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裔港人阿星Singh Jagpal三年前瓜分逾億元六合彩頭獎獎金,一夜脫貧,由跟車工人變千萬富翁,但這位「幸運星」同年底卻入稟區域法院,申請逆權侵佔他發達前居住、已十六年無交租的北角舊樓單位。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 案件昨在區院聆案官席前進行案件管理會議時,原業主一方透露阿星已放棄逆權侵佔,原業主同時決定反申索,要阿星交還單位和多年欠租。 但對於侵佔者是否管有土地,法律的要求則相當不同,侵佔者需要提出清晰明確的證據證明他有管有土地的意圖,而且該意圖是眾所周知的。
相反,如租客連續12年沒交租,並且多次聯絡業主,甚至登報尋人不果,成功逆權侵佔機會就大很多了。 崔律師提供法律諮詢離婚撫養權,贍養費,離婚 – 撫養權,民事訴訟,遺產承辦,遺產承辦,逆權侵占,誹謗,禁制令,工傷賠償,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 . 請注意,家事法庭登記處的職員雖然會盡力就關於申請程序的事宜向你提供協助,但他們不是律師,不可提供法律意見,也不可代你填寫申請所需的表格。 舉例,某單位業主與租客在14年前簽了兩年租約,每月租金3000元並由租客繳付差餉、地租、管理費及維修費等。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 授權書與逆權侵佔 – 註冊授權書自保【星之谷專欄-頭條日報】
《時效條例》內提及,非業主只要霸佔官地超過60年,或私人土地超過12年,原有土地持有人將喪失追討土地管理權利,而逆權管有人成為新業主。 近日法律改革委員會就《時效條例》第347章第7條《收回土地及追討租金的訴訟》提出修改建議,即有關私人土地/物業逆權侵佔的法則。 簡單來說,按現有法例,被侵佔土地的業主如要收回土地及追討租金,必須在被侵佔後12年內提出訴訟,否則佔用人可引用此條例申請逆權侵佔。
市民隨身財物如銀包、首飾被強搶或私吞,警方必定立案追查、訴諸法庭,然而土地作為業權人珍貴的私有財產,被佔用人長期霸佔後再侵吞業權,卻不見有部門出手保障或協助處理。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 對於逆權管有條文原意,是為鼓勵對土地進行開發和維修,其實不可一概而論。 筆者認為,部分年代久遠和不知土地誰屬的情況下逆權侵佔可能適用,但當土地已經有業權人的情況下濫用此例,實屬強行侵吞行為,與基本法原意相悖。 現時事主應在餘下租約期的2個月內繼續交租,然後待約滿業主主動聯絡收樓收鎖匙,又或是申請執行收樓令以終止合約。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 申請禁制令的費用
法改會在2014年發表報告,提出完善逆權管有的相關法例,惟當局一直沒有進展。 基於現時不少海外司法管轄區已廢除逆權管有的法律條文,政府可參考箇中案例及廢除理據,對本港逆權管有條文作出廢除。 筆者日前於立法會向發展局提出口頭質詢,局方以仍處諮詢階段的《土地業權條例》為由未正面回應,這完全無助解決逆權侵佔的爭議。 基本法保護私有財產權,業權人把土地出租、使用或閒置,即使土地未被業權人使用,亦不代表他人可任意取用。
如果有證據顯示有人透過違法行為,例如刑事毀壞或詐騙,侵佔本屬他人的私人土地,有關人士的行為很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關於通過逆權管有而取得土地的基本規則,見於《時效條例》(第347章)和相關的案例。 簡單來說,當私人土地被他人佔用,業權人需要在相關訴訟權產生的日期起計12年之內,提出收回土地的訴訟。 另一方面,當佔用人佔用有關土地達12年或以上,可以向法庭申請頒令確立他的逆權管有權。 在兩年租約期滿後,租客一直沒有與業主聯絡,繳付3000元租金及自行負責其他費用至今。 今年剛剛在「租約期滿」起計過了12年,租客想以沒有租約下佔用單位12年為由,申請逆權侵佔該單位。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 申請程序
對業主而言,若不幸地法庭裁定您的物業被成功逆權侵佔,雖然在香港土地註冊處的記錄上您仍是物業的登記擁有人,但您不能驅逐侵佔者。 逆權管有人必須毫不含糊地提供客觀有力的證據來證明他以自己的名義,實質並有充份逆權侵佔土地的意圖 。 例如佔用人把該土地圍起、在土地上耕種或使用、支付該土地的地租差餉、維修費等,而且該意圖必須沒有間斷地橫跨60年(如屬官地)或12年(如屬私人土地)。 《土地業權條例》早於2004年便已通過,但到目前為止仍未有實施的時間表。
