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片會解釋劏房租管的重點,包括租住權保障、租金管制、禁止濫收水電費等方面。 這個承諾其後獲擴展至在 1978 年 1 月 1 日至 1978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建成的樓宇。 加租英文 另外,政府在 1977 年 11 月進一步修訂第 II 部分的管制內容,將加租因數由“四”下調至“三”。 政府同時重申,由於當時平頂工廠的空置率較高,故無意在《1962條例》提供的六個月通知期以外對非住宅樓宇租賃(如商舖和平頂工廠)施加進一步的管制。 此外,政府認為在非住宅市場實施租務管制,會變相補貼了個別產業,進一步偏離自由市場經濟的原則。
- 如雙方選擇自己行事,便應特別留意簽訂租約時必須跟從形式和程序,特別是有關加蓋印花及在土地註冊處註冊租賃文件的要求。
- 現實上,很容易就租客是否有權從租金中扣除維修費用引起爭議。
- 此外,政府認為在非住宅市場實施租務管制,會變相補貼了個別產業,進一步偏離自由市場經濟的原則。
- 此舉能夠保障雙方利益,免得日後出現租務糾紛,例如爭論租金金額。
- 假如「租客」繼續留在該物業,「業主」亦無反對,雙方的關係將演變成所謂容受性租賃,亦即「業主」容忍「租客」繼續留在該物業。
- 市長盧秀燕答詢說,明年到期後會續租作官舍使用;資產未必要全標售,市府承租捷運宅,也有付租金且資產仍在保有未來增值空間,並未吃虧。
至於合資格的住宅佔用人,無論他們接受現金補償或安置建議,均需辦理有關手續,以領取搬遷津貼╱特惠補償,或參與配屋的安排。 若該處所仍被佔用,執達主任便會在指定日期執行收樓令。 調整租金條款的目的當然是不時將租金調整至與市值相同的水平。 我們會解釋口頭租約和書面租約的區別,並說明遵循標準租約的重要性。 我們亦會討論在劏房租管法例下,租約與法例之間可能出現的抵觸,以及可能導致的後果。
加租英文: 為何必須確定物業的主要用途,例如「住宅」或「非住宅」用途,以及如何確定?
既然該租約乃由業主的代表律師草擬,固然無可避免地會以ABC公司的權益為依歸。 在這種情況下,D 加租英文 先生保障自己的最佳方法當然是聘請律師行,以使雙方均能獲得專業法律意見。 業主和租客亦必須留意他們極有可能已違反大廈公契,並有可能要在大廈管理公司、業主立案法團 (如有) 加租英文 或其他大廈業主採取的法律行動中承擔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根據上述條例第8條,前業主只可向行政長官申請救濟(如果承認已發生違規行為),或在發生爭議時向原訟法庭提出申請。 有時分間單位的規管租賃,是產生自另一租賃的分租租賃。 在這情況下,某項在規管租賃其上的租賃(上級租賃)終止時,亦會摧毁分租租契下的租賃產業權。
加租英文: 水龍頭損壞了。業主有責任作維修,但拒絕這樣做。我花了 $500 更換新的水龍頭。我可否少交 $500 租金?
條例並非將在工商大廈或臨時構築物內的非法分間單位「合法化」。 對分間單位實施租務管制並不會影響相關政府部門按照現行法例採取的執法行動,特別是在建築物安全和消防安全方面。 加租英文 擁有人未必能以規管租賃作為合理辯解而不遵從有關政府部門在行使相關法律賦予的權力時所發出的法定命令、強制執行契約條款及其他強制執行的通知書。
答案五: 加租英文2025 妥善草擬的租約都會包括一項條款,列明業主承諾讓租客安寧地管用物業。 所謂安寧地管用,並不單純指免受噪音滋擾,實在更引申指免受業主干擾。 即使租約並未載有該項條款,法律亦會在租約中隱含著租客安寧管用物業的權利。
加租英文: 業主有權在交收後丟棄租客留下的財物嗎?
政府當時重申租務管制的目的只為現有租客提供暫時舒緩,不能夠根本地解決房屋問題。 其實租約並無訂明,業主在生約期間,是否擁有加租權利,租客在一開始簽約時,都會預設業主在兩年租約期間不加租。 加租英文2025 但是,若租約生效一年後,業主發現單位的租金與市值不符,有上調空間,業主的確可以提出加租。 由於租客是物業的實質佔用人,故任何裝修的費用亦理應由租客負責。 假若租客已長期租用有關物業並已承諾繼續租用,相信業主會較為樂意分擔裝修費用。
- 在香港另一個常見問題是租約沒有明確規定在租賃終止或到期時將物業交回業主的物業狀況。
- 在一般情況下,除非業主或租客違反雙方約定的重要條款時(例如租客未有繳付租金或業主非法進入有關物業)業主或租客可沒收或終止租賃,否則雙方皆不能在租期完結前終止租賃。
- 這類買家都應知道將會在無權查看及檢視的情況下購買有關物業。
- 部份業主可能會要求外國人租客提供在香港受僱的證明以示租客有穩定收入支付租金。
- 生約期間雙方擁有退租權利,是否代表業主可以隨時加租?
