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補充,在判定公屋是否空置時會採取至少十次家訪來配合調查。 房屋局計劃向立法會申請98.4億元撥款,推展第二批1.3萬伙簡約公屋,單位預計造價較年初估算平。 港府目標今個財政年度取得撥款,2027/28年前落成兩期共3萬伙。
- 如公屋/中轉屋住戶在兩年內被扣除的分數累計達16分,其租約/暫准證將被終止。
- 然而,在此事件中三次的家訪次數也與房署蕭姓職員提出的十次最低家訪次數差別較大。
- 若沒有妥當填寫申請表或未能提供有關證明文件和聲明書,或申請被審核為不符合資格,申請表及文件將會被退回,並隨退表夾附解釋信件通知申請者退表的原因,申請個案便告完結。
- 按規定,公屋申請者由提交申請當日至簽訂租約當日,在任何時段都必須符合申請資格。
- 在過去5個年度因入息或資產超標已被取消申請的個案,有5840宗,然而卻高達5750宗申請,最終獲恢復申請。
- 李先生不憤,指信上指明是與新冠肺炎有關,但房署職員仍堅持指他超出限額,要取消其公屋資格。
上訴人須在聆訊日期之前不少於7個工作天向委員會秘書處發出書面通知,述明代表他的人的姓名,以及述明該人是一名大律師、律師或是上訴人以書面授權的人。 聆訊通知書會連同由房委會擬備的個案事實摘要,於聆訊前不少於14日,以掛號郵件方式寄送給上訴人。 然而,在杜先生居住的公屋上訴案例中,由於他從事的工作需要經常出海,兩年間每日在船上工作十小時,有時便在船上煮飯、睡覺而不回公屋居住。 房署建議新方案,供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討論,研究在是否縮短恢復申請的時效至最少6個月;以及只容許申請人要求恢復申請1次。
公屋上訴期: 提出上訴
房屋上訴委員會主席張達明對調查手段是否有章可循時,他一律拒絕發表評論。 按現行規定,倘入息或資產超逾限額,令公屋申請被取消,申請者可於申請取消當日起計6個月至兩年內,提出要求恢復申請,一般2至3個月入可獲接納申請。 在過去5個年度因入息或資產超標已被取消申請的個案,有5840宗,然而卻高達5750宗申請,最終獲恢復申請。 公屋戶主去世或遷出後,單位的租約可無條件地批予在單位內居住亦是認可成員的戶主配偶,配偶可無需通過「全面經濟狀況審查」及「住宅物業權審查」而申請成為該單位的新戶主。 如果家庭成員包括長者,可以在輪候和配屋方面獲得若干程度的優先。 如果以為詳細會晤就是入息審查的最後一環,你便大錯特錯了。
公屋租戶有必要了解詳情,避免觸犯相關行為,下文逐一講解。 公屋上訴期2025 公屋上訴期 上訴委員會(房屋)(下稱「委員會」)是根據《房屋條例》(第283章)第7A條成立的獨立法定組織,負責裁定有關香港房屋委員會(下稱「房委會」)與其租戶之間的終止租契事宜而提出的上訴。 鄭認為,十次的家訪次數已經足夠,當屋邨經理親自調查的時候也會有明確記錄,不會出現調查次數不足的情況。 記者針對收回空置公屋調查手段詢問房署具體政策,房署未能作出明確解釋,惟表明存在既定機制,在深入調查的過程中會「因時制宜,採用不同的策略」。
公屋上訴期: 戶主轉名配偶毋需受審查
若果本身條件許可,公屋住戶可以選擇申請「綠表資格證明書」購買房委會或房協轄下的資助自置居所計劃的單位,包括綠置居計劃、居屋第二市場(即白居二)和房委會的新居屋。 「富戶政策」是公屋住戶資助政策及維護公屋資源的合理分配政策的統稱。 公屋上訴期 在某些原因下,公屋租戶有可能需要調遷到另一個公屋單位,例如家庭成員增加,希望調遷到較大的單位,又或基於特殊原因,租戶需要居住在另一地區。
