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認為《通例》內容涉及警務工作詳情, 如果把所有資料公開讓市民隨意翻閱, 不法份子就可以加以利用,危及治安。 誠然,考慮到公共安全,並非所有機密都要完全公開,但第29章「武力與槍械的使用」,有助市民監督警權,警方應清楚交代拒絕披露有關章節的原因。 六旬的士司機陳輝旺於六年前與乘客發生車資糾紛,被押上警車時懷疑被警方使用過分武力拘捕,導致頸椎移位,入院後因四肢癱瘓引起併發症,留院期間死亡。 死因庭5人陪審團本周三(24 日)以3比2裁定司機死於不合法被殺,警方使用武力的限制再次引起爭議。 警察在使用武力時,必須按照《警察通例》的規定,不過,《通例》第29章「武力與槍械的使用」卻被列為《公開資料守則》中「可拒絕披露的資料」,公眾無法查閲。 警察過份使用武力2025 不但損害市民的知情權,亦阻礙公眾監察警隊,警方應檢討《通例》的透明度,公開有關章節。
警察教育训练不足的问题可以分两个方面,一是在入警前的培训阶段,二是入警后的巩固训练阶段。 另一方面,警察还承担着大量的社会服务等非警务工作,基层民警的工作十分繁重、琐碎,经常加班,其办公场所在设计时也没有充分考虑训练的需要,很少有专门的时间和专门的地点、设施、器材供进行针对武力使用的训练,这也导致警察在现场执法处置突发情况时,使用武力的水平不高、效率低下。 通过对“安徽女收银员被害案”的分析可以发现,警察携带了辣椒水等警用装备,但是从打开辣椒水到喷向歹徒却用了很长的时间,且没有合理使用其他有效的武力制止歹徒的犯罪行为,可见训练不足导致应对能力低下,带来严重后果是必然的。 期间,徐先是辱骂并用矿泉水瓶投掷民警,在民警制止并准备将其带到值勤室时,徐继续对民警辱骂并用拳头击打,民警取出防暴棍欲将其制服,徐先将其母向民警方向猛推,后又将自己6岁的女儿举起向民警抛摔,至其女落地摔伤,徐趁机抢走防暴棍,抡打民警头部。 危急情况下,民警取出佩枪,对徐口头警告,徐继续用防暴棍抡打民警持枪的手,在多次警告无效的情况下,民警开枪将徐击中,120医生赶到现场后确认徐已死亡。
警察過份使用武力: 公安化
另外就海外組織Stand with Hong Kong促請英國政府確保香港人的性命和自由受到保障[341][342],政府反駁指該組織「毫無根據和極為誤導」。 [343]而就香港觀察指警方粗暴針對平安夜「和平購物人士和示威者」,政府反駁「完全與事實不符」[344]。 警察過份使用武力2025 香港大学社会科学学院讲师丘梓勤批評林鄭月娥錯判民情,管治威信無存,建議她下台[333]。
- 而鸿福堂於当晚11時在Facebook發表聲明,指出“有關言論為涉事店員的‘不恰當的個人言論’,承諾會嚴肅跟進及加強培訓”。
- 在反修例運動裡,警察多次使用中度武力,甚至可致命的武器(例如橡膠子彈)。
- 警察教育训练不足的问题可以分两个方面,一是在入警前的培训阶段,二是入警后的巩固训练阶段。
- 现行的《人民警察法》作为我国警察权的主要法律渊源和执法依据,可以说是中国警察的根本大法,但其各项规定和规范尚显得比较的原则化。
- [282][283][284]立法會議員譚文豪、伊斯蘭教宗教人士簡浩名、民陣先後批評警方故意污損宗教場所,侮辱及不尊重伊斯蘭教和宗教多元。
首先,公安机关领导应当正视武力的使用问题,使警察部门从上至下有一个良好的关于警察武力使用的氛围。 警察過份使用武力2025 警察過份使用武力2025 警察過份使用武力2025 要适当放开武力使用的限制,增加警察在现场执法过程中面对各种突发情况时的“自由裁量权”、“现场处置权”,减少警察在依法使用武力时受到的来自上级的压力。 第三,增强警察权益保障机制,及时发现、保护在执法过程中受到不法侵害的警察,并帮助他们维护自己的权利,提高警察的工作热情,增加警察的整体士气。
警察過份使用武力: 【反思警權.二】警察使用武力的權利範圍 法律兩大準則和倫理五大準則
