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七: 租期完結後,原有的租賃協議可說已成為廢紙,其所載條款對雙方已無約束力。 假如「租客」繼續留在該物業,「業主」亦無反對,雙方的關係將演變成所謂容受性租賃,亦即「業主」容忍「租客」繼續留在該物業。
也就是說,新業主知悉該租賃的存在,也接受就該租賃向租客收取租金。 新舊業主簽訂的買賣協議也應該述明,新業主將從舊業主繼承所有與該租賃有關的權利和責任。 因此,對新業主而言,租客根據原有租賃所有的權利和責任大致維持不變。 雖然署長有就規管租賃調查及搜集證據的職責及權力,但條例訂明只有在為裁定某租賃是否屬住宅租賃的情況下(職責2),方可傳召署長或估價署人員在法院席前進行的法律程序中作證。 除此以外,其他法律程序,包括分間單位業主與租客雙方展開的民事訴訟,不得發出傳召出庭令,傳召署長或估價署人員到庭作證(條例第120AAZZC條)。 無理終止租約的行為可能令業主違約(甚至是廢除性違約),需要為租客的損失賠償,或有時需強制履行租約(如下所述)。
加租通知書: 如「規管租賃」中的分間單位被法定命令要求拆卸,有關租賃可否提早終止?
若對如何應用或詮釋範本內的條文有疑問,應在適當情況下徵詢其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的意見。 租約的一般做法是,業主負責有關外部及結構性的維修,租客則負責內部及非結構性的部分。 所謂內部、外部、結構性、非結構性等這些詞語在不同的情況下可以有不同的解釋。 加租通知書 頗為常見租約會列明租客在租約終止交還管有權時,出租物業的狀態須為「業主合理滿意的程度」(正常老化和自然損耗除外)。 加租通知書 加租通知書2025 目前在香港純粹處理海外物業的地產代理獲豁免而不受香港法例第511章《地產代理條例》的牌照規定所規限。 註:出租期不足連續28天之短期出租住宿受香港法例第349章《旅館業條例》規管。
- 有時候,相關信件收件人未必寫明是業主,有機會寫上「the occupant」(佔有人)。
- 假如該定期租賃是在2022年1月22日或以後開始,有關租賃的租期,須視為2年,由(i)該租賃產生的日期或(ii)根據租約雙方議定一個較後的起租日期開始。
- 協議雙方在決定修改協議條款前,應先諮詢法律意見,以確保瞭解因之而起的法律責任。
- 不過,若業主純粹倚賴此方法,而自行(沒有獲得法庭批准下)重新進入物業,一般來說其實並非明智之舉。
- 我們會解釋如何在差餉物業估價署網站上下載標準租約作為參考。
而印花稅署署長可視乎每宗個案的個別情況,減免部分或全部罰款。 BP004 退租通知書 (業主發出) 本通知為業主向租客提出退租的正式書面通知書,行業整體不景氣, 講到底都係兩個字—“加租”. 最後提醒大家,根據第58條發出的證明書所指明的加租不得生效,向差餉物業估價署提交新租出或重訂協議通知書以便批署。 倘若租約訂明業主與租客在「生約」期間雙方均享有退租權,如在「生約」期間租金下跌,租客要求減租,業主不願意接受,租客可以行使退租權提早終止租約。
加租通知書: 是否有監管機構規管就海外物業提供地產服務的地產代理?
假如分間單位的業主及租客已以口頭達成首期租賃而該租賃已開始,租客可用書面方式要求業主在30日內,將反映有關口頭租賃內容的書面租賃協議送達租客。 假如業主沒有這樣做,租客可選擇(a)將租金扣起,暫不繳付,直至業主送達租賃協議為止;或(b)於上述30日的指明限期後的7日內,藉給予業主不少於30日的事先書面通知,終止該租賃。 根據條例第IV部,租賃的任何一方可向土地審裁處申請,要求裁定該處所的租賃是否屬住宅性質,土地審裁處會就條例第IV部而就問題作出裁決。 不過,如果遇上立心不良的業主,可能會以單位有損毀為由,要求租客支付按金以彌補裝修費用。 假如業主沒有合理原因而拒絕退還按金,租客可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業主追討應得按金。 加租通知書 租客應交還空置管有權給業主,即把單位還原至剛搬進來的面貌,租客購買的家電需要搬走 (除非業主同意留下),如租樓前有拍照紀錄,或租約內有家電清單,清理物品時便可對照。
- 一般而言,業主與租客可自由商議及訂立新租或續租處所的租約。
- 雖然租約可於土地註冊處註冊,但《土地註冊條例》第3(2)條列明,有關通知及優先次序的原則,並不適用於「任何租期不超過三年且繳付全額租金的真正租契」。
- 5、甲方提供該房屋內水、電滿足乙方的經營需要,確保正常規範的排汙系統,提供三相電電容不低於KW;預留個外掛空調位置。
- 從表面上看,與其他人同居、分享佔用或使用物業不屬於「分租」的範圍。
- 有關賠償的計算方法為分租客在緊接終止日期前應繳付的每月租金,乘以自終止日期的翌日起至分租客交回該分間單位的日期為止所涵蓋的月份數目。
- 如有需要,租客可利用差餉物業估價署提供的免費租務事宜諮詢服務。
- 為避免在收回水費時發生爭議,分間單位業主應與各租客協定一套合適的水費分攤方法。
如業主沒有履行上述義務,租客可藉給予業主不少於30日的事先書面通知,終止有關租賃。 或者,租客在可行的情況下可先進行維修,然後向業主追討有關維修費用。 如有需要,租客可訴諸法律行動(例如小額錢債審裁處處理不超過港幣75,000元的申索)。
加租通知書: 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條例”)第IVA部,甚麼是分間單位? 甚麼類型的分間單位會受規管?
