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合約是保障勞資雙方權力與義務的憑證,但有些公司會刻意加入海量條款保障自己權利,而該等條款或會損害僱員在職待遇,甚至限制僱員在終止合約後的行為。 打工仔入職前應該清楚閱讀僱傭合約,小心合約用字,以免墮入求職陷阱。 合約員工 在定期契約的相關規定中,非常強調「非繼續性工作」這六個字,意思是,這個工作與職務只能在此特定期間或特定目標下存在,當時間屆滿或任務完成後,這個工作將不再有需求,也不需要任何人繼續付出勞力。
- 現時每周工作少於18小時,或多於1位僱主服務的職位,在現行僱傭條例下,並未獲到「連續性僱員合約」保障,即獲有薪病假等。
- 終止僱傭合約 ・即使長期職位沒有自動終止日期,但僱主與僱員同樣擁有終止僱傭合約的權力。
- 「零散工陣線」李彥豪批判,按現行條例下,以「非連續性合約」形式獲聘的員工未能收保障,喪失部份合理勞工權益,促政府盡快就僱傭條例連續性合約(4.1.18)內容作出修訂。
- * 若僱主在合約終止日或合約期限屆滿日之前不少於 7 天,以書面要求僱員續訂合約或以新合約重新聘用,而僱員不合理地拒絕該項要求,則僱員無權獲得遣散費。
- 所以,大家在簽約前,必須看清合約名稱,否則全職員工變了自僱,便會失去所有員工的福利保障了。
換句話說,某人期望將來某時已於工作可得的工資而最終未能工作並不能獲工資,有關情況不屬欠薪。 所有受僱傭條例所涵蓋之僱員 ,不論其工作時間,均享有僱傭條例的基本保障,此等保障包括工資的支付、有關工資扣減之限制、享有法定假期等。 可是,受僱於連續性合約之僱員會享有更多保障,例如休息日、有薪年假、疾病津貼、遣散費以及長期服務金等。 本計算機程式是基於《僱傭條例》下法定權益的相關條文、使用者輸入的資料,及一些假設狀況作運算,計算結果只供初步參考。 合約員工 精確的法定僱傭權益計算,需要考慮僱傭合約內的條款以及個別個案的實際情況,而這些因素會因應個別個案而有所不同,故此可能未完全反映在此計算機程式的計算之內。 勞工處對於因這些資料內容或因使用這些資料所引致的任何損失,一概不負任何責任。
合約員工: 【裁員潮】網傳友邦AIA辭退近40名IT合約員工 公司未正面回應裁員、稱會繼續投資TDA
計算時,須採用僱員在《2007年僱傭(修訂)條例》訂明的「指明日期」前12個月(註一)內所賺取的每日(或每月)平均工資,作為有關法定權益的計算基礎。 《2007年僱傭(修訂)條例》實施以後,無論僱員的薪酬屬何種制度,包括月薪、日薪或按件計薪等,均須以12個月的平均工資來計算有關法定權益,並在計算平均工資時,剔除「不予計算在內」的期間及工資。 結果亦顯示,有20名以「非連續性合約」形式獲聘的受訪者在工作期間,曾遭到欠薪或拖糧、有18名工友則表示工作沒有工傷補償,或工作因傷及舊患而不獲判傷,以及有18名指非全職勞工不受勞工法例保障。 假期政策 ・《僱傭條例》要求僱主為僱員提供有薪年假,因而僱傭合約理應提及每年有薪年假天數,以及發放其他特別假期的條款。