- 如申請禁制令的理據薄弱,最終申請只會失敗及浪費大量金錢 (包括支付訟費給被告人),所以申請禁制令之前,應該諮詢律師的意見後才作決定。
- 但對於侵佔者是否管有土地,法律的要求則相當不同,侵佔者需要提出清晰明確的證據證明他有管有土地的意圖,而且該意圖是眾所周知的。
- 但律師表示會向原告提出反申索,律師在庭外補充,他們的反申索是要求原告交還單位及追收欠租,據被告所知,阿星現時並非居於「發達屋」,至於追討欠租的具體金額,仍待專家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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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你聘用了律師事務所處理你的訴訟案件,而你認為收費過高感到不滿,你可以要求法庭對該事務所發出的收費單作出訟費評定。
假設租戶多住了4、5年,業主可以用當時附近地區的市價租金,重新釐定租金,並以定期租賃形式收取租戶拖欠的所有租金,即事主有機會需繳交比現時更多的租金。 另外要注意的是,法律上的追溯期是6年,如果是拖欠6年以上的租金,法律上不會受理,「即係如果未夠12年,租戶只住咗11年,業主就可以追討返第5至第11年的市值租金」。 亦有人提出「逆權侵佔」的可能,「隔一排就WhatsApp佢(業主),扮自己搵過佢,住夠12年就可以升lv.做屋主」,連樓主都不禁反問「有冇咁著數?」。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 在本所處理的Pang Mon Wan and another v Yu Chi Foon and others HKDC 724一案,侵佔者亦是透過批出侵佔土地的租約及收取租金申索逆權侵佔。 法庭對逆權侵佔的所需意圖有著很高的要求,並對佔用人一方有著很高的舉證標準。 如業主同意佔用人佔用該土地,或佔用人已支付或有意圖支付租金予業主,這已缺乏侵佔該土地的所需意圖。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 敵意佔有
如屬政府土地,連續侵佔的時間須達60年,私人土地/物業則須達12年(註:如果在1991年7月1日之開始侵佔,則須連續侵佔達20年)。 除此之外,縱然擅自占地者會聲稱他具有管有土地的意圖,但在審訊中過程此等利己證供將會被盤問,法庭亦會抱著懷疑的態度去審視此等證供。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2025 但是,很多情況下,也可使用快速簡易判決申請,在入稟後,及派送後,如無人回應,在清晰無爭辯的情況下,可申請簡易判決。 值得留意的是,只要侵佔是連續及不間斷發生,不同侵佔者的逆權侵佔時間是可以累積的。 比方說,一位侵佔者逆權侵佔一個物業10年,另一緊接的侵佔者可以把之前的10年累積計算在他自己的逆權侵佔年期。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 無租約不用交租? 律師:絕對唔係
發展局今年五月已回應法改會,表示同意在現行契約註冊制度下,保留逆權管有的法律條文,但日後落實業權註冊制度後,會適當地考慮加強私人土地業權的確定性。 當政府需要收回土地進行發展或透過市區重建局進行重建時,可引用《收回土地條例》(第124章)或其他相關法例,將土地收回及歸還政府,土地是否被逆權管有並不影響政府行使收地的法定權力。 被收回土地權益的人士,包括業權人及取得逆權管有權的人士,均可按法定機制向政府申領補償。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 逆權侵佔 – 侵佔私人土地或官地成為合法新業主
我们很多客户的业务都涉及工业产品,他们会向我们咨询有关保护其产品设计的方法。 一旦发现侵权活动,或者甚至会在侵权活动发生之前,我们的团队都会提出建议为其作出准备。 把授權書註到查冊上亦是一個理想的做法,法庭收到逆權侵佔申請時,必定見到有關授權書而向申請人要求提交有關授權已失效的証據。 在英國,與逆權管有的相關法例受到質疑,但香港法院已基於港英兩地的土地註冊有別為由,而拒絕跟從同為普通法系的英國的做法。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 租約期滿業主失蹤 網民狂賀:12年後逆權侵佔間屋 律師:有可能
