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客戶會問:這個官司打下來總的律師費用要多少? 這是因為,與內地訴訟程序簡單明了的訴訟程序(立案、提交證據、庭前预审、開庭)不同,香港的訴訟程序中律師所要做的工作量往往與案件本身以及訴訟雙方的訴訟方式有關。 如果案件本身比較復雜、事實及證據爭議大,或對方在每一個環節都糾纏(他有錢,願意出敗訴的律師費用啊),那麽,訴訟所進行的時間可能會拖長,律師費用也會比較多。 反之,案子本身簡單明了,證據充分,對方也配合,費用就會少。 訟費 訟費2025 另外,內地的庭審時間不會太長,我自己的經驗,大多數案件一般半天或一天開庭就完成了,而香港的訴訟案件,開庭一個星期或幾個星期很普遍,甚至幾個月。 這些不確定性因素,決定了難以向客戶給出確定的律師費用。
(2) 訟費單中的每個項目都應給予項目編號以方便提述,使無須翻閱訟費單也可立即知道有關的項目屬哪一部分。 21.2 在判刑方面,檢控人員不得就律政司對判刑的意向作出申述,也不得作出任何行為,令律政司司長或刑事檢控專員在可能作出的判刑覆核中行使酌情權時受到限制。 團訟小組召集人陳智義認為,針對此次食安危機好市多有三大缺失。 今年3月美國爆發A肝莓果汙染問題,好市多卻未做預防性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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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依據食安法規定,好市多應依據商業販售面積設置檢測機制,好市多卻未做到。 36歲被告李柏納,被控於2020年6月2日,在社交網頁分享法庭頒布匿名令的新聞報道,同時公開2019年11月11日在西灣河開槍警員的中文全名。 被告於翌年6月因藐視法庭罪被捕,並在警誡下承認他知悉法庭頒布了匿名令。
倘若無法達成協議,勝訴一方可向法庭提出申請,要求評定其訟費,因此不可能預知訟費(即律師費)的數目。 律政司認為蘇不斷測試不同法官的反應及容忍限度,故意挑戰法庭,妨礙司法工作妥善執行,浪費法庭時間及各方法律費用,破壞法庭程序的莊嚴,行為不可接受。 陳官考慮蘇擔任公僕逾27年,患有易怒症及抑鬱病,因皮膚疾病感到慚愧等,認為他被停職後抑鬱及皮膚情況每況愈下,才會令他在短短兩星期內一反常態四度犯事。
訟費: 提出申索前須知
任何一方如欲要求循簡易程序評估訟費,便應擬備訟費陳述書。 訟費陳述書應盡量依照附件A的格式,並由提出上述要求的一方親自簽署(如無律師代表)或由他的律師簽署。 而訴訟費要經法庭評定後由決定由那一方去支付,通常獲判給訴訟費的一方稱為收取方,而須繳付訴訟費的一方則稱為支付方。 此外,好市多僅願意提供退費、商品等值金額的補償金。
- 原告為華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被告為律政司司長、龔如心遺產管理人黃德偉及莊日杰。
- 本案的基本爭議似乎與同居了約10年的當事人雙方之間的聲稱貸款有關。
- 好市多團訟小組副召集人陳雅萍表示,目前已組成團訟小組,有9名律師擔任義務律師群,雖然打團訟官司要花費大量人力、物力,但有消保會、食藥署食安基金補助,呼籲消費者團結,一起爭取應得的消費者權益。
- 而且上訴庭早在2021年已裁定基金沒有資產,下令基金支付90萬元訟費擔保。
- (3) 如雙方同意訟費的款額,或訟費評定官已作出澄清,則經同意或確定的款額便會被視作準確及正確的款額。
任何經雙方同意的指示都會被視為重要的因素;但訟費評定官保留酌情決定權,並會在考慮所有情況後才作出命令。 如有關處所的應課差餉租值在申請發出手令時不超過100,000元,而租客又欠繳2個月的租金,並將該處所棄置,且該處所內又無足夠可供扣押的財物,執達主任便可在獲得法庭命令後在該處所的顯眼地方,張貼通知書。 除非有人在10天內向法院提出理由證明為何不應將該處所交還,否則該處所便會交還給申請人(業主或出租人)。 訟費 在任何法律程序中提出的上訴並不具有擱置該法律程序的作用。 訟費 訟費2025 法庭的判決/命令,除非及直至被推翻,否則仍是有效的。
訟費: 華懋基金無法追討陳振聰億元訟費 申請要求用龔如心遺產支付
