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無論如何,雙方租賃關係的證明絕不能代替一份草擬得穩妥的租約。 以常見的租單為例,除了業主和租客的身份、物業的地址及租金金額之外,基本上沒有披露任何租約所載的條款。 這通常被稱為「對因欠交租金而藉訴訟沒收租賃權的濟助」,受《高等法院條例》(第4章)第21F條管限。 假如政府部門發出要求或命令(或修葺令),作為物業擁有人的業主當然要負上維修/保養物業的責任。 如果未能遵從要求或命令,業主往往會受到處罰或蒙受其他不利後果(例如政府重收物業)。
- 法團的管理委員會秘書須在法團投購保險單後的28天內,將保險公司的名稱及地址、以及該保單的涵蓋時期,通知土地註冊處處長。
- 如果有其他影響同一物業的文件已經註冊,此租契便會失去優先權。
- 假若住宅用物業被用作商業用途,自然也出現比預期為多的訪客。
大部分租約都會清楚規定有關物業的用途,例如住宅、零售、工業等。 假若租客違反有關條款,可能引致業主行使其沒收租賃的權利。 不過,業主應諮詢專業法律意見,以便清楚了解業主的權利和責任,包括可能申請禁制令。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租約印花稅計算機7大好處
根據公司註冊處資料,佳定物業管理的7名董事包括陳志球、何照基、郭岳忠、李秀文、吳海清、曹國光及王浩智。 根據佳定集團網頁資料,佳定物業管理是佳定集團的旗艦公司,而佳定集團為物業顧問公司Savills plc的集團公司。 屋邨街市出現的異化和扭曲情 况,從法律層面審視,領展並無需要承擔的責任。 不過,在承包商層面,領展仍有責任,它應該嚴格要求承包商只做管理工作,不能介入攤檔營運和排擠其他小商販。 這是在屋邨街市已經成為潑出去的水之後,領展坐擁生金蛋的鵝之餘,對基層市民應該負起的責任。 另外,承包商和部分攤檔的關係,是否有牴觸競爭法之嫌, 競爭事務委員會應該關注並介入調查,確保基層居民在屋邨街市獲得公平合理對待。
在法律上來說,容受性租賃的性質含糊不清,因為雙方皆對其權利和責任不清不楚。 在這種情況下,雙方應盡早簽立新的租約,詳列彼此的權利和責任。 文件的名稱並不足以決定其為租賃文件還是特許權,最重要的乃是該文件所刻劃的實際情況。 香港所有的土地(除現今聖若翰座堂所座落的一塊土地外)均為香港政府所擁有,而地主只是向政府租用土地。 一般大廈單位的擁有人其實只是(政府的)租客及擁有該大廈所座落土地的業權的共有人。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VI. 分租
也就是說,在法庭內,立約一方若要針對另一方(即違反租賃協議或租契的一方)執行租賃文件的條款,可能極不容易。 此外,租賃文件必須先加蓋印花,方可提交予 土地註冊處辦理註冊手續。 審裁處與法庭不同,審訊過程比較不拘形式,例如處理土地審裁處案件的法官和出席的律師均毋須穿著法庭服飾,法官也經常主動介入,直接與訴訟雙方討論案情。 律師草擬的租賃文件,大都能確認更多可能引起爭議的事項,所以也比一般標準租賃文件涵蓋更廣。 立約方如能在正式簽訂租賃文件前認清並處理這些問題,日後出現糾紛的可能性便可大為減低。
- 業主應確保新的物業擁有人承諾就租客作出任何關於按金的申索作出補償(即業主可不受租客將來就按金作出申索的影響)。
- 若對如何應用或詮釋範本內的條文有疑問,應在適當情況下徵詢其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的意見。
- 但是,因為該牌照繼承制度的存在,持牌人難以放售建築物,未能從枱底交易中獲得利潤。
- 業主的立場亦取決於是否有任何明文規定,讓業主依據以指控租客違反租約,並因此終止租約。
- 若該處所仍被佔用,執達主任便會在指定日期執行收樓令。
- 「租置計劃」單位的業主及其戶籍內的所有認可家庭成員必須一同申請:申請者可以是「租置計劃」的單位業主/聯名業主/戶籍內的家庭成員。
- 在普通法下,除租賃各方另有協議外,固定租期的租賃在租期結束時自動期滿,並僅僅以期限屆滿終止,並不需要任何其他作爲或通知。
業主申請中期付款之常見情況,是租客仍持續管有樓宇,並拒絕遷出及完全不付租金。 遇此情況,儘管業主可對租客展開法律程序,要求沒收租賃、索取損害賠償及中間收益(即由租約期滿至最終遷出日期之間,租客應要付出的租金),但業主的申索需要等候法庭聆訊。 在等候期間,業主可能基於租客仍持續管有樓宇,而無法從該租客獲取合約租金,或無法從新租客獲取市值租金(假設業主可找到新租客)。 在案件獲得法庭審理之前,業主應有權向租客討回應得的金錢。 如有關的租賃文件為租契,也應於簽署後三十日內提交予 土地註冊處辦理註冊手續,否則可能喪失其根據《 土地註冊條例》(香港法例 第128章)而應有的權益優先次序。 準業主和準租客在簽立正式租約(即租契 /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2025 租賃協議)之前,可先訂立臨時租約。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使用或佔用出租物業的一般守則
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 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 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IX.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假如租約並未包含「中斷租期條款」,不論業主或租客皆不可單方面終止租賃。 雙方可自由協商有關退回租賃的條款,視乎雙方之商討而定,租客可以同意支付一筆費用予業主,以換取業主接受退回有關租賃(即提早解約)。 或者,雙方可以通過同意根據當前市況在重新談判後增加/減少租金來繼續租賃。 在此情況下,次租期租賃的續期租金,須是租客在首租期租賃中最後應繳付的租金款額,或如次期租賃租金相應的管制百分比是負數,則次期租賃的續期租金須按該百分比下調。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聽說有人冒稱物業擁有人出租物業,但當準租客交付按金及租金上期後,該「業主」便消失無踪。假如我有意租用物業,我怎能確定那位「業主」是該物業的真正擁有人?