建議變相是將現時的12年時限,分拆為兩部份變為10+2年,佔用人要在最後的兩年通知業主,只是將一些個案的要求制度化。 在這些司法區,並非惡意管有的敵意管有者仍然合符逆權管有的要素(買錯屋住錯屋的情況),他仍可以以此法律成為合法新業主。 很多人認為,以私人土地而言,我只要「霸」地超過12年,就可以簡單入紙申請,按程序取得該土地的擁有權,即是轉作自己名。 在英國,與逆權侵佔的相關法例受到質疑,但香港法院已基於港英兩地的土地註冊有別為由,而拒絕跟從同為普通法系的英國的做法。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 香港
今年剛剛在「租戀期滿」起計過了12年,租客想以沒有租約下佔用了單位12年為由,申請逆權侵佔該單位。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 在近年土地有價有市的情況下,大量逆權侵佔案件應運而生,令很多新界土地業主失去業權。 方法二(適用於有仲介人或代表人):聯絡當初租屋的仲介人或業主授理的代表人,說明聯絡不到業主情況。 「租屋免租,住滿12年仲送埋層樓畀你」,驟聽以為是騙案,但原來「真係有咁大隻蛤乸隨街跳」! 有網民日前發文,稱其租約還有2個月到期,但不管是打電話還是WhatsApp傳訊息也找不到業主。 有網民即時恭喜樓主,指出如果業主失聯達12年,樓主就可以「逆權侵佔」,將單位據為己有,然而事實上又是否真的「咁筍」?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 業主保障自己的方法
至於個別案件實際是否符合逆權侵佔條件,及如何證明真的與業主失聯,就要徵詢律師意見。 因此,如希望授權別人長期代為管理單位,應在授權書內加入一些通知或過數的機制。 例如代收租的話,需定期(譬如每年一次)將租金轉交業主,當業主發現獲授權人違反條款時應作出書面追討並保留記錄。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 申請更改或暫停執行現行的管養令/探視令時所需資料
兩人認為由於大廈業主立案法團一直沒阻止,故無權取回業權,遂入稟高院聲明已逆權侵佔上址,要求法庭下令將法定業權歸予他們。 【本報訊】拖着觀塘市中心重建項目後腿的一宗逆權侵佔官司,原告方二○一三年六月已入稟高等法院,但至今近五年仍未有判決。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解釋,在逆權侵佔官司中,與訟雙方需整理大量文件與證據,加上一般而言其迫切性比其他民事案或司法覆核案低,因此審前程序連排期聆訊耗時長達四、五年亦不罕見。 至於申請逆權侵佔勝數難一概而論,無間斷享用私人土地十二年只是申請門檻。 引申到授權書情況,業主授權他人管理物業,獲授權人只是依據授權書內容代業主行使權利,獲授權人並不會被認定為惡意侵佔業權。 當然假如獲授權人能證明在期間惡意不遵守授權書內容,亦可能獲考慮具有侵佔業權意圖。
另外,亦需要証明佔用人有履行作為業主的責任,例如繳付差餉、地租、管理費及維修費等。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 在國際法,任何國家若確信其國土被敵意管有,便有責任提出正式抗議(不必訴訟,但該抗議需備案)。 若然超過了時限下不作抗議或訴訟,國際法便不能宣稱該管有為非法,管有國便自然成為合法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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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些司法區,並非惡意佔有的敵意佔有者仍然合符逆權侵佔的要素(買錯屋住錯屋的情況),他仍可以以此法律成為合法新業主。 所謂“惡意佔有”,是指佔有者應該知道有關土地已被他人敵意佔有(即是看見了別人設下的門鎖,圍欄,門牌,或“閒人免進”之標記等),不論是罔顧此事實,或是毀壞或移除有關標記,仍然長期佔有該地。 根據原告入稟狀,鄺美香早於一九六二已是涉案的北角禮信街吉祥大廈四樓某單位業主,但鄺於八一年離世,余於二○一一年取得其遺產的承辦紙。 