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航煤供應營運有限公司 訴 稅務局局長(終院民事上訴2013年第14號)案中,稅務局局長就上訴法庭的判決(民事上訴2011年第150號)提出上訴。 上訴法庭拒絕變更評稅,確認不把結餘課稅及/或被當作為營業收入的款項計算在內,並維持原訟法庭的裁決,即納稅人因提前向機場管理局移交根據一份〝建造、營運及移交〞協議所提供的航空設施,而收取機場管理局的一整筆款項,無須繳付利得稅。 終審法院在2014年12月15日頒布判決,駁回稅務局局長的上訴。 任何人可根據私法,針對個人、法團或政府提出民事法律程序。 民事法律程序也包括,就某條法例或任何法例條文是否合憲,或者政府的任何行為、決定或政策是否合法,根據公法提出司法覆核。
- 調查委員會在2013年4月30日公布134頁的報告(公眾只可查閱部分資料被遮蓋的版本)。
- 而上訴方爭議,原審法官就案中瑜伽球的氣塞錯誤引導陪審團,構成不公。
- 雖然如此,上訴法庭確認,城市規劃委員會有權施加個別規劃限制。
- 本概覽由排水事務上訴委員備選小組秘書發出,以供有意了解排水事務上訴委員會運作的人士(包括擬根據香港法例第446章《土地排水條例》(「《條例》」)第V部提出上訴的人士)作一般參考。
- 上訴委員團主席須在委員團中委出上訴審裁小組,以聆訊上訴。
上訴委員備選小組的秘書在接獲上訴通知後,須擇定聆訊上訴的時間及地點,而聆訊日期不得遲於接獲該項通知後的2個月,並且須給予上訴人及排水事務監督最少14日的通知。 排水事務上訴委員備選小組(「上訴委員備選小組」)是根據《條例》第29條成立的獨立法定組織,目前共有6名成員,包括一名主席及五名成員。 在孔允明 訴 社會福利署署長(民事上訴2009年第185號)及游文輝 上訴審裁小組 訴 社會福利署署長(民事上訴2010年第153號)(一併審理)兩案中,申請人質疑申請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的一項條件。 該條件訂明,18歲或以上人士必須已成為香港特區居民至少七年,並在緊接申請日期前已連續居於香港特區至少一年,才符合資格領取綜援。 法院遵循判例原則,意思是下級法院須遵從上級法院判決的判案理由(ratio decidendi,即法院在解決席前問題時所應用的法律準則)。 自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在1997年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後,由於《基本法》訂明香港法院可參考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故此可供香港採用的普通法來源不再局限於英國法院裁決或普通法。
上訴審裁小組: 聆訊
在何來 訴 環境保護署署長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高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13年第100號,民事上訴2014年第216號)案中,申請人質疑環境保護署署長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決定。 決定關乎不行使《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第14(1)和(3)條所授的相關權力,以暫時吊銷或取消就大埔龍尾泳灘發展工程項目發出的環境許可證。 申請人提出的根本爭議是,研究範圍內有管海馬,須強制進行專門生態影響評估,以評估有關的保育價值,而因為沒有進行該評估,有關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屬誤導、錯誤、不完全或虛假,故署長有理由根據第14(1)條行使權力。 申請人更指稱,由於看到管海馬的次數增加,延續工程項目對該動物或生態系統的健康和福祉所造成的損害,大於或相當可能大於在發出環境許可證時所預期的損害,因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有理由根據第14(3)條行使權力。 原訟法庭在2014年8月12日頒下判決,不接納申請人所有質疑理由,並駁回司法覆核申請。
- 原訟法庭可在司法覆核法律程序中覆核任何行使或拒絕行使公共決策權力的決定。
- 如需要就排水事務上訴委員會相關的法律或常規方面尋求意見,請諮詢律師或其他合資格人士。
