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業主未在警告通知指定限期內清拆有關搭建物,屋宇署會把警告通知送交土地註冊處註冊於有關土地登記冊。 所有業主有責任確保物業內並無違例建築工程(在未有政府批準前不能進行這些工程),如有的話,應主動拆除所有僭建物。 如果屋宇署發現有違例的建築工程,便可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條發出命令要求業主清拆,或強行清拆。
申請人指,天台搭建物已存在42年,法團過去並無採取清拆行動,這代表已默許或容許這些僭建物存在。 法庭認為法團既無權批准或授權這些違規僭建物的存在,根本也不能准許、默許或容許這些違反公契的行為。 事實上,自1975年法團已要求有關政府部門採取行動,清拆天台的違規僭建物,政府部門雖確認這些僭建物屬於違規,但因未有構成即時危險,而一直沒有採取任何行動。 法官認為,毋須就當時大廈外牆的業權擁有者發出給申請人的允許,對後來外牆業權擁有者(法團)的約束性作出裁決,法官根據該大廈公契的條款,裁定業主立案法團有權反對申請人在外牆加建門口,及有權要求申請人拆除違反公契而建設的門口。
天台僭建定義: 天台搭建物/平台構築物/天井/私人後巷構築物
2005年之前,該大廈35-37號只有一個業主立案法團,當時有業主認為,既然大廈有兩份公契,應該有兩個獨立的法團。 一些業主(包括申請人)於是入稟土地審裁處,申請解散當時的法團管理委員會及委任申請人作為臨時管理人。 土地審裁處於2006年1月21日批准申請,35號和37號兩個業主立案法團最終順利產生。 法團於2012年8月21日,向屯門裁判法院裁判官申請手令,批准法團可以進入該天台進行防水層維修工程。
- 已僱用管理公司的大廈,業主可依賴管理公司提供專業意見,就大廈的維修工程項目進行招標,及開標後分析標書細節,讓業主容易理解維修工程的項目。
- 業主若以現金存入法團或受委託管理人戶口,業主須將銀行入數紙交回司庫登記,確認已繳交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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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如屋宇署發現有新建的、再搭建的、建造中的、對生命或財產明顯構成危險、或會嚴重危害健康及對環境造成滋擾的非法搭建物,會採取即時取締行動,以保障公眾安全及衞生。
由於當時防煙門又沒有關閉,現場環境形成煙窗效應,高熱氣體迅速蔓延至大廈各層,該場火警導致41死80傷,其中一名消防員殉職。 管理人向法團或各單位的業主之間提起訴訟的法律程序中,須自負訟費,不論勝訴與否,都不能獲得有關訟費的彌償。 天台僭建定義 根據條例第34L條規定,就算公契及其他協議的條文另有規定,亦屬作廢及無效。 天台僭建定義 區域法院民事訴訟2008年第751號個案,本案涉及大埔某屋苑的業主立案法團與工程顧問公司發生的爭拗。 法團指顧問公司曾口頭承諾會因疏忽而承擔該工程項目的額外工程費,其後反口指該項工程並非在合約項目內及無須負責,法團逐向小額錢債審裁處提出申索,追討額外負擔的工程費用,但顧問公司否認指控,並提出反申索,向法團追討顧問合約費用餘額,以及額外服務費用。 保安管理是大廈管理的重要環節,包括管理員巡邏、出入監控、交通管制、訪客登記、人流控制及緊急事件處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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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人員、知名人士被揭僭建成風,更隨時「累街坊」,牽連其附近同樣有僭建問題的村屋或建築物,面臨被一併清拆而激起民怨。 有議員批評,近年當局執法標準欠統一,促當局要先處理有即時危險和涉及名人的僭建,以證一視同仁,若只「夾硬」拆除無即時危險的僭建物,恐會激起民憤。 天台僭建定義2025 上月十九日就有一批市民自發到屋宇署總部舉報黃國桐物業涉僭建,當時該物業被質疑涉嫌僭建大型儲物櫃,該批市民促請屋宇署盡快根據《建築物條例》移除上址的僭建物,並向疑知法犯法的黃作出懲罰,以儆效尤。 臺灣早期由於法規不健全與安全意識不足等問題,造成如今違章建築遍佈,特別是在新北市,若由上空俯瞰即可看見處處都是天台屋的鐵皮屋。 天台僭建定義2025 雖然依《建築法》,各縣市政府工務局的拆除大隊得強制拆除違章建築,但由於整體違章建築數量太過龐大,地方政府基於選票與居住正義等考量,實際上要等數十年才會拆除,而這也是台灣違建管理行政上的重大問題。 法團若打算繼續僱用現任的承辦商或服務供應商延續合約,而意圖不進行招標方式,及該服務合約的總額超過二十萬,法團必須藉業主大會通過豁免招標的決議案,業主須同時通過接納該公司提交的合約條款。
