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2003年第21號第20條修訂)對於任何違反1945年9月13日發出的《Moratorium Proclamation of the British Military Administration》而簽立的文書,本條並不適用。 本條適用於由 —— 中央人民政府或代表中央人民政府行事的任何人; (由1999年第12號第3條增補)政府或代表政府行事的任何人;或公職人員法團,與第43條所不適用的人(另一方)訂立的租約或租約協議(第39條所適用的文書除外)。 為本條例的施行,本條所適用的每份文書,須當作載有一項規定,即另一方承諾繳付該份文書可予徵收的印花稅的百分之五十;而根據一項憑藉本條被當作載於該文書內的規定而繳付該款額,須當作等於繳付該文書可予徵收的印花稅。 附表1第1類中,凡提述某份售賣轉易契已被核證為屬某一款額之處,均指該售賣轉易契載有一項陳述,藉以核證以該文書完成的交易,並不構成一宗更大交易或一系列交易的一部分,而就該宗更大交易或一系列交易而言,其代價款額或價值或總款額或總價值是超逾上述已核證款額者。 在第款中,凡提述代價款額或價值之處 ——就其作用為作出生者之間的無償產權處置的轉易書可予徵收的印花稅而言,須解釋作提述所轉易財產的價值;就租約或租約協議可予徵收的印花稅而言,須解釋作提述除租金外,以金錢、證券或保證物為代價的款額或價值。
五、《印花稅繳稅總表》第一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繼續適用於本法律生效前已作成、發出的文件、文書及作出的行為,且相關結算及徵收程序繼續適用原有法例的規定。 二、《印花稅規章》第二十七-A條的規定僅適用於本法律生效後取得浮動租金、調整租金、終止不動產租賃關係或延長合同期的情況,不論有關不動產租賃合同於何時訂立。 C)“中央企業債券”:以受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督管理,且載於其公佈的有效“央企名錄”內的國有企業為發行及償還主體的債券。 十四債務之自認或設定,包括消費借貸及暴利等合同中具有之債務,按照其價值千分之二憑單印花如有關文件、文書或行為有公證員參與,則由該公證員結算及向債務人或消費借貸借用人徵收稅款,並將稅款交付財政局收納處;如沒有公證員參與,則應由債務人或消費借貸借用人向財政局繳納稅款。 凡由土地註冊處處長核證,據其意見,有關各方訂立轉讓契或再轉讓契,唯一目的是令曾有一份或一系列文書就其而在日本房屋登錄所登記或記錄的交易或一系列交易得以生效,及藉着使用香港通用格式的轉讓契或再轉讓契,達成處長覺得原是意圖藉該份文書或該一系列文書而令其生效的交易或一系列交易,則該轉讓契或再轉讓契,須獲豁免印花稅。 (由1993年第8號第3條修訂)第款所指的證明書,須在有關文書上予以簽註,署長在獲出示第款所指的證明書及有關文書時,須在該文書上簽註另一份證明書或發出印花證明書,表明該文書根據本條獲豁免印花稅。
印花稅規章: 加蓋印花的期限及延期繳交住宅物業交易印花稅
第15/81/M號法律,修訂現行印花稅總表稅款及項目--撤銷一九四七年三月廿二日第九八三號立法條例。 第15/2012號法律,修改第6/2011號法律《關於移轉居住用途不動產的特別印花稅》及《印花稅規章》。 第8/2001號法律,修改印花稅規章及印花稅繳稅總表--廢止經十二月十七日第5/99/M號法律通過的物業轉移稅以及繼承及贈與稅法典。 由於女方並不是男方的近親、也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但卻按業權比例繳付15%「新住宅從價印花稅」, 相當於「300萬X15%/2」,相當於225,000元,另繳付15%的「買家印花稅」450,000元。