歐洲人權法院於1978年發表的報告記載了多宗警暴事件,並將其歸納為5大類,包括:靠牆站立、剝奪食物、飲料或睡眠、噪音干擾和強迫被拘留者保持同一姿勢達數小時[16]。 良民證不是法律名詞、也不是正式文件名稱,而是「警察刑事紀錄證明」,這張證明書上會記載人民「有無刑事案件紀錄」,如果一片空白,一般人看到,就會推定他是沒犯過罪的良民,所以才會俗稱良民證,而有些雇主在面試員工時,也會要求員工要提供良民證。 但民眾對於良民證的認識仍然不夠完整,以下提出幾個良民證常見問題及解答。 警察服務市民、維護法紀,有權使用武力,但市民亦要清楚警察有其權限,《通例》的「武力與槍械的使用」則是理解其權限的其中一個重要渠道,當中,武力使用指引說明警員在不同情況下可使用武力的程度,應讓市民查閱。 《警察通例》是警務處處長根據《警隊條例》(第232章)第46條制訂的,處長可發出適宜於管理警隊、增進效率及達致條例目的和規定的命令,《通例》屬行政文件,不遵從者可能被紀律處分。
據英國《衛報》報導,警暴事件在於2001/02至2011/12的10年間在南非急增312%,每100宗事件只1宗最後得到審判,在2011至2012年有720宗在警察拘留期間的死亡個案[17]。 2015年,因警察所犯的罪行,包括強姦、酷刑和謀殺,而產生的民事訴訟及索償甚至令到南非警務署的國家預算變得緊拙[18]。 並不是被判有罪,良民證就一定會顯示喔,以下幾種情形,就是雖然有罪,但良民證不予記載之情形,仍是空白,不會有該案件之記載,所以良民證僅供參考,未必代表這個人沒有犯過罪。 完全沒有影響,良民證只會記錄判決確定有罪之刑事案件,如果不起訴、無罪,或是刑事案件尚在偵查中,良民證都不會有該案件之記載。 正如前文提到,既然警察的權力來自於人民的同意,這代表人民不應因這權力而受到剝奪尊嚴和自由的待遇,例如禁止酷刑迫供、私刑、對人民作出言語或行為上的侮辱、不正當地剝奪個人的基本自由。 不過他也表示,學生要求重啟政改,反映絕食及一直以來參加佔中的學生,不清楚《基本法》內容、人大決定、以及整個根據《基本法》進行政改的必須程序。
警察過份使用武力: 香港團體集會抗議警方濫用武力
自港英時代開始,市民一般稱呼警察為「阿Sir」或「阿蛇」;「差人」、「差佬」則為較通俗的常見稱呼。 在反送中運動後,警察普遍地被反修例陣營的市民稱為「POPO」[398][399]、「狗」,以及暗示警黑合作的稱呼——「黑警」[400]。 由於香港警察很多出身於毅進課程,亦有反對警方的市民稱他們為「毅進仔」,嘲笑他們低學歷、不懂分辨是非、唯命是從,並由此衍生警方屢次報細遊行人數的「毅進制」,有批評表示這個稱呼是針對警察的學歷歧視[401],警方亦被稱為「警謊」[402][403]。 近年,不少被捕者均向外界投訴,指曾於被捕後前往警署前,遭警方在警車中濫用私刑進行毆打,而監警會亦曾要求在警車加設閉路電視,但可惜不了了之。 有關情況不但沒有改善,而且還變本加厲下,警方更被發現在2020年新購的警車中,車箱中後排玻璃由透明全部改為黑色,無法顯示車箱中被捕者情況,令人權組織擔心被捕者的權利更不受保障。
在对警察现场执法中的武力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的法律法规中,应细化武力的等级,这样警察在执法中遇到抵抗行为时,即便错误选择使用了相对高一级别的武力手段,也不会对行为人权利造成很大的侵害。 [10]对于不同等级适用的情形进行更加详实的规定,增加警察执法中“合理怀疑”的成分。 警察過份使用武力 对各个法律中警察使用武力的规范和程序进行完善和明确,尤其应强调警察使用武力的“程序正义”,使法律法规在实际运用过程中更加富有可操作性。
警察過份使用武力: 【反思警權.四】警察有可能政治中立嗎?拆解「依法辦事維持公共秩序」的迷思