如果僱員按僱傭合約可享有的年假超過法例要求的標準,超出法例規定的年假部份,應視乎僱傭合約的安排及僱傭雙方的協議。 他建議,政府盡快就僱傭條例連續性合約(4.1.18)內容作出修訂,參考外國經驗,以按比例形式計算僱員保障,讓以「非連續性合約」形式獲聘的僱員有所保障。 團體建議,政府盡快就僱傭條例連續性合約(4.1.18)內容作出修訂,參考外國經驗,以按比例形式計算僱員保障,讓以「非連續性合約」形式獲聘的僱員有所保障,促盡快提出建議方向及框架讓公眾討論。 如果僱員連續為你工作4 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 18 小時(這也是「418」的由來),那麼他的合約便符合「連續性合約」的條件。 合約員工 但有些公司可能立心不良,先讓大家預覽一次合約,確認一切無誤後,正式簽約時便「狸貓換太子」,換上另一份合約,或將部分條款用超細字體書寫,希望簽約者看不到。
合約員工: 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
・不少企業會於此部分向僱員闡述試用期,還有試用期期間終止合約的通知期等。 雖然《僱傭條例》容許僱傭合約可由口頭制訂,但勞工處鼓勵僱主透過書面合約解釋僱傭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減少不必要的勞資糾紛。 每間公司也會依據自身業務需要為其僱員制訂聘用合約,下文會介紹當下僱傭合約的常見部分。 如僱傭合約是以書面訂立,僱主必須將一份合約副本給予僱員參考及保存。 如僱傭合約並非以書面形式訂立,而僱主在該僱傭開始前收到僱員的書面要求,則須將一份載有聘用條件的通知書交給僱員。
此計算機程式所提供的資料,不應被應用在任何法律程序上,或被視為申索的證據。 大家可能不知道,Employment of Service和Employment for Service只相差一個英文字,但原來意思大不相同! Employment of Service是僱主與僱員間的合約,簡單來說就如普通全職一樣,大家在固定地點和時間工作,並受勞工法例保障,可享各種員工福利,如假期和保險等。
合約員工: 合約制員工
但Employment for Service就是另一回事,是合約工與客戶之間的合約,大家的工作按每單專案計算,支薪方式和時間亦按合約條款而定。 所以,大家在簽約前,必須看清合約名稱,否則全職員工變了自僱,便會失去所有員工的福利保障了。 「零散工陣線」李彥豪指出,非全職勞工「兼職化」和「零散化」情況明顯及持續,批判在現行條例下,以「非連續性合約」形式獲聘的員工未能收保障,喪失部份合理勞工權益,包括有薪病假等。 如果僱員符合連續性合約(418)規則的條件,除了基本權益和福利外,他們更可享有如休息日、有薪年假、疾病津貼、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等的權益。 終止僱傭合約 ・即使長期職位沒有自動終止日期,但僱主與僱員同樣擁有終止僱傭合約的權力。
「小麗民主教室」劉小麗解釋指,不同行業都有工作「零散化」的情況出現,不僅基層行業,甚至教育界及社福界都有以「非連續性合約」形式獲聘員工,如大專院校講師職位等。 調查指出,以「非連續性合約」形式獲聘的受訪者中,從事職位首3位為飲食業(24人)、社會福利及服務相關(22人),以及清潔工人(18人)。 小麗民主教室劉小麗解釋指,不同行業都有工作「零散化」的情況出現,不僅基層行業,甚至教育界及社福界都有以「非連續性合約」形式獲聘員工,如大專院校講師職位等。 受僱職位與僱用日期 ・此部分會清楚說明受聘者之職位名稱,以及僱用期的起始日,指明僱傭關係於起始日生效。 ・如受聘者出任於臨時職位,此部分還會列明僱傭關係之終止日。
合約員工: 合約員工有保障嗎?