另一方面,原告自七七年出生便與父母及兄長居於涉案約三百平方呎的單位,月租一千五百元,原告父母已離世,兄長婚後也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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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律師表示會向原告提出反申索,律師在庭外補充,他們的反申索是要求原告交還單位及追收欠租,據被告所知,阿星現時並非居於「發達屋」,至於追討欠租的具體金額,仍待專家評估。 向法庭申請逆權管有權的人士,或在訴訟過程中引用逆權管有作為抗辯的人士(例如當面對業權人向法庭申請頒令遷離時),負有舉證的責任,證明他實質上管有土地,並具有管有意圖,意思即是他有意把業權人及所有其他人排除在外。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 香港過往曾經有案件是業主突然身亡,或移民後超過12年沒有處理香港的物業,被租客「霸佔」單位。 如果業主真的失聯,而事主又打算申請逆權侵佔,這12年內就毋須交租予業主,但需繳交地租、差餉、大廈維修費,並留下水電煤等收據、信件、在住所的照片或影片,及住所鎖匙等等,證明自己真的在該處住了12年。
如侵佔者就有關土地所作的行為是不明確和可以有多於一種詮釋的,而他亦未能證明他具有清晰明確的意圖去排除他人(包括擁有人)使用土地,該等行為就不足以確立所需的管有意圖”。 他可以使用有關土地或出售這個使用權,這類交易與一般土地交易手續相若,在市場上亦偶有這類交易。 而較有名的「逆權侵佔」案發生在2006年,一對農民母女在垣基地產一塊位於大埔的土地建房屋、耕種、畜牧及養魚,在分別由1988年或1997年開始計算霸佔了土地二十年或十二年。 劉國勳指,市建局在觀塘的重建項目中,因要處理大量逆權侵佔案件,使收地及重建工作變得遙遙無期。 他又批評,逆權管有在新界變成搶奪土地的「幫兇」,間接鼓勵別人霸佔土地。
如果土地管有者相信原業主容許其合法進入該地(例如租用),其管有意圖便不成立。 收回土地財產的訴訟,不得在訴訟權產生的日期起計滿12年後提出,但政府土地例外;政府土地的時效期為60年。 當業主已被剝奪對土地的管有權而逆權管有人又已取得對土地的管有,時效期便開始計算。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 這些善意包括:繳付土地税,與作為房地產擁有人應繳付的税或其他行為顯示佔有者真誠相信擁有其佔用地方的權利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 。 還有一些個案是新界地主因為同鄉關係,將名下土地平租或者免費給同鄉居住,甚至在他們環境艱難時予以免租耕作,然而其後代在這塊土地長成,竟以逆權侵佔方式將土地據為己有。
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修改《時效條例》以便平衡原業主與佔用人的權益,即所謂「逆權侵佔」的情況。 現時如果土地或物業被人連續霸佔多年,霸佔者可入禀法院提出申請成為合法擁有人。 官地或政府產業須被霸佔60年,私人土地或物業須霸佔12年(1991年前為20年)。 麥稱,去年五月,發展商展開收地重建計劃,惟發展商指其檔口業權不屬他所有,拒絕賠償,其後更在沒有通知情況下清拆檔口。 一般人(尤其是身處普通法區域以外的人士)可能難以想像只要佔用他人的物業或土地一段法例定明的時間,就有機會對該物業或土地享有佔有式權益(possessory interest)。 在「逆權侵佔」(adverse possession)的法律原則下,長期侵佔者可向法庭申請取得該物業的佔有式權益,而且根據香港法例第347章時限條例,業主在定明的時間後便會喪失討回物業或土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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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六年,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成立小組委員會,檢討香港的逆權管有規則。 小組委員會於二○一二年就其初步建議進行公眾諮詢,其後於二○一四年發表報告書,向政府提出最終建議。 專業法律團隊,擁有多年處理離婚申請、子女撫養權爭議及家庭資產分配的經驗,專業可靠,價格相宜,為客戶推崇。 