任何人如 ——身為單位信託計劃的受託人而不遵從第31、32、33、34、35或、或36條的任何規定;身為單位信託計劃的經理而不遵從第31、35或36條的任何規定,可處第2級罰款,而罰款得作為欠政府的民事債項而由署長追討。 在本部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紀錄的涵義與《電子交易條例》(第553章)第2條中該詞的涵義相同;送交包括以電子方式交付或傳送;電子紀錄的涵義與《電子交易條例》(第553章)第2條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三、交易性質:如果是非首置客持有多於一項物業,即需要繳交15%印花稅;如果只是先買後賣的換樓客,則可以按機制退回部份印花稅。 若正式買賣合約在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後超過14天才簽訂,則印花稅須於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後30天內繳付。 為了應對過去樓價高企的狀況,政府將從價印花稅的應用對象劃分為「首置」及「非首置」,兩者所需要繳付的印花稅水平並不相同。
印花稅規章: 印花稅條例修訂(由2003年起)
總之,提名近親只會用「從價印花稅」來看待,而不是更高稅階的劃一15%的「新住宅從價印花稅」。 通常在往律師行簽「正式買賣合約」時,律師會多給一份文件「法定聲明IRSD131」予買家簽署,作用是證明「自己沒有持有香港住宅物業」。 「名義擁有人」就是在註冊文件上顯示出來的名字,但「實益擁有人」則未必顯示出來,但他可能只是協助供款、或為物業作出貢獻,但已可視為「實益擁有人」。 如果你本身在一個物業上有「實益權益」或「佔有部份業權」,法律上已視為擁有物業。 對一般買家來說,大家前往律師樓簽署「正式買賣合約」時,律師多數會提醒你帶支票支付相關稅項,律師會協助代交印花稅。
- 雖然乙購入甲所持有的住宅單位X的50%時繳納5%稅率的“取得印花稅”,但乙已擁有兩個住宅單位(X的50%及Y的100%),故不符合本法律第十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而甲乙為朋友,故亦不會符合該款(二)項的規定,因此,本個案不屬於本法律第十條所規定可以退還“取得印花稅”的情況。
- (由1992年第40號第8條修訂)第2部一般條文1.每個牌照須 ——僅就一部印花蓋印機而發出;就一部類別及牌子均獲署長批准的印花蓋印機而發出;不得轉讓。
- 根據本法律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取得印花稅”是按《印花稅規章》第十七章規定的可課稅金額乘以相應的稅率計徵,取得第二個住宅單位或其權利,稅率為5%,取得第三個或以上住宅單位或其權利,稅率為10%。
- 假設買家新購入的物業為300萬元,由於舊居尚未沽出,故他需要支付100元的「新住宅從價印花稅」,但新居入伙後一年內,他成功沽出了舊居,故可向稅局申請退回多繳的稅項。
- 如於有關文書的日期 ——該文書中的各方均屬近親;及他們當中的每一人,均是代表自己行事的, 本款即適用於該文書。
- 任何不動產的轉易契,如其作用是作出生者之間的無償產權處置者,則須作為售賣轉易契而予以徵收印花稅,但售賣代價的款額或價值須由被轉易的不動產的價值代替。
同時,該法律將調升行政違法的罰款金額,增加納稅人不履行稅務義務的違法成本,以打擊和減少逃漏稅的違法行為。 亦將適當加強稅務當局的監察,倘阻止或拒絕具監察職務的財政局工作人員進入指定場所進行監察工作,將負上倘有之刑事責任。 但如果買家選擇分開兩份契約來成交,則需按照自身的印花稅來處理。 以上述例子則業主要支付「400萬元X 1.5%」,相當於60,000元的「從價印花稅」;並再就總值200萬元的車位,繳付100元的「印花稅」,合共就是60,100元。 《財政預算案2023》公布自2023年2月22日早上11時起調整首置印花稅稅階(下表),但關於實施時間仍待釐清,我們向稅局查詢後,綜合部份FAQ跟大家分享。
印花稅規章: 第二十七-D條
