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一個人去世後,他可能會留下一些遺產,如果在去世時並未有訂立任何遺囑,家屬可以按律上受益人的優先次序,申請成為遺囑執行人,除非遺囑另有安排繼承人,否則業權通常會先轉到遺囑執行人的名下。 不過,無論有否訂立遺囑,任何人在處理死者的遺產前,通常需要先往高等法院的遺產承辦處,取得相關遺產之授予承辦書,證明該人獲授權處理死者遺產之證明文件。 由於遺產可能涉及物業或樓宇,需要一定的法律知識和經驗,故此經由律師事務所處理最為恰當。 相反,死者是以聯權共有(俗稱「長命契」)形式持有物業的,每一位聯權共有人的權益是互相重疊,故此每一位聯權共有人都可以聲稱自己擁有整項物業。
因此,房委會決定,在香港擁有住宅物業的公屋住戶,不論其家庭入息或資產淨值水平為何,均須遷離其公屋單位。 答 5.若住戶超出「富戶政策」下的入息及/或資產限額,房屋署會以書面通知有關住戶及向他們發出遷出通知書。 若住戶不同意有關結果或存有疑問,他們可以到屋邨辦事處作出澄清或要求重新評估。 公屋住戶方面,按現行的「富戶政策」,在公屋居住滿十年的住戶,須每兩年申報家庭入息及資產一次。 此外,透過「批出新租約政策」(註1)獲批新租約的住戶和透過「公屋租約事務管理政策」(註2)獲批相關申請的住戶,不論其居住年期,均須每兩年按「富戶政策」進行申報。 房委會並沒有中央備存公屋住戶申報擁有的物業屬境外或境內的詳細分項統計數據。
公屋戶主配偶擁有物業: 全面經濟狀況審查公屋: 申請公屋須符合什麼資格?
有留言批評樓主將所有問題推在兄長身上,「你點樣申請係冇人會過問嘅,話知你又呃又騙又搶呀,你做到咪叻仔囉,但係千祈唔好擺阿哥上枱囉,一世人得兩兄弟」。 樓主重申他是擔心哥哥會「玩嘢」,「申請咗唔去攞,因為佢係一pat泥。屋企租佢係從來都冇交過但係仲要發惡」,萬一哥哥排到新公屋又拒絕搬走時「有個後備」。 戶主可申請其家人或親屬在公屋單位內作有條件暫住,以便戶主獲得照顧;或讓戶主能照顧極需依靠戶主的近親。 樓花未收樓︰若果住戶購入了樓花,在未收樓前,仍可以繼續住在公屋內。
住戶在申報時須以申報表所述的方式如實計算有關資產的價值,並應保存各項相關證明文件正本,以便房屋署職員在有需要時查閱及作進一步審查。 答 15.住戶如在香港以外擁有土地/物業等資產,須在每兩年的申報中計入從該土地/物業所獲取的收入及其淨值,以便評估有關家庭的入息及資產淨值水平有否超逾相關限額。 不過,有別於安老按揭的所謂「收入」實質為「借款」,「年金」的每月收入部分可視為一種現金回報,另一部分亦可視為本金的套現,所以在長者生活津貼中會視之為收入的部分。 根據目標補助的原則,經濟審查的準則是以病人家庭每年可動用的財務資源作為決定其經濟負擔能力的指標,並按既定的累進計算表來決定病人需要分擔的費用。
公屋戶主配偶擁有物業: 全面經濟狀況審查公屋: 公屋世襲|已婚女兒以「照顧長者」想喺公屋加名:家人百年歸老自動過戶?
