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而,任何符合醫院相關規定之人(如最近親屬等),均可向醫院申請該證明書,該證明書自不足以證明原告確有支出該筆費用。 不過並不代表約定給付扶養費協議就比較不好,其實有協議還是較好的,有扶養費給付的約定,可減少很多舉證責任(尤其是約定金額比較高的情形),直接請求固定金額,且既然有協議,對方履行的機率也較高,其實5年的時效已經很久了,保持即時維護權益的觀念,也是很重要的。 依照民法第1119條[9],扶養的程度應按照受扶養權利者的需要,以及扶養義務人的經濟能力還有身分來作決定。 為了保護扶養義務人,如果有上述情況,可以向受扶養權利者住所地或是居所地法院[7],提出家事聲請狀[8],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如果積極的加害行為已經對義務人造成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可以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若協議定期給付,阿娟現在最多只能回推5年,要求小華給付女兒13至18歲的扶養費用;而未約定定期給付則扶養費追溯期可回推15年,請求給付3至18歲未支付之費用。 舉例來說,小華與阿娟兩人協議離婚,3歲女兒由阿娟單獨監護,小華必須支付扶養費;但小華自離婚後就未給付過一毛錢,現在女兒18歲剛考上大學,阿娟無法獨力負擔學費開銷而想請求小華給付扶養費。
然而現今社會家庭倫理觀念淡薄,常見子女不孝還爭產的家庭悲劇,反倒是有的父母到老還孝順子女,子女卻淪為啃老族,讓人不勝唏噓。 甚至有些父母在預計身體走下坡前,為了減輕子女未來照顧父母的壓力或是為了節省遺產稅,乃提早規劃先贈與金錢或不動產給子女。 代墊父母扶養費判例 在陳律師耐心傾聽,設定戰略目標,細心分析的努力下,本人最終仍然達到本人所需要的目標,並比目標更多,實在有夠厲害,相信他們準沒錯。 在本人這次案件中,由於本人被自己最親近之人設計,導致證據缺乏,差點全盤皆輸。
代墊父母扶養費判例: 法律知識庫
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僅有經法院做成之扶養費判決書或調解筆錄,抑或經公證之協議書有載明願意逕受強制執行之條款,得作為執行名義據以強制執行;而雙方自行簽署相關協議書,仍須透過法院審理,進一步做出判決後方可作為執行名義。 家事事件法中於處理程序設有規定,在訴請法院判決前須先經過扶養費調解程序,用意在於希望雙方能和諧理智來進行協商;倘若實在無法達成共識,再進一步由法官裁量。 子女扶養費之負擔比例,原則上雖可由夫妻雙方自行商議,惟無法取得共識時可訴請法院給付扶養費之訴訟酌定扶養費數額。 倘若由小美單獨行使監護權,則小強除了可以探視小孩外,法律上,也要負擔小孩的扶養費用。 「民法規定,直系血親之間,互負扶養義務。所以您的舅舅阿姨們,法律上有義務要養他們的母親,也就是您的外婆!」我解釋著。
- 例如為恐日後子女有拒絕或拖延給付扶養費之情,為確保父母受扶養之權利,由法院宣告定期每月5日前給付3萬元,遲誤一期履行者,其後5期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
- 而對於中壯年來說,常是上有高堂,下有幼子,夾在中間的壓力很大,有如三明治,對於父母與子女都有扶養的義務,其實是很辛苦的,惟若是其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全體之受扶養權利人時,法律規定以直系血親尊親屬為最優先(參見民法第1116條)。
- (一)按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又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民法第1065條第1項前段、第1069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 所以,依本件張先生和吳小姐的情況,因為沒有約定每個月或每年給小孩扶養費用,所以是適用15年的時效,吳小姐自85年到100年止代墊扶養費用的請求權,尚未罹於消滅時效,仍可請求張先生返還代墊的扶養費。
- 若父母約定由一方負扶養義務時,僅為父母內部間分擔之約定,該約定並不因此免除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費用負擔之外部義務。
- 關於子女扶養父母的方法,可能是由子女迎養父母一同居住,或是委由安養機構照護,也可能是給與扶養費給父母或安排其他方式。
父母對子女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子女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子女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1.對子女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2.對子女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代墊父母扶養費判例 如果父母對子女有前述情形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子女對父母之扶養義務(參見民法第1118條之1)。 法院命給付定期金者,得酌定逾期不履行時,喪失期限利益(也就是提前到期)之範圍或條件,並得酌定加給之金額,但其金額不得逾定期金每期金額之二分之一。
代墊父母扶養費判例: 子女扶養父母是人倫之常,也有法律上的義務嗎?