- 由於相關物業位處香港以外,這強烈顯示當地的法律適用於其租賃。
假若住宅用物業被用作商業用途,自然也出現比預期為多的訪客。 訪客遇上與該物業有關的意外,並因而對業主作出申索的風險也會相應增加。 未經許可使用物業作短期住宿用途,亦可能違反《旅館業條例》(第349章)及/或《床位寓所條例》(第411章)。 加租英文2025 如果租約含有中斷租期條款准許業主或租客其中一方發出通知提早結束租約,通知日在正常情況下不會計算在通知期之內。 加租英文2025 代表準租客的地產代理有責任以客戶的最佳利益行事,同時不可提供虛假或誤導性資訊。
加租英文: 業主加租考慮
即使租客能夠確立起初跟業主有上述共識,也令人十分懷疑究竟法院會否強制執行有違物業用途限制的租賃協議。 如租客接受次租期要約,租客須簽署由業主送達並載有該要約的表格AR1,並在首期租賃屆滿前將它送達業主。 如租客在首期租賃屆滿前,沒有通知業主有關次租期要約已為租客接受,則租客須視為已拒絕接受該次租期要約。 或者,租客在可行的情況下可先進行維修,然後向業主追討有關維修費用。 加租英文 如有需要,租客可訴諸法律行動(例如小額錢債審裁處處理不超過港幣75,000元的申索)。
加租英文: 是否有監管機構規管就海外物業提供地產服務的地產代理?
即使是超過三年的租賃協議,若果業主和租客雙方均願意兌現各自的承諾履行租約,問題也未必會很大,因為口頭租賃協議對雙方而言具有法律約束力。 如果租客決定從租金中扣除數額,而其實它無權作出扣除的話,它便要承受風險因業主有可能藉此行駛其權利沒收物業的租賃權。 加租英文2025 當租約生效期間物業的業權有所變更時,要繳付的租金在正常情況下分別由舊業主和新業主按比例攤分。 實務上,舊業主一般會收取整個月的租金,再在物業成交時與新業主攤分租金。
加租英文: Q1. 沒有簽訂任何書面租約的分間單位租賃,以口頭或每一周期繳付租金的行為訂立。租賃規管是否適用?
任何非法使用物業的行為,如上所述,亦可能引致地政總署對業主執行政府租契或其他共同擁有人對業主執行公契。 如果沒有明訂協議的話,租金一般累算直至每個租約期最後繳交。 加租英文2025 因此,業主不能要求租客支付租賃續期費,不論該費用是否作為授予次期租賃的條件。 為了支持擬提出之申索,業主應先取得違約的證據/證明(例如拍攝照片),方可採取進一步行動。
加租英文: 香港法律是否適用於海外物業的租賃?
作為慣例,並根據雙方的議價能力,一般的租約條款都會把很多責任加諸租客身上,包括在一定程度上進行維修和保養工程。 加租英文 這條款表面上可能是不公平的,但實際上是相當合理的,因為租客在租期有全部的權利持續佔用和處理物業。 假如業主遵守上述條款,銀行即已知悉及同意有關租賃,故即使他日按揭人 / 業主因無法供款(俗稱「斷供」)而導致銀行行使其收回(或沒收)該物業的權利時,銀行亦未必可以強迫租客遷離該物業。 在這種情況下,銀行會成為了業主,並有權向租客收取租金。 技術上來說,租客並非大廈單位的擁有人而沒有任何依大廈公契而得的權利的說法並不正確。
加租英文: I. 簽署租約之前應注意的事項
租賃協議可能包括一項條款,列明若租客未能依時繳付租金,業主有權沒收有關租賃(即終止租賃並收回物業)。 《1963 條例》亦授權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釐定一個「適合的加租率」,以兩年 加租英文 10%為上限。 如個別業主希望提出更高的加租幅度,他須先向署長申明理由,再向地方法院提出申請。
加租英文: f) 沒有書面租約的租賃
但是,「強制履行」性質上是酌情行使和衡平法(而不是當然權利)的補救措施。 在某些情況下,法庭可能不被說服市場上沒有合適的替代物業(特別是大型地產項目的住宅物業)。 法庭也可能擔心,它可能無法多年不斷針對業主進行監督並持續執行簽訂的租約。 加租英文2025 如果業主已將物業向其他人出售,則可能還涉及第三方權利,法庭可能拒絕命令「強制履行」。 在這種情況下,租客可能只有權獲得損害賠償,以補償他/她在金錢方面的損失。
加租英文: III. 租金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119V條明文規定,任何人如非法剝奪租客對處所的佔用,即屬犯罪,可處罰款及監禁。 事實上,就租務事項來說,很多人在簽署一些標準租約時,不但沒有獲取法律意見,甚至沒有細閱其內容。 加租英文 在開始進行結構性建築工程之前,必須先從相關政府部門取得必要的許可,包括香港法例第123章《建築物條例》中的許可。 實務上,在香港很多業主和租客都會選擇從坊間文具店購買中英文印刷版租約,作為其租約的基礎。 該些印刷板租約載有十分基本和典型的租賃條款,但未必能夠滿足個別實際情況。
加租英文: i) 租賃按金
因此,即使租客違反政府租契及大廈公契,業主仍須就管理公司、業主立案法團(如有的話)或大廈其他單位擁有人提出的法律行動負上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業主有必要依賴租約明確規定的沒收/終止租賃條款以終止租約,以及向租客申索收回管有權。 如果租約沒有提及,則業主(僅限住宅樓宇)可依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117(3)(d)至(h)條行使隱含的沒收租賃權利。 請注意,就住宅租賃以外的租賃而言,法例並不隱含沒收租賃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