二、作為居住用途的不動產或其權利的移轉依據的文件、文書及行為中,如取得人為兩個或以上,且其中任何取得人為法人、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或非本地居民,亦適用上款的規定。 一、繳稅總表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印花稅,由信用機構於進行每一項產生作為有關課徵對象的收益的交易時結算,並向客戶徵收。 一、繳稅總表第九條規定的印花稅由負責舉辦表演、娛樂活動或展覽的實體結算,並於每月首十五日內以憑單方式向財政局收納處繳納上月產生的印花稅。 一、有關結算不動產租賃印花稅的通知將寄往出租人在經八月十二日第19/78/M號法律通過的《市區房屋稅規章》所指的M/4或M/4-A格式申報書填寫的地址,但出租人另有相反意思表示則除外。 四、如於每年七月一日之前有書面依據證明不動產租賃合同的當事人以仲裁協議協定由依法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仲裁機構解決在合同有效期內因不動產租賃引起的所有爭議,則有關上一年度的應繳稅款減半。
印花稅規章: 第一百零四條
第款所提述的任何帳簿如非以可閱形式記錄任何事宜,則該款所委以的責任,須視為一項容許他人查閱及取去該紀錄的或其有關部分的可閱複製本的責任。 根據本部備存的登記冊或紀錄,可採用以下方式備存 印花稅規章 ——將有關事項記錄在釘裝簿冊或以其他可閱形式記錄;或將有關事項以可閱形式以外的其他形式記錄,但所記錄事項必須能以可閱形式複製出示,但如該登記冊或紀錄並非以將有關事項記入釘裝簿冊方式備存,則須採取足夠防範措施,以防止揑改及使到揑改易於被發現。 根據第33條備存的登記冊除非本身的形式已構成一份目錄,否則有關計劃的受託人須以方便形式編製一份持有人姓名的目錄。 本部所提述的登記冊、陳述、其他紀錄及文件須於有關的信託計劃存在期間及其後不少於1年內,予以保存,但本部的條文並無規定須將轉讓文書、已登記證明書或不記名證明書由最後交付有關計劃的受託人的日期起計保存超過6年。
印花稅規章: 印花稅遲交會有罰款嗎?
附表2第2部的一般條文,對所有牌照及已有牌照的印花蓋印機均有效力。 署長或獲授權人員為施行本條而在已有牌照的印花蓋印機貼上的封條,除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外,任何人不得將其拆開或以其他方式加以干擾。 署長如有合理理由相信有以下情形,可隨時將有關牌照註銷 ——任何人曾違反第或款而使用已有牌照的印花蓋印機,或違反第款而將貼於印花蓋印機上的封條拆開或加以干擾;或該已有牌照的印花蓋印機能印出不完善的印花;或該已有牌照的印花蓋印機在不少於6個月的期間內未予使用。 凡在檢控觸犯第款的罪行時證明被告曾管有一部印花蓋印機,則除非相反證明成立,否則須推定該部蓋印機曾作根據第5條在文書上加蓋印花之用。
印花稅規章: 印花稅幾時交
當然,部份人為免在遺產繼承上引起不必要的麻煩,很多人買樓時已傾向用「長命契」,即所謂「聯權共有」的方式來持有物業。 假如如果兩夫婦共同以「長命契」形式持有物業的話,雙方的業權及權益是一樣的,當其中一方去世,物業權益會自動轉移至其他聯權持有人身上,變相無須處理遺產承辦的問題。 所謂「香港永久居民」,很直接就是只要你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證」就可以;但如果你仍待入境處核實身份,而持有「核實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資格申請結果通知」則不屬於永久性居民。 本網頁內所載之資料僅作參考之用,GREATEST.COM.MO並不會就本網頁所載資料的精確性及正確性作出任何保證,同時亦不保證本網頁已包括所有的成交紀錄。 GREATEST.COM.MO並不會就本網頁內所載資料的精確性、正確性及依賴負上任何責任。
印花稅規章: 第二十七條