- 終審法院裁定上訴得直,所依的是狹小事實根據,即基於將 Hardial Singh 案訂立的原則應用於《入境條例》第32(2A)條規定的有時限羈留,整個遣送離境過程(就對上訴人發出遣送離境令所作的考慮)應約早十天完成。
他就自己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附表1第2(d)段申請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被拒的決定,提出質疑。 他所持的論據之一,是任何人如能證明自己維持通常或固定在香港生活的模式,以及有合理機會維持該模式不變,便可符合以香港特區為永久居住地的規定。 上訴審裁小組2025 此外,終審法院也裁定,根據對《人事登記規例》(第177章附屬法例A)第25條的適當解釋,上訴人不能被視為〝有資格〞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四款取得香港身份證的人。 因此,上訴人不是非永久性居民,而他在緊接提出申請前的七年期間的離港紀錄,也令他未能符合通常居港連續七年或以上的規定。 不過,對於在香港出生並獲准以長期訪客身分留港的外國公民兒童,會否必然不能被視為通常居港,因而不可援引《入境條例》第2(6)條作為依據,避免通常居港的連續期間有所中斷,法院並無定論。
上訴審裁小組: 建築事務監督的申述
上述法例的重大修訂在2009年生效,旨在實施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轄下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工作小組最後報告書(2004年)載列的建議。 如申請人成功申請司法覆核,法庭有酌情權視乎情況批予合適形式的最終濟助,包括履行義務令(履行義務)、禁止令或移審令(提出及撤銷某項決定)、強制令、宣告(關於法律權利)或給予損害賠償。 上訴人亦可由大律師或律師代表,或在上訴審裁小組主席批准下以書面授權其他人代表。 建築事務監督可由香港法例第87章《律政人員條例》所指的律政人員代表。 上訴委員會(房屋)(下稱「委員會」)是根據《房屋條例》(第283章)第7A條成立的獨立法定組織,負責裁定有關香港房屋委員會(下稱「房委會」)與其租戶之間的終止租契事宜而提出的上訴。
上訴審裁小組如裁定並無應進行全面聆訊的好的因由提出,須駁回上訴,否則須進行全面聆訊。 上訴人可親自出席上訴聆訊,或可由上訴人以書面授權的大律師或律師或任何人,代表出席聆訊。 上訴人須在聆訊日期之前不少於7個工作天向委員會秘書處發出書面通知,述明代表他的人的姓名,以及述明該人是一名大律師、律師或是上訴人以書面授權的人。 終院法官認為,原審官未有在這方面作適當指引,或令陪審團去否定次女或會瑜伽球入車殺蟲之說,以令他們未能充分衡量證據,對案件造成不公,故裁定許上訴得直。
上訴審裁小組: 上訴委員團(物業管理服務)
何俊仁、梁國雄、行政長官和律政司司長(作為介入人)分別就原訟法庭的各項判決,申請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的許可。 上訴審裁小組 2012年11月13日,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向上述各方給予上訴許可。 在梁國雄 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 (終院民事上訴2014年第1號)案中,申請人是立法會議員,向法院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以質疑立法會主席依據立法會《議事規則》第92條結束《2012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辯論的裁決。 上訴審裁小組2025 該條例草案訂明,立法會議員辭去議席後,如在辭職日期起計六個月內舉行補選,則已辭職者不得獲提名為該次補選的候選人。 終審法院裁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的目的,是賦予立法會作為立法機關的若干權力與職能,而非針對個別立法會議員的權力或權利。