除非張先生和吳小姐有約定,就小孩的扶養費有約定一年給付一次或按月給付,例如:張先生每月需給付小孩1萬5千元,才會適用5年短期消滅時效的限制。 (三)參諸前述說明可知,相對人並不因未任未成年子女許正凱之親權人,而免除其對子女之扶養義務,故聲請人許淑芬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相對人償還代墊之扶養費用。 代墊父母扶養費判例 聲請人許淑芬與相對人既就所生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分擔達成協議,自應受該約定之拘束。 監護人只要以未成年子女的名義,向法院聲提起「請求給付扶養費訴訟」,法官通常會以當地「平均每人每月消費金額」,並考量孩子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孩子實際需要…等情況,來決定對方每個月需支付多少扶養費。 關於扶養費之計算,若當事人不能實質舉證,法院常會以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各縣市特定年度之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為計算基準。 按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事件,為戊類事件,屬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8 款、第74條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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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墊父母扶養費判例: 夫妻財產規劃好,減少衝突風險-蘇家宏律師
「因為現在都是我們家在付照顧外婆的相關費用,我想幫我媽媽問:法律上有什麼方法,可以要求阿姨舅舅們一起來付這些錢嗎?這對於我們家,真的也是一筆不小開銷!」陳小姐說。 兄長說,依民法規定,他與弟弟應共同分擔扶養母親的孝道義務,但過去15年來,都是他單獨負起扶養母親的責任,弟弟顯然因未負擔扶養費,獲取不當得利,他要向弟弟求償15年來損失金額83萬2500元,並加計利息。 (二)被告為負擔父母之醫療看護費用,曾於日前匯款10萬元至母親之帳戶,其名目與原告主張者完全相同,是縱認原告確有墊支李水金之醫療看護費用,此部分亦應扣除,不得再向被告主張。 代墊父母扶養費判例 代墊父母扶養費判例 訴外人乙曾將名下不動產贈與原告之子丁,雖非原告,然觀所有移轉申請手續均為原告親手辦理,被告合理懷疑原告實為系爭不動產之實際受讓人。
- 又應負扶養義務之一方,如因他方單獨扶養,即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利益,他方自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還代墊其應分擔之扶養費用。
- 按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事件,為戊類事件,屬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5 項第8 款、第74條明文規定。
- 然為原告所否認,而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規定,應由被告負舉證之責。
- 又如果在「相同順位下」,依據民法第1115條第3項規定,是依各人經濟能力分擔義務,原則上如果經濟能力大致相同,法院會由眾人平均分攤,但法院也有可能自行決定分攤比例。
- 而扶養費用的決定,則依民法第1120條[12]但書,如果對當事人對給付扶養費用不能協議時,由法院決定。
依照民法第1115條第1項第1款[3],在負有扶養義務的人有多數人的情形時,直系血親卑親屬是第一順位的履行義務的人。 代墊父母扶養費判例2025 法院一般會依政府每年公布之臺閩地區簡易生命表,估計受扶養之父母尚有幾年餘命(還可以活多久),另考量將來各期之給付要於現在一次性給付,需扣除中間利息以計算折現值,實務上通常採用霍夫曼係數與公式,計算一次給付扶養費之金額。 去年我遭遇到人生一個重大的挫折,第一次面臨訴訟,令我感到徬徨,謝謝陳秉榤律師及巽耘律師團隊專業的協助下,細心的向我說明訴訟中會遭遇到的問題,並提出提出很棒的解決方案。 代墊父母扶養費判例2025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只要有判決、裁定、調解筆錄等執行名義,就可以直接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此時會須要到國稅局確認被執行人名下財產清單,只需從中選取欲執行查封拍賣之標的即可。 王氏兄長主張,其母育有一對兒子,他是長子,另有一位弟弟,68年起,母親都是他在照顧,弟弟完全未盡扶養母親之責,弟弟不曾把母親接回家住或支付生活必需品、扶養費給母親。