因為僱主們總希望所招聘的對象可以即時上班,而不需再等對方長達兩個月的時間。
合約員工: 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
釋義 ・釋義部分通常會界定特定詞彙在合約其他部分所蘊含的意思,減少勞資雙方對合約用詞有不同理解和解釋。 JobsDB向全港二十個行業包活資訊及通訊科技界、教育及培訓界、廣告、媒體及出版界、互聯網及創企、飲食界等六千名從業員發出問卷調查,深入發掘他們對工作的期望。 欲知更多香港打工仔的訴求,可參閱jobsDB引才法則 (Laws of Attraction) 互動網站的按需分析。 後來 David 招募了三位約聘員工到業務部門,一年過去他評估只需留下一位表現最好的員工轉為正職,其他兩位則約滿不續聘。 因應上述故事,小編建議大家簽約時,應細閱條約內的離職通知期,免去將來轉工時,才感煩惱。
合約員工: 勞工法例線上諮詢
雖然發生上述事情的機會不大,但建議大家在簽署正式合約時,不要怕麻煩,再次細心看清合約條文,否則簽下「賣身契」就麻煩了。 非公務員合約僱員可循公開招聘,申請其他政府職位,與其他申請人一起競逐。 非公務員合約僱員如獲聘任為公務員,會與其他新入職公務員般,由聘任為公務員當日起計算他們的聘用期;過往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的年資,將不會用作計算公務員附帶福利之用。 根據《僱傭條例》,僱傭合約是指僱主和僱員訂立的僱傭協議,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並可包含明言或暗示的條款。
合約員工: 連續性僱傭合約 (418 規則)
無論員工的合約是每年續簽,抑或每月續簽,年資也不會因此而中斷。 假如機構或公司因撥款不足或未能承辦服務,而僱員為公司服務了連續24個月,即使員工不獲續約,公司亦要支付遣散費。 由2000年開始,社署對非牟利機構實施「一筆過」撥款,同時政府不斷將公務員職位轉為合約工和外判工。 不少非牟利機構和公司亦紛紛以合約形式聘請員工,至今踏入第20年,仍然有僱主或管理層未了解合約員工受《僱傭條例》保障。 ** 若僱主在合約期滿之前不少於 7 天,以書面要求僱員續約或以新合約重新聘用,而僱員不合理地拒絕該項要求,則僱員無權獲得長期服務金。
合約員工: 非連續性合約僱員零保障 公司疑節省員工福利開支解僱清潔女工
假如某公司老闆將其生意賣給他人,在該公司易手時,有關現職僱員之僱用年期(或稱工作年期)將不受影響,即是他們的僱用年期不會因公司易手而被中斷。 2.某些高風險行業,保險公司不一定受保接,僱主或人力資源管理層需求助有關部門,為所有僱員購買勞保。 如未能為僱員購買勞保,亦切勿因一時方便,先讓員工上班後才購買勞保,這樣僱主有機會被檢控。 *《2021年僱傭(修訂)條例》於2022年1月1日生效。 「連續性合約 (418)」是香港人力資源攻略系列的其中一頁。 人力資源攻略會持續更新,助你掌握最新最全面的 HR 法規。
合約員工: 有關滿約不續及遣散費問題
限制條款 ・僱主會於本部分提及僱員受聘下之限制,常見條款包括兼職工作、與公司客戶之關係。 ・部分公司與僱員終止僱傭關係後,仍會限制前僱員一些行為,例如:禁止在特定期間到競爭企業工作,以及禁止將公司客戶及其他僱員帶到其他公司等。 僱員責任與服務 ・本部分會提及僱員工作須知,包括上班時間、工作守則、服務要求等。
合約員工: 參考資料
有些企業為了節省成本,或是為了因應快速變遷的市場環境,選擇聘用大量的約聘人員。 不過,大量且長期的使用約聘人員作為公司營運的主要人力來源,非常有可能遇到法律問題。 書面僱傭合約清楚列明僱主與僱員的權益,提醒勞資雙方履行合約上的責任,有助避免勞資糾紛。 為協助僱主與僱員訂立書面僱傭合約,本處特別編印了一份「僱傭合約樣本」,供僱主及僱員參考。 社區法網提供的資料只供初步參考,而有關資料並非正式法律意見。 閣下如欲就任何法律事項取得更詳盡的資料或支援服務,須諮詢閣下的律師。
求職簽約 時要小心,可以說是常識,但有些時候,即使大家已將合約條文細看一次,仍有機會誤墮合約陷阱! 所以,我們即為讀者們整合3個簽約時需注意事項,希望大家轉工求職時,加倍小心,看清合約內容,保障個人權益。 1.僱主或人力資源管理層必須依照法例處理聘請員工問題,若不清楚有關法例,可上網了解或報讀有關課程。 當遇到事情發生時才解決,可能需支付因被檢控的罰款或利息。 個人資料之使用 ・僱主普遍會於此部分向僱員解釋企業收集僱員個人資料的用途,以及相關資料的存放年期。 知識產權條款 ・不少公司(尤其創作類型企業)會將僱員產出或作品的知識產權歸僱主所有,以避免僱員任意將公司產出分發,損害僱主權益。
