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經接管人評估認為有利於維護保戶基本權益或金 融穩定等必要,得由接管人研擬過渡保險機制方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執 行。 接管人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辦理而持有受接管保險業已發行有表 決權股份者,不適用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 法院受理接管人依本法規定之重整聲請時,得逕依主管機關所提出之財務 業務檢查報告及意見於三十日內為裁定。 依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於保險業重整時,有優先受償權,並免為重整債權 之申報。 接管人依本法聲請重整之保險業,不以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為限 ,且其重整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公司法有關重整之規定。
- 依第五項規定應專設帳簿之資產,如要保人以保險契約委任保險業全權決 定運用標的,且將該資產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之有價證券者,應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 在新制度之下,所有於緊接新制度開始實施前已持有自律規管機構的有效登記的現有保險代理商的負責人及保險經紀的行政總裁,在過渡期內會被視作其保險代理機構或保險經紀公司的負責人。
- 保險業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或代表人擔任董事、監察人、行使表決 權、指派人員獲聘為經理人、與第三人之約定、協議或授權,無效。
- 債權人依清理程序已受清償者,其債權未能受清償之部分,對該保險業之請求權視為消滅 。
(七)令其對負責人之報酬酌予降低,降低後之報酬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 本適足率列入資本顯著不足等級前十二個月內對該負責人支給平均 報酬之百分之七十。 (一)令其或其負責人限期提出增資、其他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 屆期未 提出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或未依計畫確實執行者,得採取 次一資本適足率等級之監理措施。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 ♦ 相關行政函釋
前項第一款之保險業,不得對負責人發放報酬以外之給付。 保險人依前條規定,或因要保人請求,得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2025 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應以訂原約時之條件,訂立同類保險契約為計算標 準。
- 四、法令遵循單位應建立法令遵循風險警訊之獨立通報、評估及處理因應 機制。
- 十三、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機制及相關法令之遵循管理,包括辨識、衡量 、監控洗錢及資恐風險之管理機制。
- 有經濟上之困難,未能一次繳納保險費、滯納金或應自行負擔之費用者,得向保險人申請分期繳納,或依第九十九條之規定申請貸款或補助;保險人並應主動協助之,必要時應會同社政單位或委託民間相關專業團體,尋求社會資源協助。
- 依保險法第五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保險契約時,如契約中約定事項顯有失公平者,該部分之約定無 效,下列何者非無效事由?
前項一百二十日之期間,法院得以裁定延長之,每次延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法院應裁定駁回重整之聲請:
一、聲請書狀所記載事項有虛偽不實者。 法院依前項第二款於裁定駁回時,其合於破產規定者,法院得依職權宣告
破產。 依前項規定監管、接管、停業清理或解散者,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機構或具有專業經驗人員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其有涉及安定基金補償事項時,並應通知安定基金配合辦理。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其申請核准應具備之文件、程序、運用或投資之範圍、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 保險業因無法健全經營而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時 法律賦予機關得對負責人為禁止財產移轉、交付等保全措施 且不以該負責人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為要件(台灣)
三、當地法令未明確規定,於與當地主管機關溝通並確認後,報經主管機 關備查者,得兼任無職務衝突之其他職務。 二、參加主管機關認定機構所舉辦三十小時以上課程,並經考試及格且取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2025 得結業證書。 三、國外分公司法令遵循主管係自當地聘任者,依董(理)事會通過之評 估辦法自行評估,或經當地主管機關審查認可,足證其已具備熟知當 地法令規定之相關能力。 各單位應擬訂法令遵循手冊,報經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核可後,轉報總經 理核定實施。 法令遵循手冊至少應包括: 一、各項業務應採行之法令遵循程序。
二、協助保險契約義務之確定或履行而受保險業委託之法人。 三、辦理爭議處理、車禍受害人補償業務而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保險事 務財團法人。 前項書面同意方式、第一款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主管機關訂定 辦法管理之。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 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97.01.03)
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二項第三款與受接管保險業合併時,除適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 用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規定外,解散或合併之通知得以公告方式辦理之, 免依公司法第三百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財產保險業應承保住宅地震危險,以主管機關建立之危險分散機制為之。 前項危險分散機制,應成立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負責管理,就超過 財產保險業共保承擔限額部分,由該基金承擔、向國內、外為再保險、以 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為之或由政府承受。 前二項有關危險分散機制之承擔限額、保險金額、保險費率、各種準備金 之提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 法規異動
