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七條)酌量減輕其刑,得宣告法定本刑以下之刑期,仍得再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酌減,然應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對於刑之減輕,適用刑法總則有關規定(最高法院99年度第9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第9點)。 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 此所謂法定最低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者,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而言。
- 第三百三十三条 【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
-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 人身自由乃憲法保障的重要基本人權,立法機關為保護特定重要法益,以刑罰限制人身自由,雖非憲法所不許,惟因刑罰乃不得已的強制措施,具有最後手段之特性,自應受到嚴格的限制(釋字第646號及第669號解釋參照)。
- 投放毒物或混入妨害衛生物品於供公眾所飲之水源、水道或自來水池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開規定對犯該罪而情節輕微者,未併為得減輕其刑或另為適當刑度之規定,於此範圍內,對人民受憲法第 8 條保障人身自由權所為之限制,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不符,有違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 相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 1 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逾期未修正,其情節輕微者,法院得依本解釋意旨減輕其法定刑至二分之一(大法官會議解釋第790號解釋文參照)。 第二百八十八条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59條: 第二百一十五條
第九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刑法第59條 刑法第59條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是系爭規定一所加重處罰者,係後罪行為,而非前罪行為,自不生是否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 上訴人意圖營利,略誘未滿二十歲之少女脫離家庭,迫令為娼,衡情殊難 認為有可憫恕之處,原判決猶復引用刑法第五十九條減輕其刑,顯屬失當 。 從新原則,是指新的法律具有溯及力,對於新法生效前發生的未經審判或者判決未確定的行為,無論新舊法律的規定如何,一律適用新的法律。
刑法第59條: 第二百七十七條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三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条 之五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一百零九条 【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在公開集會中、透過社會傳播媒介、或藉著散布文書或其他以技術複製訊息之方法,就他人已實施某一犯罪而對其獎賞或稱讚,而足以造成有實施另一同類之犯罪之危險者,如按其他法律之規定不科處更重刑罰,則處最高六個月徒刑,或科最高六十日罰金。
依照刑法規定,審酌犯罪人之情節輕微或是初次犯罪,認為最低法定刑仍然過高時,法官可以減輕犯罪人之刑責。 法院審理後,依犯賣第三級毒品罪判吳男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5年,並應向公益團體提供240小時勞務,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 法院審酌,本案吳男被查獲販賣2根彩虹菸賺取600元,每支利潤僅有50元,且含有第三級毒品的價量甚微,根據吳自稱的獲利模式,顯屬賺取微利得交易型態,與毒品大盤、中盤相比,對社會危害尚非甚鉅,且他僅販賣1次行為,依刑法59條情堪憫恕再予以減刑。 法務部進一步表示,為遏止詐欺集團犯罪,強化規範密度及周延法益保護,有檢討相關規定的必要,因此該部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之1、第339條之4、第339條之5修正草案。 案經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邀集司法院秘書長、法務部、內政部等相關機關代表會同審查修正為「中華民國刑法」第302 條之1、第303條、第339條之4修正草案。 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本次修法強化法律規範密度及周延法益保護,對遏止詐欺集團犯罪、保護社會大眾,有其必要。
刑法第59條: 第二百七十八條
刑法第48條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與憲法一事不再理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本案爭議的焦點之一是辯方主張本案的起因緣於XX公司與日某會社存有洋葱貿易質量、貨款糾紛,應剔除發給日某會社470噸的洋葱款計人民幣110萬元,因而一審認定本案詐騙數額特別巨大不當,適用法律有誤。 經查:首先,根據辯護人所舉XX公司向日某會社出口洋葱的五份報關單載明的數量為391噸,但認定雙方洋葱貿易的數量應以實際交接的數量為準,根據雙方提供的書證,只能認定日某會社收取XX公司洋葱的數量為250噸,XX公司收取部分貨款外,日某會社尚欠貨款計人民幣64萬餘元。 而一審僅以上訴人葛加坤、陳某的供述為據認定數量欠準,且根據雙方所訂代銷合同的約定,日某會社只是在貨物銷售後才結算貨款,故辯方對此節數量、金額的主張不實。
刑法第59條: 第一百三十七條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一条 【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理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59條: 第一编 总则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59條 但依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撤銷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更不用說民事訴訟過程中,很有可能遇到被告惡意脫產,會不會最後拿到的判決只是一張無法兌現的空白支票? 在基層法官的心中,無法忽視這些可能的不利益,沒辦法一股腦兒說「那就去民事解決就好」。
刑法第59條: 第一百六十三條
保安處分自應執行之日起逾三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非經法院認為原宣告保安處分之原因仍繼續存在時,不得許可執行;逾七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依第三項執行勞役,於勞役期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罰金易服勞役之標準折算,扣除社會勞動與勞役之日數。 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 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刑法第59條: 第一百條
根據《財產刑規定》,具有刑法第53條規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事由的,由罪犯本人、親屬或者犯罪單位向負責執行的法院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執行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定延期或者減免條件的,應當在收到申請後1個月內依法作出裁定準予延期或者減免;認為不符合法定延期與減免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 自判決指定的期限屆滿第2日起,法院對於沒有法定延期與減免事由不繳納罰金的,應當強制其繳納。 對於隱藏、轉移、變賣、損毀已被扣押、凍結財產情節嚴重的,應依法定罪處罰。 此外,被判處罰金,同時又承擔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責任的被執行人,應當先履行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刑法第59條2025 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後,經鑑定、評估,
