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租出或重訂協議通知書(表格CR109)(pdf檔案)有關新租出或重訂協議的常見問題你或租客須根據租賃協議所訂條款,承擔繳交差餉及地租/地稅的責任。 業主或租客均可利用差餉物業估價署及地政總署提供的多項網上服務,繳付差餉及地租/地稅。 社協並指,現時有關劏房住屋質素的規管力度不足,條例未能為劏房安全問題拆彈。 社協強烈要特區政府於兩年內訂定管制起始租金的機制,並將起始租金包括在相關條例的規管範圍內,並每兩年檢討租務管制法例,以逐步完善法例等,切實保障基層租戶權益。 香港社區組織協會昨日亦歡迎立法會通過有關法案,認為可令20多年來「一面倒傾斜業主權益的租務情況」有所改善,但對未規管起始租金表示極度遺憾,認為未能徹底解決劏房租金「離地」問題,亦縱容了業主剝削租戶權益,修例「空窗期」或未見其利先見其害。
新報人財經 新報人財經(TYFP)為香港浸會大學新聞系財經專業的實驗平台,由學生自主編採,為社會大眾提供中港相關的金融財經消息。 劏房租務管制條例 全港劏房大聯盟重申,劏房租務管制本意應為提升劏房街坊議價能力、改善其住屋環境,而租管必須有力地制定及執行,以規管無良劏房經營者及業主、同時管制不合理劏房租務協議。 全港劏房大聯盟建議減低租金增幅上限至可負擔合理水平,而加租幅度上限應維持在3至8%,以有效減低劏房街坊遭大幅加租機會。 自由黨主席張宇人指,該黨過去認為租管違反自由經濟,但近年目睹業主嚴重剝削劏房戶,支持修例。 經民聯石禮謙直言地價貴兼政府政策拖延時間,是引致房價高企的主因,促當局改善程序加快起樓。 他提出修正案,就租客有權享加入兩項不適用情況以加快市區重建速度,被否決。
劏房租務管制條例: 劏房租管 業主租客兩邊皆訴苦
《1963 條例》亦成立了一個「加租諮詢委員會」,以提供一個針對署長決定的覆核渠道。 同時,《1963 條例》容許業主申請收回物業,以作重建或供近親居住之用。 任何人士如果不服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就某一樓宇應課差餉租值所作的評估,可以在四月份至五月份之內,向署長提交建議表格,要求修改應課差餉租值。 署長會作出決定,維持原本的評估,或更改有關評估,之後會發出通知書。 業主若要根據《2004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第5條發出過渡性終止通知書作為終止租賃的申請,須使用表格22A而非表格22。 同樣,業主若要根據《2004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第7條申請收回樓宇自住,則須使用表格22B。
鑑於大量人口增長急速與和房屋供應增長緩慢,港英政府於 1921 年實施了首項租務管制措施,目標在於保障租客免受無理加租和任意終止租約的影響。 當時的《1921 年租務條例》規定住宅處所的租金應凍結在 1920 年 12 月 31 日的水平,而只要租客遵守租約條款,業主便不能逼遷租客。 條例並訂明,業主不得向租客濫收雜費或指明公用設施及服務包括水電收費的付還,業主須在租期開始後60日內向差估署提交租賃通知書。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條例規定「2+2」的4年租約年期,而於首兩年的租約期內租金只能下調,不能上調;租客有權給予一個月通知,當完成一年租期後可斷租,而業主不能終止租約。
劏房租務管制條例: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有關推廣《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IVA 部
