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市場轉入加息周期,或者市況低迷、借款人因為財政或其他原因而斷供時,銀行有權將物業收回,將單位改為放售、放租等以補償損失。 不过自此以后,政府可以不用再像以前一样预留土地来建丁屋,因而还是有其进步意义的。 (2)传统权益是指1898年之前,也就是新界被转让给英国之前新界原居民所保有的权利。 以孫子角度來舉例:如果爸爸早就過世,現在爺爺或奶奶過世,孫子就可以代位繼承爺奶的部分財產;但如果是爸爸跟爺爺或奶奶同時過世,那麼孫子只能繼承爸爸遺產(跟媽媽一起均分),但爺爺奶奶那邊就沒得分了。 丁權法例2025 但如買入很短時間便賣出的話(轉名當是一樁買賣),稅局可能會質疑當日買入的用途是為投機用,就算一直是住在居所中。
- 《香港01》的報導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指出沒有法律文件清楚列明《基本法》所提及的「傳統權益」將「丁權」和「丁屋」包括在內。
- 他批評現時丁屋政策很荒謬,包括建屋5年後可免補地價轉售,質問為何新界原居民可被優待,其他市民要向他們付錢才有地方居住,甚至居於籠屋等地方,若政府繼續執行政策是不合理。
- 與國防、外交及其他在香港自治範圍以外的事務有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性法律,須先得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納入《基本法》附件三,並由行政長官直接公布或進行本地立法,在香港施行。
- 判詞解釋,《基本法》列明的「五十年不變」,其中一項要素就是「香港現行社會、經濟制度不變」,基本法第40條就是保障特定階層人士現有權利,以達致這項原則。
- 法官周家明在2019年4月13日颁下判词,裁定涉及政府用地的私人协约方式,或以换地方式批出的丁权违宪,但暂缓执行判决6个月。
- 2014年,古天樂、劉青雲主演的電影《竊聽風雲3》,即以丁權問題為主軸,描述利益相關者的明爭暗鬥。
不過,在基本法起草委員兼鄉議局主席劉皇發爭取下,一條寫法含混的條文終被寫進《基本法》之中——《基本法》第40條列明,「『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 對於何謂「傳統權益」,以至丁權是否一種「傳統權益」,已不能從條文字面上得到解釋,但據基本法諮詢委員會成員李永達回憶,諮委和草委裏的民主派人士,均不同意將丁權視為傳統權益。 此外,由於丁權與《基本法》第25條「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看似有所衝突,因此九七後不時引起爭議,「長洲覆核王」郭卓堅便是據之申請司法覆核,並獲法庭受理。 郭卓堅能否勝訴,端視乎法庭如何看待「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的定義。 丁權法例2025 當然,該案法官清楚表明,該行政決定並不改變涉案人士透過虛假陳述騙取丁屋審批的事實,但不得不承認的是出讓丁權始終不受規限。 丁權政策司法覆核案今天裁決,裁判結果確立本港原居民在私人地上建屋,為其傳統合法權益。
丁權法例: 私人協約批地和換地亦屬合憲
如此看來,港府以「丁屋」安撫新界原居民的反抗聲音,並將以「丁屋」名義興建的房屋設下多種限制,目的是為了防止日後在新界收地賠償時帶來進一步的損失[14]。 將「丁屋」發展限制在「村界」內,最終使「村界」內地土不足興建新房屋,行使「丁屋」的權力亦會自然消亡。 「新界小型屋宇政策」並不能將新界原居民原本享有的建屋權完全恢複,例如女性原居民無法參與發展、屋宇規格受法例限制、興建屋宇的地點受港府的規劃限制。 雖然「丁屋」政策對新界原居民的發展土地權力有所規限,但土地發展的經濟利益已經足夠安撫新界原居民的不滿情緒,並且解決了自一九二三年反抗「補價升糧」行動以來,港府和新界原居民就土地經濟利益上的矛盾。