香港前公務員事務局長王永平撰文指出曱甴論所带來的警暴問題嚴重,他認為這是對某特定人群製造「去人性化」的仇恨,將會為警察對市民施加暴力製造恐怖的藉口,甚至以正義之名將殺人合理化,做法極為危險。 他指鏡頭所見已有不少警員在情緒不穩狀態下執勤,831當晚警員根本不能拿捏何謂適當武力,若不加以製止最終必會造成嚴重傷亡。 警察過份使用武力 林行止則形容警方的「止暴制亂」已達至「心狠手辣,殘暴不仁,近乎罪行的地步」[190]。 有指香港警察的行為愈趨中國大陸公安[8][9][10][11][12]。
警察過份使用武力: 市民對警察的稱呼
2015年3月1日,有四名市民在光復元朗行動時因襲警及阻差辦公罪成而被判囚,其中一名女文員聲稱遭警員非禮,更被推跌致鼻骨骨折,反被控「以胸襲警」,在同年7月30日被判入獄3個月15日。 香港政府因應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於3月底起以實施「限聚令」,導致不少市民被無理票控。 當中,不少市民即使少於四人(五月八日起放寬至八人[123]),也遭警票控,警方被質疑濫用權力,曲解法律。 承前所述,良民證只是俗稱,定義其實也不精準,而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只要民眾申請,警察機關就會核發,跟有無犯罪過無關,差別只是上面有無刑事案件紀錄的記載而已。
警察過份使用武力: 警察職權行使法 (民國100年)
[9]充分利用专门的时间来接受训练和教育,争取警察自身能力的有效提高。 另一方面,要保证民警的训练时间,通过推进我国社会服务保障体系的进一步完善,逐渐摆脱原本不属于警察的社会服务职能,减少警察在工作期间的非警务活动,使基层民警在工作的同时能够有更多充足的时间来学习、训练。 并且要时常对武器、警械的使用方法复习反思,在各警察单位建立训练场地,不定期分批组织警察针对武力使用的训练,对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做好事先准备,考虑好应对方法,提高在现场执法过程中使用武力的水平和效率。 近年来,在群体性事件、暴力恐怖事件、治安案件的现场以及刑事案件侦办中的阻碍执法事件和袭警事件频发,引发人们对警察武力使用问题的反思。 警察過份使用武力 目前,警察现场执法使用武力存在不少问题,导致这些事件在发生时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公民的生命财产受到严重损害,也影响警察的执法效益、侵蚀法治权威。
警察過份使用武力: 香港
新形势下警用装备建设和发展要把握好三个原则:一是服务公安工作原则,二是提高战斗力原则,三是以人为本原则。 [11]将警用装备设计得更加轻便,便于携带,且携带时警用装备的码放和固定更加合理,警察在现场执法过程中一旦遇到了突发的紧急情况,拿出警用装备来应对时更加迅速。 设立警用装备检查机制,定期或者不定期地检查警用装备的完好程度,排除破损、陈旧和有故障的警用装备,及时更换或者修理,政府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拨款,用于警用装备的配备和更新。 目前,外国研制或者购进伤害程度中等的警用装备来应对大部分突发事件取得了很大成绩。
警察過份使用武力: 社會反應
同時,香港警察亦對準示威者的頭部發射海棉子彈,使一名佩帶眼罩的示威者眼球爆裂。 在香港反修例運動裡,警方多次指責示威者投擲磚頭和用削尖鐵枝攻擊警方,但從各大媒體的現場直播中,最多只見示威者投擲水樽等雜物。 讓我們假設現場真有極少量示威者使用上述工具攻擊警察,但現場可見防暴警察皆有充足的防護工具(包括長盾頭盔),加上警察需要考慮現場無辜旁觀者和平示威者所面臨的受傷風險,實無必要向人群開槍(布袋槍和橡膠子彈)還撃及發射超過 150 警察過份使用武力 多枚催淚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