首先,政府於 1973年 5 月把一系列有關業主與租客事宜的法例整合成現時的《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 7 章),簡稱《條例》,把適用於戰前住宅樓宇和戰後住宅樓宇的租務管制措施,分別納入為《條例》第 I 部和第 II 部。 同時,《1973 年住宅樓宇租住權保障和租金凍結條例》亦獲通過,暫時凍結租金六個月,並為所有當時不被納入租務管制法例下的戰後住宅樓宇提供六個月的租務管制#租住權保障,直至立法局制訂較長期的管制措施為止。 《1963 年加租(住宅樓宇)管制條例》,簡稱《1963 條例》於 1963 年3 月 29 日獲得通過,以限制租金的升幅為每兩年 10%,及由 1963 年7 月 1 日開始,為適用於《1962 條例》的租賃提供為期兩年的租住權保障。 《1963 條例》亦授權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釐定一個「適合的加租率」,以兩年 10%為上限。 如個別業主希望提出更高的加租幅度,他須先向署長申明理由,再向地方法院提出申請。
- 另外,雙方都需要留意的是,租客會獲續租1次的權利,享有為期4年的租住權保障。
- 自2022年起,租務條例增加了針對分間單位 (俗稱「劏房」) 的租務管制,政府的目的是保障劏房住客的權益。
- 業主交了申請書後要在租客門口連續貼告示三天,再到法院宣誓並排期上庭。
- 再者,政府更是沒有解釋何爲降低加租上限就會「超乎比例地侵犯劏房擁有人財產權」,比例又是根據什麽準則而訂立;現時15%上限可說是「超乎比例地侵犯劏房戶的住屋權」,沒有遵從訂立條例的原則去保障租客,過度演繹基本法擁護個人財產的條文。
覆核申請必須以一份宗教式或非宗教式的誓章作為支持,誓章內須說明所有覆核的理由。 除非審裁處命令以別的方式處理,審裁處將不會進行聆訊,而只會憑審閱文件來決定是否接受該覆核申請。 若沒有人提交反對通知書,法庭會根據(香港法例第17A章)《土地審裁處規則》第15條規則,頒令在無反對的情況下作出判決,如果答辯人不服法庭的命令,可盡快發出傳召訴訟各方的傳票,以申請擱置法庭的命令。 《業主與租客 (綜合) 條例》(“條例”)第IVA部已於2022年1月22日生效。 立法會昨日以37票大比數通過上述法案,條例將於明年1月下旬生效(見表),但有業主卻趁法例未生效前「先下手為強」。 另外,方案規定,在「2+2」租約年期中,首2年的租期完結後,續租時容許業主加租,但加幅不可超出差估署的私人住宅租金指數的百分率變化,以15%「封頂」。
劏房租務管制條例: 租金管制
租賃的法律効力,就是把土地的權益從業主轉移到租客身上,也就是說,租客藉此獲得了土地的佔用權。 如果業主違反租賃文件的條款,租客不但可向業主索償,也可繼續佔用有關物業。 你提供的所有個人資料 (包括姓名和聯絡資料) 只會用於與處理你的要求直接有關的用途上。 如有需要,有關個人資料可能會透露予其他有關政府部門/機構作相同用途。 你可以書面清楚表明不同意本局向其他部門或機構透露你的個人資料,不過,在這情況下,本局可能難以全面地處理你的個案。
劏房租務管制條例: 起始租金需從長計議 目前管制屬溫和
調查更發現,即使業主已違反劏房租務管制條例,但逾70%受訪租戶亦不會向負責執法的差餉物業估價署舉報,45.6%人稱因為怕被業主迫遷,40.8%人認為舉報手續繁複,更有21.1%人不相信當局會嚴厲執法。 關注基層住屋聯席上月以問卷訪問344名劏房戶,了解他們最新租務情況。 結果發現約25%受訪租戶與業主僅訂立口頭租約,其餘有簽訂書面租約的租戶中亦有逾40%的租約未有加蓋印花,換言之租約不受法律保障。 有劏房戶反映,即使書面租約已到期,但因業主未有主動提出簽署新的書面租約,擔心若自行提出,會引起業主不滿及被加租,故以約定俗成的方式繼續居住單位及繳交租金。
劏房租務管制條例: 租約的條款可以取代租務條例嗎?
