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之一條 手捺開關2025 手捺開關 配電箱之額定容量應不低於第二章第三節規定計得之最小幹線之容量。 且應標示額定電壓、額定電流、相數、單線圖、製造及承裝廠商名稱。 (一)以防止感電事故為目的裝置漏電斷路器者,應採用高感度高速形。
(4) 用為支持燈具之出線盒,除應為防爆者外,其構造亦應適合於此種用途,且應附適當配件以便吊管能達成螺紋結合式之配裝。 (3)附屬變壓器的繞線、阻抗線圈、電磁線圈及其他線圈不與開閉活動接點組合者,可採用一般構造者,或採用增加安全防爆型者。 (2) 填料壓蓋以本身螺紋緊鎖或另以螺栓固定之,並單獨地與電纜夾緊裝置配合施以防鬆裝置。 又移動用之場合如圖二九八-一之例示,應設有鐘口(bell mouth)。 (1)合成橡膠外裝電纜或移動用合橡膠電纜等入,以耐壓襯墊式引方式為準行之,於填料壓蓋之外側設置電纜之夾緊裝置,使襯墊部份不因外力而受到損傷。
手捺開關: 第四章 低壓配線方法
第二七八條 電氣工作人員可接近場所,導線得在導線槽內接線或分歧,其連接方法限用壓接或採用合用之有壓力接頭夾接,並須妥加絕緣。 該連接及分歧處各導線(包括接線及分接頭)所佔截面積不得超過裝設點導線槽內截面積百分之七十五。 第二七七條 裝於導線槽內之有載導線數不得超過三十條,且各導線截面積之和不得超過該線槽內截面積百分之二十。 手捺開關 該線槽內導線之安培容量應按表16-3至表16-7導線數「三以下」之數值計算。 手捺開關 手捺開關 但屬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則導線槽內之導線數不受上列之限制。
該設備中之比壓器、比流器及避雷器規格有變動時,得以該單體之型式試驗報告送審查合格取得證明組合使用。 1.變電室以選用獨立建築而與廠房或其他建築物隔離為原則。 但利用廠房之一隅為變電室者,其天花板、地板及隔離用牆壁等應具有防火保護設備。 第三一一條 本規則所有稱有塵埃場所,指碾米、紡織、製粉絲、棉花、水泥、黑炭、鑄造金屬及製造金屬粉之工廠及其類似發生塵埃之工廠;但設有防塵設備而不致造成塵設備而不致造成塵埃者不在此限。 2 在屋外其距離(即泵)外殼六公尺之四周範圍內至地面向上至四六公分處之空間,應列為第二種場所(但該範圍中屬於上稱第一種場所者仍為列為第一種場所)。 2 開關等接點係入絕緣油中,且其浸入深度如為電力用者最小應達五十公厘,其為控制電路用者最少達應達二五公厘。
手捺開關: 第二節 特別低壓設施
第八十六條 移動式電具插座,其插座之額定電壓為二五0伏以下者,額定電流應不小於十五安。 但二五0伏一0安之插座,如使用非住宅場所,而不作為移動式之手提電動工具、手提電燈及延長線時得不受限制。 1.屋內線路與電訊線路、水管、煤氣管及其他金屬物間,應保持一五0公厘以上之距離,如無法保持該項規定距離,其間應加裝絕緣物隔離,或採用金屬管、電纜等配線方法。 三、分路用配電箱在其電源側,應以不大於該配電箱合計額定值之不超過二個主斷路器或二組之熔絲保護。 但供電配電箱之幹線,如在供電端處之過電流保護,無大於該配電箱之額定值時,該箱可不另設過電流保護裝置。 (四)計器、儀表及電驛之電流引接端子對地電壓超過一○○○伏時,應以升高隔離或以適當之柵網、被接地之金屬或絕緣蓋子保護時,此等儀器之外殼可不接地。
