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如僱員在離職前僱主已給予足夠的通知期,而在通知期內僱員如常收取工資,這些是屬於工作的正常收入,須被徵收薪俸税。 每年12月前後都是轉工的高峰期,好多打工仔在領完年終花紅便會考慮辭職尋找新出路,HR和僱主就會面對計算尾糧的問題。 僱傭合約終止後,僱主須於7日內支付尾糧,否則即屬違法。 如僱主所供款的強積金多於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進行抵銷後剩餘的款項,必須保留在僱員的帳戶內,不得擅自提取。
- 根據法例,強積金計劃的累算權益、一筆過按服務年資支付的酬金,或一筆過的職業退休金,可用作抵銷長期服務金,但只限歸因於僱主供款的部份。
- 由於本討論區受到「即時上載留言」運作方式所規限,故不能完全監察所有留言,若讀者及用戶發現有留言出現問題,請聯絡我們。
- 在2012/13課税年度以前,僱員在離職時根據僱傭合約的條款或《僱傭條例》的規定從僱主處收取的代通知金,無須被評定薪俸税。
- 僱主可從僱員帳戶抵銷的款額,不應多於向對方支付的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款額。
- 只要該僱主供款從未被對沖過,不論僱員是否已提取,僱主仍是有權以強積金僱主供款部份來對沖遺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
- 僱員達到某些條件而離職時,即可獲得長期服務金,而這些條件比起遣散費更多、更容易達到。
- 而《僱傭條例》亦規定,僱主必須在收到僱員以書面發出申索遣散費的通知後的2個月內,向僱員支付遣散費。
事實上,當僱員簽署了自願離職聲明,意味僱員將不會獲得任何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同時,簽署新的外判商僱傭合約,意味有關服務年資將會被重新計算。 年資將會影響僱員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年假等的勞工權利。
辭職長期服務金: 長期服務金
根據僱傭條例第57章,如果僱員以健康理由辭職,必須出示由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發出的《證明僱員永久不適合擔任某類工作的證明書》作實。 另一方面,日薪或件薪制的僱員有權自行挑選任何18天的工資計算,不過必須確保金額不超過HKD$15,000。 僱主須在僱傭合約終止後7天內向僱員支付長期服務金。 至於支付長期服務金給已故僱員的家屬的期限則另有規定。 問5:僱主申請抵銷長期服務金/遣散費前,有何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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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長期服務金: 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計算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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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連續26個星期內,不獲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三分之一。 辭職長期服務金2025 「遣散費/長期服務金」是香港人力資源攻略系列的其中一頁。 人力資源攻略會持續更新,助你掌握最新最全面的 HR 法規。
辭職長期服務金: 抵銷注意事項
換而言之,即使僱員的服務時間多於5年,但如果是因為「裁員」而終止僱傭合約的話,也只能領取遣散費,而非長期服務金。 如果在2003年10月1號或之後終止僱傭合約的話,僱主最多需支付的長期服務金和遣散費為$390,000。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如果僱員在 2004 年 10 月 1 日或以後離職,那麼他便可以追溯全部的服務年資。 就一名於2002年10月1 日遭解僱或辭職的僱員而言,其可完全追溯的服務年資為41年,其餘的服務年資則計算一半。 HK$20,000,即使其服務年資為 30 年,其「可完全追溯的服務年資」是「全部」(即 30 年)。
- 注意:在進行上述的款項抵銷時,僱主必須遵守《僱傭條例》就支付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時限及規定。
- 當然,其遣散費 / 長期服務費仍受「最高款額」所限。
- 2.根據《強積金條例》,僱主可使用其為僱員向強積金計劃繳付的僱主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抵銷根據《僱傭條例》(香港法例第57章)須向僱員支付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 例如:即使做了四年經理的Michel本來可得遣散費HK$60,000,公司在這四年間為其供的強積金是HK$35,000 ,那公司就可以抽取這HK$35,000作為遣散費的一部分。
- 換而言之,即使僱員的服務時間多於5年,但如果是因為「裁員」而終止僱傭合約的話,也只能領取遣散費,而非長期服務金。
如果僱員在 2003 年 10 月 1 日或以後離職,他可得的遣散費 / 長期服務金的最高款額為 $390,000。 若僱員有權獲得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如有參加公積金或強積金供款,則僱主有權在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內扣除公積金或強積金中僱主供款的部份。 簡單而言,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與強積金僱主供款累算權益,三者只可取其一,以款額最高者為準。
辭職長期服務金: 離職時收取的款項
