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审裁处会在不损害公平原则的情况下,向没有律师代表的诉讼人作出指引。 土地審裁處是具備原訟和上訴的司法管轄權的香港司法機構,位於九龍京士柏加士居道38號(即前南九龍裁判法院舊翼)。 土地審裁處程式2025 有關訟費評定的詳細程序資料,請於高等法院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索取《訟費的評定》小冊子參閱,或登入司法機構網址rcul.judiciary.hk下載該份有關的小冊子。
- 如果審裁處拒絕這項申請,有意提出上訴的一方可以在申請被拒絕後的14天之內,向上訴法庭提出進一步的上訴許可申請。
- 与讼任何一方均可使用表格3向土地审裁处的司法常务官申请发出证人传票,司法常务官会就此作出决定。
- 閣下如欲就任何法律事項取得更詳盡的資料或支援服務,須諮詢閣下的律師。
- 即使上诉的期限或申请上诉许可的期限已经届满,但审裁处或上诉法庭仍可在任何时间延展上诉的时限或申请上诉许可的时限。
如要對非正審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作出上訴,則必須在非正審判決、命令或決定作出後的14天之內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而在其他情況下,則必須在有關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作出後的28天之內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 如有關的判決、命令或決定是在各方之間展開的法律程序中作出,則上訴許可的申請必須在各方之間提出。 申請上訴許可的一方須存檔及派送表格1和支持申請上訴許可的宗教式或非宗教式的誓章,誓章內須說明所有上訴的理由。 在審裁處進行法律程序的任何一方,可以基於審裁處的判決、命令或決定在法律論點上有錯誤的理由,針對該判決、命令或決定,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土地審裁處程式: 訴訟各方
上诉人必须在上诉通知书送达后7天内,向高等法院的司法常务官交出有关审裁处的判决或命令的加盖印章文本一份,以及附有理由的决定(如有的话)文本一份及两份上诉通知书。 当上诉许可获得批准后,有意提出上诉的一方必须在审裁处给予许可后的7天之内,把上诉通知书派送审裁处及法律程序的各方。 土地審裁處程式2025 本審裁處並不保證申請人能夠討回全部或任何判定款項,或甚至討回執達主任在執行令狀時所花費的費用,情況必須視乎執達主任能否扣獲貴重的資產而定。
上訴人必須在上訴通知書送達後7天內,向高等法院的司法常務官交出有關審裁處的判決或命令的加蓋印章文本一份,以及附有理由的決定(如有的話)文本一份及兩份上訴通知書。 審裁處可以在作出決定的一個月內,決定覆核該項決定,並可按其認為足夠的理由,將該項決定作廢、或推翻、更改或維持該項決定。 土地審裁處程式2025 審裁處可應任何一方的申請或主動覆核決定,但須先向法律程序中所有其他各方發出通知。
土地審裁處程式: 土地審裁處於天氣惡劣時的安排