第二三三條 敷設金屬管時,須與煙囪熱水管及其他發散熱器之物體保持五○○公厘以上之距離,但期間有隔離設備者不在此限。 第二二五條 手捺開關2025 敷設明管時,可橈金屬管每隔一‧五公尺內及距出線盒三十公分以內裝設「護管鐵」固定,其他金屬管可每隔二公尺內及距出線盒一公尺以內裝設「護管鐵」或其他適當之鉤架支持之。 (1)電焊機應有之過電流保護器,其額定或標置不得大於該電焊機一次側額定電流之三倍,當保護導線之過電流保護器之額定電流不超過該電焊機一次額定電流之三倍時,該電焊機不必再裝設過電流保護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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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五六條 彎曲電纜時,不可損傷其絕緣,其彎曲處內側半徑為電纜外徑之6倍以上為原則(單心電纜為八倍)但廠家另有詳細規定者不在此限。 手捺開關 (2)利用吊線架設電纜,其支持點間距限十五公尺以下且能承受該電纜重量。 該吊線架設之電纜不得受有張力,應使用適當之吊鉤或用紮線紮妥架設,且其間隔應保持五十公分以下。
- 第四六二條進屋線貫穿建築物之一部份應用導線管保護,管外端應稍向下傾斜,以免雨水侵入,同時管之兩端,使用膠炎纏裏以免滑動。
- 第一九三條 導線在同一平面上彎曲時,須如圖一九三所示以小型磁珠支持外側導線之彎曲部份,但如彎曲角度在九○─以上時,其內側導線彎曲部份與磁夾板間應保持表一九三之規定距離。
- 單相二線式電路,非接地導線與大地之絕緣電阻,在額定電壓情形下漏電電流不得大於電流之二千分之一。
- 1.導線管螺紋接續式:導線之引入時依CNS或相等規定管用螺紋接續之。
- 第二八五條 匯流排槽係指一組銅匯流排或鋁匯流排以金屬板製成之金屬槽加以包覆而成為一體之裝置,該項匯流排相互間及與外包金屬體間應互為絕緣。
- 第四二七條高壓電動機電路及電動機之接地故障保護,應依其電源系統為接地或非接地而配置適當之接地故障保護設備。
四、裝置於屋外且被保護進屋線僅接有一具或一組變壓器而符合下列各規定時,得採用一種適合規範之熔絲鏈開關封裝熔絲或隔離開裝熔絲。 三、一種能同時啟斷變壓器無載電流之開關而配置適之熔絲,且該開關與變壓器二次側之總開關有連鎖裝置,使一次側之開關在二次側開關未開路前不能開啟者。 但一次側主幹線備有一款或第二款所稱設備可供啟斷各幹線之負載電流者,則上稱之開關(隔離開關或熔絲鏈開關),如附有「有載之下不得開啟」等字樣時,得免裝連鎖裝置。 第三八八條 在屋內之乾燥及顯露地點設施臨時燈線路時應採用絕緣電線,導線相互間,導線與敷面間可不規定距離,但應注意敷設面是否光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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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八四之三條地下配線採用管路或管溝方式施設時,在承受車輛及其他重物壓力之場所;其管路或管溝應有適當之強度耐受其壓力。 手捺開關 7.在屋外鐵構上裝置熔絲鏈開關,其最底帶電體部分(含啟開或投入位置)之高度,應符合第四百零三條規定。 手捺開關 2.熔絲鏈開關不適於啟斷滿載電流電路,惟經附安裝適當之負載啟斷裝置者可啟斷全部負載。 除非熔斷開關與其電路中之開關有連鎖裝置,以防止啟斷負載電路,否則應附有「有載之下不得開啟」之明顯警告標示牌。 1.熔絲鏈開關之裝置應考慮人員操作及換裝熔絲時之安全,熔絲熔斷時所驅出管外之電 弧及高溫氣體不得傷及人員,該開關不得裝用於屋內、地下室或金屬封閉箱內為原則。
