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導致家庭財產遭受損失,保險公司就按照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一般條件下,該金額經常被核定為家庭財產重置或者修理的價格。 保險利益的滅失,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失去保險利益,即在保險合同成立後,因為發生某種法律事實而引起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喪失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利害關係。 可保權益2025 可保權益 受益人(Beneficiary):是在受保人符合理賠條件後,可申請獲得賠償的人。
另一方面,Alice對保險抗拒是因為她認為保險就像賭博,投保人和保險公司在對賭。 其實保險的精神是將投保人原本的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根本不介意支付賠償,它們亦必須要預留足夠的儲備金用作賠償。
可保權益: 保险利益原则适用范围
台灣的大醫院不論平日、假日總是大排長龍,現場掛號排一整天才看到醫生的例子也不勝枚舉,不過長時間的等待也可能讓病患心情浮躁,進而對醫護人員態度不佳。 日前ICU(加護病房)醫生陳志金繼發布「探病十不」、「住院十四不」後,29日上午又發布「看診十不」,引來大批醫護人員紛紛留言表示深有同感。 日本、南韓目前已經將次世代基因定序有條件納保,日本是鎖定常規治療無效的患者才給付次世代基因定序,韓國則是採取每人一次的定額給付。 石崇良表示,將參考日韓經驗,次世代基因定序會初步朝納入健保新藥新科技的給付項目中,至於爭取的預算將納入總額協商時一併討論。 不過,石崇良昨天宣布,次世代基因定序最快明年第二季納入健保,從新藥新科技的總額中支出,至於適用哪些癌種以及給付金額,將與專家小組討論,年底前將有進一步規畫方案。
- (1)現有利益,指投保人(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享有的保險利益,包括但不限於投保人(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所有權利益,占有利益,用意物權利益以及擔保物權利益等。
- 若你遇到屬於承包範圍的事故,你便可以提出索償。
- 例如,家庭財產價值$1,000,000,眾所周知財產發生風險引起損失足以導致家庭財務危機,所以財產所有者習慣上會購買家庭財產保險。
- 一般而言,大多保險公司都不會接受朋友作為受益人,以規避「道德風險」。
- 最後Alice終於明白保險的原則和精神,她亦被Raymond的堅持所感動,決定以自己的名義購買一份全面的個人保險,為自己和關心她的人準備充足的保障。
- 另外,保單捐贈近年越見普及,有人會利用人壽保單保額作慈善用途。
保險單內容也很複雜,很多客戶可能不能理解保險單規定的所有的費用、規定和保險責任。 投保人向保險人支付的費用被稱為「保險費」,簡稱「保費」。 大量客戶所繳納的保費一部分被用來建立保險基金用來應付預期發生的賠款,另一部分被承保人用做營業費用支出。 如果自始至終保險人所支出的賠款和費用小於保險費收入,那麼差額就成為保險公司的利潤[5]。 其實很多人也有類似的經驗,他們以為只要投保人願意,便可以替其他人例如男女朋友或親戚購買保險,結果卻被保險公司拒絕申請。 就壽險而言,此為可就某人的生命購買保險的法律權利;在壽險生效時必須具有可保權益,但在受保事件發生時則不必。
可保權益: 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公司通常就索償提供的一種給付,出於善意或恩恤的目的,保險公司在法律上並沒有義務就這些索償提供給付。 萬一發生由意外導致的死亡,保單將額外支付相等於保單保額的保險利益。 此類保險利益稱為雙倍賠償利益/意外死亡保險利益。 向分紅保單的持有人,按照該等保單相關的由保險人管理的匯集基金的業績情況而宣佈的金額。 (3)可保利益必須是可以確定的和能夠實現的利益。 “確定利益”指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現有利益或因現有利益而產生之期待利益已經確定。
- 保險利益可以是現有利益和直接利益,也可以是預期利益和間接利益,現有利益較容易確定,期待利益則往往引起爭議。
- 某些人壽保險契約約定了現金價值,如果保險合同退保的話,投保人可以拿到該價值,或者可以透過保單借款得到該價值。
-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了關於保險單內容至少應包含的標準條款,其他一些法律法規規定了如何宣傳和銷售保險。
- 而個別情況例如自願醫保更放寬至可以替祖父母或兄弟姐妹投保。
- 因此,謹慎的擔保權人應儘量使擔保物的價值超過債權的價值,從而為擔保的實現留有餘地。
- 一份保單一旦完全清繳,以後便不用收取保費,卻繼續提供保險保障;這是不能作廢條款的其中一項選擇(同減額清繳保險)。
- 其實保單持有人及受保人之間須要有「可保權益」(Insurable Interest),這樣保單才會成立。