收到房署通知他不符合資格後,李先生也馬上進行上訴,為了證明這$333只是疫情期間的加班津貼,非常規收入,李先生更特別請上司為他撰寫一封證明,並在4月21日帶同12個月的出糧紀錄親自去到房屋署辦事處。 公屋上訴期2025 申請者及家庭成員須在詳細資格審查面晤中提供齊備資料,以便我們進行審查及核實。 若沒有妥當填寫及╱或簽署申請表及聲明書╱未能提供所需有關證明文件和聲明書╱申請被審核為不符合資格,申請表及文件將會被退回,並夾附退表解釋信,通知申請者退表的原因,申請個案便告完結。
公屋上訴期: 相關新聞
值得留意的是,申請加入上述(1)、(3)至(8)類別人士,整個家庭必須通過「全面經濟狀況審查」及「住宅物業權審查」的規定,以核實資格。 「全面經濟狀況審查」的入息及資產淨值限額,為經修訂後的「富戶政策」所用的水平。 上述第二類人士,即新生嬰兒或18歲以下兒童可獲豁免受審查。 根據規定,公屋申請者由提交申請至簽訂租約當日,均須符合入息及資產資格。 房委會將於申請者獲編配公屋單位前與其會面,進行詳細公屋入息審查。 申請者須填妥申請表,連同所有有關證明文件和聲明書,於三個月內一併寄回或遞交至房屋署申請分組。
房委會對現居公屋租戶亦會進行抽查,有部分公屋戶表示,收匙上樓前後曾被要求接受深入資產審查,工作入息不穩定的一族,要更加睇緊。 房委會會發約見信予申請人,告知詳細資格審查面晤日期時間。 公屋上訴期 會面當日,申請人必須攜同所需文件及適用之聲明書,由主任核對。
公屋上訴期: 資格入息審查程序
主要視乎配房情況,如果為特快配屋,單位一直空置,收匙的速度或較快。 相反,如為市區等熱門選址,處理原租戶遷出都需要時間,快則數個月,慢則半年不等。 承租人可由專人或以郵件方式將上訴信送交上訴委員會(房屋)(地址:香港九龍何文田佛光街33號)。 上訴一方又指,上訴人是否領袖角色確有爭辯之處,事實上案中部分場合亦只有劉及張兩人,上訴人並不在場。 法官霍兆剛則認為上訴一方說法不着邊際,法官林文瀚則質疑上訴人預先購買物品處理屍體。
公屋上訴期: 公屋住戶資助政策及維護公屋資源的合理分配政策(「富戶政策」)
如使用「公屋申請電子服務」的「公屋申請填表易」,請於遞交公屋申請前參閱「公屋申請電子服務」內的「公屋申請電子服務」使用手冊及請將填妥的申請表列印,並在該申請表內簽署。 公屋上訴期2025 如選擇郵遞,務必貼上足夠郵資,申請分組不會接收郵資不足的郵件。 如郵件上沒有註明回郵地址,郵政署會按照既定程序處理無法派遞的郵件。 若戶主因健康欠佳、離港等理由未能親身提出上訴,上訴委員會主席會考慮准許名列於租約內的家庭成員代表戶主提出上訴。 公屋上訴期 公屋上訴期 上訴委員會會就租戶因終止租約而提出的上訴安排聆訊並作出裁決。 有一點要留意,按扣分制被扣的分數,由觸犯有關不當行為當日起計有效兩年。
公屋上訴期: 公屋住戶資助政策及維護公屋資源的合理分配政策(「富戶政策」) 常見問題
按現行公屋編配政策,合資格的公屋申請者共有三次(每次一個)編配公屋機會。 房屋署會就申請者的優先次序、家庭人數及公屋選區,配合輪候到達編配階段時的公屋資源,以電腦隨機方式依次序辦理公屋編配,申請者一般不可要求指定入住地區、樓齡、面積、層數或單位類別等。 調查階段 申請表到達調查階段時,房屋署會按申請的次序約見申請者,進行配屋資格審查。 申請者出席面晤時,必須齊備夾附於約見信中所列的文件及需注意的重要事項,以便房屋署進行審查及核實。 房屋署會於集齊文件後約兩個月內通知申請者是否符合編配資格,申請的合格或取消日期以房屋署完成審核當日為準。