代墊父母扶養費判例: 離婚事件
在偶然的機會下找到了巽耘法律事務所,感謝陳秉榤律師偕同賴嘉斌律師全力幫忙。 代墊父母扶養費判例2025 回憶15年前,當時3兄弟每人輪流一個月照料媽媽,那時母親臥病躺的床、尿桶,都是他添購;有一天,么弟說要養,讓他接回去後,竟然連母親的面都見不到,有姻親去探訪,才知屎尿都沒打理,送飯不是遭回絕拿去餵狗就說有毒。 〔記者曹明正/高雄報導〕78歲謝姓長兄眼眶泛紅,拿起母親牌位說,么弟接走媽媽後根本不讓他家接近,媳婦送飯被說成「餵狗還差不多」;不到3個月老人家就往生,出殯當天,內人忍不住悲傷,哭昏在路邊。
代墊父母扶養費判例: 照顧父母的扶養費,我可以強制要求兄弟姊妹分擔嗎?律師教你2個實用方法
(一)按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又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民法第1065條第1項前段、第1069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84條第2 項定有明文,且所謂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係包括扶養在內。 代墊父母扶養費判例 代墊父母扶養費判例2025 是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係本於父母子女之身分關係而當然發生,由父母共同提供未成年子女生活及成長所需,與實際有無行使親權或監護權,不發生必然之關係,亦即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親權誰屬而受影響,故未與子女共同生活之父或母亦有扶養義務。
代墊父母扶養費判例: 扶養費判例:成功爭取前夫返還五年內扶養費
原告既受高額不動產之贈與,自屬原告所得之一部,應予併計,原告自應負較高之扶養義務。 有些人在離婚之後就開始擺爛不給扶養費,造成照顧孩子的單親家長很大的困擾,然而這種私人糾紛的問題,即使報警也沒辦法處理,難道對方沒了監護權就能夠故意不付扶養費嗎? 其實您可以向對方討回扶養費,通常我們會建議依據用以下方是處理,「私下協商」、「非訴訟案件」、「扶養費官司」。 代墊父母扶養費判例 如果能在越前面的階段解決,自然就越輕鬆,因此建議可以先找專業的離婚律師討論,盡可能在初期就把問題解決。 例如父親長年未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都是由母親單獨支出,等於是母親幫忙父親代墊了他該負擔的扶養費,則母親可請求父親返還其代墊之扶養費。
代墊父母扶養費判例: 請求給付代墊扶養費
如果小孩的扶養費是由一方先行墊付,則墊付扶養費用的一方,可以依照民法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他方返還代墊的扶養費用。 代墊父母扶養費判例2025 關於時效,除非雙方有約定按年或不及一年的定期給付扶養費外,原則上為15年。 高分院合議庭法官調查,68、69年間,王氏雙親已將財產分別贈與這對兒子,並約定兩兒子每個月應各付2千元給他們兩老作生活費,應依此協議作為扶養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次子應負擔扶養義務每月以2千元為上限。
代墊父母扶養費判例: 未成年子女請求扶養費官司,您需要律師協助
◆案件見解:本件牽涉到請求權時效的問題,究竟父母一方先代墊子女的扶養費,之後向他方請求返還,是適用15年或5年的消滅時效? 首先說明,消滅時效指的是請求權因為一定期間不行使而消滅或效力減損的時效制度,債權人如果在時效內向債務人行使權利,在超過期間以後,債務人可以主張請求權「罹於時效」並拒絕給付,也就是說,債務人就可以拒絕清償債務或賠償。 父母,即便是已經離婚的夫妻,對於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小孩),都負有扶養義務。 所以,依本件張先生和吳小姐的情況,因為沒有約定每個月或每年給小孩扶養費用,所以是適用15年的時效,吳小姐自85年到100年止代墊扶養費用的請求權,尚未罹於消滅時效,仍可請求張先生返還代墊的扶養費。
代墊父母扶養費判例: 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如何定管轄法院?