如处所关涉分间单位的规管租赁,而申请人就该分间单位而言是上级业主,则申请人在取得收回楼宇管有的命令后,须连续3日在分间单位(或分间单位属其组成部分的处所)的大门或入口处,张贴「收回物业通告」。 土地審裁處程式 除非由张贴「收回物业通告」最后一日以后起计的60日期限已过,或除非分间单位的租客已交回分间单位的空置管有,否则法院不会批予发出收楼令状的许可。 土地審裁處程式2025 若法庭颁令某方须支付判给对方的款项,除非审裁处另有指令,否则须付款的一方应尝试将判给对方的款额以及任何已确定或达成协议的讼费直接付给对方,并索取有关收据。 假若审裁处指令付款人须把款项交予土地审裁处,付款人应预留充分时间在办公时间结束前到来会计部办理。 土地審裁處程式 任何人按照指令把欠租和讼费支付给审裁处,该笔款项必须用现金、香港的银行所发出的本票或香港的律师事务所所发出的支票,收款人请注明「土地审裁处诉讼人储存金帐户」,私人支票恕不接受。
提交各样文件或使用服务,须按照(香港法例第17B章)《土地审裁处(费用)规则》的附表支付法庭费用。 付款可以用现金、「易办事」或支票,支票收款人应注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倘若双方达致和解,可一同以传召诉讼各方的经同意申请或传票向法庭申请,使和解协议条款成为审裁处的法庭命令。 除此之外,也可由申请人或上诉人在任何时间申请中止案件。 土地審裁處程式 如處所關涉分間單位的規管租賃,而申請人就該分間單位而言是上級業主,則申請人在取得收回樓宇管有的命令後,須連續3日在分間單位(或分間單位屬其組成部分的處所)的大門或入口處,張貼「收回物業通告」。 除非由張貼「收回物業通告」最後一日以後起計的60日期限已過,或除非分間單位的租客已交回分間單位的空置管有,否則法院不會批予發出收樓令狀的許可。
土地審裁處程式: 案件的排期、延期和撤銷
申請人須衡量追討所欠金額之機會和會涉及有關的執達主任費用,然後請自行決定所需要的執行方式。 若要由執達主任執行法庭判予金錢的裁決而追討欠款,勝訴一方可申請扣押判定債務人財產令狀。 若同時要收回管有權和追討裁定應得而仍未收到的款項,則必須申請「收樓及扣押判定債務人財產綜合令狀」。
因此,如只对有关事实的争议作出上诉,该上诉将不会被接受。 有意提出上诉的一方在向上诉法庭申请上诉之前,必须先向审裁处的法官或成员申请上诉许可。 如果申請人或上訴人沒有在編定的聆訊時間和地點出現,審裁處可撤銷有關法律程序。 申請人或上訴人若要重開法律程序須在程序撤銷後21天內於土地審裁處登記處發出傳召訴訟各方的傳票,才可申請重開法律程序。
土地審裁處程式: VI) 上訴案件
事實上,調解正是在第三者協助下的談判,幫助當事人正面溝通達至雙贏的局面;最後,更會以各方所達成的共識為當事人擬訂書面協議,詳細列明各方同意如何解決問題。 有关讼费评定的详细程序资料,请于高等法院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资源中心索取《讼费的评定》小册子参阅,或登入司法机构网址rcul.judiciary.hk下载该份有关的小册子。 属实申述是述明提出有关文件的一方相信该文件中所述事实属实,或就有关证人陈述书或专家报告,相信该文件中所述事实属实,及(如适用的话)其中所表达的意见属真诚地持有的。 此文本只作一般參考用途,不應被視為法律或法院常規的詳盡或具權威性的說明。
土地審裁處程式: I) 收回住宅或非住宅管有权的申请
即使上诉的期限或申请上诉许可的期限已经届满,但审裁处或上诉法庭仍可在任何时间延展上诉的时限或申请上诉许可的时限。 除非经本审裁处另行批准,否则非正审申请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书并须送交司法常务官存档,申请书的内容主要以表格1为依据。 土地審裁處程式2025 土地審裁處程式 一般来说,在本审裁处所进行的审讯,方式与高等法院和区域法院的民事案件相若,但会较不拘泥于形式。
土地審裁處程式: I) 收回住宅或非住宅管有權的申請