法庭發出管有令狀後,法庭的執達主任便會代表業主收回有關物業。 建議準租客在訂立租約前應在地產代理陪同下安排到相關物業實地視察。 如果在起租時察覺到肉眼可見的瑕疵,便應妥善作出記錄以免雙方將來對此爭拗。 為確立第(2)點,差餉物業估價署長根據條就任何處所發出的主要用途證明書,可作在視察當日有關處所的主要用途作證據。
在極端情況下(例如物業內嚴重漏水),儘管租約沒有對業主規定任何責任,業主亦可行使權利 (如租約有規定的話),在事先預約的情況下進入物業,並進行必要的檢查及維修工程。 如果租客不合作,業主甚至可以向法庭申請緊急臨時禁制令,以行使該權利,甚至因此而終止租約。 整體來說,有關維修保養責任的問題,乃取決於業主及租客所協議的條款。
加租通知書: 業主應該就處所的租賃向差餉物業估價署(“估價署”)提交租賃通知書(表格AR2)還是新租出或重訂協議通知書(表格CR109)?業主須向估價署一併提交這兩種表格嗎?
為避免雙方之間發生任何不必要的爭議,建議租約明確處理與按金有關的上述事宜。 業主應在正式買賣合約(或臨時買賣合約)中明確說明在完成交易前租金分攤(包括應收的未付租金)。 業主亦應就有關買賣、準買家的身份/聯繫方式和付款方式(例如準買家的銀行賬戶)通知租客及妥善處理租客已交付的按金。 實際上,即使禁止分租的契諾生效及沒有任何其他類型的限制,租客仍然可以自由地與其他人同居、分享佔用或使用物業(其他人往往聲稱是租客的客人、親屬或朋友)。 從表面上看,與其他人同居、分享佔用或使用物業不屬於「分租」的範圍。
加租通知書: 簽訂租賃協議
業主可從租金按金中扣除任何欠租款額,或從該按金中扣除任何因租客違反租賃而導致業主蒙受的費用、開支、損失或損害賠償。 即使租賃有任何規定,租客應繳付的租金按金,不得超過在租賃下的2個月租金。 如租賃的規定要求租客繳付超過2個月租金作為租金按金,該規定須視為要求租客只須繳付相等於2個月租金的租金按金。
加租通知書: 業主加租考慮
現今科技發達,拍照甚至拍影片記錄各項物品及整個過程也絕非難事。 假如物業已被按揭予銀行 / 財務機構,業主在把物業租出前,必須先取得銀行 / 財務機構的同意,否則對業主及租客均會帶來負面影響。 加租通知書2025 對於書面租賃協議,租賃協議的各方只須簽署該協議,而毋須蓋上小紅章及互相交換該租賃協議。 但為保障雙方利益,最穩妥的做法還是簽署一式兩份的協議並將其互相交換及保存。 對於租客在物業內進行的裝修,交還時業主是否願意接受帶有此裝修的物業是一件更為複雜的事情,因為裝修通常是個人喜好的問題。
加租通知書: 業主和租客雙方已簽署好一式兩份的次租期要約表格AR1。那麽雙方還要另外再訂立書面租賃協議嗎?
如租契在簽立後超過一個月才註冊,其優先權只可由註冊當日開始生效,並不能由簽立租契當日開始生效。 如果租約內載有續租條款,賦予租客於租期屆滿前續期的權利,往往會在土地註冊處註冊。 根據條例第IV部適用的住宅租賃,業主與租客訂立新租賃或續訂租賃日期起計1個月內,須向署長遞交表格 CR109以供批署;如未能符合這要求,須繳付費用港幣 310 元。 請注意,除非署長已在表格 CR109上批署,否則業主無權採取法律行動,以追收有關租賃協議下的租金。 這部分包括外牆、公用天台、公用的電器裝置、公共衛生及用水的設施、通道、樓梯、升降機、水箱、輸水管、水泵、水渠及大廈的主要結構部分。 加租通知書2025 租客可要求業主在租約內訂明業主須負責支付出租單位所應分擔的大廈公用地方及設施的保養和修葺費用。
加租通知書: 有關政府物業(例如公屋單位或政府商場舖位)的租務問題,我怎樣能獲得更多資料?
