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劃重點:除非是非繼續性工作前提下,工作性質具備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之一者,否則不可簽訂「定期契約」。 許多人找到工作取得Offer時,通常只會大概知道工作時間、上班地點、薪資約略多少以及之後可能要做的工作有哪些,接著就在人資指定的報到時間開心到公司報到,但卻也很常在工作一段時間之後,才發現期待的工作條件與環境與想像中有很大的落差。 在大多數的公司,管理單位通常都會被認為是「不重要」的單位,所以在初期的風險控管都會被忽略,但如果後來發生了風險或爭議,管理單位又會被拿出來檢討…因此如何預示及找主管機關來背書就是一個很好用的方式,我常說勞基法跟管理是息息相關的,這就是一個最好的例子。
因此,若有上述狀況產生,公司就要同時維持勞工A與勞工B之契約(因為此時A、B契約皆已成立,工作權都受勞基法保障),並想辦法與其中一人達成合意離職,並給付適當的補償金才能解決爭議,不要小看一個小小的動作,這些都很可能對於公司產生極大的成本。 這意思是指只有條款,但在很多關鍵點上面保持「空白欄位」的契約,我曾經處理過一個案子,行政助理的工作內容到底是什麼? 只見合約上面的工作內容欄位是空白的,當事人還簽下去,這種狀況也很常見,因此不要以為契約有條款就沒問題,下次看合約的時候,請針對空白欄位多加的注意,要注意什麼,我們看看下一個說明便可知悉。 勞動契約一定要簽嗎2025 勞動契約一定要簽嗎 但是,在我們日常生活中的交易,純粹以法律規定而言,大部分的契約都是不要求書面的,例如:車禍和解契約、租賃契約、僱傭契約(老闆說:明天來上班,月薪四萬元,你也同意,契約就成立了)。 即使以口頭方式講好工時、工資及休假制度等條件,依法會成為勞動契約的一部分,但在未以書面方式明確約定的情況下,日後與雙方的期待有落差時,就容易產生爭議了。 話說回來,如果勞動契約沒有簽立的話,是否員工就無計可施了呢?
勞動契約一定要簽嗎: 勞動契約如何約定?注意這2點避免勞資爭議發生
簡單來說,試用期並沒有明文規定,但大多是以 3 個月為基準,若試用期間過長就可能會違反民法的「誠信原則」,而被認定為無效約定。 必要時可諮詢顧問,所選顧問應隨時參考法院判決、判例、各類相關書籍、配合實際需要,提出最完整、合法的合約內容,才不會發生契約無效或爭議的風險,以使契約更完整。 (二)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若是有效,應再檢視違約金之約定是否過高。
- 如是有需要排班的公司,務必要保留班表,以檢查勞工的休假有無違反《勞基法》第36條: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 而大部分的公司都是簽訂「不定期契約」,除非員工自行離職或被裁員、退休,否則契約的效力將持續進行,且當員工被迫離職時,還能受勞基法保護,進而領到資遣費。
- 這時必須要注意的是,勞工自願離職,必須依照預告期的規定提前預告雇主,不可以想走就走,説離就離;另外,如果勞工跟雇主訂有「最低年限服務條款」,也就是勞工至少應於一定期間內繼續提供勞務,不得任意終止契約,這麼一來這項自由解僱的權利也會受到限制。
- 從經營者的角度,調職是雇主在人力運用及勞務管理上極重要的權限之一,雇主對此有裁量權。
- 以上述的行政助理案例來說,到底工作內容是什麼,這是一個重要的概念,因為這會涉及到調動五原則的應用,其中一款關於「其體力技術可以勝任」,如果連基本的工作內容都不知道的話,萬一業主胡亂調動,豈不是沒有討論的基礎點,這是一個最常被忘記的細節,請小心注意。
建議按照《勞基法施行細則》項目第7條,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其中最重要的工資,工時,工作內容,甚至工作場所,特別做解釋。 在訂立契約之前,應參考相關法律,並斟酌行業特性、事業單位需要及工作性質來簽訂。 勞動契約是雇主與勞工訂立的勞務提供合約,要明白區分勞雇雙方的權利義務,同時避免口說無憑,必要書面簽訂勞動契約,使其具體明確,有利安定生產秩序以避免糾紛。 勞動契約是職場中的遊戲規則,是雇主與勞工訂立的勞務提供合約,要明白區分勞雇雙方的權利義務,同時避免口說無憑,必要書面簽訂勞動契約,使其具體明確,有利安定生產秩序以避免糾紛。 如果說勞基法是第一道防線,那麼勞動契約就是第二道防線,其重要性不言可喻。
勞動契約一定要簽嗎: 內容—
不要以為簽合約就是一種合法的象徵,我只能說那是你想太少了,所謂的合約是約束雙方的一個工具,因此在簽之前,一定要先看清楚裡面的內容,因此所謂的加薪及調任內部講師這兩件事情,是否有清楚的載明在合約之中,如果沒有的話,當然是不能簽。 因為這一個條款在沒有給付補償金的前提之下,是完全沒有效用的,一份薪資23500還要員工簽具這種條款,這個業者的良心應該是汪汪給吃了吧(現在有兒子,說話要文雅點XD)。 勞動契約一定要簽嗎2025 記得競業禁止條款如果業者沒有支付原薪資的6成補償金,這競業禁止一點效力都沒有。
- 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 對於這些高風險的工作環境,雇主都是需要提供或是裝設安全設備的唷。
- 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是臺灣規範勞動關係最基本的法律。
- 但即使沒有白紙黑字,也要慎重承諾他人事情,畢竟,你不能確定對方是否在錄音,或是另外有舉證方式,日後證明你與他,已經成立「契約」囉。
- 是以,雇主在與勞工簽立勞動契約時,必須先特別審慎檢視,自己目前徵求的工作內容,是否具有「繼續性」?