因此,如只對有關事實的爭議作出上訴,該上訴將不會被接受。 有意提出上訴的一方在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之前,必須先向審裁處的法官或成員申請上訴許可。 假若任何一方認為某些日期不便,應在安排聆訊日期前通知排期主任。 土地審裁處程式2025 一般來說,聆訊日期一經編定,審裁處不會更改日期來遷就任何一方的旅行計劃、工作安排或生活方式。 在編定的聆訊日如果某一方不能出庭,可委派代表前來土地審裁處處理案件。
土地審裁處程式: 土地審裁處
在簡單的案件中,如收回管有權的案件,則可排期在首次聆訊中直接審訊。 如情況適合的話,審裁處可以信函形式發出指示,而無須進行過堂聆訊。 土地審裁處是根據(香港法例第17章)《土地審裁處條例》而設立的,現有四位專業法官,包括由一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出任的土地審裁處處長,以及由三名區域法院法官出任的土地審裁處法官。 庭長和法官可單獨或會同審裁處成員審理案件,審裁處成員亦可單獨審理案件。 一般來說,在本審裁處所進行的審訊,方式與高等法院和區域法院的民事案件相若,但會較不拘泥於形式。 本審裁處會在不損害公平原則的情況下,向沒有律師代表的訴訟人作出指引。
土地審裁處程式: VI) 上诉案件
差饷估价上诉案件、地租上诉案件及房屋上诉案件的各方应注意,若在提交反对通知书后的14天内无人申请排期聆讯,则上诉程序将失效。 土地審裁處前身為租務審裁處(Tenancy Tribunal),1982年改為現稱。 現時主要審理有關建築物及土地發展的申索及裁定上訴的案件。 在給予補償方面,土地審裁處與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具同等權力,可以釐定租金及賠償金額,而且金額是不設上限,而另外值得留意的是,土地審裁處是香港的審裁處中唯一可以聘請律師的。 差餉估價上訴案件、地租上訴案件及房屋上訴案件的各方應注意,若在提交反對通知書後的14天內無人申請排期聆訊,則上訴程序將失效。
土地審裁處程式: 覆核
與訟任何一方均可使用表格3向土地審裁處的司法常務官申請發出證人傳票,司法常務官會就此作出決定。 司法常務官可向任何人發出證人傳票,規定該人按照傳票中所指定的時間及地點到土地審裁處出庭作證,或向土地審裁處提交任何由其管有或控制的文件(有關文件的詳情會在傳票中述明)。 在收回樓宇管有權的申請中,如果反對通知書已經提交,司法常務官必須盡快為有關申請排期聆訊,然後通知各方排期聆訊的詳情。 有關通知必須在聆訊前的14天或之前發出,或在各方所同意的其他期限前發出。 若要由执达主任执行法庭判予金钱的裁决而追讨欠款,胜诉一方可申请扣押判定债务人财产令状。 若同时要收回管有权和追讨裁定应得而仍未收到的款项,则必须申请「收楼及扣押判定债务人财产综合令状」。
土地審裁處程式: 土地审裁处
审裁处并不保证申请人能够讨回全部或任何欠租或判额,或已支付或需要支付的执达主任费用,一切视乎执达主任执行「扣押判定债务人财产令状」的结果。 申请人须衡量追讨所欠金额之机会和会涉及有关的执达主任费用,然后请自行决定所需要的执行方式。 审裁处可以在作出决定的一个月内,决定覆核该项决定,并可按其认为足够的理由,将该项决定作废、或推翻、更改或维持该项决定。 审裁处可应任何一方的申请或主动覆核决定,但须先向法律程序中所有其他各方发出通知。
要求排期聆讯的申请书内须提供估计所需的审讯时间和准备传召的证人数目等资料。 答辯人若想法庭頒令暫緩執行收樓令狀,可以向土地審裁處登記處提交一份傳召訴訟各方的傳票,並把傳票的副本送達申請人。 在情況緊急時,必須以單方傳票向法官申請暫緩執行收樓令狀。
土地審裁處程式: 申请搁置在无反对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