上訴審裁小組可維持、更改或推翻該上訴所關乎的任何決定、裁斷或命令。 本概覽由排水事務上訴委員備選小組秘書發出,以供有意了解排水事務上訴委員會運作的人士(包括擬根據香港法例第446章《土地排水條例》(「《條例》」)第V部提出上訴的人士)作一般參考。 在孔允明案中,申請人是在2005年持單程證從內地來港定居的香港特區居民,她質疑綜援申請人必須居港滿七年才能領取綜援的規定,是否合憲。 上訴法庭在2012年2月17日頒下判決,維持下級法院的裁決,並裁定有關政策合憲。 一般而言,上訴審裁小組的職能並非處理有關建築事務監督的投訴、查詢或進行商討,或向上訴人提供諮詢、調解、求情或調查服務。
上訴審裁小組: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
如果在香港以外地方致電的話,請在電話號碼之前加撥地區號碼「852」(不適用於駐海外辦事處)。 上訴審裁小組2025 上訴審裁小組2025 本網站的所有資料均由有關決策局/部門及有關機構提供和更新。 上訴人亦可於向秘書提交上訴通知時,一併提交擬備的詳情陳述書。
上訴審裁小組: 上訴審裁團(建築物)
凡租契已根據房屋條例第19(1)(a)或(aa)條終止,或凡遷出通知書已根據房屋條例第19(1)(b)條發出,承租人可在終止租契通知書完成送達之日或遷出通知書發出之日之後不遲於15天內向委員會提出上訴。 上訴審裁小組2025 委員會主席如信納該承租人因健康欠佳、不在或委員會主席認為足夠的其他因由而未能提出上訴,則可准許一名根據有關租契獲授權佔用有關單位的人代承租人提出上訴。 中文大學醫學院麻醉及深切治療學系前副教授許金山,涉以注滿一氧化碳的瑜伽球謀殺妻女,被裁定謀殺罪成,依例被判終身監禁。 許上訴至終審法院,在早前陳詞時指原審法官就瑜伽球的氣塞,錯誤引導陪審團。 終審法院法官今(21日)頒下判辭,指原審法官就氣塞的指引錯鋘,令許金山無法獲得公平審訊,裁定許上訴得直,下令案件發還重審。 民事程序主要受法例規管,包括《高等法院條例》及《高等法院規則》(第4及4A章)和《區域法院條例》及《區域法院規則》(第336及336H章)。
上訴審裁小組: 提出上訴
立法會享有決定議會程序的獨有權限,而立法會主席須行使主持會議的權力,以確保立法會有秩序、有效率和公平地處理議會事務。 《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應按照相關的普通法原則及政策因素解釋。 相關的普通法原則包含三權分立法則,以及在此法則下的立法機關與法院的既定關係。 這關係所含的原則是,法院承認立法機關在處理議會事務時,具獨有權限管理自身內部程序,特別是立法程序。 法院不會插手裁定立法機關的內部程序恰當與否,而會留待立法機關自行就這類事宜獨自作出決定。 雖然《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的〝法定程序〞一語明顯涵蓋《議事規則》,但條文並無處理有關違反《議事規則》會否導致隨後所通過法律無效的問題。
上訴審裁小組: 上訴聆訊
原訟法庭和上訴法庭判婚姻登記官勝訴,裁定按照相關條文的恰當解釋,〝男〞和〝女〞並不涵蓋接受手術後的變性人。 就該等條文而言,這些人的性別應按其出生時的生理性別決定。 上訴審裁小組2025 上訴審裁小組2025 原訟法庭和上訴法庭又認為,相關條文並無侵犯《基本法》第三十七條及《香港人權法案》第十九條第(二)款所保障的婚姻權。 就申請人的進一步上訴,終審法院在2013年5月13日一致裁定,維持下級法院在解釋方面的裁決,但基於憲法理由以多數判決裁定上訴得直。
上訴審裁小組: 查詢
在上訴委員會席前作證的人所享有的豁免權與特權,與他假若在原訟法庭席前所進行的程序中作證所享有的相同。 律政司在2022年5月發布《司法覆核概論—給政府機關行政人員的指南》(第四版),提供有助了解司法覆核法律程序的參考資料,請按此連結。 若在聆訊當日出現惡劣天氣(如香港天文台發出熱帶氣旋警告信號或暴雨警告信號),委員會會按照有關通告(颱風及暴雨警告的安排)所載安排處理當日的聆訊。 上訴審裁小組 聆訊通知書會連同由房委會擬備的個案事實摘要,於聆訊前不少於14日,以掛號郵件方式寄送給上訴人。
上訴審裁小組: 建築物
原訟法庭須裁定的核心問題是,在該份遺囑的真確和恰當詮釋下,華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究竟是為遺囑指明的慈善目的而以信託形式持有龔如心的遺產,抑或以實益擁有人身分持有該筆遺產的絕對權益。 原訟法庭在2013年2月22日裁定,龔如心在遺囑中的明確和祈使用語,表明了設立信託的意願,而且是設立慈善信託。 華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提出上訴(民事上訴2013年第44號),被上訴法庭在2014年4月11日駁回。 2014年9月15日,上訴法庭給予華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的許可。 華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的上訴(終院民事上訴2014年第9號)已於2015年4月21至23日進行。