然而,近年特區政府施政不善,無力解決市民最根本的居住需要,加上樓價飆升,令「磚頭教」信仰破滅,新界原居民群體在香港市民中被抽出來,針對討論其特點,造成社會對立和分裂。 根據本土研究社研究,其中包括32公頃、每塊逾5000平方呎以上的整地,有潛力發展為公營房屋或社福設施。 不過,今次政府與鄉議局上訴得直,932公頃的「閒置政府丁地」將獲解凍允以申建丁屋;另有團體估計,為應付持續增長的丁屋申請量,未來政府可能預留更多土地,其中包括鄉村拓展區計劃的土地。 可以說,在土地問題水深火熱的當下,纏繞香港逾40年的丁屋問題再不解決,後患無窮。 此外,有關的銀行和僱員不會因根據上文 至 項所述的證明書/授權書行事而招致任何民事法律責任。 本部分簡單介紹,當局通過《 2005 丁權法例 年收入 (取消遺產稅) 條例》,在《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 (香港法例第 10 章)加入有關擅自處理遺產的條文。
丁權法例: 丁權法例: 丁權案郭卓堅政府鄉議局齊上訴 政府指丁屋權益回歸前均受保障
法官認為《基本法》第40條是一條特定的條款,處理新界原居民權益的此特殊議題。 而,《基本法》第25條則為一般性的條款,而特定的條款會凌駕於一般性條款。 黃肇鴻認為,上訴庭法官在處理法例上存在的潛在衝突時選擇了第40條優先,即作為一個越過其他條文的具有優先權的條文。
- 本土研究社分析,問題源自小型屋宇政策的漏洞,當中可以分為「先天性缺陷」和後天過於寬鬆的行政措施。
- 地政總署資料顯示,2012年至2017年平均每年落成971間丁屋,同期補地價轉售462間丁屋。
- 2019年4月,高等法院裁決原居民在私人土地申建丁屋屬《基本法》第40條保障的合法傳統權益,但以私人協約或換地方式申建丁屋不合法。
- 可以說,在土地問題水深火熱的當下,纏繞香港逾40年的丁屋問題再不解決,後患無窮。
- (2)传统权益是指1898年之前,也就是新界被转让给英国之前新界原居民所保有的权利。
- 到2021年1月13日,乡议局最后上诉得直,法庭裁定“私人协约及换地”起丁屋并不违宪,推翻原审法官2019年的裁定。
丁權擁有人在申請建丁屋前,要作出法定聲明,聲明在申請期間,並沒與他人達成出售丁權協議,或具有該意圖。 若以建屋牌照方式批若在滿意紙發出五年內轉讓,須要補地價;若在滿意紙發出五年後轉讓,毋須補地價。 樓價高企令丁屋買賣轉旺,雖然大多數丁屋是現成購買,但常見的丁權、套丁,飛丁,以至丁屋轉讓問題,買家須要先了解清楚,才能認清權益。 丁屋政策於1972年開始實施,新界原居民年滿18歲後可建丁屋自住,但丁權不能買賣。 不過,有人貪求低價買地建屋,不惜在黑市買丁權,但買家其實毫無保障,更可能因此鋃鐺入獄。
丁權法例: 香港樓契詳解
不過,由於現時政府大力發展新界,需要土地持有人合作,包括新界鄉紳,因此政府或不會立即處理丁屋問題。 因此,他認為,法庭對歧視問題的「技術性處理方式」沒能就丁屋政策是否涉及歧視的問題為社會提供討論空間。 高等法院法官裁定,原居民在自己擁有的土地上,以「免費建屋牌照」建丁屋屬合憲,但「私人協約批地」和「換地」方式,沒有可追溯的歷史,不屬《基本法》第40條保障的傳統合法權益。 終院法官在判辭指,《基本法》第40條中,「合法」一詞,是指地政總署行使審批丁屋的酌情權。 若這種酌情權被合法行使,申請人在丁屋政策下的相關權益便屬合法。 就《基本法》第25 條列明: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惟丁屋政策中帶有歧視性質。
當普通市民在嘆息收入增幅未能追趕樓價增幅,另一邊廂男性新界原居民擁有特權,可免補地價在農地興建房屋。 即使丁權帶有歧視性質,仍屬於新界原居民傳統權益的一部份,並獲《基本法》所保障,沒有違憲。 丁權法例2025 丁權法例 丁權法例 如果容許以《基本法》第25條、第39條等保障香港居民平等的條文挑戰,將破壞第《基本法》40條的立法原意。
丁權法例: 【01倡議】《基本法》詮釋爭議 丁權是否「合法傳統權益」?