假使需要延期或取消已編定的聆訊日期,任何一方均可以非正審申請方式申請安排一個新的日期。 除非事先得到對方同意並在傳票上簽註,否則與訟各方須向土地審裁處法官或審裁處成員申請及解釋延期的原因,由法官或審裁處成員決定是否批准延期申請。 土地審裁處程式 土地審裁處程式 如果审裁处只是因为答辩人欠租而发出收回楼宇管有权的命令,答辩人可以有最少1星期的付款期,让他/她支付所有拖欠的租金/中间收益和讼费。
土地審裁處程式: 执行审裁处的命令
如果审裁处决定接受覆核申请,便会在行使覆核权力之前定下聆讯日期聆听各方。 如果审裁处决定不覆核其决定,司法常务官便须发出书面通知,将审裁处的决定通知各方。 与讼任何一方均可使用表格3向土地审裁处的司法常务官申请发出证人传票,司法常务官会就此作出决定。 司法常务官可向任何人发出证人传票,规定该人按照传票中所指定的时间及地点到土地审裁处出庭作证,或向土地审裁处提交任何由其管有或控制的文件(有关文件的详情会在传票中述明)。
土地審裁處程式: I) 执行令状
除非審裁處另有指示,在有關法律程序中根據(香港法例第17A章)《土地審裁處規則》第30A條規則提出的上訴,不具有擱置該法律程序的作用。 在土地審裁處進行訴訟的各方,可以親自應訊及陳詞,也可以延聘大律師或律師代表應訊,或在獲得審裁處的許可後授權他人代表應訊。 任何一方若要申請許可,可以在聆訊前以書面提出申請,或在聆訊中提出口頭申請。 提交各樣文件或使用服務,須按照(香港法例第17B章)《土地審裁處(費用)規則》的附表支付法庭費用。 付款可以用現金、「易辦事」或支票,支票收款人應註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如情况适合的话,审裁处可以信函形式发出指示,而无须进行过堂聆讯。 土地审裁处是根据(香港法例第17章)《土地审裁处条例》而设立的,现有四位专业法官,包括由一名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出任的土地审裁处处长,以及由三名区域法院法官出任的土地审裁处法官。 土地審裁處程式 庭长和法官可单独或会同审裁处成员审理案件,审裁处成员亦可单独审理案件。 如果審裁處拒絕這項申請,有意提出上訴的一方可以在申請被拒絕後的14天之內,向上訴法庭提出進一步的上訴許可申請。 土地審裁處程式 案件可排期作指示聆訊或審訊,指示聆訊的目的是就案件如何進行向法庭尋求指示。
土地審裁處程式: 土地审裁处于天气恶劣时的安排
申請人執行收回樓宇管有權的命令,必須首先向司法常務官提交申請通知書,然後把申請通知書的副本張貼在涉案的樓宇的大門入口的顯眼處;申請人必須同時把將「致實際管有或居住者通知書」的副本連續3天張貼於該樓宇的大門或入口處。 在張貼通知書的4個工作天之後,申請人可以誓章形式向審裁處申請「要求批准發出收樓令狀」,申請人須支付繳交費用。 任何人若要提出上訴,必須把審裁處指明格式的通知書填妥,然後把通知書送達有關法律程序中的其他各方,要求他們在通知書指明的日期或按指示的其他日期,在法官席前出席聆訊。 申请人执行收回楼宇管有权的命令,必须首先向司法常务官提交申请通知书,然后把申请通知书的副本张贴在涉案的楼宇的大门入口的显眼处;申请人必须同时把将「致实际管有或居住者通知书」的副本连续3天张贴于该楼宇的大门或入口处。 在张贴通知书的4个工作天之后,申请人可以誓章形式向审裁处申请「要求批准发出收楼令状」,申请人须支付缴交费用。 任何人若要提出上诉,必须把审裁处指明格式的通知书填妥,然后把通知书送达有关法律程序中的其他各方,要求他们在通知书指明的日期或按指示的其他日期,在法官席前出席聆讯。
土地審裁處程式: 支付裁定某方应得的款项