若差估署未能作主動巡查及執法工作,違規的劏房業主仍可逍遙法外,未有按租管與租客簽訂標準租約、繼續濫收水電費、雜費等。 因此,「陣線」建議局方應設立獨立專責部門,主動作出巡查及檢控,並提供仲裁服務,解決租務糾紛。 條例草案通過後,將於刊憲日起計的 3 個月時實施,同時條例草案的過渡安排提及舊租約不受規管,只有在條例草案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後開始的租約才受規管。
劏房租務管制條例: 《業主與租客 (綜合) 條例》第 IVA 部 – 規管租賃
要解決上述問題,除在租務管制條例上修改法例外,也同時要修正上述司法及行政架構,包括將上述租務問題納入土地審裁處管轄範圍,以及另設行政執法機構去監管及處理租務事宜。 現時不少私樓租戶不獲業主簽納租約,或在租約期滿後改以口頭租約續租,此舉無疑對租客於租金水平及租住期毫無保障,業主隨時可迫遷加租。 而且租客亦無法履行向政府為租約打釐印之責任,業主是否在逃稅下違法出租亦成疑問。 不少租客因簽署相關租約被截水截電、破壞財物而未知自身權益沒有報案,蒙受損失。 劏房租務管制條例2025 以上種種情況反映在現時缺乏監管的情況下,劏房租金水平及加幅單純根隨業主個人意願,並無任何機制制衡、對基層租戶毫無保障。
劏房租務管制條例: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I) 收回住宅或非住宅管有權的申請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今日(6日)舉行記者會,進一步交代落實劏房租務管制修例工作。 運房局於二○二○年四月十六日成立「劏房」租務管制研究工作小組。 自成立以來工作小組舉行多次會議,並委聘獨立學者或機構,就所涉及的社會、經濟和法律課題進行專題研究,並就「劏房」實況及「劏房」租客社經特徵進行調查。 儘管受到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的影響,工作小組成員曾往各區探訪「劏房」租客,並與36個關注團體進行多場網上交流會,以及先後兩次舉辦公眾論壇,收集持份者及公眾人士對在香港實施「劏房」租務管制的意見。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感謝工作小組在主席梁永祥教授的帶領下,就在香港實施「劏房」租務管制的課題進行了全面、深入及專業的研究,並因應社會關注,提前三個月完成研究及向政府提交報告。
劏房租務管制條例: 有關推廣《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IVA 部
估價署定時在以下五個民政事務處當值,就有關《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的租務事宜提供諮詢服務。 調查又發現,不少在新例生效後簽約的租戶,仍疑遭濫收水電費,當中收取每立方米15至19元水費的受訪者達27.9%,只有不足一成劏房戶按水務署帳單繳交水費,聯席引用署方回覆指,如有人收取水費連污水費每立方米12元或以上,已有機會違例。 新例規定業主需向租戶出示繳費單副本,惟有八成受訪者指無收到業主提供水務署帳單,以供計算分攤費用,只有約18%表示有收到帳單。 關注基層住屋聯席於上月7至28日以問卷訪問344位劏房戶,約67%受訪者有與業主簽立書面租約,42%指書面租約無加蓋印花,因為未加蓋印花的租約在民事法律程序中將不獲接納為證據,有關租約不受法律保障。 新例規定業主須單獨承擔按租約徵收的印花稅,卻只有一成的受訪者表示印花稅由業主負責。
劏房租務管制條例: 立法會三讀通過劏房租務管制條例草案
強哥亦有朋友兩年前向水務署舉報業主濫收水費,但因為無法提供水費單據舉證,最終檢控失敗。 劏房租務管制條例 如果租客一直欠租,業主可以申請財物扣押令,即是檢取、扣留及售賣出租物業內的可動產,包括傢俬和電器等,用以償還所欠租金。 如你需要特定的語言支援以查詢有關條例第IVA部的租務事宜,請致電以下「融匯—少數族裔人士支援服務中心」(融匯)的電話翻譯熱線。 運輸及房屋局發言人指,6支區域服務隊本月起透過設立街站及舉辦簡介會等宣傳活動,及其聯繫網络接觸基層市民,至於由樂群社會服務處設立及管理的網上資訊平台預計於今年3月投入服務。
劏房租務管制條例: 香港租務管制
(六)業主須在規管租賃的租期開始後60日內,向估價署提交租賃通知書(表格AR2);如沒有合理辯解而未有遵從有關規定,即屬犯罪。 租賃事務最怕惹上官非,所以無論是租客還是業主,都應該要熟讀香港租務條例,避免誤墮租務陷阱,或者發生租務糾紛時不知所措。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列明所有與租賃事務有關的法例,界定業主和租客各自的權力和義務,以及政府部門的執法權。
劏房租務管制條例: 劏房租管生效9月揭467宗業主違規 估價署將設調查特遣隊
針對劏房戶被業主濫收水電費問題,政府於今年初實施租務管制條例,但實施逾半年仍是「零檢控」,濫收問題仍然嚴重。 大公報記者近日走訪多個劏房戶,發現業主與租客口頭簽約現象仍普遍,不少劏房戶由於議價能力不足,索取水電費單據往往被拒,業主一句「你唔租就搬走,仲有大把人租」,劏房戶只能啞忍。 本會要求政府加快推出向輪候公屋超過 3 年但仍租住私人單位人士發放現金津貼的項目, 並將非長者單身人士包括在受惠對象之內,以切實減輕其經濟負擔,回應基層市民的訴求。
這份契約一般稱為 政府租契 劏房租務管制條例 ,內裡包括對「擁有人」及其所有權繼承人的各種限制。 其中一項常見的限制就是「擁有人」必須遵守政府租契所載的土地使用規限。 假若有人違反有關限制,例如在指定為住宅用物業內進行商業活動,政府即有權重新進入該物業,並收回該物業的佔有權。
劏房租務管制條例: 相關推薦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說,現階段未掌握市場租金數據下設立起始租金,並不可行。 他又表示修例只是第一步,稍後會適時檢討租管成效,有需要會考慮進一步措施。 租務管制措施可以為分間單位租客提供合理及有效保障,特別是在不過度削弱分間單位業主利益和其財產權的情況下,為分間單位租客提供其殷切所需的租住權保障及避免業主在續租時任意加租。 民間監察政府推行租管陣線認為,政府在修例時需先訂立起始租金、後檢討,否則難以保障劏房戶、他們最終難逃貴租命運。 政府的解說是,每個單位的狀況都不一樣,很難一刀切地訂出一個起始租金,如果逐一去制訂,工程可能很大。
劏房租務管制條例: 業主可否在「規管租賃」的租期屆滿前終止租約?