如舊有物業面積很大或樓價很高,新物業面積很細或樓價很低,很難說服按保公司,舊物業是給家人住,新果層是自住。 缺點是由於未完成甩名,如再置業雖可免去15%印花稅,但未必能申請高成數按揭,但仍可申請舊按揭成數。 如銀行評估該物業價值700萬元,並以此為「甩名」交易價,以物業價值一半計算,印花稅便升至78,750元,但按揭貸款額上限亦升至420萬元。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Q4. 可否向租客徵收續租費?
由於租賃的效果就是在租期內把物業權益從業主轉移到租客手中,因此租客可在租期內猶如業主一樣隨意處置有關物業(但不包括作出非法而導致違反租約的行為),當然也包括把物業分租予第三者。 買方應留意之事項包括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2025 租金、租客已付的租賃按金、租約條款及租客是否準時交租。 請注意租約不一定會在土地查冊紀錄上顯示出來,因為租期不超過三年的租約毋須在土地註冊處註冊。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Q5. 業主與租客雙方可否自由協議規管租賃的退租條款?
部份銀行承做甩名按揭,毋須雙方提供臨約,業主可於獲批按揭後,自行到律師樓再做轉名合約。 整個甩名過程最快可於1至2個月內完成,主要取決於律師樓的處理速度,因銀行批核按揭只須1至2個星期。 (六)業主須在規管租賃的租期開始後60日內,向估價署提交租賃通知書(表格AR2);如沒有合理辯解而未有遵從有關規定,即屬犯罪。 王東升:無物業管理的老舊小區,由業主共同承擔管理責任。 做好老舊小區改造及改造後的持續物業管理服務,是居民獲得幸福感的源泉。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需要業主積極行使權力,社區居委會、物業公司、專業服務公司共同推動物業管理普及。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IV. 使用或佔用出租物業的一般守則
假若住宅用物業被用作商業用途,自然也出現比預期為多的訪客。 訪客遇上與該物業有關的意外,並因而對業主作出申索的機會也會相應增加。 妥善草擬的租賃文件都會列明,租客若違反該文件的條款,則須就因之而起所有對業主的申索及責任作出補償。 但若業主面對一份草率的租約,可能發覺其並未就有關責任作出清楚闡釋。 在這種情況下,業主或許會被捲入完全未有預計的訴訟糾紛。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是否一定要經由地產代理訂定物業的租約?