根據《房屋條例》,房委會須每兩年檢討公屋租金,並須按反映整體公屋租戶家庭收入的收入指數的變動而上調或下調公屋租金。 另外,如單位有未供完按揭,程序更加複雜,因為銀行要考慮擔保人的利益才會批出授權,因此業主最好委託律師處理。 在長命契下,買賣和銀行按揭必須要由所有共有人簽署才有效,但與物業其中一個共有人是家中長者,與他們不良於行甚至身體上無法去簽署文件,就有可能令到家庭無法有效地活用資產去進行買賣或銀行按揭。 而分權共有及長命契,就各有優缺點,想聯名買樓的業主,可根據自己的需要,選擇其中一種。 公屋戶主配偶擁有物業 其中,分權共有聯名人,所有的業權因為與其他聯名人不重疊,因此可各自分別處置自名下所擁有的業權,如可以自行決定是否留作遺產、轉名至子女,甚至出售予其他人。
- 房屋署又指,公屋申請者及其家庭成員,由填寫申請表當日起計直至透過申請獲配公屋單位並簽署新租約該日為止,必須仍符合所有申請資格。
- 持有該保證書的長者在任何時間申請重返公屋居住,只要符合當時輪候公屋的資格,一般可在六個月內獲編配單位。
- 如果真的有家庭成員在居屋申請期間結婚,而配偶有樓,又真的抽中,㨂樓時隱瞞房署說仍是單身,那麼如被房署查出,會收回居屋。
- 如屬強制性供款,可接受扣減的金額為入息的5%;如屬認可職業退休計劃的供款,可獲扣減的金額為入息的5%或實際供款金額,以較低者為準。
- 如病人屬於持續申請人(即病人在過去十八個月內曾申請藥物資助並已獲批核),其家庭每年的可動用收入淨值只計算百分之八十5。
- 如果想完全箍實業權,怕另一半將來自行處置業權而不作通知,長命契是更加保險的聯名選擇。
- 如部分家庭成員表明無意要求分戶,其他家庭成員的分戶要求將不獲受理。
持有(包括個人及/或與任何其他家庭成員合共持有)任何直接或透過附屬公司擁有香港住宅物業的公司50%以上的股權。 資產方面,住戶只須申報其家庭總資產淨值有否超逾公屋入息限額的100倍,在這階段無須提供詳細資料或提供證明文件。 「富戶政策」下的入息及資產申報分別於每年4月及10月進行,而當中只有約1000戶須於10月的申報週期進行申報。 而公屋條例上亦容許年邁的戶主因需要親友照顧,或戶主因要照顧極需依靠戶主照顧的近親,而申請親友有條件暫住。 在向醫管局提供你的個人資料前,請先參閱為基金訂定的「當事人通知書」,以瞭解收集及轉移個人資料的安排。
公屋戶主配偶擁有物業: 物業估價遭「彈弓手」調低 轉按觸礁 業主3招【星之谷專欄 – 香港01】
房委會於 2017 年 2 月通過修訂「富戶政策」,並於 2017 年 公屋戶主配偶擁有物業2025 10 月 1 日起實施,所有採用「富戶政策」入息及資產審查的加戶、調遷、批出新租約等政策,亦相對調整。 申請家庭必須符合「無擁有住宅物業」規定,入息不可超輪候冊入息五倍或資產不可超輪候冊入息一百倍 ( 其中一項超標亦不符合資格 )。 不論申請人是否有申領特惠津貼或法定補償,均不會影響其申請「農業遷置」的資格。 根據現行政策,可獲考慮發放露天/戶外業務經營者的特惠津貼,必須沒有違契或違反有關短期租約條件的情況。
要留意的是,送贈契或涉業權問題,有些銀行基於風險問題,一律不批核送贈日期為 5 年內的物業按揭。 夢想終於成真,惟好景不常,公屋鎖匙尚未到手,陳先生11月12日因肝衰竭於明愛醫院病逝,而陳太亦於11月22日收到通知,知會其於11月29日領取單位鎖匙。 然而當房屋署得悉其丈夫去世後,隨即反口收回單位,並分派陳太到單身隊伍重新輪候。 同時陳太與奶奶的關係一直欠佳,丈夫去世後,奶奶與丈夫的妹妹即時將她趕出門,近日陳太也能在社福機構借宿。 住宅物業包括在香港的任何住宅樓宇、未落成的私人住宅樓宇、經建築事務監督認可的天台構築物、用作居住用途的屋地及由地政總署批出的小型屋宇批地(包括丁屋批地)。 2023居屋最快下月中可接受申請,預計今年第四季攪珠,明年首季揀樓。
公屋戶主配偶擁有物業: 全面經濟狀況審查公屋: 房屋署:無法基於健康或個人問題為個別申請者作優先配屋安排
