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死者有立遺囑,並指明會給予「他的子女」遺贈或一筆金錢,非婚生子女便無權分得遺產。 於2005 年 7 月 15 日至 2006 年 2 月 10 日死亡的個案,申請人仍須跟從舊有做法(先領取遺產稅清妥證明書)。 但即使遺產總值超過 7,500,000 元,亦只須象徵式繳交100 元遺產稅。 除親友之外,閣下亦可以在遺囑內指明將某部分金錢、股票、或房地產送給某些人士或慈善機構。 在遺產稅未取消之前,任何根據遺囑而給予本港認可慈善機構的遺贈,可獲豁免繳交遺產稅。
- 他們只有在死者沒有遺下後裔及父母的情況下,才有權分得部分遺產(扣除配偶所得部分之後)。
- 另一方面,規管土地或樓房這些不動產之處置方法,通常是取決於該物業的所在地。
- 請參閱有用的聯絡資訊有關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網站以獲得更多信息。
答案二 如 遺產承辦處地鐵出口 A先生的遺囑列明將婚姻居所送給在生的配偶,B小姐便可以取得該物業。 如遺囑沒有上述條款,B小姐便無權以應得遺產去換取婚姻居所。 死者的債項可包括去世前後所引致的債項,例如死者可能以其信用卡購物,但在月結單發出前去世。 在去世後才引致的債項,可包括屬死者名下物業的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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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個情況下,妻子及私生子女可以根據《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提出訴訟以要求分得部分遺產。 香港法律賦予所有人可自由決定如何分配遺產的同時,亦照顧到死者配偶及受養的人經濟需要。 在法院沒有發出遺產承辦書的情況下,銀行可酌情決定是否把確認通知書夾附的清單所列明的戶口存款,付予遺囑執行人或有權優先管理死者遺產的人士。 根據 香港法例第10章《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高等法院獲授發出授予書的權力。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負責行使該權力和處理所有無爭議的申請,並在司法機構內設立遺產承辦處,以協助他執行工作。
一般而言,只有與申請授予承辦書有關的文件,或有人急須取回其個人財物,才可以獲得授權取走。 不過,尚存的租用人亦可以在死者去世十二個月後,毋須得到民政事務總署授權便可取走保險箱內的所有物品。 所有已存檔的文件均構成法庭紀錄的一部分,通常不會退回。 遺產承辦處地鐵出口 遺產承辦處地鐵出口2025 副本每頁收費4元,而經法庭核證的文件副本每份收費125元,另加收費每頁4元。 另外,在授予書發出日期起計6個月後,如果你有充分理由的話,可以向司法常務官申請取回結婚證書、出生證明書及死亡證(死者的死亡證除外)的原件,他會視乎情況作出決定。
遺產承辦處地鐵出口: 6 申請人的人數和年齡方面是否有任何規定?