例如H支付物業價格的三分之一,其餘三分之二由W支付,他們便會被假定為分權共有該項物業,H和W的業權比例分別是三分之一和三分之二。 該住宇單位若位於巿區(包括沙田、葵青、荃灣),其平均每年應課差餉租值不可超過120,000元;若位於新界者,不可超過92,000元。 被選中參與強制驗樓計劃的樓宇將在每10年收到法定的驗樓通知。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2025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2025 也就是說,該樓宇每隔10年均須進行一次檢驗(及如有需要者進行修葺)。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租約到期/終止的交收事宜
舉例假設聯名物業價值650萬元,「甩名」交易只需以樓價的一半(即325萬元)計算印花稅,稅項為73,125元;而650萬元物業可借六成按揭即390萬元。 近親指夫婦、兄弟姊妹、父母,同父異母兄弟亦為近親,但要提供出世紙證明。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祖父母和孫兒不當作近親,但如父母已離世,則可向稅局申請祖父母和孫兒的關係是近親,最終以稅局批核為準。
有限公司則須於法定簽署人的簽名旁蓋上公司印章 / 鋼印,並須依據其公司章程細則簽署該租契。 隨著多個國家放寬移民政策,令移民再次成為港人茶餘飯後討論的話題。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IVA部禁止業主向租客,收取許可項目以外的收費或濫收水、電等指明公用設施收費。 「要約期」指緊接擬達成的次期租賃開始的公曆月前的第2個公曆月的期間。
簽署租賃協議的一方如屬獨資經營者、合夥商行或有限公司身分,除簽名外,亦須在租賃協議蓋上其公司圖章或戳印(視乎情況而定)。 租賃協議的各方只須簽署該協議,而毋須蓋上小紅章及互相交換該租賃協議。 但為保障雙方利益,最穩妥的做法還是簽署一式兩份的協議並將其互相交換。
一般應該僅由特定標準化模板提供摺疊資料表格,勿因故事劇情或項目混雜而隱藏;內容應該考慮其他方式呈現。 業主應清楚通知其地產代理、律師及準買家,該物業乃在不抵觸現有租賃的情況下出售。 業主的代表律師會在業主和準買家將要簽訂的買賣協議內,加入合適的條款,以確保解除業主在有關租賃下的責任。 典型的條款包括:聲明業主已完全披露有關租賃的詳情,保留業主向租客追討有關買賣成交前欠租的權利,豁除業主在買賣成交後因該租賃而引起的責任等。 面對有關維修保養的問題時,業主及租客須倚賴租賃文件所述,以釐定其個別責任。
申請人須向審裁處司法常務官提交大致上符合表格22格式的申請通知書(須填妥表格22乙部),列明申請的性質。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高等法院有權處理上述任何申索,但如所涉案情乃屬區域法院或土地審裁處的管轄,高等法院可拒絕受理。 假如緊接固定租期租賃的定期租賃是在條例生效日或以後開始,首期租賃的租期,須視為2年,租期由該定期租賃首日開始。 要注意的是,2021年修訂新增條例第IVA部載有部分規定,違者可遭刑事檢控。 這同樣適用於根據大廈公契或《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所規定需要支付的管理費或其他形式的費用(例如翻新費用及訴訟基金的分擔費)。
如處長信納所得的關於該處所的主要用途的證據,須發出主要用途證明書,證明在視察當日該處所的主要用途,及向業主及租客送達該證明書。 反之,處長須發出通知書,表明拒絕就該處所的主要用途表示意見。 申請財物扣押令乃向區域法院以單方面申請的形式進行,也就是說,租客沒有機會在法官前作出任何陳述(或抗辯)。 法庭發出管有令狀後,法庭的執達主任便會代表業主收回有關物業。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IVA部沒有訂明標準的方法,釐定分間單位的租客應分擔多少水、電費。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XIV. 終止租賃(欠交租金以外租客的違約事項)
王東升:公共事項透明度不夠,是造成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運作困難的一個原因。 提高資訊透明度,也是提高業委會信用和信任度的一個重要保障。 本次辦法修訂,對業委會工作資訊和業委會委員個人資訊公示都有了明確要求。 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依法表決業主共同決定事項。
所以要避免以後發生任何相關問題,建議大家到律師樓辦正式授權書。 正確的授權可信的人可以代表你出租,或在日後代表你處理物業單位的問題。 大家都可能遇過租樓時發現和你簽合約的那個人,不是業主本人,他們可能有一些授權書,說獲得授權去簽這一份租約。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2025 舉例說,某項物業以X的名義購買,但由Y付錢,而Y並沒有表明他有意放棄擁有該物業的權益,在此情況下,便可假定Y有意保留其權益,而X只能以「歸復信託」方式持有物業。
業主負責安排將租賃協議根據《印花稅條例》(第117章)加蓋印花(參閱附表7第2條)。 租賃按金付還:租賃按金須在租客於租期屆滿時或租期提早終止時向業主交還單位後7天內,在扣除應繳款項後,免息退回予租客(參閱第120AAZC 條 )。 不過,若業主純粹倚賴此方法,而自行(沒有獲得法庭批准下)重新進入物業,一般來說其實並非明智之舉。 總是存在租客可能在幾個月後出現,宣稱業主不當地重新進入物業或挪用其遺留於該物業內的貴重物品的風險。 假設大廈公契完全沒有提及有關滋擾的事項,租客的另一選擇就是依據侵權法去控告那位鄰居,從而獲得禁制令和干擾的賠償。 在署長就任何處所發出主要用途證明書之前,署長須為決定該處所的主要用途的目的,對該處所進行視察。
如上級業主以書面方式放棄追討賠償的權利,有關規管租賃的業主(下級業主)亦可追討。 在極端情況下(例如物業內嚴重漏水),儘管租約沒有對業主規定任何責任,業主亦可行使權利 (如租約有規定的話),在事先預約的情況下進入物業,並進行必要的檢查及維修工程。 如果租客不合作,業主甚至可以向法庭申請緊急臨時禁制令,以行使該權利,甚至因此而終止租約。 整體來說,有關維修保養責任的問題,乃取決於業主及租客所協議的條款。 假如雙方並未簽訂書面租約,或該租約並無列明有關問題,因之而起的糾紛結果都可能是非常不確定和代價高昂的。 例如,分拆或分間單位有可能引致違反政府租契、建築物規例、消防規例及/或大廈公契等(參閱「其他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