換言之,終院裁定丁權在《基本法》上的合法性,另外就「私人協約批地」和「換地」方式,亦維持上訴庭認為屬合憲的決定。 最先,新界人的土地明明是屬於自己的,一下子被英國人不合法地全部拿走,再「租給」新界人。 新界在租借之前已形成了一整套成熟的鄉村治理模式,通常以自己的傳統習俗和大清律例管理。 目前實施的法律包括:《基本法》、《基本法》附件三載列的其他中國法律、香港主權移交前的原有法律(包括普通法和衡平法)、香港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
丁權法例: 丁權覆核|終院裁定丁屋權利不完美但合憲 政策或仍可改變
《香港01》反復強調,香港不缺土地,而缺敢於打破現有利益分配格局、有決心重新分配土地資源的政府——這一點尤其體現在丁屋政策上。 如上文提到的932公頃「鄉村市規劃發展區」,儘管這些土地遍及全港,未必能夠直接用於發展大型社區,但其中不乏大塊完整土地有發展為公營房屋或福利設施的潛力,其它分散的小塊土地也可用於靈活規劃土地用途及鄉郊發展。 但今次裁決結果意味著該地需維持「閒置政府丁地」的用途,不僅不能惠及全港市民,更為政府規劃新界土地發展平添掣肘。 丁權法例 他翻查港英政府解密文件發現,早在上世紀九十年代訂立《香港人權法案條例》、試圖為回歸後的香港人權問題設立安全網時,英方就曾督促港英政府核查是否有政策涉嫌歧視。 丁權法例2025 丁權法例 這是有意製造的矛盾,還是部份新界原居民過於跋扈造成的不良後遺症?
丁權法例: 丁權法例: 新界原居民
按揭比較 不過這做法有利也有弊,由於物業業權已轉移,只是處於待辦狀態,而原先一方無權轉按或加按。 此時,原先一方只能默默地繼續供舊按揭,銀行亦不會call loan。 地 政 總 署 發 出 的 同 意 書 可 顯 示 土 地 已 補 地 價 。 丁權法例2025 50歲的許志永曾任教北京郵電大學,創辦公益性民間組織「陽光憲政社會科學研究中心」(後改名北京公盟諮詢有限責任公司)關注打工子弟學校的生存和法律保障,為新公民運動倡導者。 據維權網消息,許志永、丁家喜提出上訴,由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但周五上午卻在山東臨沭縣人民法院第三審判庭直接宣判,兩人上訴遭駁回。 許志永須服刑至2034年2月,丁家喜則須服刑至2032年3月21日。
丁權法例: 政府指丁權屬傳統權益
用第一種方式興建丁屋的私人農地,一般位於「鄉村式規劃發展區」中的「認可鄉村範圍」。 用「私人協約」方式購地(第二種方式)興建的丁屋,一般位於所謂「鄉村式規劃發展區」中的「鄉村擴展區」,現在面積約70公頃。 丁權法例 然而,解決問題的第一步是先理解問題,重新認識新界歷史發展的軌跡,有助我們理解何以特區政府對「丁權」束手無策。 治亂局要用重典,政府必須加強監管新界丁權的使用,尤其須嚴懲套丁行為。
丁權法例: 丁權法例: 基本法第四十條包含「丁權」嗎?
比如在擁有游行集會自由的地方,要事先申請(在香港是申請「不反對通知書」),要求事先申請顯然不構成「香港沒有遊行自由」。 丁權法例2025 這是因爲新界地廣人稀,是一個農業社會,絕大部分人都有私田,他們在農田上建房,幾乎是不受限制的,只需要事先向政府申請。 1970年,港督戴麟趾委任馮秉芬成立中文問題研究委員會,並擔任主席,以研究公事上使用中文。 丁權法例2025 丁權法例 當時委員會在公佈的第三份報告書中,建議所有既有及將來的條例草案和條例,均以中英文頒布。 丁權法例2025 而憲制性文件,就以英國皇室特權立法的《英皇制诰》和《皇室訓令》為準。
丁權法例: 政府對歧視問題模糊處理
發展商購買丁權發展新界土地,早已不是新聞,但參與套丁各方的法律權責從來都是含糊不清的,更往往只被稱為「風險」。 Wah Hing一案重新確認了套丁協議違法,訂約各方一旦有合約爭議,是不能在法庭解決的。 然而,在發展商能夠倚賴信託聲明或歸復信託的範圍內,就發展商暗地擁有的土地,其擁有權仍受法律保護。
丁權法例: 丁權法例: 政府鄉議局上訴得直 私人協約及換地建丁屋裁定合憲