在所有情況下,法院行使酌情權,判令原告支付被告80%的訴訟費(如不同意,則予以評定)。 法院決定剝奪被告20%的訟費,這體現了很多常識;法官恰好在處理因關係明顯變質而產生的經濟糾紛方面經驗豐富。 看來,被告拒絕調解的原因是他認為(事實證明是正確的),他不欠原告任何錢,及基於他對原告的認識,他認為沒有任何讓步的餘地。 總之,無論在調解過程中,還是在根本上,被告都不希望在法律責任上作出任何讓步。
- 不過,如果有充分的理由不進行調解,則必須在通信中清楚解釋及表達這個理由。
- 關於非正審申請的訟費,法庭會優先選擇採取第(1)或(2)項的做法,除非有充分理由證明上述做法並不合適(如支付方提出實質理由反對收取方所索取的訟費款額,以致訟費不能循簡易程序處理),才作另論。
- 在以下文章裏,我將介紹香港訴訟涉及到的費用,供大家參考。
- 在客戶決定委托我們處理某一個案件後,我們會給客戶發出準備好的聘用信,客戶簽署後交回給我們。
- 這對原告人來說並不理想,因為很多案件的原告人所受的傷勢,有機會在將來變差。
- 即使支付方拒絕合作,收取方亦應在到期日或之前向法院提交“排期評定訟費單申請書”。
如果在香港以外地方致電的話,請在電話號碼之前加撥地區號碼「852」(不適用於駐海外辦事處)。 如果想查看更多資料,請在該職員名字/詢問處上點擊。 本網站的所有資料均由有關決策局/部門及有關機構提供和更新。 取得資格後工作經驗少於7年的大律師,在遞交參加表格/資料更新表格時,須提供兩名諮詢人的推薦信。 21.9 檢控人員應適當地考慮向法庭申請其他相關的命令,例如補償或復還令、取消駕駛資格令、取消公司董事資格令、沒收或充公令、刑事破產令或根據案情的任何其他適當命令。
訟費: 律師表格
中期付款指因被告人可能被判須負法律責任向原告人支付的任何損害賠償、債項或其他款項(訟費除外)而預先(在案件終結前)繳付的款項。 訟費評定是一項技術性的法律程序;在作出相關申請前,你最好還是咨詢律師。 有關訟費評定程序的詳細資料,請參閱《高等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或《區域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視情況而定)。 (2) 訟費2025 如雙方未能同意有關的款額,可自由提出書面申請,要求法庭作出澄清。
訟費: 被告人在收到申索書後可以怎樣做
所以,法庭頒令的訟費其實就是律師費、大律師費及其他因官司所產生的開支,如法庭存檔的費用、專家證人的費用和影印費等。 華懋慈善基金三年前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從龔如心遺產中提取款項,以支付多宗與龔如心遺產案相關訴訟的訟費,基金在申請遭駁回後提出上訴。 遺產管理人申請基金須支付96.76萬元訟費擔保,上訴庭法官張澤祐及袁家寧8日頒布書面判詞指,遺產管理人成功證明基金沒有資產,經評估下令基金需在28天內支付港幣47萬元的訟費擔保,如不按命令支付訟費擔保則會直接駁回其上訴。 原告人應注意,就暫定損害賠償的申索,必須在申索陳述書作訴。 訟費 凡有暫定損害賠償裁決的申請提出,被告人可在任何時間向原告人作出書面提議,提供某一筆款額的款項,以了結原告人就現時的傷勢所申索的損害賠償,及同意作出暫定損害賠償裁決。 若原告人接納該提議,他須發出傳票,向法庭申請作出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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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另有指示,否則訟費評定官可不經聆訊處理上述申請。 如雙方在接獲通知後14天內沒有就暫准訟費命令要求澄清或提出反對,該項暫准訟費命令便會成為絕對命令而無須進行訟費評定聆訊(下文第38(3)及(4)段中的指示適用)。 提交“排期評定訟費單申請書”(不管是否按照標準指示提交)的日期在未經訟費評定官的批准下不得延遲。
訟費: 案件進度核對表