問 23.如住戶總共有3名家庭成員,其中一位超過60歲,另一位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最後一位領取傷殘津貼,可否獲豁免於「富戶政策」? 參考「綠置居」項目景泰苑的平均售價註5,並採用上述方法計算,得出的資產限額為公屋入息限額的約91倍。 如已婚,配偶也要計入入息和資產審產之內,該配偶同樣要無樓整個家庭才合資格去抽新居屋。 未住滿十年的住戶無須申報,但房屋署若接獲舉報並證實他們在香港擁有住宅物業,則不論其居住年期,仍須遷離其公屋單位。 此外,透過「批出新租約政策」獲批新租約的住戶和透過「公屋租約事務管理政策」獲批相關申請的住戶,不論其居住年期,亦須每兩年按「富戶政策」作出申報。
公屋戶主配偶擁有物業: 公屋持有人去世: 人士家庭需受公屋入息審查
“承繼該公屋之炉主租住權” 公屋戶主配偶擁有物業 好似無鰦, 要查清楚; 唔好通知房屋署先, 試試問一問那些區議員. 但在物業按揭擔保中,同性戀人的地位受到認可,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及銀行容許同性關係者可以為對方作按揭擔保人,惟雙方要承認其同性伴侶關係,並承諾居住於申請按揭的物業中。 經確認農耕/復耕計劃書為可行後,地政總署會通知申請人,此時申請人需就於其自行物色的私人農地上搭建住用構築物一事,向地政總署申請短期豁免書。
公屋戶主配偶擁有物業: 香港房屋委員會及房屋署
【公屋 / 公屋戶主配偶擁有物業 富戶政策 / 遷出 / 暫住證】公屋租金平空間大,有人為了長住公屋自願減薪,以防超出入息或資產限額被迫遷出。 有網民表示,本來一家三口住在公屋2房單位,由於父親離世,兩兄妹欲申請轉為新戶主,惟入息及資產超出限額,要求他們遷出單位,樓主因而相當苦惱,發帖求問大家有何方法,「有冇得上訴?」。 政府決定復建居屋之際,終審法院首度開庭審理兩宗對居屋業權有廣泛影響的案件。 若未能如期交回有關單位,須先向房屋署申請不多於30天的延期居留,如獲批准,他們須為延期佔用該單位繳付佔用費,金額相等於單位的三倍淨租金/暫准證費另加差餉。 若公屋住戶的家庭入息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五倍,或家庭總資產淨值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100倍,或未有在指定日期或之前交回填妥的申報表,或選擇不作出申報,便須遷離其公屋單位。 長者戶全免租金計劃:計劃給予符合資格的長者戶一個選擇,在調遷至面積合 適的公屋單位後,可享全免租金。
公屋戶主配偶擁有物業: 戶籍資料變更
然而,若他/她仍然有資格獲「體恤安置」,房署會把在「有條件租約」下出租的單位以正常租約批租。 根據公屋資源情況,房委會會不定期推出受歡迎程度較低的公屋單位,讓合資格的申請人獲得提早入住公屋單位的機會(即特快申請)並自行揀選單位,而沒有地區限制。 本港不少人都居住公共租住房屋(簡稱公屋),租戶及在單位內居住的家庭成員均須履行房屋署的公屋租約規定。 公屋戶主配偶擁有物業 一般情況下,應在申請獲批後,才進行有關醫療程序或購買相關醫療裝置/開始療程。
公屋戶主配偶擁有物業: 公屋持有人去世: 公屋「住宅物業權審查」
天倫樂調遷計劃:公屋租戶遷往其年長父母或年青一代現居的屋邨,以便互相 照顧。 凡居於公屋的年長父母可提名一名兒女或其配偶申請調遷,而年青一代家 庭則可提名其父母/外父母申請調遷。 不少人把置業希望放眼於資助房屋,無奈的是,公居屋供應有限,且中籤機會低,其實私樓市場也有不少上車機遇,即上千居物色各區放盤,抓緊機會做業主。
公屋戶主配偶擁有物業: 按揭邊間銀行詳盡懶人包