公屋上訴期: 「家庭小寵物」的定義
香港房屋委員會(下稱「房委會」)自1987年4月1日起實施的「公屋住戶資助政策」和在1996年4月通過實施的「維護公屋資源的合理分配政策」,一般統稱為「富戶政策」。 面對持續上升的公屋需求,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下稱「小組委員會」)認為在努力增加公屋供應的同時,有必要同步檢視如何更好地運用公屋資源,確保公屋資源能更聚焦地分配給較有迫切住屋需要的人士。 凡租契已根據房屋條例第19(1)(a)或(aa)條終止,或凡遷出通知書已根據房屋條例第19(1)(b)條發出,承租人可在終止租契通知書完成送達之日或遷出通知書發出之日之後不遲於15天內向委員會提出上訴。 委員會主席如信納該承租人因健康欠佳、不在或委員會主席認為足夠的其他因由而未能提出上訴,則可准許一名根據有關租契獲授權佔用有關單位的人代承租人提出上訴。
公屋上訴期: 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明文件正副本
面對持續上升的公屋需求,房委會認為在增加公屋供應的同時,有必要同步檢視如何更好地運用公屋資源,確保公屋資源分配給較有迫切住屋需要的人士。 免責聲明:本網頁刊載的所有投資技巧及分析,僅供參考用途。 讀者作出任何投資決定前,要自行判斷及審慎處理,更要自行掌握市場最新變化。 若不幸招致任何損失,概與本網頁及相關作者與受訪者無關,本網頁概不負責 。 至於中轉屋住戶,遷往公屋時(例如透過公屋輪候冊),其在中轉屋單位的被扣分數,亦會轉移到新居單位的戶籍上。
公屋上訴期: 人士家庭需受公屋入息審查
為公平分配公共房屋資源,公屋單位會以電腦隨機方式,按申請者的家庭人數、公屋選區及單位編配標準;並配合輪候到達編配階段時的資源編配。 若在聆訊當日出現惡劣天氣(如香港天文台發出熱帶氣旋警告信號或暴雨警告信號),委員會會按照有關通告(颱風及暴雨警告的安排)所載安排處理當日的聆訊。 香港房屋政策評議會主席鄭請發認為,在屋邨管理和濫用調查中涉及外判商的參與,假如外判商沒有依據規則行事,則可能帶來問題。 當記者問及房署職員有無具體調查規定時,房署職員表示,沒有固定標準抑或明文規定,視乎具體個案情況而定。 然而,在此事件中三次的家訪次數也與房署蕭姓職員提出的十次最低家訪次數差別較大。 公屋上訴期2025 在上訴過程中,朱女士的女兒詢問如何依據水電錶標準,判定波動幅度是否在合理情況之內,房署職員表示未有攜帶相關文件而不作回應。
公屋上訴期: 油塘地盤燒焊工人6米高墮地重傷 情況危殆
在兩年有效期內,有關被扣分數不會因租戶轉換戶主或刪減家庭成員戶籍等情況而提早撤銷。 如租戶在分數有效期間因受重建等情況影響而調遷單位,其在原居單位的被扣分數,會轉移到新居單位的戶籍上。 未納入「富戶政策」申報週期的租戶,須填報「居住情況及擁有香港住宅物業詳情申報表」。 已納入「富戶政策」申報週期而須申報入息、資產及是否擁有香港住宅物業的租戶,只須填報「居住情況申報表」。