若官司所牽涉的銀碼不大,就更加應該嘗試與對方商討和解,早早了結爭拗總比把錢和時間都花在打官司上化算。 況且,如對方輸了官司後根本無能力再支付你的律師費,屆時可能會變成雙重損失。 訟費評定是一項法律程序,程序中法庭會根據訟費命令評定應付之合理訟費款額。 訟費 如付款方對訟費單不滿,並打算申請訟費評定,他必須於收到訟費單的 12 個月內提出申請(《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第6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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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基會已組成團訟小組將協助消費者打團體訴訟,預計請求健康權撫慰金2萬元,以及3倍的懲罰性賠償。 至於被告表示希望訟費介乎於1.5萬元至3萬元,法官雖然認同被告指過高的訟費命令是變相懲罰,但法官認為被告需支付的訟費調高至5萬元才是合理水平。 至於拖延認罪問題上,被告在被起訴後一個月左右已經認罪,故認為律政司一方質疑被告沒有悔意一事不成立。
訟費: 鄭經翰不滿屋宇署令他清拆潛建物 司法覆核署方決定被駁回
可能還有其他機構可以提供資料或意見予訴訟各方,不能盡錄。 在所提交的支持申請的誓章中,除了須證明已遵守法例的規定外,亦須簡述與支付訟費協議有關的索求或爭議,以及和解的條款。 如欲展開訟費評定法律程序,須首先提交“展開訟費評定通知書”(“評定通知書”),通知書須按照附件D及訟費單的格式草擬。 21.8 判給控方的訟費可作為民事債項予以追討。 刑事法庭沒有司法管轄權頒令監禁不支付訟費的被告。 21.5 判給訟費並非旨在懲罰被告,而是補償控方的不必要開支。
訟費: 訟費
(2)在此之後,如果在我們給出意見的基礎上,客戶決定訴訟,我們接下來幫助客戶起草訴訟法庭文件,主要是申索書(Statement of Claim)及其他文件。 就此項工作,我們可以給客戶一個相對確定的報價,例如,一般案件申索書及傳訊令狀等文書的起草,可能需要10-15個小時,而復雜的案件可能需要更多的時間。 還記得剛剛做訴訟時,有個客戶有個金額很大的案子想讓我們幫他提起訴訟,我們一看案情和資料,覺得訴因很不明確,於是找大律師給意見,大律師也覺得訴訟的理由難以成立。 但是客戶堅持要我們幫他提起訴訟,因為想通過訴訟給對方壓力,當然客戶在費用方面很慷慨。 不能,註意Wasted Costs Order, 如果代理客戶提起明显无理据的訴訟,法庭是可以命令代理的律師事務所自己承擔敗訴費用的。
訟費: 原告人可以如何減輕由法律行動展開至審訊日期之間的經濟困境? 原告人可否在案件結束前向被告人取得一些補償?
就訴訟而言,「訟費」包括為該聆訊或審訊而支出的法院收費、律師費、代墊付費用、雜項開支及酬金。 除考慮調解外,當事人是否提出「不設預定條件和解提議」、「無損固有權益和解提議,但有關訟費除外」或「附帶條款和解提議」,都是需要仔細考慮的問題。 法官指出,每項受爭議的項目都是由兩名事務律師處理,他們似乎花了一樣長的時間。 因此,法官認為,如果沒有任何特別或不尋常的理由解釋為何要由兩名事務律師做同樣的工作,重複訟費並不合理。
訟費: 條目 訟費
陳智義認為,此一補償金僅屬財產上的賠償,好市多應負擔身體健康的損害賠償。 因此,此次團體訴訟將請求好市多負擔消費者每人至少2萬元的健康權撫慰金,並依消保法規定提出3倍的的懲罰性賠償金。 辯方求情指,被告雖然知道匿名令已頒布,但不知詳細內容,他在警方調查後態度亦十分合作,獲釋後亦已經第一時間刪除帖文,希望法庭判處緩刑。 其又解釋由於律政司於去年才正式提出起訴,由於申請法援需時,被告要索取法律意見,才延至4月承認責任。 說明:以上只是關於香港訴訟費用的一個非常粗略的介紹,旨在使讀者對此有一個概要的了解。
而考慮到上述因素,故其認為判監21日、緩刑12個月的刑期適當。 2019年11月反送中運動期間,有警員在西灣河開槍。 一名男子涉嫌在網上轉發該警員及其家人資料,違反法庭的禁制令及匿名令,被控藐視法庭。 高等法院今日判處被告監禁21天,緩刑1年,另需支持5萬元訟費。 申請人提出,涉案屋宇於1950年興建,追溯政府於1953年的檔案,該屋宇可按已獲批准的圖則建築,而再翻查該屋宇1968年興建機房的圖則,則顯示當時已有該僭建物。 按當年法例,微少修改的工程毋須入紙向政府申請,而由於1953年至1968年之間並無相關文件,可假設該建築物已獲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