因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所保危險所生之損失 。 危險增加如有左列情形之一時,不適用第五十九條之規定: 一、損害之發生不影響保險人之負擔者。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2025 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 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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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類、第三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按月向其投保單位繳納,投保單位應於次月底前,負責彙繳保險人。 各級政府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未依修正前之第二十九條規定將所應負擔之保險費撥付保險人者,須即向保險人提出還款計畫,其還款期限不得逾八年,保險人並應依修正前之第三十條規定向其徵收利息。 六、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一目之被保險人所應付之保險費,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補助;眷屬之保險費自付百分之三十,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補助百分之七十。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 壽照11-12月最新考題.pdf – 保險法規 題號 答案 題目 1 有關保險利益原則敘述何者正確? A…
已受領保險給付者,應返還保險人所支付之醫療費用。 二、慢性病房:三十日以內,百分之五;逾三十日至第九十日,百分之十;逾九十日至第一百八十日,百分之二十;逾一百八十日起,百分之三十。 前項自付差額之特殊材料品項,應由其許可證持有者向保險人申請,經保險人同意後,併同其實施日期,提健保會討論,報主管機關核定公告。 本保險給付之特殊材料,保險人得訂定給付上限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得收取差額之上限;屬於同功能類別之特殊材料,保險人得支付同一價格。 前項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訂定,保險人得先辦理醫療科技評估,並應考量人體健康、醫療倫理、醫療成本效益及本保險財務;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訂定,亦同。 前二項標準之擬訂,應依被保險人之醫療需求及醫療給付品質為之;其會議內容實錄及代表利益之自我揭露等相關資訊應予公開。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 ♦ 相關法條
二、以最近一次精算意見書為基準,各種準備金提列之金額符合相關法定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2025 要求且具適足性。 保險業經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者,不適用前條第一項查核頻率之規 定。 外國保險業在台分公司、再保險業及保險合作社不適用本條規定。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者,其經營權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均由接管人 行使之。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 ♦ 相關判例裁判
第一百三十八條(保險業營業範圍之限制) 財產保險業經營財產保險,人身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同一保險業不得兼營財產保險及人 身保險業務。 但財產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 財產保險業依前項但書規定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應具備之條件、業務範圍、申請 核准應檢附之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其他與保險有關業務者,不 在此限。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 保險業辦理前項與保險有關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須經中央銀行之許可。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 保險中介人之過渡安排
但以上限費率計收保險費,無法與當年度協議訂定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達成平衡時,應重新協議訂定醫療給付費用總額。 保險人得製發具電子資料處理功能之全民健康保險憑證(以下稱健保卡),以存取及傳送保險對象資料。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2025 但不得存放非供醫療使用目的及與保險對象接受本保險醫療服務無關之內容。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 保險學及保險法規題庫下載題庫
以被保險人終身為期,不附生存條件之死亡保險契約,或契約訂定於若干年後給付保險金額或年金者,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而有不交付時,於前條第五項所定之期限屆滿後,保險人僅得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 但保險合作社除其經營之業務,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主管機關外,其社務以合作社之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 保險對象違反第十一條規定參加本保險者,除追繳短繳之保險費外,並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2025 扣費義務人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扣繳保險對象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者,保險人得限期令其補繳外,並按應扣繳之金額處一倍之罰鍰;未於限期內補繳者,處三倍之罰鍰。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 法規資訊中央歷史法規
第一項及第二項共同擬訂之程序與代表名額、產生方式、任期、利益之揭露及資訊公開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類第一目至第三目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逾其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時,應按其差額及前條比率計算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併同其依第二十七條規定應負擔之保險費,按月繳納。 (二)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依前條規定之所得,如於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投保金額通知保險人;如於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保險人,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生效。 前項健保卡之換發及補發,保險人得酌收工本費;其製發、換發、補發、得存取及傳送之資料內容與其運用、使用管理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保險人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 政府依法令規定應編列本保險相關預算之負擔不足每年度保險經費扣除法定收入後金額之百分之三十六部分,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補之。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 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100.11.02)
保險業於出席被投資公司股東會前,應將行使表決權之評估分析作業作成說明,並應於各 該次股東會後,將行使表決權之書面紀錄,提報董事會。 保險業及其從屬公司,不得擔任被投資公司之委託書徵求人或委託他人擔任委託書徵求人 。 第一百四十五條(責任準備金之提存) 保險業於營業年度屆滿時,應分別保險種類,計算其應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記載於特設之 帳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