她們一家的水費每立方米繼續收18元,每度電更收取1.8元,與上一份租約相同,懷疑業主濫收水電費,雖然她知道業主有機會違例,但不清楚投訴途徑,又擔心投訴不但未能解決問題,業主更會立即停租,認為新條例仍難保障租戶。 劏房租務管制條例 今次通過的劏房管制租務條例,為租客提供「2+2」共4年的租住權保障。 這即是說,租客可與業主先簽一份2年的租約,2年後租客可選擇再續租2年,業主不可以反對。
立法會以37票贊成、2票棄權,三讀通過劏房租務管制的條例草案,強制規定劏房業主及租客簽訂租約,為租客提供「2+2」共4年租住權保障,並禁止業主向租客濫收水電費。 另外,政府提出將續租租金加幅上限收緊至10%等修正案亦獲通過。 工聯會的麥美娟認為要真正幫助劏房居民,當局必須加快興建公營房屋。 民建聯主席李慧琼指出,當局應訂立政策及目標,達致「告別劏房」。 另外,實政圓桌的田北辰不滿政府未有規管起始租金,劏房業主將可自由訂價,加上當局會為輪候公屋的合資格人士提供津貼,形容業主將「開心死」。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說,政府現階段未掌握劏房市場租金數據就要制訂客觀、公平和合理的機制去決定起始租金,當下並不可行。
劏房租務管制條例: 政府就劏房租務管制將提法案
陳帆又形容通過草案只是第一步,預料新法例明年1月下旬實施,當局會適時檢討成效,有需要時考慮進一步措施。 如你沒有和新業主重新簽訂租賃協議,原有協議上的條款將繼續生效。 對於未能繳交全部或部分租金的租客,租約有時可能包含一項明訂條款,使業主有權在租客不繳交或延遲繳交租金的情況下終止(或「沒收」)租約。 差估署負責條例執行工作,該署新小組會協助公眾認識新條例的規管制度、處理查詢、就租務事宜提供免費諮詢和調解服務、在新法例實施後發布申報的劏房租金資料,以及採取適當執法行動。 至於收取水電費用等公共設施開支,條例規定業主收費時必須向租客提供帳單副本及分攤安排。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若以有4間劏房的單位電費計算,雖然業主可與租客討論攤分電費方式,但4戶合共支付的電費,不能超出電燈公司收取業主的費用,否則有罰則。
劏房租務管制條例: 劏房租管條例本月22日生效 規定每次加租10%封頂
有關的管制措施是由當時的華民政務司署(即現在的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的租務調查處負責執行。 《1921 年租務條例》原訂於 劏房租務管制條例 1922 年 6 月 30 日失效,及後被延至 1926 年 6 月 30 日。 港英政府為保障中國難民和香港居民的住屋利益,在 1921 年至 1926 年、 1938 年至 1941 年香港淪陷、 1945 年至1998年及1952年至2004年多次推出租金管制及居住權保障。 「我也不知道政府還能怎麼做,房東一句要趕你走,我們基層就毫無底氣了,更莫說要想辦法保障自己。」樓女士說,租管條例雖明文保障基層,卻防不住房東暗地裏不簽租約、繼續濫收費用的招數。
劏房租務管制條例: 【租屋要點】劏房租務管制快將實施 業主及租戶有乜要知?