上訴審裁小組: 上訴審裁小組,《建築物條例》的裁定
終院法官在判辭同意原審法官的引導時多番提及「沒有氣塞」或.「瑜伽球的氣塞被拔走」,但未恰當地提醒陪審團,或令許金山未能獲得公平審訊,故一致裁定許上訴得直,認為案件應重審。 注意: 上訴審裁小組2025 本概覽由排水事務上訴委員備選小組秘書發出,只作一般參考用途,不應視為法律或排水事務上訴委員會常規的完整或具權威性的說明。 概覽的內容如有任何錯漏,排水事務上訴委員備選小組秘書概不負責。 上訴審裁小組2025 如需要就排水事務上訴委員會相關的法律或常規方面尋求意見,請諮詢律師或其他合資格人士。
在T 訴 警務處處長(終院民事上訴2014年第3號)案中,申請人參加一項在公眾行人專用區舉行的活動,其中包括在臨時舞台上進行的一項音樂、喊口號及舞蹈表演。 在警方通知籌辦人須根據《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第172章)領有牌照後,有關表演終止。 申請人指稱,《公眾娛樂場所條例》不適用於該活動,又或者如該條例適用,該條例第2及4條侵犯受《基本法》第二十七及三十九條和《香港人權法案》第十六(二)及十七條保障的發表及集會自由,因而違憲。 終審法院在2014年9月10日頒下判決書,以三對二的多數裁決駁回警方的上訴,裁定有關籌辦人無須根據《公眾娛樂場所條例》領取牌照。 鑑於〝公眾娛樂〞定義為〝讓公眾入場的〞娛樂,有關要求是指讓公眾進入娛樂的場所,而不僅參與娛樂。 終審法院的多數裁決裁定,〝入場〞一詞應詮釋為一個主動的概念,需要有某種形式的入場管制。
上訴審裁小組: 上訴通知
至於安置資格的類別,則屬房屋署的管轄範圍,該署會按照受影響佔用人的安置資格作出評估。 上訴審裁小組 請注意,即使處所沒有法定命令,亦不代表有關處所沒有僭建物。 此外,樓宇準買家須就其擬購入的物業進行視察及於屋宇署樓宇資訊中心或在互聯網的「百樓圖網」 查閱相關批准圖則及小型工程記錄,並在有需要時向專業人士取得意見,以確保有關物業沒有僭建物。 《條例》第31(2)條規定,(a)每項問題按上訴審裁小組過半數成員的意見作出裁定;及(b)如票數均等,主席可投決定票。 如上訴人,排水事務監督或獲授權的代表沒有在擇定的聆訴日期出席上訴聆訊,上訴委員會可延期聆訊或照樣聆聽有權出席聆訊的其他任何當事人的陳詞,並且無須聆聽缺席的當事人的陳詞便可作出裁決。
上訴審裁小組: 上訴審裁小組秘書處
其後,孔允明案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民事上訴2013年第2號)。 又或者說,即使兩者有任何合理關連,該項限制完全不成比例及顯然沒有合理基礎,因為它帶來互相矛盾的政策效果,為社會帶來的利益亦微不足道。 上訴審裁小組2025 《條例》下就物業管理公司和物業管理人制定的發牌制度於三年過渡期後於二○二三年八月一日全面落實。 上訴審裁小組 根據《條例》,任何人如因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監管局)就牌照及紀律相關事宜的決定感到受屈,可提出上訴。 這些決定包括監管局就發出牌照、牌照續期、牌照條件、紀律聆訊和紀律制裁命令等事宜而作出的決定。 上訴委員團主席須在委員團中委出上訴審裁小組,以聆訊上訴。
上訴審裁小組: 上訴機制
惟原審法官多次向陪審團表示氣塞消失不見,引導時以此基礎推論,質疑是錯誤引導。 《建築物條例》及其附屬規例、《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及《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訂定有關樓宇安全的規定、罪行及罰則。 上訴審裁小組在作出上訴的裁定時,可就訟費作出其認為適合的命令。 在全面聆訊中,上訴審裁小組可作出命令,確認、更改或推翻上訴所針對的決定,或作出其認為適合的其他命令。 在初步聆訊中,上訴審裁小組將裁定是否有應進行全面聆訊的好的因由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