此性質的印花稅一經結算,即使在同一年度內根據合同條文仍有續期,亦不能再以同等理由徵收。 一、繳稅總表第五條規定的競賣是指以口頭出價、密封標書或其他競投方式,將特定財產或權利移轉予提出最高價金者的行為。 印花稅規章2025 所有額外保費負擔,合同費用或任何保險投保的附加費用,不論附設在原投保合同內或註明在別的文件內,均一律視為有關合同之一部份,並需繳付相同稅率之印花稅。 任何呈交以加蓋印花的文書,如於署長保管期間遺失或受損,政府無須就此負責,而署長辦事處的人員亦無須就此負責,但如有關人員是故意、欺詐地或因嚴重疏忽而導致該文書遺失或受損,則屬例外。 裁判官在經任何人宣誓後,如覺得有理由相信有任何印花被盜竊或被欺詐地取得,且在某處所內,則可發出手令,授權警務人員進入該處所及搜查該處所與在其內發現的人,並檢取及取去在該處所或在該人身上發現的任何該等印花,以及逮捕在該處所內發現並管有或保管該等印花的任何人;如該人不能就其管有或保管該等印花一事向裁判官作出令其信納的解釋,或如裁判官覺得該人並非合法地取得該等印花,則該等印花須予沒收及交付署長。
印花稅規章: 第二條
繳稅總表第二條或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印花稅,由發出執照或准照的實體結算及向申請執照或准照的利害關係人徵收,並將徵收的稅款交付財政局收納處。 四、結算讓與商業中心內商舖使用權印花稅時,如有書面依據證明合同的當事人以仲裁協議協定由依法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仲裁機構解決在合同有效期內因讓與商業中心內商舖使用權引起的所有爭議,則有關上一年度的應繳稅款減半。 B)長期不動產租賃及轉租,又或該租賃及轉租的移轉;長期不動產租賃及轉租係指在有關行為作出之日,經出租人明確同意或根據法律規定,應超過十五年的不動產租賃及轉租,又或指在合同生效期間,經出租人明確同意或根據法律規定,延長期限而應超過十五年的不動產租賃及轉租。 一、如以合同內租用期的總固定租金計算的應繳稅款高於澳門元六千元,出租人於訂立不動產租賃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內可向財政局申請按年度分期繳納相關稅款。 一、繳稅總表第三條規定的印花稅,按情況由發出有關准照的實體或提供宣傳服務的實體結算及向登廣告者徵收,並將稅款交付財政局收納處。
印花稅規章: 第一百零五條
四、如利害關係人出示有關可課稅金額的通知書,連同已繳稅的收據或證明無欠繳印花稅的澳門財稅廳聲明書,則可註銷上款所指的註明。 二、如在上款所指期間內未作出決定,則推定稅務行政當局接受納稅主體所申報的價值,但可根據法律的一般規定推翻此推定。 一、上條第二款規定的估價,係由澳門財稅廳廳長向財政局局長提出建議;局長同意進行估價時,將有關卷宗送交不動產估價委員會。 在上條所提及之文件中,如遇有以本名或法人之名而致有兩個或以上人士簽名時,在印花稅之範圍內,有關行為只視為獨一個論。
印花稅規章: 財政局3月20日設講解會解釋
按《有關條例》第45條或《公司條例》(第622章)第142條規定,須就第4或條(視屬何情況而定) 提述的並非以書面形式訂立的合約向公司註冊處處長呈交申報書以供註冊,該申報書可予徵收的印花稅須與假若該合約是以書面形式訂立即應繳付的印花稅相同,而本條第、、及款對該申報書適用,猶如其對以書面形式訂立的任何此等合約適用一樣。 (由2003年第28號第128條修訂;由2012年第28號第912及920條修訂) 在第款中提述的合約是——《有關條例》第45條所述的合約;或《公司條例》(第622章)第142條所述的合約。 如任何人已就任何適用文書繳付印花稅,則署長可在接獲該人(申請人)的申請後,退還指明款項予申請人, 前提是 ——第或款適用於該申請人的原物業的處置;及 假使在取得標的物業之前,原物業已被處置的話,該適用文書便會須根據附表1第1類第2標準或第1類第2標準,予以徵收印花稅。 如 ——有證明令署長信納,某原物業是申請人根據某買賣協議處置,而該協議是在第款指明的限期內訂立的; 有證明令署長信納,該申請人根據某售賣轉易契將該原物業轉讓或歸屬他人,而該轉易契是依循該協議簽立的;而且 退還指明款項的申請,是該申請人於有關適用文書的日期後的2年內作出的,或於據以將該原物業轉讓或歸屬他人的售賣轉易契的日期後的2個月內作出的(兩者以較遲者為準), 本款即屬適用於該申請人處置該原物業一事。