聯權共有產權的特點 ─ 是所有共有人均有權優先繼承另一方的權益,當其中一個聯權共有人去世的話,其物業內的權益,會自動由在世的共有人所繼承,直至剩下最後一人為止。 當遺產物業完成所有手續及轉名後,就可以以正常按揭程序辦理物業貸款或出售物業。 順帶一提,如果遺產物業尚未繳清按揭貸款,則視乎遺囑有否安排其他遺產作還款之用,例如保險費,否則就由繼承人負責餘下之還款。 綠表申請人需要在申請前兩年內在香港沒有擁有住宅物業;而白表單身人士的入息限額由上一期居屋計劃的3.3萬元收緊至3.1萬元;二人或以上家庭則由6.6萬元收緊至6.2萬元。 白表申請者的資產限額亦同步調低,單身及家庭申請者資產限額分別為73.5萬元及147萬元,較上一期92.5萬元及185萬元大幅收緊。 根據公屋租約條例,不列在家庭成員名單上的親友不能居於相關公屋單位,否則可構成濫用公屋資源。
公屋戶主配偶擁有物業: 情況二:家庭成員在申請期間結婚,配偶有樓並馬上轉名
當死因裁判官裁定死因後,死亡登記官會獲通知辦理該宗個案的死亡登記,並於登記後以書面通知死者的親屬。 須遷出公屋單位而有暫時住屋需要的住戶,可申請定期暫准居住證居住於該單位,為期不得超逾12個月。 重要聲明:本討論區是以即時上載留言的方式運作,香港討論區對所有留言的真實性、完整性及立場等,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而一切留言之言論只代表留言者個人意 見,並非本網站之立場,讀者及用戶不應信賴內容,並應自行判斷內容之真實性。 於有關情形下,讀者及用戶應尋求專業意見(如涉及醫療、法律或投資等問題)。
我同男朋友都各自住緊公屋(不是戶主),兩個家庭都住得好擠迫,所以我地就搬出去同居,做終生伴侶,不過無想過結婚,但住了一段長時間劏房覺得很痛苦,空間真的很小。 在翻查近年的結婚數字後, 發現2018年1月政府統計處所發報的「1991年至2016年香港結婚及離婚趨勢」,顯示近年男性及女性遲婚或不結婚的情況越趨普遍。 如把入息水平定於公屋入息限額的五倍,達至該入息水平的公屋住戶均屬全港同類住戶中入息最高的百分之七以內註2。 達至該入息水平的公屋住戶,其家庭入息水平在全港同類家庭入息分布中為最高的百分之四以內註3。 如想確保受贈人不會收樓後隨即變賣,業主可以不完全轉讓出 100% 業權(如轉讓 70% 至 99%),對方便難以轉售。
公屋的家庭成員如自願退出戶籍,可用書面通知屋辦事處/物業管理處/物業服務辦事處/分區租約事務管理處要求除名。 如在刪減人口後,戶籍內的認可家庭成員人數低於現居單位所容許的最少居住人數時,他們必須遷往一個較細的單位。 公屋租約規定,有關單位只供承租人和名列租約上的認可家庭成員居住;如果家庭狀況因出生、死亡或其他情況引致有所改變時,承租人必須立即通知房屋署。 公屋戶主配偶擁有物業2025 每一個個案的處理時間會視乎個案的複雜性及同期需處理的個案數目而有所不同。 全面經濟狀況審查公屋 地政總署會根據發展清拆計劃的時間表及實際情況,適時聯絡住戶進行資格審核。 政府鼓勵受影響住戶盡快接受地政總署的資格審核,以開展安置及特惠補償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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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權共有的形式是雙方以百分比去決定持有物業業權的份數,例如:雙方各佔50%;70% / 30%或其他百分比持有。 面對持續上升的公屋需求,房委會認為在增加公屋供應的同時,有必要同步檢視如何更好地運用公屋資源,確保公屋資源分配給較有迫切住屋需要的人士。 如該聯名居屋未補地價,若業主想轉讓業權 (例如除名、轉名、加名),均須先向房委會申請,房委會酌情批核。 以夫妻聯名物業為例,假使其中一方受立心不良的親朋戚友危言聳聽,忽爾對配偶存有介心,想將名下業權轉讓給自己年老的父母、財困的弟妹之類,因長命契下,所有業權決定均須雙方同意,便可確保聯名人不輕舉罔動。 如果想完全箍實業權,怕另一半將來自行處置業權而不作通知,長命契是更加保險的聯名選擇。 送契樓不享免額外印花稅,如果是送贈日期起計 36 個月內放售物業,仍要支付額外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