,被一個闖紅燈的B給撞傷了,左手臂有嚴重撕裂傷,醫藥費共計5萬元。 A除了可以申請職災補償,獲得5萬元醫藥的補助以外,還可以向肇事的B請求5萬元醫藥費的損害賠償,所以A總計可以拿到補償加賠償金共計10萬元。 (四) 喪葬費用及死亡補償: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5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職業災害」一詞有出現在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職業安全衛生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等勞動法規中,不過各法對於職業災害的認定因立法目的不同而有差異。 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如經過一年尚未痊癒者,其職業傷害或職業病補償費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一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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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車禍 地檢署、更保沙發座椅也出自阿志巧手,去年獲更保高雄分會推薦接受「創業達人」表揚。 上班途中車禍公傷假2025 更保高雄分會主委陳義成說,創業貸款不用利息,出監5年內能申請,協助多名更生人成功創業,擁抱人生。 此外,Starlink、Oneweb等新興低軌衛星通訊營運商積極推動商業應用相關服務,UCS聯盟(Union of Concerned Scientists)提到,全球2022年總共發射約5500顆衛星,其中低軌通訊衛星更佔八成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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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下班後,因事外宿於非日常居住處所,翌日從外宿居所至工作場所必經途中發生之事故,不予職業傷病給付。 勞保局指出,老翁返家有3條路線,通勤時間均約為15分鐘,但老翁當天去的鹹粥店都不在這3條路線上,且發生車禍已是下班35分鐘後,因此在認定上不符合通勤職災。 後來A先生告上法院,經過了一段時間的訴訟對決,終於更審法院作出認定,判決勞保局敗訴。 上班途中車禍公傷假 在勞動基準法(勞基法)有關職業災害補償的規定中,勞工若是遇上職業災害,導致自己有醫療費支出,或是因療養而暫時無法工作時,老闆有義務要給勞工一筆補償費,讓員工好好安心養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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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其損失的目的;反之,如果賠償太多則被保險人可能因保險事故之發生而獲得額外之利益,又有失保險的目地。 簡單來說,就是恢復車禍前狀態為原則,而您薪資的部份因為仍有持續給付,本就是車禍前原有的狀態,除非是公司只給一半,那這另外的一半就可以要求保險公司給付。 職業災害未認定前,勞工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先請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期滿,雇主應予留職停薪,如認定結果為職業災害,再以公傷病假處理。
上班途中車禍公傷假: 職業災害
有進辦公室的日子,通常他都10點才到,先買《獨立報》以及《泰晤士報》兩份報紙,接著走進自己的座位,打開電腦收信,「但沒有一封關於工作」。 他接著說,上班日沒有訊息、沒有溝通、沒有同事交流,強調「如果我得到每周需要做一次的任務,我會很興奮的。 法院依每個個案的狀況來審判,也各自有見解,最好的方式,其實就是依法投保,且依實投保。
當時米爾斯處理一份價值800萬歐元的債務投資組合時,注意到「債務人的特定問題」,並向愛爾蘭鐵路及向交通部成交報告。 米爾斯認為自己當了吹哨者「揭露」這件事後,就被「阻止」負責一些任務,包括準備提交給政府的報告,也被排除在公司會議及培訓機會之外。 就在2014年,當時米爾斯處理一份價值800萬歐元的債務投資組合時,注意到「債務人的特定問題」,並向愛爾蘭鐵路及向交通部成交報告。 米爾斯認為自從揭密後,他就被「阻止」負責一些任務,包括準備提交給政府的報告,也被排除在公司會議及培訓機會之外。
」是因工作受傷而住院治療,導致拿不到原有薪資,從不能工作的第4天起可申請職業傷病補償費,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的7成給付,過了1年仍未痊癒,給付金額降至5成,共計最長可領2年。 王女指出,讀中學時就認識該富二代,到讀大學2人開始談戀愛,畢業後一年就嫁入豪門。 工伤休息是有工资的.工伤保险条例里有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上班途中車禍薪水 上班途中車禍公傷假2025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上班途中車禍公傷假2025 一、 職災認定:職業災害是指勞工在執行職務過程中或因工作上的原因所發生的意外災害。 職業災害之認定,須具三大要件,分別為具有勞工身份、在勞動場所發生、造成生理上的危害等,並以「職務執行性」與「職務起因性」作判斷。
其為計月者,以遭遇職業災害前最近1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30所得之金額,為其1日之工資。 上班途中車禍公傷假 這責任對雇主而言其實很重,所以《勞基法》也規定了,如果雇主有依法幫勞工投保,勞保的給付可以用來抵充雇主的補償金。 例如:上班時間在公司(業務遂行性),被指派搬東西摔倒(業務起因性),即使雇主完全無過失,但也有補償的責任。 指的是該災害與勞工所擔任之業務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亦即勞工因就業場所或作業活動及職業上原因所造成之傷害。 上班途中車禍公傷假2025 過去的大體化妝師只要負責穿衣跟化妝就好,現在的大體化妝師則需要樣樣全能。