由於許多舊樓都涉及龐雜的利益和業權問題,在收購時因而容易引發爭議,令事情變得複雜。 土地審裁處程式2025 藉著調解,當事人無須把爭議訴諸法庭,既省時又省錢,更可避免抗辯式的法庭訴訟及成爲敗訴一方的風險。 相比於訴訟,調解的過程快捷得多,當事人因而可早日達成和解。
土地審裁處程式: 有關強制售賣土地案件的調解常見問答
試驗計劃在2009年6月30日結束後,土地審裁處隨即發出相關的實務指示。 土地審裁處程式2025 如果在香港以外地方致電的話,請在電話號碼之前加撥地區號碼「852」(不適用於駐海外辦事處)。 本網站的所有資料均由有關決策局/部門及有關機構提供和更新。 屬實申述是述明提出有關文件的一方相信該文件中所述事實屬實,或就有關證人陳述書或專家報告,相信該文件中所述事實屬實,及(如適用的話)其中所表達的意見屬真誠地持有的。 當有爭議的雙方關係陷入低潮時,當事人很容易因為過往的印象,從而影響對事件的判斷。 接受過專門訓練的調解員,善於打破談判僵局,並能令各方專注於尋求解決方案。
在编定的聆讯日如果某一方不能出庭,可委派代表前来土地审裁处处理案件。 假使需要延期或取消已编定的聆讯日期,任何一方均可以非正审申请方式申请安排一个新的日期。 除非事先得到对方同意并在传票上签注,否则与讼各方须向土地审裁处法官或审裁处成员申请及解释延期的原因,由法官或审裁处成员决定是否批准延期申请。 如果審裁處只是因為答辯人欠租而發出收回樓宇管有權的命令,答辯人可以有最少1星期的付款期,讓他/她支付所有拖欠的租金/中間收益和訟費。 如果答辯人既沒有在指定的期限內支付所有的欠租/中間收益和訟費,也沒有遷出,申請人可以向審裁處申請「要求批准發出收樓令狀」,針對答辯人和所有逗留在樓宇內的人士,強制執行審裁處的命令。
土地審裁處程式: 案件的排期、延期和撤销
雖然我們已盡力確保所提供的資料準確無誤,但本文本的內容並非法律或專業意見。 調解的最終目標是言和而非對抗,公正和受過訓練的調解員並非以規勸或施壓作為手段,迫使任何一方讓步。 調解具有的深層意義,就是要找出一個能夠符合雙方需要的解決方案。 土地審裁處程式2025 土地審裁處程式 社區法網提供的資料只供初步參考,而有關資料並非正式法律意見。
閣下如欲就任何法律事項取得更詳盡的資料或支援服務,須諮詢閣下的律師。
土地審裁處程式: 土地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
申請人若想中止或撤銷對答辯人或其中一名或超過一名答辯人的全部訴訟,應向登記處提交一份由他簽署的正式中止程序通知書,並須支付提交費用。 倘若雙方達致和解,可一同以傳召訴訟各方的經同意申請或傳票向法庭申請,使和解協議條款成為審裁處的法庭命令。 除此之外,也可由申請人或上訴人在任何時間申請中止案件。 爲利便各方當事人就民事案件尋求調解,司法機構已分別於土地審裁處成立建築物管理調解統籌主任辦事處以及綜合調解辦事處。
由於當事人可自行作出決定和達成協議,因此會更願意遵守協議的內容,大大減低提出上訴的機會。 自2008年起,土地審裁處設立了建築物管理調解統籌主任辦事處(BMMCO)﹝地址:九龍加士居道38號土地審裁處大樓2樓 室﹞,以促成涉及建築物管理案件的各方,尋求調解。 土地審裁處程式2025 土地審裁處程式2025 建築物管理調解統籌主任辦事處,主要舉辦調解資訊講座,協助訴訟人尋求透過調解,以更符合成本效益、省時及令人滿意的方式,去處理爭議。 由2008年1月1日起,土地審裁處推出了一個試驗計劃,簡化建築物管理案件的處理程序。 試驗計劃的目的,是簡化建築物管理案件的處理程序,及鼓勵有意展開或已經展開民事法律訴訟的各方,嘗試以調解的方式解決分歧,使案件可以更有效率及快速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