・有關上班時間部分,部分企業會於合約清晰展示惡劣天氣下的上班安排。 《僱傭條例》只適用於根據僱傭合約受聘的僱員及其僱主,而只有根據僱傭關係受聘的僱員才可享有《僱傭條例》下的各項福利和保障。 因此,為避免誤會或爭拗及確保權益,有關人士在訂定合約前,必須根據雙方的意願,了解彼此合作的性質,辨清自己屬於僱員還是判頭或自僱人士的身份。 而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 小時,他的僱傭合約便屬「連續性合約」,便可享休息日、有薪年假、疾病津貼、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等的權益。 筆者過往遇過不少將《僱傭條例》418與《強制性公積金條例》混淆的管理層,他們以為合約員工是兼職性質,不享有福利,同時不符合俗稱418條列的連續性僱傭合約,所以不用替他們供強積金(MPF)。
為協助僱主與僱員訂立書面僱傭合約,勞工處編印了一份僱傭合約樣本,主要涵蓋僱員在《僱傭條例》下可享有的法定權益及保障,供僱主及僱員參考。 根據《僱傭條例》附表1 ,如僱員為同一僱主連續工作四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此僱員便會被視為擁有一份連續性的僱傭合約。 合約員工2025 因此若一名兼職僱員符合上述要求的話,亦將被視為擁有一份連續性的僱傭合約。
上周辭退近40名IT合約員工,合和中心半層丟空。 合約員工2025 友邦回覆本報查詢時表示,未就裁員消息作正面回應,但表示會繼續投資於領先業界的技術、數碼及分析(TDA)計劃。 所以,如果公司在一年的定期契約期滿後,在30天內續聘這位員工,法律就會認定這份工作是常態性的、繼續性的工作,那麼這位員工就算是你的正職員工,就不能簽訂定期契約。
合約員工: 合約員工有保障嗎?
在上面的例子中,L公司就是犯了「約聘、正職分不清」的錯誤,以為只要公司與員工在合意的情形下簽了定期契約,約滿就可以不付資遣費。 但事實上,除非是符合特定條件,否則所有的員工在被雇用、上工的那一天起,就算是「正職員工」,不能僅憑公司的需求隨意解雇、開除。 小編曾有朋友因急於轉工,又因為離職通知期達兩個月,於是打算「搏炒」,以換取不用賠違約費。 能在行內龍頭大公司任職高層的,可能永遠都是哪幾位或哪批人,所以小編奉勸大家愛惜自己於行內的「商譽」,免自毀前路。 見工時,大家可能認為HR在電話或面試時所作出的承諾,均寫在合約內,但其實並不一定。 原因可能是對方貴人善忘,沒將承諾寫進合約內,又或不小心寫錯職位名稱或薪金。
・僱主有權為僱員指定放取年假的日期,如有相關事項,合約或會於此部分解釋。 薪酬與福利 合約員工2025 合約員工2025 ・這是僱員最重視的部分,合約理應提及僱員薪酬與其他與收入相關的項目。 ・本部份另會提及慣常支薪日期、支付方式等事項,也會提及強積金、僱員福利(如醫療福利、年終花紅)等事宜。 新冠肺炎疫情嚴重影響各行各業,勞動部調查84%工作者未受影響、2.3%開始裁員,因應這波經濟衝擊,許多公司開始採取縮減人力策略。 此時,多數主管首先想到的,大多是調整非正式員工的數量,如約聘人員。 雖然是約聘,但企業該有的公告程序不可少,此外,約聘員工若被解聘,是否能拿到資遣費呢?
保密條款 ・部分僱員會在執行職務期間會接觸到公司的敏感資料,本部分通常會列明僱員必須將公司未公開的業務、財務等資訊保密。 當局於1999年1月推出非公務員合約僱員計劃,作為一項常設措施,以提供更靈活的臨時及短期合約僱員聘用安排。 非公務員合約僱員計劃容許部門按公務員事務局發出的指引,以為期不超過三年的短期合約及靈活的聘用條件,聘請公務員隊伍以外的僱員。
* 若僱主在合約終止日或合約期限屆滿日之前不少於 7 天,以書面要求僱員續訂合約或以新合約重新聘用,而僱員不合理地拒絕該項要求,則僱員無權獲得遣散費。 「零散工陣線」於去年11月至今年2月下旬期間進行《基層非全職工人就業及入息保障》,成功收集203份有效樣本。 調查發現,有91人名受訪非全職基層工人表示,過去3個月以「非連續性合約」形式獲聘,共44.8%,而受聘於「連續性合約」僱員則有68人(33.5%)。 例子一 合約員工 阿 Bob 每個星期會固定上班兩天共 16 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