退款申請期限為購買新物業約後的兩年、或者出售舊有物業簽署了轉契後的兩個月,以後者為準。 屆時需要在指定期限內,提交「IRSD125A」文件作退稅申請。 根據條例,如果一名「永久居民」跟一名「非永久性居民」近親一起買樓,可照舊繳交「從價印花稅」。 同樣地「近親」有定義,必須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方受理,否則就要繳交更高稅階。 如果同一個案,太太之前已經持有物業,並提名太太為「唯一購買人」。
印花稅規章: 第二十章 處罰規定
在本條中 ——某人如符合以下描述,即屬承讓人 ——該人是有關協議中的其中一名購買人;及 有關轉易契是惠及該人而簽立的;而 某人如符合以下描述,即屬已退出購買人 印花稅規章2025 ——該人是有關協議中的其中一名購買人;及 有關轉易契並非惠及該人而簽立的。 如須就任何適用文書繳付附加印花稅,而該文書就該印花稅而言的加蓋印花期限,若無本條規定便會在刊憲日期之前開始,則 ——該期限由自刊憲日期翌日起計的30日限期取代;及如已按照《未經修訂條例》附表1第1類第1標準或第1類第1標準,就該文書繳付印花稅,而附加印花稅沒有在段指明的限期內繳付,則第9條只就該附加印花稅而適用。 《未經修訂條例》繼續適用於以下項目,猶如《修訂條例》不曾制定一樣 ——在2016年11月5日之前簽立的文書;取代另一份買賣協議的買賣協議,而該另一份買賣協議,是由相同的買賣各方,在2016年11月5日之前訂立的,且兩份協議的條款相同;或依循在2016年11月5日之前訂立的買賣協議簽立的售賣轉易契。 (由2018年第2號第10條增補) 編輯附註: # 憲報刊登日期:2018年1月19日。 印花稅規章2025 29AQ.某些住宅物業的售賣轉易契如涉及新加入的近親,須按第2標準稅率徵收從價印花稅除第29D及條另有規定外,如符合以下情況,本條即適用於某售賣轉易契——有關物業屬住宅物業; 該轉易契是依據買賣協議簽立的;及 該轉易契是惠及以下人士的 ——該協議中的購買人(原購買人);及 符合第款的描述的另一人。
印花稅規章: 買賣協議完成交易前調整樓價
署長——可為評定根據指明法律責任條文須就任何文書繳付的印花稅,對任何負法律責任繳付該印花稅的人作出評稅;並可在自作出該項評稅的日期起計的7天內,以郵遞方式,向該人送達評稅通知書。 如某人根據指明法律責任條文,負法律責任就任何文書繳付印花稅,而該人向署長提出要求,署長——須作出評稅,以評定根據該條文須就該文書繳付的印花稅;並須在自作出該項評稅的日期起計的7天內,以郵遞方式,向該人送達評稅通知書。 根據第或款於某日作出的評稅,在自該日起計的1個月屆滿後,即就各方面而言均屬對有關人士的最終決定及定論,但如根據第14條針對該項評稅提出的上訴獲判得直,則在該上訴獲判得直的範圍內,該項評稅並非對該人的最終決定及定論。 如在自作出評稅的日期起計的1個月內,署長覺得所評定的印花稅款額過高 ——署長可取消該項評稅,並以其認為恰當的另一項評稅作為代替;而本條例提述評稅,包括該項作為代替的評稅。
印花稅規章: 第一百零二條
買賣合約及樓契加蓋印花程序(IRSD120)如協議的印花稅獲准延期繳交,納稅人或他的代理人必須確保在經延期後的到期繳款日前,悉數繳交印花稅。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五期第一組副刊第8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印花稅規章》及其附件《印花稅繳稅總表》的全文。 該法律設有過渡規定,2021年3月31日起財政局將不再出售印花稅票,但在法律生效後的第一年內,市民仍可繼續以持有的印花稅票繳納印花稅。 第24/2020號法律《修改〈印花稅規章〉及〈印花稅繳稅總表〉》已於2020年12月30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自公佈後滿九十日起生效,即2021年3月31日正式生效,並由法律正式生效當天起,財政局不再出售印花稅票。