- 畢竟口說無憑,如果是口頭約定承租,萬一房屋出現問題要歸責或是請求修繕,沒有錄音存證或是相關證據支持,房東或房客就有理由可以互相踢皮球了。
依照民法第3條第3項規定,如果當事人用按指印或是書寫其他符號來代替簽名、蓋章,必須經過兩位證人簽名,證明是本人所做,才會與簽名有相同的效果。 勞動契約一定要簽嗎 也就是說,如果選擇按捺指印,文件上還要有另外兩位證人的簽名。 很多人以為「蓋章才有法律效力」,但是,依照民法第3條第2項規定,其實簽名與蓋章在法律上有一樣的效力,而且是以簽名為主,蓋章為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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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誠信原則:勞工要負忠誠義務及勞務付出義務;雇主要負照顧、報酬給付義務。 若是雇主用不法手段逼迫勞工簽訂承攬契約,書面名稱承攬契約,實際上班內容卻是要服從主管指揮監督,按照公司工作規則管理,不能隨便請假等等,或者書面寫定期契約,跟你約定到某一期間就要離開,但這個職務卻是公司長期性需要,無法定出一個期間,實際上卻是不定期契約。 到時候可能被認定無效,這樣一來,會讓勞工對雇主起反感,而造成勞資關係不和睦的結果。 勞動契約一定要簽嗎 勞動契約一定要簽嗎 從比較表中可發現,定期契約享有的權益較不定期契約少,因此勞工為追求長期、穩定工作,實務上仍是以簽訂不定期契約為多數。 然而對於企業而言,與勞工簽訂定期契約較能夠掌控人員流動,因為待契約工作期限期滿後,即可自動汰換掉不適任之人員,且因定期契約約定之勞動期間通常較短,企業通常亦能因此節省相關人員費用支出,例如資遣費即因勞工繼續工作時間短,而得以於資遣勞工時支付較低的資遣費。 又勞動契約可分為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二者之差別,在於前者契約期滿,雇主不必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勞動契約一定要簽嗎: 「定期契約」何時可用?常見的「一年一聘」勞動契約,合法嗎?
至於勞工自請離職時,因故未能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提前預告雇主,係屬違約行為,並不影響其終止效力,但若雇主因此受有損失,得與勞工協商或循民事途徑請求損害賠償。 口頭約定契約雖然也有效力,但是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主張權利的一方要負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倘若只有口頭約定契約,日後發生爭議,對於要主張權利的一方會很不利。 勞動契約一定要簽嗎2025 所以商場上,大家談妥的事情,很重視要用白紙黑字寫下來,而且條款內容要很清楚明瞭。 台灣是個充滿人情味的地方,傳統產業的企業管理者習慣以信任、人情作為交易的基礎。 但隨著貿易全球化、數位轉型等逐漸改變台灣的商業環境,在變動多端的時刻,法律所提供的避險及保障,對企業來說格外重要也是最低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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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有些派到國外人員,有一部分報酬轉到台灣存摺,一部分在外地。 甚至部分給家屬的狀況,可參考《勞基法》第22條來訂定契約,雙方會較為清楚。 未組織工會:委員之產生方式由事業單位及職工福利委員會定之。 但新設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委員之產生方式由事業單位定之,勞方代表部分由全體職工選舉之。 病狀態、身體特徵或檢查結果)及營業、行政、管理、醫護或電腦軟體等一切文件、檔案、資料等依一般常識可判斷為應盡保密義務之資料文件均應保密,不得任意揭露、公開或散布。 如果是頂樓加蓋或是違章建築,應特別留心這類房屋的安全性及合法性,避免居住安全受到威脅,或是未來受到違建舉發,使房屋被拆除後無家可歸。
勞動契約一定要簽嗎: 公司人數多少人才需要成立福委會?