手捺開關: 第二章 電燈及家庭用電器具
6.具有一永久而明顯之名牌,標明製造廠家、型式、製造號碼、額定電流、啟斷容量(以百萬伏安或安培標示),及額定最高電壓等有關係資料。 (一) 屬屋內型者,應具有金屬封閉箱或有防火之室內裝置設施;如屬開放型裝設者,其裝置處所應僅限於電氣負責人能接近者。 2.以斷路器作為保護設備者,其電源側各導線應加裝隔離開關,但斷路器如屬抽出型(Draw-out Type)者,則無需加裝該隔離開關。 電燈出線口,手捺開關等位置之安排,應使更換燈泡,修理照明設備或控制電燈時,不致觸及活動部分。 一、避雷器、電力及配電變壓器、比壓器、比流器、熔絲、氣體絕體開關設備(GIS)斷路器及高壓配電盤應由中央政府相關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檢驗機構或經認可之原製造廠家試驗。 但高壓配電盤如係由甲級電器承業於用電現場承裝者,得由原監造電機技師事務所試驗。
手捺開關: 第八章 低壓接戶線、進屋線及電度表工程
電梯、空調設備、冷凍機等特殊用途電動機之負載電流,除按該機器名牌所示額定電流外,可考慮其特性及使用方法決定。 第一三六條 屋外電燈線路距地面應保持5公尺以上,按不妨礙交通或無危險之處所得距地面三公尺以上設施之。 2.分路如同時供應八分之一馬力以上之固定電動機炎動設備及其他負載,其負載計算應以一‧二五倍最大電動機負載加其他負載之總和計算。 第八十九條 燈具如裝於易燃物上方,應使用無開關型之燈座。
手捺開關: 第一節 通則
第四七一條凡屬並排之磚造或混凝土造樓房如分為數戶供電時,應埋設共同之接戶線導線管,該管應計及將來之可能最大負載而選用適當口徑者,如所供應戶數在四戶以下者,最小口徑不得低於二十八公厘。 手捺開關 並排樓房不同時興建時,先蓋樓房應在建築物外預留接戶管之接續管口,俾利後蓋樓房得以延長。 (3)高壓受電幹線已裝設分段設備及斷路器者,其所屬各電容器組,可採用熔絲鏈開關附裝熔絲或隔離開關配裝熔絲作為過電流保護。 除該熔絲裝置具有隔離開關作用外,否則應於熔絲之電源側加裝隔離開關。 第四二三條本節係對本規則第三章有關低壓電動機各項規定之補充,使能適用於高壓電動機電路之裝置,其他有關超過六00伏電路之裝置,則按本章有關各節規定辦理。 2.高壓配電盤之裝置不會使工作人員於正常工作情況下發生危險,否則應有適當之防護設備,其通道原則上宜保持在八○○公厘以上。
手捺開關: 絕緣手套
4.導線由地下引出地面時應以封閉之管路保護,其安裝於電桿時應採用金屬管硬質PVC管或具有同等強度之導線管,且由地面算起管路應具有二. 手捺開關 四公尺:又導線進入建築物時,自地面至接戶點應以適當之封閉體保護,如採用金屬封閉體則應妥加接地。 1.電氣設備如配電盤、控制盤、斷路器、電動機操作器、電驛及其他類似設備之前面應保持之最小工作空間除本規則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小於表四0三-一之數值。 如設備為露出者,工作空間距離應自帶電部分算起,如屬封閉設備,則應自封閉體前端或箱門算起。
手捺開關: 第五節 低壓變壓器
第二七五條 導線槽係指以金屬板或耐燃性非金屬槽道製成,以供配裝電線或電纜之管槽。 其蓋部應屬可動者,俾於整個導線槽系統裝置完成後得以移開而放置導線。 第二七二條 電纜彎曲須注意施工不使該電纜受到損傷,其內彎曲半徑應為電纜外徑之五倍以上為原則,但廠家另有詳細規定者不在此限。 八公尺以內應以護管鐵、護管帶、吊架或類似之裝置固定,以防電纜損壞但電纜穿在管內者不在此限。