陳先生被解僱或辭職的日期是 2002 年 10 月 1 日,被解僱或之前的月薪是 HK$15,000,即使其服務年資為 43 年,其「可完全追溯的服務年資」為 41 年。 而且,其遣散費 / 長期服務費亦受「最高款額」所限。 據積金局資料指,如僱主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不足以完全抵銷長期服務金/遣散費,僱主必須向僱員支付不足的餘額。 另一方面,如僱主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多於長期服務金/遣散費的款額,在抵銷後所剩餘的款額必須保留在僱員的帳戶內,並歸屬於僱員一方。
辭職長期服務金: 遣散費
你在受聘期間,如因為意外而致受工傷,而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獲賠償,該賠償不是薪酬或工資。 因此,你的僱主無須申報在IR56B、56F或56G表格內,而你亦無須申報在BIR60表格內。 如僱主拒絕支付長期服務金予已故僱員家屬,最高可被罰款HKD$50,000元。
辭職長期服務金: 計算遣散費/長期服務金之重要公式
你的僱主無須申報根據上述計算的淨額在IR56F或IR56G表格內,而你亦無須申報該淨額在BIR60表格內。 若有關款項超出你法定應收的數額,你和僱主都須要申報該超出的款項。 僱員亦須將有關收入申報於個別人士報税表(BIR60) 辭職長期服務金2025 。
辭職長期服務金: 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計算
因提問沒有寫明該員工是否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5年,如果滿足前提條件,那麼現員工決定不續約可視為滿足條件5. 2.根據《強積金條例》,僱主可使用其為僱員向強積金計劃繳付的僱主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抵銷根據《僱傭條例》(香港法例第57章)須向僱員支付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如僱員按 連續性合約 受僱不少於 24 個月,因裁員而被解僱,可申索遣散費。 詳見「 在終止僱傭合約的時候,僱員是否可獲發遣散費?金額應如何計算?」。 注意,僱員在同一時間,只可享有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其中一項。
辭職長期服務金: 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是什麼?誰可獲得?
答5:僱主在決定抵銷安排前,應預先通知相關僱員向其受託人申請抵銷長期服務金/遣散費的意向。 根據法例,僱主是可以利用強積金對沖機制來支付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 在 1990 年 6 月 8 辭職長期服務金2025 日前 12 個月平均月薪超過 HK$15,000 的非體力勞動僱員,其服務年資可追溯至 1980 年。 如僱員希望追討遣散費,必須於被解僱 / 停工後 3 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僱主發出「申索遣散費的通知」,而僱主須在收到通知後 2 個月內支付遣散費。
辭職長期服務金: 引用:請問做左10多年想resign,長期服務金是否沒
如不幸被解僱,根據《僱員條例》,打工仔是有機會獲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答1:僱員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個月,因裁員而遭僱主解僱或被停工,便可享有遣散費。 辭職長期服務金2025 僱員若被公司以裁員/停工理由而解僱的就可獲此筆賠償金。
辭職長期服務金: 裁員的定義
答6:東亞強積金的計劃成員在完成抵銷的程序後,僱主及僱員均會收到一份通知書,列明僱員強積金賬戶內所抵銷的金額。 僱員在離職時可能因《僱傭條例》或僱傭合約條款的規定收取一些款項。 在任何連續4個星期內,不獲僱主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一半;或.
長期服務金的款額設有上限,如終止僱傭合約的有關日期在 2003 年 10 月 1 日或以後 ,長期服務金的最高金額是 $390,000。 注意:強積金計劃的累算權益、一筆過按服務年資支付的酬金,或一筆過的職業退休金,可用作抵銷長期服務金,但只限歸因於僱主供款的部份。 因新型冠狀病毒引起的武漢肺炎疫情持續,不少餐廳、零售店舖及酒店等行業出現結業及裁員情況。
辭職長期服務金: 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有上限嗎?
當然,其遣散費 / 長期服務費仍受「最高款額」所限。 關於職業退休計劃利益 $150,000而言,如該僱員為僱主工作少於十年及該退休計劃是認可計劃,其超出《合乎比例的利益》(註) 辭職長期服務金2025 並歸因於僱主供款的款項及有關的投資回報便須課税。 此外,當你服務滿1年時,本可享有放年假的權利,但有時會因業務上的需要而延遲放年假。 你作為僱員在假期收取的任何薪金是薪酬一部分,統稱為「假期工資」,須課薪俸税。 若你在離職時仍有未享用的假期,而僱主將假期折算為現金,支付給你用來抵銷未享用的累積假期,這種假期折算現金,類似你的假期工資,須課薪俸税。 你的僱主應在IR56F或56G表格內申報該等「假期折算現金」收益為須課税入息,而你亦應在BIR60表格內申報。
由2012年4月1日開始,根據僱傭合約的明訂條款或隱含條款,例如《僱傭條例》第7條的規定下累算的代通知金可被徵税。 《僱傭條例》第7條訂明,僱主或僱員任何一方如同意支付給對方代通知金,即可無須給予通知而隨時終止該合約,所涉款額為在該通知期間內通常須付給僱員的工資。 根據法例,強積金計劃的累算權益、一筆過按服務年資支付的酬金,或一筆過的職業退休金,可用作抵銷長期服務金,但只限歸因於僱主供款的部份。 由於在2002 辭職長期服務金2025 年10月1日被解僱或辭職的僱員,其可得的遣散費 / 長期服務金最高為$370,000,所以上述僱員有權獲得$370,000。 問4:強積金計劃權益可否用作抵銷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答4:可以,僱主可由其僱主供款部份之累算權益中,扣除用作抵銷已支付《僱傭條例》下規定的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
