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未到足夠年齡領取駕駛執照,或者被取消駕駛資格,都不獲受保第三者風險保險。 同樣地,在未經同意之下,取走他人車輛並在路上駕駛,也屬於在沒有保險下駕駛。 根據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42條,駕駛時無執照是刑事罪行。 當一個人在路上駕駛,但沒有所屬車輛種類的車牌,就是犯法。
- 根據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24條, 處理贓物罪是刑事罪行。
- 提供貨品或服務的供應商,預期顧客會在獲得貨品或服務後,付款之後才離開。
- 不過,有商販教唆市民借用、購買其他人的身份來登記,變相製造新的「太空卡」,以利進行一些不可告人的行為。
- 德仔和阿B來自同一中學,一天晚上,兩人飲酒後在路邊拿起木棍,打爛一輛汽車車頭擋風玻璃,兩人當場被捕。
- 根據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0條,任何人如偷竊,而在緊接偷竊之前或在偷竊時,為偷竊而向任何人使用武力,或使或試圖使任何人害怕會在當時當地受到武力對付,即屬犯搶劫罪,可判處終身監禁。
- 《盜竊罪條例》第2條及第9條,任何人不誠實地娜佔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意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財產,即屬犯犯盜竊罪,可判處監禁10年。
如果朋友駕車回家途中,接受酒精呼氣測試超標,被裁定違反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9A條,在汽水混入酒精的那個人,也有可能被控促使朋友犯罪。 干犯第17條列明的罪行,最高刑罰是罰款5千元及監禁2年。 相比起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的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在第17條之下,法庭的判刑酌情權會較大。 根據第17條,管有任何可以鎖住手腕或其他為了束縛身體而製造的工具或物品,或管有任何手銬、指銬、攻擊性武器、撬棍、撬鎖工具、百合匙、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就是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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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其他人提供危險藥物、或提出會向其他人提供危險藥物,即使沒有涉及商業交易,都是違法。 將危險藥物當是禮物送贈給朋友、與朋友攤分危險藥物,與售賣危險藥物給陌生人一樣,都是販運危險藥物,只要是向其他人提供危險藥物,就是違法。 任何人在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之下,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根據第33條,就是違法。
只要被告一開始邀請或鼓勵涉及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2025 即使他 / 她在過程中表現被動,都是干犯了第146條所訂明的罪行。 舉例說,任何人展示自己的私處,並邀請兒童觸摸他 / 她的私處,就是犯法。 根據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46條,任何人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或與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或煽動16歲以下兒童,向任何人或與任何人作出猥褻行為,均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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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8C條,不付款而離去是刑事罪行。 當一個人有不誠實意圖,想在收到貨品後或享用服務後逃避付款,就屬於犯罪。 這包括離開餐廳時不付款、乘的士後不付車資、在自助加油站加油後沒有付款等。 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2025 提供貨品或服務的供應商,預期顧客會在獲得貨品或服務後,付款之後才離開。 如果任何人收到貨品或享用服務後,本來應該付款,但他 / 她有不誠實意圖去逃避付款,並且沒有付錢就離開,他 / 她已經干犯不付款而離去的罪名。
「危險」是指有傷害其他人的危險,或有嚴重損壞財物的危險。 在決定司機的表現是否低於一般合格和謹慎的駕駛者的預期時,就要視乎每宗個案的所有情況而定,例如是當時的路面狀況、交通流量、司機身體狀況等。 根據第272章《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4條,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沒有保險下駕駛)是刑事罪行。 當一個人在路上駕駛車輛,但沒有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就屬於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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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顧客只是獲准進入店舖的公眾地方,顧客如果進入店舖內寫有「私人重地」或「只限職員」的地方,他 / 她就是侵入者。 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 警方呼籲,當乘客要求以電子支付方式繳付車資時,的士司機或職業司機要提高警覺,確保相關車資收妥,以免騙徒有機可乘。 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2025 如有司機遇到類似案件,請致電三六六一九三一四與油尖警區重案組第一隊聯絡。 楊漢強也涉嫌向教署虛假地表示,他欲申請無薪假期修讀與教育有關或與其身為教育署教師職責有關的課程,並且不誠實地向教署隱瞞自己已獲港大錄取修讀法學專業證書課程,誘使教署批准或繼續批准他放無薪的進修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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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佔」的意思是將其他人的財物當成是自己的一樣,並隨著自己的意思去處置這些財物。 「屬於他人」是指財物是屬於其他人所有,而不是屬於取走財物的那個人。 一名香港居民被控一項串謀詐騙及一項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的罪名,今日(五月四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認有關控罪,兩項控罪各被判監禁十二個月,同期執行。 