手捺開關: 第三章 低壓電動機、電熱及其他電力工程
燈用軌道應裝用其專用電器,使用一般插座之電器不得裝用。 第二八七條 設計為水平裝置匯流排槽每距一‧五公尺處須加固定支持,如裝置法確實牢固者,則該項最大距離得放寬至三公尺。 匯流排槽如屬設計為垂直裝置者應於各樓板處牢固支持之,但該項最大距離不得超過五公尺。
手捺開關: 第一章-總則
四、 二次線(W4):繞線型電動機自轉子至二次操作器間之二次線。 第一二六條燈之輔助設備和電抗器、電容器、電阻器等,如與燈具分開裝置時,該輔助設備應裝於可檢視範圍之金屬箱內。 手捺開關2025 第一二○條 住宅用衣服乾燥器,每具負載容量以二○○○瓦計算之,但如其名牌額定大於二○○○瓦,則依名牌額定計算,並得應用表一二○之需量因數。 其中所有二十安以下之插座出線口(但第一百0六條第二款所指定者除外)。 第八十五條之一 接於十五安及二十安底壓分路之插座應採接地型;其固定接地極應與接地導線妥為連接,不得接於系統被接地導線。 2.屋內線路與煙囪、熱水管或其他發散熱氣之物體,應保持在五00公厘以上之距離,但其間有隔離設備者,不在此設。
手捺開關: 第一節 電氣醫療設備
鎧裝電纜、外裝合成橡膠電纜等之引入,以防塵固著式入方式為準之,如圖二九八-三之例所示,箱子箱中須能填充絕緣合物,且引入口設有夾緊裝置。 防塵襯墊式:合成橡膠外裝纜或合成橡膠電纜等之引之,以防塵襯套式引入方式為準行之為準行之,引入口須適當之夾緊裝置,使接續部不受張力,心線不受扭曲,且不失襯墊之防塵效果。 1.導線管螺紋接續式:導線之引入時依CNS或相等規定管用螺紋接續之。 手捺開關2025 手捺開關 (4)電機器具內部間之導線引入:電機器具之內部區分為二個以上器殼時,通過其隔壁之導線引入,依各器殼之防爆構造以耐壓螺樁式或耐壓襯墊式之引入方式為準。
(2)電纜在屋外時,在用電場所範圍內由地面起至少一. 五公尺應加保護,但在用電場所範圍外則自地面起至少二公尺應加保護。 手捺開關2025 電纜架可延長橫跨隔板牆壁或垂直於潮濕或乾燥處所之台架及地板,惟須加以隔離且具有防止火災擴大之裝置。 第二四八條 垂直配管內之導線,雨線外之配管及對建築物之注意事項等比照第二三○條、第二三一條及第二三二條辦理。
手捺開關: 第四節 電壓降
超過六00伏之電纜不得與六00伏以下電纜裝於同一電纜架,但以非易燃性之隔板隔離或採用金屬外皮電纜配裝不在此限。 第二一四條 木槽板須沿建築物緊貼設施,若建築物係用磚、水泥等材料所築成,則須加裝木板或以其他方法支持之,如遇不能沿建築物設施木槽版時,應先裝置適當支架而後緊貼設施之。 如配線線徑在十四平方公厘以下者,可採用○‧九公厘,五○平方公厘以下者應採用一‧二公厘,超過五○平方公厘者應採用一‧六公厘。 第一九三條 導線在同一平面上彎曲時,須如圖一九三所示以小型磁珠支持外側導線之彎曲部份,但如彎曲角度在九○─以上時,其內側導線彎曲部份與磁夾板間應保持表一九三之規定距離。 (1)供應自動點焊機者,其安培容量不得低於電焊機一次額定電流之百分之七○。 供應人工點焊機者,其安培容量不得低於電焊機一次額定電流之百分之五○。
耐壓防爆構造:全封閉構造器殼內部發生爆炸時,能耐其爆壓,且不引起外部爆發性氣體爆壓,且不引起外部爆發性氣體爆炸之構造。 (二) 露出場所或能夠點檢隱蔽場所裝置之導線管不可卸下時即無法點檢之隱蔽場所;其彎曲內側半徑須為導線管內徑六倍以上。 (一) 露出場所或能夠點檢之隱蔽場所裝置之導線管可卸下之場所;其彎曲內側半徑須為導線管內徑三倍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