我國《保險法》第33條規定:保險標的的轉讓應當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繼續承保後,依法變更合同。 可保權益2025 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必須是可以用金錢計算的利益,存在代位求償問題,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非金錢可以計算,因為人身保險的目的並不在於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故不存在代位求償問題。 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因保險事故的發生以致保險標的的不完全而受到損害或者因保險事故的不發生而免受損害所具有的利害關係。 可保權益2025 除了一筆過支付身故賠償外,現時也有不少保險公司提供以年金形式支付身故賠償,讓投保人有更高的自由度安排賠償,給予摯愛更貼心的保障,如中銀人壽的「非凡未來終身壽險計劃」便是個好例子。 至於財物保險方面,假如投保項目在損失時已經貶值,則保險公司只會按照已折舊的價值,即所謂「損失價值賠償原則」作出賠償。
可保權益: 保險的萌芽
除了上述提到的血緣或固定家庭關係,在某些情況下,你的債務人、生意合夥人、公司重要員工等都可以有可保權益,令你可以為他們投保,但是否接受投保就要視乎不同保險公司的決定。 隨後,陸續成立了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和中國平安保險公司。 可保權益2025 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頒布並規定,保險公司不能產壽險混合經營。 1998年11月18日成立了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的保險市場監督管理職能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接管。 上文提過保險的一個重要原則是彌償原則,即投保人只能透過保險來彌償自己實際的損失,因此投保人不會因保險賠償而額外得益或獲利。 以醫療保險為例,賠償是實報實銷的,即是獲得的賠償不會超過他的實際醫療開支,即使他擁有多份醫療保險也不例外。
以壽險為例,投保人對自身及其配偶具有無限的可保權益,在一些國家地區,投保人與受保人如有血緣關係,也可構成可保權益。 另外,債權人對未還清貸款的債務人也具有可保權益。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死亡的除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利益原則上因為繼承而轉移給繼承人,保險合同應當為繼承人的利益而繼續存在。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將保險標的轉讓給第三人的,保險利益是否因之而轉移,立法上各國並不完全相同。
可保權益: 保單受保人的定義
如果擔保物的價值與所擔保債權的價值相等,從嚴格意義上來講,這種擔保仍然屬於不完全擔保。 不容易歸納於財產保險、責任保險、人身保險等傳統險種的範圍內的承保財務利益的保險。 這種保險的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死亡、受傷或財產損害所負的法律責任,例如公共責任及汽車(第三者)保險。 這個中央行業團體,代表了大部分在香港獲授權的保險人。 HKFI的其中一個主要目的是促進和提升在香港進行業務的保險人和再保險人的權益,它存在的使命是提高香港居民的保險知識水平並且建立消費者對保險業的信心。
可保權益: 人壽保險和儲蓄
中華民國保險法: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此類定期壽險所保的死亡保險金,將在保險期間內定期自動增加,而增加的金額將與某個約定的指數掛鉤,例如綜合消費物價指數。 可保權益2025 危險因素的變化會直接影響保險關係,而保險利益的變動正是導致危險因素髮生變化的一個重要原因。
可保權益: 中國大陸
每一種類的擔保都具有特別的含義,不同種類的擔保要遵守不同的規則,併為債權人、債務人、第三人帶來不同的後果。 可保權益 可保權益 …每一種類的擔保又包括一系列具體的擔保類型,每一具體類型的擔保又因為設計的目的、產生的環境、程式的先決條件和對債權人的保護程度不同而相互之間有較大的差異。 損失補償原則,是指保險人必須在保險事故發生導致保險標的遭受損失時,根據保險責任的範圍對受益人進行補償。 其含義為保險人對約定的保險事故導致的損失進行補償,受益人不能因保險金的給付獲得額外利益。
可保權益: 產品特色
雖然衡平法擔保和判決擔保一樣來源於審判程式,但是他們產生的條件和實現的目的是不同的。 可保權益 衡平法擔保的傳統作用是在案件適用的法律所提供的救濟不能給予債權人充分保護時才對債權人予以救濟。 因此,申請衡平法救濟的債權人通常要表明其它法律救濟是不能代替衡平法救濟的。
可保權益: 保險須知
客戶雖然可以透過保險經紀人購買保險,經紀人會給客戶一些關於購買什麼樣的保險以及保險單的局限性等忠告。 因為保險經紀公司可以掌握多家保險公司的產品的情況,從而向市場上”販賣”費率低保障高的保險。 但是在中國,保險經紀行業剛剛起步,數量少而且很不規範。 保險條款裡面含有許多專業術語和法律條文,導致許多非業內人士閱讀和理解十分艱難。
可保權益: 人壽保險受益人
「受保人」(Policy Insured)簡單而言,就是受保單保護的人,可以是投保人本人,也可以是其他人。 受益人(Beneficiary)就是在受保人符合理賠條件後,可申請獲得賠償的人。 我們提供的所有基本保單逆按計劃資料僅作參考用途,您不應單憑這些資料作出任何決定。 宏利不會就保單持有人是否適合及合資格申請保單逆按計劃而負責。 請注意,上述資料可能有變,包括保單逆按計劃的資格要求。
可保權益: 保險與賭博
數年後,雖然當時兩人已經離婚,保單仍會繼續生效,即使受保人(即丈夫)不幸身故,該名女士仍然能以受益人的身份索償身故賠償。 可保權益2025 請注意,優越終身保為保單逆按計劃之合資格壽險計劃,但這並不代表您提交的保單逆按計劃之申請將獲得批核。 所以,在申請保單逆按貸款時,您及您持有之保單仍必須符合保單逆按計劃規定之所有資格要求。 優越終身保乃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責任公司)提供及承保的保險產品。 請即下載產品單張或向您的保險/理財顧問索取,您可從中了解更多詳細產品資料包括顯示產品風險的「重要事項」部分。 某些人壽保險契約約定了現金價值,如果保險合同退保的話,投保人可以拿到該價值,或者可以透過保單借款得到該價值。
