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造林地租約,由出租機關通知承租人依第四十二條規定會同受讓人申請換約續租,未配合辦理者,終止租約。 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 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辦理標租或逕予出租之不動產仍依約定用途使用者,承租人轉讓其租賃權或變更承租人名義,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先經出租機關同意。 租期屆滿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租賃關係消滅,出租機關不另通知。 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2025 承租人應依租約約定返還租賃物並停止使用,且不得向出租機關要求任何補償。 標租非公用不動產於租期屆滿或租約終止時,承租人應返還租賃物並停止使用,且不得向出租機關要求任何補償。
前項年租金,按得標之回饋金比率與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售電收入之乘積值計收。 但在標租公告完成設置期限前確未完成設置者,得按土地當期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及土地管理等其他費用計收。 非公用土地標租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使用者,應收取年租金,並以投標設備設置容量與回饋金比率之乘積值競標,以有效投標單之投標乘積值最高者,為得標人。 最高者有二標以上相同時,當場由主持人抽籤決定得標人,不適用前條規定。 國有耕地供農作或畜牧使用者,另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訂定之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規定辦理放租,不適用本辦法規定。
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 法規資訊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施行前,已出租或曾成立租賃關係之土地,仍作造林使用者,得出租予最近一次租約之原承租人或其繼承人。 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施行前,已出租或曾成立租賃關係之土地,仍作農作、畜牧使用者,得出租予最近一次租約之原承租人或其繼承人。 承租人為於標租非公用土地上興建建築改良物或設施,需取得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者,由出租機關核發之;其得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於辦理該項登記時,應會同出租機關連件向登記機關辦理預告登記。
-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政府機關或非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以下簡稱各占用機關)占用,各占用機關如因公務或公共需要使用者,得依法申辦撥用。
- 占用期間使用補償金,除第九點規定情形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按占用情形參照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第七點附表基準計收;或不分占用情形均按該附表項次一基準計收。
- 租賃關係存續期間,承租人死亡,繼承人應於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繼承換約。
- B、出具承諾國有不動產移交國產署接管後,無法承租、承購時,願無條件配合國產署之通知騰空返還該不動產之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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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如有派下員提出異議者,應由管理人就領取被徵收土地補償費事宜召開派下員大會,以多數決授權由管理人領取。
- 申請期間,緩收,俟管理機關表示不同意增劃編時,即依規定追收。
無黨籍花蓮縣議長張峻疑似遭人檢舉,指控他涉嫌占用國有地種植檳榔,面積約10公頃,22日上午,遭到檢調約談調查說明。 稍早,張峻透過臉書發文,說明了此次事件過程,強調土地是從祖父世代就向他人購得,追訴期已過,本身並無罰責。 八、經法院確定判決所有權人應讓與其補償費或讓與其領取補償費之權利與債權人,除有待於對待給付者外,由債權人領取。 前項違約金之計收基準,逾期每滿一個月加收轉讓或變更承租人名義當月一個月之租金額,至多以五個月租金額為限。
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四、位於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地區,且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保護需要或有安全之虞。 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2025 前項重新標租,承租人得標或優先承租者,其起租日期為原租期屆滿之次日,原租期屆滿時不受第十四條有關應返還租賃物並停止使用之限制。 非公用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一併標租時,依年租金競標,並以有效投標單之投標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