24小時提供警署保釋、陪同錄取口供支援、代表提堂申請保釋、處理認罪求情、高等法院保釋申請、申請不提證供起訴等程序。 他又指,倘今年內能就方案與持分者達成共識,期望明年就《土地業權條例》訂出更具體的修訂建議,及訂立實施時間表。 如果在侵占期12年內,物業上擁有承按人要求向業主收樓,由於逆權人未達12年,所以也沒有辦法向承按人爭取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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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括而言,逆權侵佔已經追不上時代發展需要,甚至對本港土地發展帶來嚴重障礙。 香港土地資源緊絀,為讓市民告別劏房、籠屋,在政府多管齊下尋求土地供應方案的當下,不如盡早廢除,為土地發展清除障礙,對政府、對市民、對城市發展,都能獲得一個三贏局面。 可是法例的精神,是希望有效地使用「無主之地」,佔用人在佔用期內,也要代原業主履行一定的責任和義務,並要提出佔用的證據,例如向政府交差餉地稅,期間的水電單據以示佔用,甚至有用數十年前的航空照片作為佔用的證據。 報載有寮屋居民關注組成員批評,建議只顧保障業主權益,「如果要通知業主,他們一定不肯給你佔,以後申請就更困難」,他們似乎認為法例是用來幫助他們佔有他人的財產。 該名網民在連登討論區發文,稱其現時住所的租約還有2個月就到期,但始終找不到業主,不但電話打不通,WhatsApp最後上線亦已是數月前。 樓主既擔憂租約到期又擔心按金取不回,不知如何是好,就問網民自己「應該繼續住,租金繼續過數;(或者)搬走,之後追討按金?」。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 敵意管有
更諷刺的是,如業主破壞佔用人所安裝的鎖或所建的圍牆,強行收回土地,更要負上刑事責任。 對於土地被侵佔的業權人而言,現時的法例對他們是不太公平,亦令他們感到十分無助。 過往有不少案例,通過長期使用空間或土地,最後成功「逆權侵佔」,沒有付出任何代價成為土地的新擁有人。 以「逆權侵佔」的概念原自於普通法,在英殖時期傳入的法律,現時有關「逆權侵佔」的法律由第347章《時效條例》來界定。 高等法院規則第113號命令提供簡易程式去收回被不明侵佔者侵佔的土地,但在簡易程式下法庭不下令佔用人支付賠償金。 至於其他的情況,例如租客在租約完結後持續佔有物業、或在使用許可撤銷後繼續佔有,業主應發出傳訊令狀及起訴書,提出尋求賠償及騰空交出物業的命令。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 無租約不用交租? 律師:絕對唔係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 另就按揭物業方面,報告建議在法例訂明,在按揭人無履行還款責任才開始計算侵佔日期,亦是推翻過往終院的裁定。 此外,報告建議在《時效條例》訂明,無論佔地意圖為何,均不影響逆權管有是否確立。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 報告亦批評新界地界不清經常引起糾紛,建議當局加倍努力解決,最好在《土地業權條例》實施過程中一併解決。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 可是古老法例流傳至今,已不適合時代的發展,現時逆權侵佔更變成鼓勵他人霸佔土地的工具或藉口,嚴重損害土地業權人的權益。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經過長時間研究之後,在2014年公佈了他們的報告,並獲得傳媒廣泛報導。 概括而言,法改會認為逆權侵佔有其存在價值,所以只建議修改相關法例,並引進一些新概念,希望紓緩現時業權人所面對的困境。 當中包括引入通知機制,即佔用者要先通知業主他已申請逆權侵佔,如果業主不反對或不回應,佔用者便可註冊其業權。 即使業權人提出反對,但在之後兩年內也不採取行動驅逐佔用者,佔用者便可再向法院提出申請。 這些建議都是好建議,但法改會卻認為這些建議都要等待《土地業權條例》正式實施時才一併處理。 要成功就要先做到3大條件:要從法律上證明找不到業主;住滿12年期間沒有收到過收樓令;有繳交水、電、煤、差餉等費用,並保留居住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