但現時房署只依賴「三個月經常持續居住」的概念,來判定公屋是否空置需要回收,令去了長時間旅行,甚至長期在外工作的住戶同樣被迫遷出,引來不滿。 房署職員則回應不一,部份指會家訪十次才決定公屋是否有空置情況;有的指沒有明文規定,會視乎情況而定。 數字最能說明事實,房屋署同事在打擊濫用公屋的工作也顯示出實質成效。 儘管疫情嚴峻影響部分調查工作,分組依然能夠在上年度查核了逾13,000宗個案,包括住用情況和入息及資產申報。 房署建議會以郵遞發信予所有目標申請者,要求他們申報最新家庭入息及資產狀況,以至邀請申請家庭提交證明文件供查核,申請者也可按意願表明撤銷申請。
在2020/21和2021/22年度,因上述原因而收回的單位,每年平均約1,300個。 房屋政策評議會理事周永勤指出,公屋住戶多為低收入群體,工作時間亦不穩定,又經常面臨子女外出、前往內地工作等情況,才以致有時五至六人單位僅四人居住。 居民不僅要面對生活迫人,更要為房署的調查而擔驚受怕,他質疑此舉是擾民之策。 公屋上訴期2025 朱梅葉女士是九龍竹園南村一間公屋的承租人,由於她患上認知障礙症(一般又稱腦退化症),加上行動不便,需在廣州居住治病,待病情轉好後再返港居住。
公屋上訴期: 扣分制分數有效期兩年
3名法官聽取陳詞後,拒絕批出上訴許可申請,押後頒布判決理由。 2016年荃灣工廈單位發生石棺藏屍案,案中3名被告中,唯一被裁定謀殺罪成的曾祥欣,今(8日)向終審法院提出逾時上訴許可。 上訴方陳詞指,上訴庭裁決時未有援引某些被告及證人的證供謄本,又指是次上訴的重點在於上訴人應否與案中另外兩名謀殺罪脫的被告裁決一致。 以往以電腦程式搶票,警方依妨害電腦使用罪移送,檢方常不起訴;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今年6月2日施行,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用電腦或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最重判刑3年。 公屋上訴期 有網友認為「誰有理,說不清」,但應以學生為出發點,也有網友認為「校長對學生很用心、很積極」,應先調查清楚再私下勸解較為妥善。
答:公屋申請由遞交表格開始,直到最後的配房程序,整個申請流程共有7個階段。 如申請因不符合資格而不被接納,申請人可在符合一切申請資格後,重新遞交申請表。 若果住戶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觸犯《房屋條例》,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或因忽略提供資產申報表指明的詳情而觸犯條例,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2.5萬元及監禁3個月。 房屋署亦會向住戶追回因資料不正確而少付的租金,甚至收回他們現居的公屋單位。 在删減家庭成員方面,倘家庭狀況因出生、死亡或其他情由而有所改變時,須立即通知房委會。 任何家庭成員如自願退出公屋戶籍,可用書面提出删除戶籍要求。
倘他們申報符合申請公屋資格,房署會再隨機抽選適當比例,要求他們提供證明供查核。 目標申請者是指申請公屋當日起計,已輪候公屋逾2.5年但在一年內尚未到達詳細資格審查階段者。 按規定,公屋申請者由提交申請當日至簽訂租約當日,在任何時段都必須符合申請資格。 現時房署做法,會為輪候5年以上「配額及記分制」下的一人申請者,加設資格審查,確保申請者符合公屋輪候資格。