一、如以默示方式或非以新依據作出不動產租賃合同的續期,且有關的可課稅金額高於登錄在財政局房屋紀錄的租值,則相關的印花稅以上一年度的可課稅金額計算,並附加在市區房屋稅內,以市區房屋稅徵稅憑單繳納。 三、結算不動產租賃印花稅時,如有書面依據證明不動產租賃合同的當事人以仲裁協議協定由依法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仲裁機構解決在合同有效期內因不動產租賃引起的所有爭議,則應繳納的稅款減半。 一、不動產租賃印花稅以合同內租用期總租金為基礎計算,出租人應自訂立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但不影響下條第一款、第二十七-B條及第二十七-C條規定的適用。 三、稅款由財政局直接徵收的文件或文書、該局發出的收據或等同文件,以及第十三條第二款所指的憑單,均須經澳門財稅廳蓋印認證,並在有關簿冊作記錄,載明稅款金額、記錄編號及徵收稅款的日期。
印花稅規章: 第117章 《印花稅條例》 第10條 文書的書寫、徵稅及加蓋印花方式
1988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期間的印花稅率以下連結載有計算由2010年4月1日起買賣或不動產轉易契的印花稅例子及常見問題。 A)按履行合同所需的保證金或擔保的金額百分之五憑單印花b)如無保證金或擔保二百五十元憑單印花三、按有關依據的性質,另加第二十四條或第二十七條的印花稅。 印花稅規章 二、為產生印花稅的一切效力,須向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何機關或部門,包括具法律人格的部門以及自治部門及機構提交的在外地發出的文件副本或文件證明經適當認證後,應視為文件正本。
四、如依法須履行結算、徵收及交付印花稅義務的實體於履行該等義務時發現有不遵守本規章或繳稅總表的規定的情況,應通知財政局。 二、憑單印花是指負責徵收稅款的實體在須課徵印花稅的文件或文書、收據或等同文件內作出繳納稅款的註記或聲明。 鑑於現行規章訂定的罰款金額多年未因應社會經濟發展及現實狀況作出調整,且與其他稅種的罰款金額比較明顯偏低而缺乏阻嚇性。 為增加納稅人或須履行稅務義務者的違法成本,打擊和減少逃漏稅的違法行為,法案建議對不履行稅務義務者,科應繳稅款等值至十倍的罰款,且不少於澳門幣一千元;對阻礙稅務監察工作者,科澳門幣一千元至二萬元罰款,且不影響其應負的刑事責任。 此外,為保障罰款的繳納,法案新增納稅人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或故意協助納稅人不結算、作出稅款低於應付稅款的結算的人,須對罰款負連帶責任。 鑑於澳門終審法院於二零一六年的合議庭裁判,商業中心業主與商業中心內商舖店主訂立的合同被定性為非典型合同,稅務當局不得按現行規定課徵租賃印花稅。
印花稅規章: 第117章 《印花稅條例》 第63A條 修訂附表1
修改經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一組第15/2012號法律修訂的二零一一年六月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四期第一組第6/2011號法律《關於移轉不動產的特別印花稅》第六條。 二零一一年六月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四期第一組第6/2011號法律第四條的中文文本內提及的“複委任書”及“複受任人”,分別改為“複授權書”及“複受權人”。 29AR.如近親退出某些住宅物業的售賣轉易契,該轉易契須按第2標準稅率徵收從價印花稅除第29D及條另有規定外,如符合以下情況,本條即適用於某售賣轉易契——有關物業屬住宅物業; 該轉易契是依據買賣協議簽立的; 該轉易契是惠及該協議中的各購買人中的其中一人或若干人(但並非全部人)的;及 於該轉易契的日期,承讓人或各承讓人中的每一人,與已退出購買人或各已退出購買人中的每一人,均屬近親。 如有關買賣協議已加蓋適當印花,或已根據第5、13或18E條加蓋印花(不論是在有關售賣轉易契簽立之前或之後加蓋),則該轉易契須根據附表1第1類第2標準,按其本身的代價,予以徵收印花稅,惟須減去部分印花稅,即代表承讓人或各承讓人根據該協議取得的物業部分的部分印花稅。 就第款而言,任何協議如訂定將有關物業轉易予屬聯權共有人的購買人,則須視為一份將該物業以相等的不分割份數轉易予該等購買人的協議。 如有關買賣協議並無加蓋適當印花,或並無根據第5、13或18E條加蓋印花,則署長可拒絕在有關轉易契上加蓋印花。