申請期間,暫緩追收使用補償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提供不同意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之意見時,即依規定追收。 (四)執行機關以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前,占用人自行騰空交還時間已逾執行機關所限期日者;或執行機關以民事訴訟請求返還,於一審判決前,占用人自行騰空交還,經撤回訴訟或和解者,使用補償金減半計收。 對占用作居住使用者,執行機關於排除占用前,調查占用人是否需協助安置,並就需協助者協助依法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民間機構申請公共租賃住宅、社會住宅、榮民之家或社會福利機構或護理機構等進行安置,相關過程作成紀錄,以利日後查考。 二、前款以外之租約,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出租機關通知承租人於一個月內繳納逾期違約金,並會同受讓人申請換約續租,未配合辦理者,終止租約。
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 財產管理
三、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掌理遺產者,由遺產管理人領取。 (二)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任職當地村(里)長或於同日前已具有行為能力,且同日前為毗鄰土地所有權人、毗鄰土地承租人出具之證明文件。 但經漁業主管機關核定劃設為養殖漁業生產區者,或經主管機關認定以海水、地面水或地下水管制區外抽取地下水進行養殖者,不在此限。 《2018年僱傭(修訂)(第2號)條例》於2018年10月19日開始實施。 如僱員於2018年10月19日或之後遭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以及尋求復職或再次聘用,勞資審裁處如認為作出復職或再次聘用的命令屬恰當及切實可行的話,可無須先取得僱主的同意,便可作出該命令。 如僱主最終沒有履行有關命令將僱員復職或再次聘用僱員,須向僱員支付一筆額外款項,款額為有關僱員平均月薪的三倍,上限為72,500元。
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 管理處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
(十一)占用人停止占用,或被占用之國有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管理機關變更,占用人積欠之使用補償金總額未逾新臺幣三百元者,免收。 但占用人停止占用依本款規定免收使用補償金後再度占用者,不適用之。 (六)占用人依國有財產贈與寺廟教堂辦法或寺廟或宗教團體申請贈與公有土地辦法核准贈與者,自申請贈與之日起免收使用補償金。 申請期間,暫緩追收使用補償金,申請贈與案未獲核准,即依規定追收。 十三、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者,由原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檢附有關股權或出資比例之證明文件,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無誤後,通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並公告九十日,期滿無人異議,依公告結果發給;如有異議,由當事人訴請法院判決後,依確定判決辦理。 違反前項規定,屬標租者,出租機關應終止租約;屬逕予出租者,由出租機關通知承租人於一個月內繳納發現當月租金額二倍之違約金,承租人屆期未繳納違約金,出租機關應終止租約。
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 申請使用補償金優惠計收
(三)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已具有行為能力,且同日前已實際使用毗鄰國有土地迄今,經出租機關於同日後逕予出租或放租之現承租人出具之證明文件。 依第九條之一規定標租之文化資產,不適用前二條規定,其承租人有意續租時,應於租期屆滿六個月前以書面申請換約,經出租機關同意,得換約續租,並以三次為限。 前條履約保證金,於租期屆滿或租約終止時,抵付欠繳租金、拆除地上物或騰空租賃物、損害賠償等費用後,如有賸餘,無息退還,如有不足,由承租人另行支付。 非公用不動產屬文化資產保存法公告之文化資產(以下簡稱文化資產),其標租由出租機關成立評選會,就投標人所提企劃書公開評選得標人;其評選會成員、企劃書應包含內容、評定方式及評選作業程序等事項,由財政部定之。
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一)現況為地方機關闢建或管理維護之公共設施,且無涉有償撥用、無需負擔補償及無妨礙都市計畫,可由國產署會同該地方機關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 (十)占用人符合前點第四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暫緩追收使用補償金。 (七)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使用之國有不動產,報奉行政院核准計價投資或須補辦計價投資者,免收使用補償金。 一、未辦竣繼承登記之土地,得由部分繼承人按其應繼分領取;其已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亦同。
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友善列印功能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三日修正施行前已簽訂造林地租約,於修正施行後租期屆滿前砍伐林木、竹林者,其造林地租金得由承租人選擇依租約約定或砍伐時中央林業主管機關出租國有林事業區造林地之林產物分收規定計收。 依第一項規定標租之非公用土地,不適用第十三條規定,其承租人有意續租時,應於租期屆滿前六個月以書面申請換約,經出租機關同意,得換約續租。 (五)占用者依法申請返還國有不動產獲核准者,免收,原已收取款項退還之。 (四)占用者就國有土地申請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經行政院核准者,免收,原已收取款項退還之。 申請期間,緩收,俟管理機關表示不同意增劃編時,即依規定追收。
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 臺北市法規條文