余亦指,即使要追溯歷史,在英國租借新界時,亦只可由男性建屋,女性和非村民獲地建屋屬異常。 代表郭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早前陳詞指,《基本法》第25 條列明: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而《基本法》第 39 條則列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公約條文強調法律禁止任何歧視。 政府計劃先在沙田排頭村、上禾輋村,及元朗蝦尾新村進行試驗,興建高達20層的多層丁屋,預料可提供2000個丁屋單位,希望可解決積壓的申請個案,不過建議後來不了了之[6]。 法律改革委員會負責研究由律政司司長或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提出的課題,並擬備報告書。 丁權法例 委員會目前研究的專題計有:私隱權、出任陪審員的準則、預前指示、刑事法律程序中的證據及訴訟結果的收費。 根據《中英聯合聲明》,香港的憲制性文件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這個判詞意義就帶出了一個觀點,就是在「集體官批」的「農地」上,放置一些「可以移動」「非永久性」的建築物就不是違規。 丁權法例 結果也導致不少這類農地可合法地擺放貨櫃;而近年流行的露營車,因可以移動的關係,已變相可放置在農地上的建築物了。 基本上,已登記住用及非住用的「寮屋」都不可重建,但在政府土地上已登記的寮屋,在寮屋管制處批准、且修葺用途、位置、尺寸及用途也需跟當初紀錄冊相同,只是石棉則可由其他臨時物料所取代。 至於在批租農地上的寮屋,還要額外得到農地註冊權人才可以進行修葺。
在 年度地政總署開支預算,只有113名全職人員負責契約執管契約條款工作,但當中除了有關丁屋,還有私人農地違契搭建物及工業大廈違反契約的執行契約條款工作。 另外,坊間也質疑,政府與鄉事關係緊密,可能影響地政處在處理丁屋申請上的獨立性和公正性,導致政府部門難以深入調查疑似套丁個案。 小型屋宇政策(丁屋政策)原本是為「新界發展計劃」而設的「過渡性措施」,容許合資格原居民以免補地價興建私人住所。 但政策面世以來,衍生不法「套丁」行為,被指在幫商家和鄉紳「印銀紙」。 本土研究社成員夏淳權早前帶領《香港01》記者,勘察元朗輞井村一個已經動工超過10年的屋苑,對業權來源感到相當可疑。 「很離地。」這是黃肇鴻對上訴庭判決的評價,儘管因認識到上訴庭的保守性,他對這一判決結果已有預料。
丁權案上訴人郭卓堅對裁決感到完全失望,認為丁屋政策違反部分《基本法》條文,並歧視女性,違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基本法》亦列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公約條文強調,法律應禁止任何歧視。 郭卓堅認為,如果取消丁屋政策,將土地用作興建公屋或原居民的樓宇,可有助縮短輪候上公屋的時間。 「丁權案」各被告判刑後立即提出上訴,代表原居民利益鄉議局成員梁福元不滿判決,揚言會號召全港600多個鄉村、1500多個村長「每個村叫幾個村民出來抗議」,語帶威脅。 丁權法例 當然,丁權只是一個權利,要兌現成一幢丁屋,尚需經過多個程序,並非易事。 丁權法例2025 丁權法例2025 香港共有642個認可鄉村,擁丁權男性近30萬人,這數字隨著時間推移不斷增加。
丁權法例: 基本法第四十條包含「丁權」嗎?
他們推測,發展商可能在等待着什麼,不排除是想集齊丁權,待完成後再出售整個屋苑。 丁權法例2025 人稱「銅鑼灣大地主」的金朝陽集團(0878),曾以附屬公司名義發展37座丁屋。 多間丁屋男丁姓氏不同,卻巧合在同一地點、同一時間、以同一建築設計在元朗馬鞍崗建屋。
地政總署資料顯示,2012年至2017年平均每年落成971間丁屋,同期補地價轉售462間丁屋。 也即是說,有近一半丁屋於落成五年內被轉售,這個數字尚不包括落成五年後面補地價出售的丁屋。 多年來,本土研究社致力於香港土地及房屋問題研究,並分別於2018和2020年發表兩篇關於新界套丁現狀的研究報告,分析丁屋政策衍生出的「套丁」問題。 丁權法例2025 李又指,傳統權益應追溯至1898年英國租借新界時享有的權益,當時沒有指明丁權屬原居民的傳統權益。 2013年9月12日,《大公報》認為大量內地來港新移民蜂擁而入不是造成香港住房短缺的主要原因,而是香港現有住房問題很大程度上是由於新界原居民大量非法佔用土地,以及受到「新界小型屋宇」政策的影響[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