再來,也可以跟對方的強制險要求賠償,在家休養需家人幫助照顧,日數一天1000元,可請領一個月3萬的補貼。 1.若您下班途中發生車禍,沒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規定,不得視為職業傷害之情事,即屬上下班通勤災害。 實務上對職業災害的認定範圍,多半不以勞工於執行業務時所生災害為限,亦應包括勞工「準備提出勞務時所受之災害」。 上班途中車禍薪水 上班途中車禍薪水 (四) 喪葬費用及死亡補償: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5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上班途中車禍公傷假: 上班途中車禍薪水: 年薪400萬「上班只要吃三明治、看報紙」!他嫌太無聊告公司
職業災害醫療給付分「門診」及「住院診療」,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需要門診或住院時,可向投保單位領取「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急診與門診使用)或「勞工保險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住院使用),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請診療。 上班途中車禍公傷假2025 葉俊佑進一步指出,針對上下班通勤所發生的意外事故中,地點是不能先到家→公司以外的第三地點,除非是雇主要求,比如說長官指示先到某處去取文件,再進公司。 惟若被保險人之中斷或脫離行為,屬日常生活必要之最小限度範圍,為保障被保險人權益,其返回當次上、下班通勤路徑而發生之事故,原則上仍得請領職災保險給付。 因此,所稱之被保險人「私人恩怨」並非於當次通勤途中發生,則該私人恩怨尚不涉及審查準則第18 條第1 款所規定之「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之問題。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其中應經途中之起點與終點,應以其是否已離開或抵達日常居、住所認定,公共使用或公同共有空間仍應認定為上、下班之應經途中。 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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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產業獨有的特性,必須與出題方溝通才能夠得知,這也是AIGO平台最有價值之處,媒合產業與人才蒐集產業特性。」智造奇機團隊表示。 Photos放大顯示(健康醫療網/記者林怡亭報導)今年2月中發生在國道5號上的賞櫻團嚴重翻車事件,引發是否職業駕駛員「工時過長」、「過勞」導致的討論。 上班途中車禍公傷假 飛宏科技在低軌衛星供應鏈中,終端接收裝置的電源供應技術表現優異,可供應數據機、路由器、衛星設備之間的所需電力並成為媒介串聯彼此間資料輸。 等於一大部分的補償費用(約5~7成)仍是由國家負擔,也分散了雇主職災補償風險。 但沒想到遭勞保局認為他下班後順路回家的路線上明明就有各式中西式早餐店,偏偏要多繞5分鐘的路程跑去吃鹹粥,認為這已經不是「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徑」為由拒絕,可是到了法院卻大逆轉。 阿志說,年輕時因案入獄,錯過孩子成長期,如今重回社會,孩子是他奮鬥動力。
許多人都知道工作受傷,可以申請勞保給付,不過「在上下班時,順道接送子女上下課,途中發生車禍事故,到底算不算職業災害?」從過去案例中,有時候算,有時候卻不算,讓大家霧傻傻,搞不清楚判定標準、給付規定。 勞動部勞動保險司指出,職災傷病給付案件中有五成是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儘管基本上只要是上下班途中的路徑,發生交通事故多會理賠,但若是有發生交通違規,如闖紅燈等,或是「繞道」不是「順道」去買早餐,就不符合「應經途中」,以及不是在「適當時間」,也不能申請職災。 上班途中車禍 除了工作場所發生意外事故之外,上、下班或因公差等交通往返途中發生車禍,都可申請給付,但若因酒駕、闖紅燈等違反法令的情況,或是與朋友聚餐、逛街等從事非日常生活必要的私人行為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則不予理賠。
3.仍應就個案發生之事實情況予以認定:因通勤時間所發生的意外仍屬特殊案例,若遇爭議時仍會依法院判定為主。 勞保局表示,如果是上下班適當時間,以及應經途中順道路徑的日常行為,且沒有「勞保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所列舉的交通違規事項,可視為職災。 總而言之,對勞資雙方最有保障的方式,除了雇主確實為勞工投保勞、健保外,也可以考慮員工團體保險,如果雇主必須負擔的職災補償責任,由保險公司支出,則可類推適用勞基法第59條但書規定,予以抵充。 根據勞工處的《僱員補償條例》列明,工傷意外是指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或死亡,即使是次意外屬於僱員犯錯或疏忽,僱主均須負起補償責任。 上班途中車禍公傷假2025 除此之外,如僱員在以上情況中,有蓄意自傷成份、因僱員的毒癮或所受的酒精影響所致等,僱主都無須負起補償責任。 除了工作場所發生意外事故之外,上、下班或因公差等交通往返途中發生車禍,都可申請給付,但若因酒駕、闖紅燈等違反法令的情況,或是與朋友聚餐、逛街等從事非日常生活必要的私人行為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則不予理賠。
上班途中車禍公傷假: 上班途中車禍薪水: 上班途中摔骨折算工伤吗 上班时摔骨折算工伤吗
事實上《勞基法》並沒有對職業災害做定義,只有在《勞基法》第59條裡,提到如果發生職災,雇主要有補償的責任。 勞基法上下班車禍 資深人資工作者,長期在人力資源領域,並深耕勞資議題,活躍於各社群平台。 熟悉雇主經營心態,並站在勞工階級地位,從勞資雙方的不同視角與社會學的角度,挖掘不同觀點與面向。
香港地鐵將軍澳站附近,12月5日上午9點18分有列車出現故障, 當時正值上班尖峰時段,造成地鐵站塞滿人潮,民眾只能徒步在鐵軌上行走疏散,港鐵也安排免費接駁巴士接送受影響的乘客,工程人員現正進行搶修工作,預計需要一段時間才能排除狀況。 車禍當下除了遵照拍照存證、報警、送醫、通知保險公司等SOP流程處理,接下來的求償程序可能有些人會不知從何著手,其實從下列因車禍產生的4大類損失延伸聯想就可以了。 而《勞基法》與勞保條例,都是為了保障勞工而設,雖然《勞基法》並沒有對職業災害作定義,但《勞基法》第59條的補償規定,性質上不是損害賠償,與勞保條例所規範之職業傷害,具有相同之法理及規定之類似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