使用補償金優惠占用市有土地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下部分,按臺北市市有房地被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計收原則第2點、第4點規定計算之金額60%計收;超過100平方公尺部分全額計收。 (三)訴訟請求排除占用前,占用者騰空返還國有不動產者,免收;已進入訴訟程序,於一審判決前,占用者騰空返還國有不動產者,得依個案情形酌予減收,並辦理訴訟和解。 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2025 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2025 但國有不動產於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四日以後被占用,或於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四日之前被占用,經占用者騰空返還後再度占用者,不適用本款規定。
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 機關服務
本局為積極維護市有財產權益,倘發現有被占用之市有不動產,均依法清理。 其中如因政策或業務需要立即收回,或占用情形已嚴重影響公共安全、消防、交通、衛生、水土保持、環境保護等,或有違反其他法規規定之情形者,將協調占用人騰空返還。 無法協調騰空返還者,將移請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優先執行查報拆除或訴請拆屋還地。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或私人占用,執行機關應瞭解占用成因,分類處理,妥為評估處理方式,並避免紛爭;其符合國有財產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者,得以出租、讓售、專案讓售、視為空地標售、現狀標售或委託經營等方式處理。
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 法規內容
但符合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各款得逕予出租規定之占用者,其使用補償金經管理機關同意分期付款,出具承諾國有不動產移交國產署接管後,願配合改依國產署分期付款規定辦理之切結書者,得僅檢附繳清至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前一月止之分期款之證明文件。 國有公用不動產被政府機關、公立學校、非公司組織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占用,管理機關經審慎評估有公用需要或為其主管目的事業需用者,應儘速協調占用機關騰空返還或為其他適當處理。 占用機關不配合辦理,為中央機關占用者,得陳報主管機關函請財政部協助解決;為地方機關占用者,得協調其主管機關督促辦理,必要時以民事訴訟排除。
二、先設定抵押權,後訂立耕地三七五租約者,應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後,如有餘額,以餘額之三分之一地價為限,補償耕地承租人,如仍有餘額,交付與被徵收之土地所有權人。 承租人申請承租,附繳之證件有虛偽不實時,出租機關應撤銷或終止租約,所繳租金及歷年使用補償金不予退還。 二、前款以外之租約,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出租機關通知繼承人於一個月內繳納逾期違約金,並會同辦理繼承換約,未配合辦理者,終止租約。 承租人依第三十九條至前條轉讓租賃權或變更承租人名義時,受讓人應履行原租約約定之義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轉讓或變更承租人名義之日起一個月內會同受讓人向出租機關申請換約續租。 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出租養地,除承租人因年邁體衰、分戶或財產權之分配,得由其最初訂約時同一戶籍原共同養殖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家屬換約承租外,不得轉讓租賃權或變更承租人名義。
國有公用不動產被占用,管理機關已進行排除占用訴訟程序者,於訴訟程序進行中,得視個案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及第一百九十條規定,與占用者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協商解決占用事宜。 前項但書所稱符合之情形,指下列各款之一:(一)管理機關撥用國產署經管之被占用不動產,於行政院核准撥用之日起一年內申請變更為非公用財產。 (六)管理機關已取得收回被占用國有不動產之法院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 第一項得予免收、減半計收或緩收使用補償金案件,如經訴請排除侵害,應於占用人繳清訴訟相關費用後始得適用。 但已取得確定判決、支付命令裁定確定證明書、債權憑證或其他執行名義者,仍應照數追收。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核發對象經徵收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由其具結領取補償費。
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承租人於租期屆滿或終止租約時未拆除之地上物,由出租機關依租約約定拆除,所需處理費用由承租人負擔。 文化資產租賃關係存續期間,承租人出資修復及管理維護金額,得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及相關法規規定申請減免租金。 管理機關已取得收回被占用國有不動產之法院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者,得視個案斟酌聲請強制執行時點。 (五)以造林、養殖、耕作名義出租之國有土地,承租人違反租賃目的作建築使用,經終止租約,但短期內無法騰空者。 占用人於法院判決確定(含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應繳納使用補償金及其利息,申請分期付款繳清,並承諾如未依所定方式繳納,願依原執行名義補繳分期付款申請日之次日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者,其利息計算至分期付款申請日止。