函證項列表里面的各函證項截止日期欄位必須保證一致,且截止日期不能大于當前日期。 由香港保險業聯會成立的團體,為成功的申請人登記為保險代理人,並且根據《保險代理人管理守則》處理對保險代理人作出的投訴。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了關於保險單內容至少應包含的標準條款,其他一些法律法規規定了如何宣傳和銷售保險。
配偶及18歲以下子女均有可保權益,例如王先生離世,便會為王太太帶來經濟損失。 一般而言,大多保險公司都不會接受朋友作為受益人,以規避「道德風險」。 「道德風險」則是指受益人會因為受保人的不幸而獲得好處,但雙方並不存在可保利益的關係,因此有機會導致蓄意引起的危險事故。 衡平法擔保是指法官依據衡平法通過審判程式所設定的擔保。
在破產案件中,完全擔保債權享受完全的優先權,而不完全擔保債權只能享受部分優先權。 不完全擔保債權人需要參加概括清償程式,而完全擔保債權人就無需參加該程式。 可保權益 完全擔保的債權人僅僅具有擔保債權人的地位;不完全擔保的債權人具有雙重身份,在擔保範圍內是擔保債權人,在非擔保範圍內是無擔保債權人。
可保權益: 人壽保險
例如,於人壽保險中,若受保人身故,受益人可獲得保險賠償。 受益人可多於一個,並按可分配不同的百份比獲得賠償。 受益人(Beneficiary)──指當受保人符合理賠條件後(例如不幸身故),將會收到賠償的人;而受益人可多於一人。 如保單持有人,同時是受保人和受益人,當他/她不幸身故時,賠償將會成爲遺產;如並沒有立下遺囑,遺產一般會按照《無遺囑者遺產條例》處理,依次序分予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等。 現金扶危附加保障乃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責任公司)提供及承保的保險產品 (附加保障)。 請即下載產品單張或向您的保險/理財顧問索取,您可從中了解更多詳細產品資料包括顯示產品風險的「重要事項」部份。
按國際慣例,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時就具有保險利益,否則保險合同無效,但海上保險合同例外。 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則必須於合同成立時就存在,否則合同也無效。 但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是否失去保險利益對其在合同上的權利無影響。 「投保人」就是保單持有人(Policyholder),有權利根據保單條款行使保單的權益,同時也要承擔保單相關之義務,如繳交保費。
可保權益: 擔保權益
(2)期待利益,指投保人(被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對保險標的的利益尚未存在,但基於其現有權利而未來可獲得的利益。 沒有現有利益,也不可能存在期待利益,如農民因耕種田地而可能獲得的收穫物。 期待利益一般因為具有法律上的權利或者利益而發生,受法律保護,屬於財產利益的一種。 完全擔保和不完全擔保是根據擔保權益對債權的擔保程度對擔保所作的分類。
可保權益: 個人工具
保險利益的轉移是指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將保險利益轉讓給受讓人;保險利益的滅失,是財產標的的滅失或人身保險的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構成保險利益的各種利害關係的喪失。 保險利益的轉移的結果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失去保險利益,而保險利益的消滅也是失去保險利益,所以可統稱為“保險利益的滅失”。 (3)其他家庭成員、近親屬,投保人的其他家庭成員、近親屬,主要有投保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以及外孫子女等直系血親,投保人的親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等旁系血親。 投保人對其他家庭成員、近親屬有保險利益,必須以他們之間存在撫養贍養或扶養關係為前提。 人身保險利益,並不直接體現為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利害關係,而體現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之間的人身依附關係或者依賴關係。
第8條關於管轄法院的確定,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被告人所在地法院的管轄原則。 第10條投保人提供各種證明材料是其義務,不履行義務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或者拒絕履行賠款義務,同時這些條款也是打擊保險欺詐的有效手段。 近因原則,是指透過判斷風險事故與保險標的的損失之間的關係來確定保險補償或給付責任的原則。 近因是保險標的損害發生的最直接、最有效、最起決定性的原因,而並不是指最近的原因。 如果近因屬於被保風險,則保險人應賠償,如果近因屬於除外責任或者未保風險,則保險人不負責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