刑法第59條2025 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刑法第59條: 第 三十三 章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行為人在新的正式解釋頒佈之前根據舊的正式解釋實施了該行為,但在新的正式解釋頒佈後才發現該行為的,可以認定為舊的正式解釋導致行為人誤解刑法,應根據法律認識錯誤的處理原則進行救濟。 即由於行為人不具有違法性認識的可能性,而排除其有責性,不以犯罪論處。 第三,舊的正式解釋將某種行為解釋為犯罪,但新的正式解釋規定該行為不構成犯罪。 行為人在新的正式解釋頒佈之前實施該行為的,不應以犯罪論處。 這並不意味着對正式解釋採取了從舊兼從輕的原則,而是因為該行為並未違反刑法。
刑法第59條: 第一百六十九-A條*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59條: 第五十九條
執業律師二十餘年來,經辦採用59條減輕刑度的判決,端視被告是否為被害人所原諒,是否有悛悔之心,以及幸運的遇到具慈悲心的法官。 猶記得十餘年前曾經辦過持有土製改造手槍的案件,被告並無前科,單純購置,為警查獲後,坦承悛悔,法官適用59條減輕其刑,給予緩刑宣告的案例。 一般而言,在刑法條文中所規定的刑度,例如刑法第271條殺人罪:「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當中所規定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是法律明定也就是「法定刑」的概念,法官在此範圍內具有裁量權,但同時也應受到此範圍的限制,不可超出法律所規定的界線。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沒收,除違禁物及有特別規定者外,逾第八十條規定之時效期間,不得為
之。 沒收標的在中華民國領域外,而逾前項之時效完成後五年者,亦同。 沒收之宣告,自裁判確定之日起,逾十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
。 即便已批准ICCPR的國家可以保留死刑,但是ICCPR規定國家不可以隨便使用,要省著用。 在ICCPR第6條第2項規定,只有違反最嚴重的罪刑才可以判處死刑。 例如立法者在制定刑法時,不可以規定不論什麼大罪小罪,只要犯罪就應該拖出去斬了!
二、按某物之品質、向自己提供該物之人之條件、或所提出之價錢,有理由使人懷疑該物係來自符合侵犯財產罪狀之不法事實,而在未預先肯定該物之來源屬正當之情況下,以任何方式取得或收受該物者,處最高六個月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 二、第三人在債務人知悉下,或為著債務人之利益而作出該事實者,如其後債務人被宣告無償還能力,則處最高六個月徒刑,或科最高六十日罰金。 一、如在存有第一百七十七條所規定之情節下作出判刑,即使係免除刑罰,只要告訴權人或自訴權人在第一審之聽證終結前,聲請須讓公眾適當知悉該判決,則法院須命令為之,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六、留置、隱藏、損壞或毀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犯罪的受害人的身份證明文件或旅遊證件者,如按其他法律的規定不科處更重刑罰,則處一年至五年徒刑。 三、屬上款所指情況,如受害人未滿十四歲,又或有關行為是行為人作為生活方式或意圖營利而作出,則上款所定刑罰的最低及最高限度均加重三分之一。 D)不向其提供因本身職務上之義務而須作出之照顧或扶助者;如該事實不受第一百三十八條處罰,則處一年至五年徒刑。
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
所,強制工作。 但執行滿一年六月後,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
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執行期間屆滿前,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法院得許可延長之,其延長之期 刑法第59條2025
間不得逾一年六月,並以一次為限。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
者。
刑法第59條: 第一百零八條
第四百三十七条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二条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一条 刑法第59條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条 【军人叛逃罪】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二十七条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59條: 自由廣場》平議「西台濱海水庫」構想
第二百七十八条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二百七十六条 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59條: 第一卷
對於第二百二十八條所定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或夫對於妻,犯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於災害之際,關於與公務員或慈善團體締結供給糧食或其他必需品之契約,而不履行或不照契約履行,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59條: 第一百五十七條*
二、當收容處分應終止時,如收容時間已達刑罰之三分之二,且顯示釋放行為人並不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法院須隨即給予行為人假釋。 二、為著上款之規定之效力,如任何先前所犯之罪之實施距後罪之實施已逾五年,則該先前所犯之罪不予考慮。 刑法第59條 行為人因法院之裁判而被剝奪自由之時間,不算入該五年期間內。
一、除法律明文規定須特別減輕刑罰之情況外,如在犯罪之前或之後或在犯罪時存在明顯減輕事實之不法性或行為人之罪過之情節,或明顯減少刑罰之必要性之情節,法院亦須特別減輕刑罰。 四、如作出可處罰之事實當時所生效之刑法規定與之後之法律所規定者不同,必須適用具體顯示對行為人較有利之制度,但判刑已確定者,不在此限。 二、如按作出事實當時所生效之法律,該事實為可處罰者,而新法律將之自列舉之違法行為中剔除,則該事實不予處罰;屬此情況且已判刑者,即使判刑已確定,判刑之執行及其刑事效果亦須終止。 依照判決實務見解,是否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酌減其刑,屬為裁判之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568號判決、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7813號判決參照)。
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
腦處理之紀錄。 稱凌虐者,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
行為。 稱性影像者,謂內容有下列各款之一之影像或電磁紀錄:
一、第五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行為。 三、以身體或器物接觸前款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刑法第59條: 第一百五十三條
( 2)刑法第五十九條所定減輕其刑,以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苛者 ,始有此適用,其法定最輕本刑為拘役,即酌減之仍不能出於刑種 之範圍,自無適用減刑之餘地,乃原判依第五十九條減輕處斷,自 有未合。 單位犯罪中對其相關責任人員之間能否區分主、從犯,是一個頗為敏感的問題,二審下判時已充分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否區分主、從犯問題的批覆》的司法解釋。 該司法解釋規定“在審理單位犯罪案件時,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不分主犯、從犯,按照其在單位犯罪所起的作用判處刑罰”。 從該司法解釋中使用“可不……”的詞語,我們可以看出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並非絕對地排斥區分主、從犯,也就是説遇到此類問題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