但土地使用人持憑改良土地費用證明書及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文件者,得由土地使用人領取。 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 前項土地,無公告土地現值,其地價應參照所屬地價區段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之區段地價計算;無所屬地價區段時,得視實際情形,以毗鄰適當土地之地價區段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之區段地價計算。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承租人依第三十九條規定轉讓其租賃權,其已繳交之履約保證金,於受讓人提供同額之履約保證金後,無息退還。 但不得低於土地及建築改良物當期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及房屋稅合計金額。 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2025 得標後,因法令規定逕予出租之租金率發生變動,法令規定逕予出租之年租金高於承租人得標之年租金時,改按法令規定逕予出租之年租金計收。 前項訂約權利金底價,不得低於依法令規定逕予出租之年租金乘以年期之租金總額;其訂定基準,由財政部定之。
有關中央法規資料係由本系統於政府公報及各主管機關網站所發布之法規資料蒐集編排製作,若與政府公報或各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以政府公報及各主管機關刊載之資料為準。 (三)被第3人占用之縣有畸零地,於鄰地所有權人持具地方政府核發之公私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申購,並表明願代為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亦按縣有土地租金率計收標準計收使用補償金率。 (二)縣有土地之占用人,應支付占用期間之使用補償金其使用補償金係按「金門縣縣有土地租金率計收標準」計收,(1)農地依照申報地價年息5%計收;(2)基地依照申報地價年息5%計收。 (二)屬事業資產或特種基金財產,現況為他機關闢建或管理維護之公共設施,管理機關或該公共設施闢建或管理維護機關承諾不動產移交國產署接管後,願負管理維護責任。
前項訴訟程序終結前,管理機關確認無前點第一項但書前六款情事,並檢具證明文件送請國產署審認符合前點第二項第四款規定者,得於占用者繳清訴訟相關費用,辦理訴訟和解後,申請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按現狀移交國產署接管續處。 三、前二款以外之租約,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出租機關通知承租人於一個月內繳納轉讓或變更承租人名義當月租金額二倍違約金,並依第四十二條規定會同受讓人申請換約續租,未配合辦理者,終止租約。 各機關經管之國有被占用不動產係於國有財產法施行前取得,取得後從未供公用,或於該法施行前已廢止公用者,得檢具原始登記簿謄本並敘明事實,依該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二條規定現狀移交國產署接管,移交前,使用補償金及遲延利息之收取,參照第六點至第九點規定辦理。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辦理者,承租人應於租期屆滿或終止租約三個月前,會同出租機關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手續。 地上物移轉為國有至租期屆滿或終止租約期間,仍由土地承租人使用維護,出租機關不另計收該地上物租金。
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部分作營業使用者,得以營業用樓地板面積占房屋總樓地板面積比例計收。 占用者申請分期付款繳清前項使用補償金及遲延利息,並承諾如未依所定方式繳納,願依原執行名義補繳分期付款申請日之次日至清償日止之遲延利息者,其遲延利息計算至分期付款申請日止,期數視占用者經濟能力酌情定之。 (四)被占用建築房屋之國有土地,坵形畸零,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不得單獨建築使用,而限於規定不發公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文件者。 Google流量分析追蹤標籤本Script功能提供紀錄使用者所選擇瀏覽字級大小的Cookie值,若您的瀏覽器不支援此項功能,也不影響你閱讀本網站資訊。
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 法規資訊
租賃關係存續期間,承租人死亡,繼承人應於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繼承換約。 承租人除經出租機關同意發給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外,不得擅自增建、修建、改建或新建地上建築改良物、設置雜項工作物或其他設施。 依前項但書第二款規定轉租之承租人及次承租人,應就出租機關與承租人簽訂之租約所訂事項,負連帶責任,並以書面承諾或約明。 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得逕予出租之非公用不動產,其範圍及辦理程序,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之二規定辦理。
2、得收取償金或補償費提供使用:現況為占用者設置電業、電信或自來水相關設備,占用者出具願依規定向國產署繳付償金或補償費取得使用權之切結書。 B、出具承諾國有不動產移交國產署接管後,無法承租、承購時,願無條件配合國產署之通知騰空返還該不動產之切結書。 (二)現有地上建物非為公有宿(眷)舍,而國有不動產於管理機關經管期間曾供公有宿(眷)舍使用。 因土地徵收後,發現報准徵收面積與實際使用面積不符,經按實際情形辦理更正後,其面積增加部分之地價補償費,按更正公告期滿次日起算第十五日之補償標準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