任何人若要提出上訴,必須把審裁處指明格式的通知書填妥,然後把通知書送達有關法律程序中的其他各方,要求他們在通知書指明的日期或按指示的其他日期,在法官席前出席聆訊。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117(3)條,如租客沒有在到期日15天內繳交租金,業主即可沒收租賃權利。 劏房租務管制條例2025 租客可能在幾個月後出現,宣稱業主非法處置或挪用其遺留於該物業內的貴重物品。 你和業主需在租賃協議訂定租金和按金金額、租賃期、以及業主會否提供家具、電器等詳情,也應列明各自的權利和責任。
劏房租務管制條例: 劏房租管|空窗期成租客噩夢 業主拒簽新約 疑藉灰色地帶避規管
公屋聯會總幹事、劏房租務管制研究工作小組成員招國偉表示支持法例通過,並歡迎採納建議,把加租幅度上限由原建議的15%,下調至10%,進一步保障基層居民租住權。 聯盟亦表示,不少租戶的業主拒與租客簽訂書面租約,指出公眾仍普遍使用文具店常見能夠買到的租約範本,甚至只靠口頭租約,沒有書面根據,對於租客及業主雙方的權利保障亦存在風險。 團體建議政府強制定立書面標準租約,並以具體行動加強宣傳其標準租約,包括向地產公司派發範本、簡化租約以提高使用率、與文具店常見的租約印刷商溝通,印刷並發行署方的標準租約。 但新法例起碼令租戶增添法律保障,且政府有資助民間團體協助劏房租戶處理租務問題:「就算租戶不肯出頭,團體也會幫他們出頭。」他相信團體亦會提供租屋與新條例的資訊,甚至收集無良業主名單,改善坊間資訊的透明度。
劏房租務管制條例: 條例第 IVA 部次期租賃租金的計算機(*於2023年10月起提供)
有劏房業主曾向佘慶雲求助,指一對吸毒的母子八個月未曾交租,拖欠逾萬元租金,更盜竊其他租客的財物。 亦有劏房租客經常赤條條地在公共走廊遊蕩,晚上大開收音機,拿着面盆大力敲擊。 除了屋租,強哥與妻子還要額外繳交每月80元水費和500元電費。 劏房租務管制條例 他懷疑自己被濫收水電費,但無奈業主沒有公開總賬單,加上感覺另外兩戶劏房住客想大事化小,故難以收集各戶的收費情況和業主對質。
劏房租務管制條例: 孫東覆葉劉:冇付錢Google置頂 政府認真考慮不買廣告
劏房租務管制研究工作小組成員、公屋聯會總幹事招國偉指出,由於法例規定業主與租客雙方須要簽署書面的標準租約,有關數據有助於日後訂定起始租金的水平,期望一至兩年後,政府可再檢討情況,在有足夠數據下研究起始租金。 《2021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劏房租管條例) 於去年1月22日生效,至今實施近一年,但條例仍存漏洞。 有團體關注劏房戶及租管條例的實施,聯合12個關注團體及街坊組織組成聯盟,發起「要求檢討劏房租管條例」聯合簽名運動,並聯同劏房居民到政府總部提交1,321個簽名及請願,高呼「租管繼續不求變劏房戶無錢團年」。 聯盟指現時劏房居民仍要面對不少問題,包括租金過高、濫收水電費、缺乏書面租約的保障,要求政府檢討並進一步完善條例,加強對劏房戶的保障。 劏房租務管制於今年1月初起生效,規定劏房業主不得濫收水電費,租戶可獲4年租住期保障等。
今次方案不採納起始租金,而當「2+2」的4年租約完結後(即在2年的租期完結後,租客有權續租一次),業主亦能重新擬定新租約,當中的加租幅度不受規管。 不過,若屋宇無建築物圖則或大廈公契,則不納入租管條例保護,包括寮屋、村屋。 此外,雖然天台屋或平台屋都受管制,但並非所有僭建物都受保障,例如後巷或庭園,由於圖則上難清楚介定,故相關的僭建物未必受保障。 條例會涵蓋不同類型的大廈,包括住宅及工廈的劏房,大廈內的板間房、太空艙、閣樓、籠屋、天台屋及平台屋將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