但是若租賃協議含有續租權的條款,則即使其租期並不超逾三年,亦應予註冊。 加租通知書 可行使的續租權賦予租客在原有租期完結後繼續租用有關物業的權利,所以構成了法定的土地權益,因此也影響了有關通知及與第三方競爭優先次序的原則,故包含續租權的租賃協議亦應予註冊。 條例亦訂明業主有權在租客未能在到期日後的15日內繳付租金,或違反條例表格7第4部分列明的租客的責任,則可終止租約並重收物業而不用理會4年的租住期保障。
加租通知書: 香港有甚麼政府部門專門處理有關租賃的事項?假若在租賃事項上出現糾紛/問題,應向那一個部門求助?
實務上,在香港很多業主和租客都會選擇從坊間文具店購買中英文印刷版租約,作為其租約的基礎。 該些印刷板租約載有十分基本和典型的租賃條款,但未必能夠滿足個別實際情況。 有關賠償的計算方法為分租客在緊接終止日期前應繳付的每月租金,乘以自終止日期的翌日起至分租客交回該分間單位的日期為止所涵蓋的月份數目。 執達主任會首先前往相關處所送達遷出通知書,通知佔用人在7天內遷離該處所。
加租通知書: III. 租金
由於特許權並無涉及土地權益的轉移,所以特許權立約方毋須繳納印花稅。 不過,單是把一份文件標題為「特許權協議」(licence agreement),並不能避付印花稅。 加租通知書 雙方給予文件的名稱或其他標籤並不足以決定其為租約還是特許權,最重要的乃是該文件所述權利和責任的真實性質。 租賃和特許權的主要分別,在於物業使用者是否享有該物業的獨有佔用權。 縱使個別情況可能相異,法律大致承認租賃的特色,就是物業使用者可藉在約定期內定期繳付某金額,而獲享該物業的獨有佔用權(即可單獨地、私下地佔用該物業)。 如合約雙方就文件性質是否租賃或特許權而出現爭議,法庭可作出最後的決定權。
「要約期」指緊接擬達成的次期租賃開始的公曆月前的第2個公曆月的期間。 至於合資格的住宅佔用人,無論他們接受現金補償或安置建議,均需辦理有關手續,以領取搬遷津貼╱特惠補償,或參與配屋的安排。 市區重建局(市建局)是根據《市區重建局條例》(第563章)成立的法定機構,透過進行、鼓勵、推廣及促進本港市區更新,應對市區老化問題,並改善舊區居民生活環境。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高等法院有權處理上述任何申索,但如所涉案情乃屬區域法院或土地審裁處的管轄,高等法院可拒絕受理。
加租通知書: 出租同意書: 樓市資訊 香港置業
因此,當準租客查問其地產代理單位內是否曾經有不幸事件發生,地產代理須據其所知及所掌握的資料如實作答。 加租通知書 如果你對該協議任何部份有不明白之處,你應先向地產代理作查詢或諮詢律師意見。 地產代理應向你提供簽妥的協議的正本或副本,建議你將其妥善保存作日後參考之用。 為了支持擬提出之申索,業主應先取得違約的證據/證明(例如拍攝照片),方可採取進一步行動。
加租通知書: 「規管租賃」的業主應何時將租客繳付的租金按金退回給租客?