土地審裁處2009年第110號個案,申請人為梨木道某屋苑的業主立案法團,答辯人為該屋苑B座40樓某單位的業主。 法團指答辯人未經批准,於2008年9月在該單位門外走廊公用部分,私自安裝CCTV閉路攝錄系統及掛牆燈,故要求該單位業主拆除該裝置,並須將受損的公用部分恢復原狀。 法官認為必須依據大廈公契條文的規定,如公契條文未有提述,則須參照【建築物管理條例】所訂定的公用部分作釐定。 從D1舖的轉讓契可見,該側巷並未包括在答辯人獨有佔用的業權上,但按該公契條文第3條規定,該側巷是所有業戶也有權使用的,而不屬於任何業主獨有擁有。 法團指根據大廈公契,答辯人必須讓法團僱用的承辦商於工作天的上午9時至下午6時期間進入其單位,就大廈公用部分的設施進行維修工程,而法團其後再提供報價單及保險單,但仍被答辯人拒絕,於是作出訴訟。
天台僭建定義: 天台貯物櫃、玻璃簷蓬均屬僭建
有關命令亦會在土地註冊處登記,物業如有按揭,有關的財務機構會獲知會。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19日)表示,僭建物可影響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命令。 對於未有遵從清拆命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收阻嚇作用。
天台僭建定義: 天台僭建定義
如果管委會的空缺數目多於委員人數的50%,管委會便沒有足夠的法定人數進行任何會議。 在這情況下,可以由管委會主席召開業主大會填補空缺,若主席同時離職,可於餘下的委員中互選出一位召集人召開業主大會。 關於以上的各種情況而召開的業主大會,只可以就填補委員的空缺為唯一目的,業主不能在有關會議上通過任何其他決議。 天台僭建定義 若業主無辦法自行安排維修,屋宇署便會先代業主進行工程,稍後再收回費用,並向不遵從規定的業主徵收百分之二十的附加費。 近年,業主遵從命令的平均時間約十二個月,最長達三十七個月,而目前由屋宇署發出但未獲遵從的僭建物清拆令或修葺令數目超過五萬二千張。 發展局估計,現時本港有四十萬個僭建物和非單梯樓宇內的天台僭建物。
天台僭建定義: 業主應該怎麼做?
法官認為上述大會使用的委任代表文書,已於過往十年在多次業主大會中使用,一直沒有任何人士(包括申請人)反對或投訴。 天台僭建定義2025 盧先生指出所用文書與表格2不同之處,只是字眼上的差異,並不影響實質內容。 根據本案證據,管理委員會於2012年6月22日決定取消在招標文件要求「履約保證」後,已將會議紀錄在大廈大堂張貼,讓各業主知悉,沒有業主提出異議,亦沒有業主在2012年8月4日舉行的特別業主大會上質疑管理委員會的決定。 該屋苑應否為了減低工程費而放棄「履約保證」是一項價值判斷,見仁見智,沒有絕對答案。
天台僭建定義: 香港特區推出新政策宜深思熟慮 文:朱家健
法團的兩位證人又向法庭指出,管理費包括清潔費,但法團與清潔公司的合約只包括整幢大廈的一般清潔,並不包括每天清理地舖商戶的商業餐飲廢料,事實上,其他商戶都自行處理廢料或聘請清潔工人處理。 法官接納法團與清潔公司的合約並不包括每天在天井處理商業廢料,而是每星期清理一次。 法官亦接納法團一直要支付額外的清潔費,去處理答辯人每天在天井丟棄的商業廢料。
天台僭建定義: 天台設計的規格
就算不是違例僭建也會有其他的法律問題的,天台進行建築工程必須入則,在天台進行任何建築工程,都不會是「豁免工程」,必須入則屋宇處,待批准後才可進行,否則有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 曾有苦主因家旁的天台僭建導致無法開窗,甚至大廈維修也做不了,向屋宇署投訴3年無果。 屋宇署竟然表示傳票未能送達僭建者而撤銷檢控,署方明明有權主動清拆違規建築物但卻選擇不了了之,怪不得僭建問題長期無法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