如公屋/中轉屋住戶在兩年內被扣除的分數累計達16分,其租約/暫准證將被終止。 公屋上訴期 上訴一方續指,劉及張均在各自的證供上表示知悉哥羅芳的作用。 上訴一方於盤問下的供詞,則未能清晰顯示他於2016年2月購買哥羅芳時已得悉其作用,或是於2016年3月4日案發當日已知悉,還是在審訊時相關醫生作供後才得知。 房署職員蕭先生指出,標準確切存在,但細節不便公眾查詢,更稱按一般依據經驗足以判斷公屋是否空置。
公屋上訴期: 租戶可就扣分提出上訴
由2021至22年度至今年7月底,完成上訴程序及收回的單位有約400個。 (b) 房屋署會登記初步審批合格的申請,並將印有申請編號的藍卡寄給申請者。 公屋上訴期2025 如申請者在遞交申請表和全部所需文件 3個月仍未收到藍卡,可書面或親身到申請分組詢問處查詢。 不過房署建議小組議決是否一刀切取消相關豁免,所有原先獲豁免的申請家庭,是否需受凍結期限制,包括半年或1年後才把其申請放到輪候冊中。 當時的主任就建議李先生再補交資料副本,李先生一早有準備,於是就在當日即時補交。 但去到第二天,即6月2日,李先生又再收到房署的回覆,指他未有按指示於限期內提交文件上訴,當時李先生認為自己前一天已補交,因此未有理會。
若租戶嚴重違反租約濫用公屋,房屋署將不予警告,終止其租約。 因違反租約條款而被終止公屋租約的前租戶及其18歲或以上的家庭成員,由終止租約日期起兩年內,不合資格申請公屋。 日後亦不會獲編配至地理位置、樓齡和樓層比其之前較佳的單位。 上訴聆訊中房署職員表示,在採取了三次的家訪調查後發現住戶均不在家,提出警告後雖再探訪發現已有人居住,但由於其兒子並非經常居住,故亦屬違反了相關租約規定。 在上訴聆訊中,曾小姐認為房署宣傳不足,自己不知道出國留學而丟空公屋,需要通知當局。
賴清美則強調,不同學校,不同老師,針對同一個人連署,縣府教育處應該要秉公處理,讓真相水落石出。 女校長則澄清表示「就連署部分有認知差異」,並非事實,因為教育界「行政大逃亡」,才會主任組長頻頻換人。 公屋上訴期 她指出,有的同事也不知道連署的事, 染髮的事情都是基於教育跟學生引導,學生不了解,孩子在學習階段,應以專注在學習活動,乾淨整潔就好,這是做正向行為的表現。
公屋上訴期: 輪候期間 / 收匙前後有機會抽查
若申請者符合資格,便會收到特快公屋編配計劃的邀請函,屆時可別錯過這個能提早獲編配公屋單位的機會。 公屋上訴期 若果租戶不滿扣分,可提出投訴或上訴,並會先由有關的房屋事務經理處理。 如投訴人/上訴人不滿房屋事務經理的決定,其個案便會交由有關的高級房屋事務經理處理。 倘若作出投訴/上訴仍未能解決有關問題,該個案將會進一步提交予區域物業管理總經理處理。 公屋收回|去年,公屋因違規而被收回的宗數大升,問題引起社會關注。 公屋上訴期 公屋上訴期 現時公屋遭收回主要有3個原因,而綜合房屋署資料,常見濫用公屋或嚴重違約行為有8種,涉及被扣分的行為有28種。
另外又要求小組討論,建議應否在接獲恢復申請要求的1年內,才隨機處理恢復申請要求。 李先生不憤,指信上指明是與新冠肺炎有關,但房署職員仍堅持指他超出限額,要取消其公屋資格。 李先生無奈表示「我唔係多你三千幾三萬幾,同埋唔係個個月有,我係因為疫情公司人手不足,我去填補空缺,自己都中埋新冠肺炎,等咗10年,換嚟呢個結果」感到非常無助。 原以為終於可以上樓,李先生沒想到突然接到一個壞消息,指他們的家庭總收入超出了限額,不符合入住公屋資格。 公屋上訴期 公屋上訴期 現時二人家庭的入息限額是每月$19,550,而李先生就超出了$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