而如果簽離婚協議書時有請公證人公證,或是離婚的判決書有載明扶養費的判定,就能直接帶著離婚協議書及公證書,或是法院的判決書,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不需要另外打官司。 由上述可知,X是受扶養權利者,A、B、C、D是扶養義務人,必須負擔扶養X的義務,且X需有無法維持自己生活的情況。 而A、C已經付了X的生活費以及住院費用,對此可以對B及D請求適法無因管理[13]的扶養費的支出費用以及支出時的利息返還,或是依不當得利的利益返還[14],作為法律上的依據,只是必須注意適法無因管理及不當得利請求權時效15年的問題,亦即必須在A、C付了X的扶養費用後,依照每筆金錢的給付時點個別計算。
代墊父母扶養費判例: 扶養費計算和扶養費時效常見問題Q&A
其立法目的在於確保孩子成長階段不因父母離異而對生活造成影響,縱使雙方離婚使婚姻關係消滅,但仍屬子女之父母;無論孩子最後係兩人共同監護或由其中一方獲取監護權,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依舊存在。 (二)經楊律師向法院聲請調查子女3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可證,3人經濟能力上並無明顯之懸殊,且被告名下財產總額尚且多於原告,是原告主張被告應分擔1/3之扶養費,尚屬合理。 次又聲請向臺中醫院查詢保證金、醫療費用係由何人、以何方式支付,有原告之信用卡簽帳單及門診現金收入明細表可證,足見相關醫療費用,確為原告所支付。
代墊父母扶養費判例: 新 扶養費 法律知識
依法律規定,直系血親互負扶養之義務(參見民法第1114條),而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直系血親卑親屬是第一順位的義務人(參見民法第1115條)。 父母與子女就是直系血親的親屬,父母固然應扶養年幼的子女,子女長大後對父母也有扶養的義務,責無旁貸。 書狀撰寫不僅涉及法條適用與各項金額計算,更可能影響法院對於案件事實認知,若撰擬給付扶養費起訴狀內容空泛,而未呈現案件重點所在,嗣後法院判決可能得出對請求一方不利之結論。 夫妻間離婚須處理的往往不只是雙方間的身分關係,如共同育有孩子,孩子的監護權、探視權及扶養費皆為須談論之事項,而當雙方協議扶養費未達共識,又調解不成,就會進入扶養費訴訟流程。
代墊父母扶養費判例: 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返還不當得利)
不過有些父母有簽訂小孩扶養費給付的協議,例如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小孩監護權歸母親,父親每月應給付小孩1萬元扶養費;而有些父母則沒有協議。 但是如果接受扶養的是直系血親尊親屬,例如父母,只需要達到不能維持生活程度就可以,而不必判斷有無謀生能力。 這也就是法律上所謂生活保持義務,指即使扶養義務人經濟生活上有困難,也必須犧牲自己,來維持受扶養權利者的生活。 關於子女扶養父母的方法,可能是由子女迎養父母一同居住,或是委由安養機構照護,也可能是給與扶養費給父母或安排其他方式。
代墊父母扶養費判例: 請求給付扶養費判例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雄謝姓男子在母親過世將近15年,因經濟狀況不佳,突然要求2名手足履行當年協議內容,償還其母生前扶養、醫療等分擔費用共176萬元,並向高雄地院提起求償勝訴。 (一)原告所繳交護理之家床位保證金部分,於醫療護理結束或相關條件成就後,即會退還,不能稱係原告之支出或損失。 再就原告所提相關醫療費用證明書雖載有醫療費用金額,然其上載明「本單不作收據用」等語,足證該證明書並非收據,並非繳費當下開立之繳款證據,只能證明其上記載之費用已繳清。
代墊父母扶養費判例: 家事親子-認領非婚生子女不扶養訴請給付代墊扶養費勝訴,被告應給付已代墊部分及扶養費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 律師的回答:倘若子女確實是小強的小孩,原則上,只要小美向法院提出強制認領的訴訟,法院基本上會准許的。 我們當初在法院調解離婚,和解書上也有明確記載,前夫要每個月給予孩子2萬元生活費,但那個男人沒錢付出出扶養費,居然只給半年就人間蒸發,但孩子就是我的命,為了孩子,我只能四處兼差,就是應徵不到正職工作。 據了解,承辦法官曾詢問謝姓原告,為何拖了10多年,突然想起這件事,謝稱因近年來經濟狀況不佳,收入大幅減少,不得已要求被告償還債務。 並查,據梁姓等多名證人證詞,認定3兄弟15年前確有協議分擔費用之事,判決被告2人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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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墊父母扶養費判例: 家事親子-獨立扶養父母負擔重訴請給付代墊扶養費勝訴,被告負擔1/3應給付25萬元