此外,如死者的其中一個或兩個父母都在生,死者的兄弟姊妹便不能分得遺產。 他們只有在死者沒有遺下後裔及父母的情況下,才有權分得部分遺產(扣除配偶所得部分之後)。 不過,上述的搜查結果未必是最終結論,因死者可能私下訂立遺囑,並將遺囑存放在銀行保險箱內。 所以,另一個搜尋遺囑的方法,就是檢查死者的銀行保險箱。 不過,《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香港法例第481章)賦予法庭權力,容許法庭下令將死者的部分遺產撥給某些家庭成員或受養人。 遺產承辦處地鐵出口 如果死者未立遺囑而去世,其遺產之分配及管理將由無遺囑繼承法規管。
如你有認可的數碼證書,亦可以考慮利用本局電郵地址的公開密碼匙,把電郵加密。 遺產承辦處地鐵出口 所有電郵詢問均不會以電郵作答,如查詢人要求以電郵回覆,則屬例外,但必須具備認可的公開密碼匙以供加密。 (1)遺產申報誓章( IRED 表格第 1 號) ;(2)遺產簡易呈報表( IRED 表格第 63A 號) ;(3)遺產呈報表( IRED 表格第 12 號)。 如在死者去世後超逾 12 個月仍未遞交誓章 / 遺產呈報表,本局則會按適用的税率徵收雙倍遺產税。 因該等誓章 / 遺產呈報表是宣誓文件,所以不接受用電子郵件方式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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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郵政會按照其既定程序處理司法機構拒收的欠資郵件。 如已故客戶的財產總額超過港幣50,000元,您需要到遺產承辦處申請授予承辦書。 因此,如果戶口並未在該清單中準確列出,我們必須將您轉介到遺產承辦處以修改該清單。
遺產承辦處地鐵出口: 第十部分 授予書的收費
就過渡期的遺產,擅自處理死者遺產的罰則將仍按現時税率級表(即遺產基本價值的 5% 、 遺產承辦處地鐵出口 10% 或 15% )計算。 遺產税是就死者「遺下」或應視為死者遺下的本港財產總值按相應遞增税率徵收的,該税率乃視乎死者逝世的日期而定,或 $100 的款額(就過渡期的遺產而言)。 食環署透過「無盡思念」網站提供網上追思服務,讓市民為曾使用食環署墳場、火化、骨灰龕、紀念花園、海上撒灰等服務的逝者建立紀念網頁,以便隨時隨地透過互聯網悼念摯愛親友。 流動版本提供簡單易用的介面,方便市民以流動裝置瀏覽。 社會福利署(社署)共提供三項意外賠償計劃,為因道路交通意外、天災、暴力罪行或執法人員使用武器執行職務等致死的情況,向死者親屬提供經濟援助。
遺產承辦處地鐵出口: 第十三部分 認證
如死者並無立下遺囑提及上文第(1)段所指的財產,而死後遺下配偶,則該等財產須視為死者逝世後遺下給配偶、或為配偶的利益而遺下的財產。 但是,如果有關各方已展開訴訟,文件透露便應在有關的法律程序中進行;除了可以獲提供一份授予書的副本外(授予書在性質上是公開文件),查閱檔案是不容許的。 如果遺產符合上文第3.3段所述情況,你可以向遺產管理官申請,請他協助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從而申請發還你所支付的殯殮費用。 根據《父母與子女條例》,如非婚生子女的父母於1993 年 6 月 19 遺產承辦處地鐵出口2025 日後去世,他們可與婚生子女享有同樣的遺產繼承權。 在生的配偶(B 小姐)有權取得婚姻居所,她可以選取該居所以代替她有權取得的遺產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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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的時間則視乎個別情況而定,一般而言,簡單直接的個案平均需要大約5至7個星期;不過,如果申請本身不是簡單直接及/或涉及遺產的性質複雜,所需的時間便可能會較長。 按照一般規則,授予書的申請應該由享有較高優先權的人士提出。 不過,如果享有較高優先權的人士已去世或放棄獲得授予書的權利,則享有較低優先權的人士仍然有權獲得授予書,但必須向遺產承辦處提交有關享有較高優先權的人士已死亡或放棄權利的證據。
遺產承辦處地鐵出口: 死亡登記
如果遺產價值不菲,或涉及複雜的問題,則死者親屬宜盡速徵詢法律界人士的意見。 有關申請程序之詳情,請瀏覽民政事務總署遺產受益人支援服務之網頁。 遺產承辦處地鐵出口 申請遺囑認證時,您需要攜同所有顯示已故客戶截至去世當日結餘的銀行存摺、結單及定期存款單。
遺產承辦處地鐵出口: 第六部分 死者在2006年2月11日或之後去世
雖然閣下可自行申請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但如果有關遺產涉及複雜的問題或爭議(例如死者在海外擁有物業),閣下便應該尋求法律意見。 於2006 年 遺產承辦處地鐵出口2025 2 月 11 日或之後死亡的個案,有關申請費用為 265 元,授予書的謄寫費用為 72 元。 在遺產稅於2006年2月11日被取消之前,如要申請授予承辦書,便須先往稅務局領取「遺產稅清妥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