所以,以加拿大為例,在我進入德商的時候,所簽署的勞動契約,當中清楚列出每年加薪百分比,員工要同意勞動契約的內容才可以簽署,如果不同意,可以在簽署勞動契約的當下與企業商談。 勞動契約一定要簽嗎 這樣就可以避免進入公司之後,員工意識到薪資雖然高於政府規定的基本工資;但是,卻發現與同業的工資相比,感覺薪資太低。 因為這樣的規定,定期勞動契約對勞工比較不利,所以法律對於定期勞動契約有著嚴格限制,不是可以隨便簽署的,這部分可以請聽眾朋友參考我們第五集節目「職場中的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權益差很多」,在這集節目中有詳細的介紹喔。 勞動基準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定期勞動契約,勞工期滿離職時,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勞雇雙方是何種關係,不能只看契約內容或是單方面說了算,仍然要看兩人之間的「實際關係」來認定。 近幾年的商業模式改變,不同於傳統需打卡上下班的工作型態,有許多短期、自由的工作需求紛紛出現,像是直播主、美食外送員、網路寫手等,這些自由工作者多半是承攬人,因為和一般勞工的工作方式、領取報酬方式都不同,因此也不適用《勞基法》。
勞動契約一定要簽嗎: 工作期間的員工的權益保障
我們在過去的文章「勞動名詞大對決!四種類型教你看懂勞動契約」有簡單介紹過幾種不同的勞動契約類型,卻沒有系統性地說明勞動契約的意義與內容,今天我們就是希望來告訴大家有關勞動契約的更多細節唷。 謹慎發言:在TNL網路沙龍,除了言論自由之外,我們期待你對自己的所有發言抱持負責任的態度。 在發表觀點或評論時,能夠盡量跟基於相關的資料來源,查證後再發言,善用網路的力量,創造高品質的討論環境。
勞動契約一定要簽嗎: 企業若以書面制定契約,應如何審查書面契約,以保障企業權益?
例如,我們租房子時跟房東簽的租賃契約,如果約定的期限還沒到,不論是房東或是房客,原則上都不可以隨便解約。 這樣的案例似乎經常在我們身邊上演,你自己或是你的親朋好友,是否也曾經被老闆強迫簽署自願離職書呢? 接下來的三集節目,我們就要來好好探討跟解僱有關的基本法律概念,了解跟解僱的相關權益,下次如果不幸遇到這種情況,才會知道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勞動契約一定要簽嗎: 問題:我應徵一家公司的正職工作,錄用後,該公司請我簽署一份名為「定期勞動契約」的書面,請問有無問題?
三、只要是繼續性的工作(非一定時間可以完成)均應為不定期契約,就算形式上簽立了定期契約(如一年一期、半年一期等),如實際性質為繼續性工作,均被視為不定期契約。 「其實,我們是希望找一名有律師執照的新同仁,找妳來是想看看妳是不是跟照片一樣漂亮?」穿著還不習慣的套裝、高跟鞋跟一名頭髮灰白、一臉沒朝氣看起來就是準備待在公司養老的主管面試,那位老主管的身旁則是坐了一位四十多歲西裝皺不拉嘰的男同仁,一副老主管不退休,他在公司也沒什麼指望的神情。 勞動契約一定要簽嗎 我承認對他們的工作心態一切都是我猜想,但這樣明目張膽欺負社會新鮮人,還是家鼎鼎大名的上市公司,要是換成這時候恰北北的我,肯定要錄音公諸於世。 簽約前需仔細檢查房屋有無漏水、壁癌等問題,還有房東有提供哪些家具、設備以及是否都可以使用、使用付費情形是如何,都要詢問清楚。 除了可以拍照及錄影存證以外,也可以在租約裡詳列物品點交清單(就算是沒有家具、家電出租的房屋,至少也要點交鑰匙、屋況),避免未來退租時產生糾紛。
勞動契約一定要簽嗎: 勞動法資訊
因為民法第 184 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所以,雇主雖然不能直接預扣工資,但若勞工確實造成雇主損害,雇主即可以此方式要求賠償。 合法的勞雇契約應是「等價交換」,不但內容要提及勞方之義務,像是:接受體檢、教育訓練並遵循工作守則等;也必須包含雇方之義務,像是:工資、工作時間、工作內容、休假、獎金與福利等。 一、雇主於資遣勞工時,應於勞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勞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勞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為之(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 勞動契約一定要簽嗎2025 未依規定通報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以下罰鍰(就業服務法第68條第1項)。 由勞基法規範意旨可知,勞動契約以不定期契約為原則,定期契約為例外,故企業若欲簽訂定期契約,應諮詢專業律師,以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