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2025 警方證實,沙田警區於2月25日接獲一間公司報案,指禾輋邨停車場於2月期間,有人涉嫌利用電單車月租泊車卡,將私家車及公共小巴駛入停車場停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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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表示,被捕人絕大部份是傀儡戶口持有人,提醒任何出租或借出戶口供他人使用的行為均屬違法,呼籲市民勿為「搵快錢」而以身試法。 被告在內地產子後,於今年十一月再入境香港時被捕。 於警誡下,被告承認在中介人的安排下與一名香港男子「假結婚」,從而取得「預約分娩服務確認書」在港分娩。 被告今日於沙田裁判法院承認有關控罪,被判監十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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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不法之徒,利用「太空卡」從事賭博、色情等違法活動,借此逃避警方追蹤、執法。 2019年修例風波,違法暴徒更經常使用「太空卡」造謠傳謠、煽動暴力。 本港《電訊(登記用戶識別卡)規例》於2021年9月1日正式生效,按此規例規定,所有電話卡都必須完成實名登記才能使用,限期為2月23日。 另一個詐騙集團利用網上交友平台成功結識了一名女文員,騙徒假扮成居外地的外籍人士,於短時間內與對方發展網戀,並贈送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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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社區法網提供的資訊只屬初步參考,並非法律意見。 如果您想取得某些法律事宜的詳盡資訊,或尋求進一步法律協助,請諮詢律師。 至於進入的地方,是否建築物或建築物的任何一個部分,就要視乎每宗個案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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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借出銀行戶口予他人本為不當行為,若戶口用作處理犯罪得益或其他不法用途,戶口登記持有人亦有可能負上刑責。 警方亦留意到騙徒會利用最新的金融科技,例如虛擬銀行服務,以增加警方的調查難度。 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 同時,騙徒亦會用一些虛假的投資應用軟件掩人耳目,詐騙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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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可能需要專家作供,解釋字句的 內容或動作的意思和含意。 控方毋須證明自稱或聲稱是三合會社團成員的人,是否真的是三合會社團成員。 而根據第151章《社團條例》第20條,身為三合會社團成員,本身已是犯法。 導致他人出現傷口或嚴重身體傷害的動作,必須是故意作出或魯莾地作出。 只要證明被告作出非法行為,導致其他人的傷口或嚴重身體傷害,無論這個行為是故意作出或魯莾地作出,都已經符合第19條的要求。 刑事恐嚇必須是指向被威脅的人,或與他 / 她關係密切的人,並且必須是威脅會傷害他們的身體、損壞他們的財物、或損害他們的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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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時候,在一些大型的開放式商鋪,他也可能不覺察自已離開了商鋪的範圍。 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2025 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 近日有「蠱惑」的士客,訛稱用手機「轉數快」支付車資,司機不虞詐,讓乘客下車離去,才發覺並無收到任何車資,警方接報展開調查,昨日在尖沙嘴,拘捕兩名涉嫌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的男子,帶署扣查。 被告陳琼海,昨於東區法院承認一項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罪,由於他有干犯同類案件的前科,裁判官判他即時監禁四星期,並下令他要向女事主賠償三百元。
如果被告確實贏了,那就構成「以欺騙手法獲取財產」罪了(將來討論)。 這樣詳細的解釋使香港「以欺騙手法取得金錢利益」的罪行範圍比英國同名法例更廣泛(因加入了英國法例所無的此條 a)。 被告被指於2017年10月12日涉虛假地表示,美聯物業就涉案物業可獲佣金逾7.4萬元,不誠實地從顧客取得逾7.4萬港元,意圖永久地剝奪該顧客該筆財產。
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 涉及誠信罪行
青少年主要常犯毀壞行為及相關罪行包括『刑事毀壞』、『縱火』、『勒索』及『高空墜物』等。 青少年進行盜竊原因包括為了獲得贓物(服飾、食物)以供個人使用、換取金錢以購買毒品或其它物品、無聊、尋求刺激和滿足、朋輩影響、和憂鬱 。 任何人如(在偷竊過程中除外)知道或相信某些貨品是贓物而不誠實地收受該貨品,或不誠實地從事或協助另一人或為另一人的利益而將該貨品保留、搬遷、處置或變現,或作出如此安排,即屬處理贓物。 (大紀元記者孫青天香港報道)香港一名前銷售代理,早前在區域法院承認盜取銀行客戶的個人資料,申請信用卡以獲取超過17萬元個人利益。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星期四宣判,被告還押懲教署看管。 被告2013年2月,帶同即將分娩的妻子入住香港浸信會醫院,他在妻子分娩後,用空頭支票支付醫療費用。
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 C. 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傷人
其中有受害人在與騙徒交談期間曾傳裸照,其後對方以公開他的裸照為由,向事主勒索及恐嚇,要脅受害人續投資。 經警方調查,5名受害人均被指示將款項投資到不同的銀行戶口作本金,他們初期所獲的利潤就由虛擬銀行發出。 警方相信,主腦開設不同社交媒體帳號,用作接觸受害人以展開網上情緣,其後就指示成員開設虛擬銀行戶口及安排傳統銀行戶口,以轉走騙款。 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2025 該進行誘使的人以外的任何人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則該進行誘使的人即屬犯欺詐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4年。 青少年接受社會所訂立的成就目標例如致富,但缺乏達至目標的合法手段,便可能產生沮喪感覺及壓力,運用違規或違法手法取其需要 。 長期 受三合會文化影響導致青少年更遠離正確價值觀念例如努力讀書及工作,反而以打鬥、加入三合會及參與犯罪工作成為個人成功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