至於小強一個月要付多少錢的扶養費,可由雙方協議決定,如果協議無共識,則法院會依據子女需求及雙方經濟能力酌定扶養費的金額。 據了解,謝姓原告指出,母親生前均由他一人扶養照顧,並於79年12月7日病逝後第3天,他和被告即2名手足在梁姓親友住處達成協議,約定扶養費和醫療費部分,被告等2人應給付他150萬元,喪葬費部分則由3人平均分擔,各為22萬5000元。 代墊父母扶養費判例 目前法院多數見解認為「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仍適用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為第4款所稱之其他扶養事件),專屬於「受扶養權利人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不適用以原就被原則。 要注意的是,在雙方沒有以契約協議扶養費之情形,扶養費請求時效為15年,也就是只有15年內代墊的扶養費可以請求,超過15年仍未請求,即有可能遭對方抗辯時效經過而無法請求。 如果扶養義務人經濟狀況也很差,可能會改為以衛生福利部統計的「歷年最低生活費一覽表」來計算,依據該表臺北市109年每月最低生活費用為16,157元、臺中市為13,813元。 如果X曾故意虐待、重大侮辱子女,或是身體上或是精神上其他的不法侵害行為,或是在A、B、C、D小時候沒有正當理由不扶養,A、B、C、D就可以向受扶養權利者X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提出家事聲請狀聲請減輕扶養義務,如果情節重大,法院可以免除扶養義務。
關於扶養費數額不論是雙方自行協議或經法院判決、裁定,隨時空變遷,雙方經濟狀況可能產生變動或突然遭遇重大困難,若依照原先約定金額恐將難以負擔,此時得因情勢變更而請求調整扶養費金額。 一般來說扶養費會由夫妻雙方平均負擔,也就是父母各支付一半的金額作為子女的扶養費;然若孩子有額外必要花費,將斟酌孩子需求、雙方薪資、財務狀況及照顧狀況,再依照雙方薪資調整負擔比例。 若當初協議時未於內容載明給付期限與金額,而僅概括要求對方須給付扶養費,此部分適用民法不當得利,該請求權時效是15年,因此往前推算15年內都可向對方要求給付。 也就是說,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要共同負擔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必須一同負擔扶養費,所以在本案例的情況,阿建有工作有能力負擔扶養費,所以,小珍可以向阿建請求幫阿建代墊的扶養費用。
代墊父母扶養費判例: 扶養費訴訟流程怎麼跑?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雲林縣一對王氏兄弟,多年來都是長兄扶養母親,次子未盡扶養母親之責,長兄打官司要求弟弟給付15年來不曾給付母親扶養費的不當得利,台南高分院判長兄勝訴,其弟36萬元不當得利應還給兄長,判決確定。 所有訴訟案件都是以證據作為裁判的基準,當您必須要面對司法程序時,您是否知道您手中掌握的證據能否在法官眼中作為有效的呈堂證供? 智邦法律諮詢網特聘多位專業律師組成服務團隊,為您的各項法律問題給予專業的解答及建議。
代墊父母扶養費判例: 對方拒絕給付扶養費,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嗎?
受扶養權利者的需要,是指例如日常生活費用、醫藥費用、住宿費等,而實務上會依照扶養義務人所得及財產資料清單來判斷扶養義務人的經濟能力[10]。 代墊父母扶養費判例 另外,對於受扶養人的扶養費計算標準,通常法院實務多採用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公布的各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費用作為衡量的標準[11]。 代墊父母扶養費判例2025 (一)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序履行義務之人;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5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應負扶養義務之一方,如因他方單獨扶養,即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利益,他方自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還代墊其應分擔之扶養費用。 原則上得以未成年子女的名義,去向法院給付扶養費的訴訟,在確定勝訴之後就能以判決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讓法院就對方的財產給強制執行、或強制扣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