僱員必須已經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 24 個月,並因公司裁員被解僱、或合約期滿後不獲續約、或遭停工。 則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可與上述的款項抵銷,但須與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服務年資有關的款額為限。 注意:在進行上述的款項抵銷時,僱主必須遵守《僱傭條例》就支付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時限及規定。
辭職長期服務金: 長期服務金計算:
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拖延支付遣散費給僱員,可被檢控,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逾期不支付長期服務金給僱員,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 僱員如欲追討遣散費、須在解僱 / 被停工後3個月內,以書面向僱主發出申索遣散費的通知。 而 僱主必須在收到僱員以書面發出申索遣散費的通知後的2個月內,支付遣散費。 踏進新一年,很多人都希望給自己一個新開始, 作為僱員可能會轉一份新工作,而僱主也會趁機重整員工架構,這時就會衍生一個重要的問題 — 長期服務金與遣散費的安排。 如果僱主不合理地延遲支付遣散費,最高可被罰款HKD$50,000元,而延遲支付長期服務金的話,最多可被罰款$HKD35萬港幣及監禁3年。 假如員工想要追討遣散費,必須在解僱/停工後的3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僱主發出「申索遣散費通知書」。
辭職長期服務金: 遣散費計算:
舉例說,若僱主供款部分的累算權益多於長期服務金,僱主可以提取相等於長期服務金的金額支付給僱員作長期服務金。 不過,當累算權益少於長期服務金, 僱主只可以提取與累算權益相同的數額作為部分的付款,但必須要支付其餘不足的長期服務金,以履行僱主的義務。 就累算權益而言,若僱主曾為該僱員作出自願性供款,縱使該等自願性供款的累算權益仍保留在原有的強積金計劃內或轉至另一新強積金計劃,該僱員將被視為已收取該等自願性供款的累算權益。 如他為僱主工作少於十年,其超出《合乎比例的利益》(註) 並歸因於僱主自願性供款及有關的投資回報的款項便須課税。 根據《僱傭條例》他可獲得遣散費 $80,000,但僱主支付予他 $100,000。
辭職長期服務金: 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逾期不支付長期服務金給僱員,可被檢控,一 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35 萬元及監禁 3 年。 僱主如未能依時向其僱員支付長期服務金,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200,000元及入獄一年。 只要該僱主供款從未被對沖過,不論僱員是否已提取,僱主仍是有權以強積金僱主供款部份來對沖遺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 現時僱主仍是有權以強積金僱主供款部份來對沖遺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只要該僱主供款從未被對沖過,不論僱員是否已提取。
簡單來說,僱主可以利用僱主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抵銷向僱員支付的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 僱主可從僱員帳戶抵銷的款額,不應多於向對方支付的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款額。 受武漢肺炎疫情影響,本港不少行業出現裁員潮,香港航空早前宣佈計劃裁員約400人、實惠裁減10%分店人手、海景嘉福洲際酒店、皇悅酒店、Best Western等4間酒店裁員等等。 如果你不幸成為其中一份子,記得睇清《僱員條例》的條文,尤其是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相關安排。
但是,如僱主在合約終止日或合約期限屆滿日之前不少於 7 天,以書面要求僱員續約或以新合約重新聘用,而僱員不合理地拒絕該項要求,則僱員無權獲得長期服務金。 如果員工主動辭職,而不是因為年老65歲或健康理由辭職便不符合長期服務金的資格,就不能獲取長期服務金。 根據《僱傭條例》,僱主可以利用強積金對衝機制來支付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而此筆款必須是來自僱主的強積金供款。 因為遣散費設有上限HKD$390,000,任何超出的金額都不獲計算,所以該名僱員最後實際獲得的款項為HKD$390,000。 由於《僱傭條例》訂明,僱員在2002 年10月1日前,可得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最高為HKD$370,000,所以上述僱員最後實際能獲得的長期服務金是HKD$370,000。 最高金額
如果僱員是因裁員而遭解僱,就可獲得遣散費,但不可同時獲得長期服務金。 只要僱員受聘聘於僱傭合約,便受到《僱傭條例》與《僱員補償條例》的保障與約束。 這也反應出很多僱員和僱主、HR大部分都不清楚何謂遣散費(Severance Payment)和長期服務金(Long Service Payment)。 跟隨本文一起來了解下更多相關長期服務金和遣散費的知識。 就海麗邨發生清潔工罷工事件來說,有關事件的起因源於外判商剋扣遣散費,事件揭發涉事新舊外判商疑關係密切。 所有(1)體力勞動僱員及 (2) 在 1990 年 6 月 8 日前 12 個月平均月薪不超過 HK$ 15,000 的非體力勞動僱員,可根據表一計算其可完全追溯的服務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