一份文件經註冊後,即被視作已通知公眾有關其存在及其內容。 該條款通常亦會訂明新的租金由業主和租客協定;而如果在某一日期還未有協議的話,雙方同意由獨立估價師估算新的租金。 加租通知書 一般而言,租客沒有責任將物業「改善」至比租賃開始時更好狀態的程度。 此外,物業可能因老化和正常使用而導致的正常損耗是可以預計的,業主在交收時可能必須合理接受這些正常損耗。 更重要的後果就是,在民事訴訟案件中,未經加蓋印花的租約可能不被法庭接納為證據。
如果租約含有中斷租期條款准許業主或租客其中一方發出通知提早結束租約,通知日在正常情況下不會計算在通知期之內。 如果沒有明訂協議的話,租金一般累算直至每個租約期最後繳交。 代表準租客的地產代理有責任以客戶的最佳利益行事,同時不可提供虛假或誤導性資訊。
因此,如果因不想報稅而不打釐印,業主便無權要求租客履行租約,稅務局更可能提出索償訴訟,要求補打釐印兼罰款,屆時便得不償失。 注意,如免租期計入租期內,首月的租金會減少需付租約印花稅便隨之減少。 你亦可按自己的租金回報需要,參考按揭利率,並比較最近鄰近樓盤的成交價和其他配套,來設定你的租金定位。 注意,租金最好包含差餉、地租、管理費等雜費,減卻未來租務糾紛的可能。
如果規管租賃是產生自另一租賃的分租租賃,上級租賃完結或被終止時,居住在分間單位的分租客亦必須把物業交回上級業主(參閱「作為分租租賃的規管租賃」)。 每項規管租賃的租期為2年,除非在《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IVA部指明的情況下,業主不得在租期屆滿前終止租賃。 是項罪行同樣適用於業主向署長遞交的租賃通知書(AR2表格)提供的詳情(條例第120AAZZE條)。 加租通知書2025 加租通知書2025 在土地註冊處註冊文件的主要作用,就是讓公眾得知所有影響香港土地的文件,並就牽涉個別物業的文件設立優先權的制度。
因此,即使租約並無明文規定,退租權亦賦予業主加租的權力。 相反,如果租客不能接受業主加租,亦可以主動提出退租,並不是硬性規定租客要接受新租金。 業主及租客就次期租賃議定的租金款額,不得超過條例第IVA部所准許的次期租賃租金的最高款額。 具體而言,在同一個規管周期中,次期租賃的租金增幅不得高於「管制百分比」,上限為10%。 假如「管制百分比」為負數,則次期租賃的租金須至少按該百分比下調。 在要約期內,如租客未收到業主的次租期要約,租客可以考慮聯絡業主,以了解他/她有否發出表格AR1,如已發出,該表格是否在送遞過程中被丟失等。
技術上來說,租客並非大廈單位的擁有人而沒有任何依大廈公契而得的權利的說法並不正確。 加租通知書2025 事實上,法律賦予租客權利,讓他享有和對其他共同擁有人及其租客執行根據公契與土地有關的所有契約的利益的權利。 因此,租客有權直接向法院(例如土地審裁處)控告其嘈雜的鄰居以執行上述契約,就所造成的任何損害獲得禁制令和賠償。 一般由業主作出租客可寧靜享用物業的承諾並不能協助本例子中的租客,除非是極為特殊的情況,即該鄰居佔用的處所同樣是由同一業主擁有,而且能夠證明業主授權該佔用人製造大量噪音。
馬文君對此表示,她和其先生都沒有農民身分,但根據「八二七二一條款」規定,向國產署申請承租的基地租約,不需要農民身分。 〔記者陳鳳麗、鄭琪芳/綜合報導〕國民黨南投縣立委馬文君遭爆料,其居住的埔里鎮兩層樓歐式豪華莊園木屋是違建。 加租通知書 南投縣政府表示,忠信段七一九地號的地上物確實沒有申請建照,縣府將要求公所違章查報,確定是違建後會發給違規人拆除通知書,要求自行拆除,申請人可申請補照,若不符規定再由縣府依規排拆。
我們亦會討論在劏房租管法例下,租約與法例之間可能出現的抵觸,以及可能導致的後果。 租客不得做出任何會改變出租物業性質的行為,如:摧毁或具破壞性的行為。 假如緊接固定租期租賃的定期租賃是在條例生效日或以後開始,首期租賃的租期,須視為2年,租期由該定期租賃首日開始。
加租通知書: 相關新聞
但是,沒有提交該通知書不涉犯罪,業主可在租期開始後一個月內遞交而無需繳費,在其他時交提交則會衍生費用。 此外,若租約訂明租客可享有免租期(通常供租客裝修的時期),平均每年租金便會相應減少,須繳付的印花稅亦相應減少。 加租通知書 註冊 根據《土地註冊條例》(第128章)第3條,所有租契須於土地註冊處註冊。 實際上,準備租契的律師在業主和租客簽立租契後一個月內將租契呈交土地註冊處註冊,仍可確保租契的優先權由簽立租契當日開始生效。
加租通知書: 聽說有人冒稱物業擁有人出租物業,但當準租客交付按金及租金上期後,該「業主」便消失無踪。假如我有意租用物業,我怎能確定那位「業主」是該物業的真正擁有人?
因此,業主不能要求租客支付租賃續期費,不論該費用是否作為授予次期租賃的條件。 加租通知書 如果租客決定從租金中扣除數額,而其實它無權作出扣除的話,它便要承受風險因業主有可能藉此行駛其權利沒收物業的租賃權。 在普通法下,租客的確可能有權將進行維修的費用與應繳的租金對沖,但若且唯若業主應負上的維修責任清晰明確,而且所涉金額合理又沒有爭議。 要更好保障自身的權益,建議準租客可進行土地查冊以了解涉及相關物業已註冊的文書或轇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