為任何預期售賣的財產而製備或簽立的文書,除將該預期售賣的財產轉易或轉讓外,不論是否亦將其他財產轉易或轉讓,第及款均對其適用,但該兩款條文對其他財產可予徵收的印花稅並無影響。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六百零一條及本法律第二條(三)項規定,由於甲乙的婚姻財產制度為分別財產制,甲乙各自對婚前及婚後的財產保留擁有權,且乙並不擁有任何住宅單位,在以個人名義購買另一住宅單位時不須繳納“取得印花稅”。 此外,由於乙為非本地居民,根據《印花稅規章》第五十三A條第一款之規定,除須按該規章的規定繳納財產移轉印花稅稅款外,尚須按照《印花稅繳稅總表》第四十二條或第四十三條訂定的額外稅率(10%)繳納印花稅。 第29CA及29DA條經附表6指明的變通後,適用於某買賣協議或售賣轉易契,前提是有證明令署長信納 ——該協議或轉易契是該附表第1條所指者;及第或款的規定獲符合。 如第款的施行,會導致有關協議或轉易契無須根據附表1第1或1類規定,徵收額外印花稅,則須就以下款項,提供令署長滿意的保證 印花稅規章2025 印花稅規章2025 ——如非有第款規定,本須就該協議或轉易契徵收的額外印花稅;及如非有第款規定,本須根據本條例繳付的其他款項。 如第款的施行,會導致有關協議或轉易契須根據附表1第1或1類規定徵收的額外印花稅款額,少於如非有第款規定本須徵收者,則須就以下款項,提供令署長滿意的保證 ——須徵收的額外印花稅因為第款的施行而將調減的款額;及進行以下計算後所得的款額:將如非有第款規定,本須根據本條例繳付的(非上述額外印花稅)款項,減去在第款的施行下,將須繳付的(非上述額外印花稅)款項。
印花稅規章: 印花稅收費
1.對於為徵收移轉不動產的印花稅而按第十六-A章的規定作出的依職權結算行為或附加結算行為提出的異議,如其理由為不同意對移轉所定之價值者,必須向複評委員會提出。 印花稅規章2025 本章所指印花稅的可課稅金額,係以在有關文件、文書或行為上載明的被移轉財產或權利的價值作為計稅基礎。 因為按本法律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退稅的其中一個前提條件是納稅人已按5%的稅率繳納“取得印花稅”,甲在購入一個大的住宅單位時已擁有三個住宅單位,需要繳納10%的“取得印花稅”,故不符合本法律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再者,甲已擁有三個住宅單位,亦不符合該同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取得人擁有的住宅單位合共不多於一個)。 一、如納稅主體就中間移轉一不動產已繳納按0.5%的稅率計得的印花稅,只要合同的買賣雙方及標的沒有更改,則在確定取得該不動產時,應繳納該納稅主體之前已結算的稅款與因確定取得該不動產而應繳的稅款兩者的差額。 坐落香港的不動產買賣或轉讓文書、不動產租約及香港證券的轉讓文書須繳付不同稅率的印花稅,你可在這裏獲得有關印花稅稅率的詳盡資料。
(由201 4年第2 號第19條增補) 編輯附註: #憲報刊登日期:2014年2月28日。 如符合下述情況,本條適用於某人(指明人士)︰有根據第47F或47G條,在下述基礎上就某文書批准印花稅寬免 ——某計劃(宣稱指明另類債券計劃)中的安排(宣稱合資格投資安排),是指明另類債券計劃中的合資格投資安排;及指明人士是宣稱指明另類債券計劃下的發起人或發債人。 指明人士 ——須就關乎宣稱指明另類債券計劃的交易、作為或營運,備存妥當及足夠的中文或英文簿冊及紀錄,以使能根據本條例作出決定;及須保留該等簿冊及紀錄,為期至少至該計劃的指明年期完結後的1年屆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