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是為了增進住戶共同利益,並確保良好生活環境而訂立,屬於民法規定的保護他人之法律,房東可依此向管委會求償。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屋頂平台發生漏水、且滲漏至陳太太所有之房屋,可見本件屋頂平台之防水功能喪失,且致大樓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嚴重滲漏。 則將防水層拆除更換之作為,應認係回復平台防水功能,避免區分所有建物結構受損之簡易修繕及必要保存之行為。 漏水責任歸屬2025 陳太太為本件公寓建物共有部分之共有人之一,即使未取得共有人之同意,亦有權單獨施作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保存行為(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再易字第2號民事判決參照)。
- 住在集合式住宅的民眾,最怕遇到漏水的問題,近期就有人抱怨自家浴室天花板出現漏水,但大嘆樓上鄰居不處理,直呼「世界上最遠的距離,是我家漏水樓上的你卻不處理」。
- 律師建議,房東可依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或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需負賠償責任」聲請法院請求損害賠償。
- √《民法》第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出賣人應負擔保之責,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但若是上述狀況,解除契約若有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公寓大廈的公共基金來源包含大廈起造人按總工程款提撥、住戶繳納、基金孳息或其他收入。
建議可以與房東協商,由房客處理之後,直接從租金中扣除修理費用。 漏水:由於房子漏水通常是因為房屋結構受損而引起,或有內部管線破裂等問題,問題較為嚴重,通常必須花費巨資進行澈底的檢修工程才有辦法解決,當然必須由房東負責修理。 法律對於「漏水」的定義,通常以雙方舉證為主,而漏水的權責劃分,則與入住時間為重要參考點。 例如新住戶入住未滿半年就發現漏水,需請前屋主提出交屋時無漏水的確實證明,確認交屋時房屋無任何漏水瑕疵,漏水狀況可能是新住戶入住後造成,得自負損失。 漏水責任歸屬 漏水是許多公寓大樓住戶的惡夢,有網友就請教大家,「樓下發現漏水,一定是樓上住戶要負完全的修繕責任嗎?」引發正反意見論戰,最後更直接致電詢問市府建管處的人員,才得到最具公信力的答覆。 地方法院會以漏水鑑定報告內容做為判斷依據,再確定責任歸屬。
漏水責任歸屬: 漏水糾紛處理及法律問題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若為公共管線漏水,可請管委會以公費修繕,無管委會時可要求全體住戶共同負擔修繕費用;若為鄰居管線破裂,可主張請求修繕費用、漏水導致之屋內財產損失及精神慰撫金。 要注意的是,在A先生的案例中,公寓大廈漏水問題之修繕責任,並不是一個「2選1的選擇」,不是找了管委會、樓上住戶後,就不能找原屋主主張權利、也不是找了原屋主,就不能找管委會、樓上住戶,這些權利都是可以併行的,因為他們解決的是不同問題。
- 我們到場拍攝時,就見到房間的小樽所盛載水滴,是近日下雨四小時後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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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931號民事判決參照)本案例之詳細說明,請參考拙著「公寓大廈漏水問題之修繕責任-共用部分篇」。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依民法第197條規定,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故在確認修繕及賠償義務人後,被害人最遲應在兩年內向賠償義務人求償,若求償後對方拒不處理,最遲應於6個月內提起訴訟,否則依民法第130條規定,時效視為不中斷,一旦請求權時效期間屆滿,賠償義務人即得主張時效抗辯,拒絕賠償。
- 民眾會有疑問:只要照著流程解決,就能夠順利解決問題了嗎?
若住戶對於房屋漏水問題有糾紛或爭議時,透過專業抓漏單位鑑定,將漏水源頭尋找出來後,通常對於漏水的事件會比較有正面性的發展,且相對較有效率執行,反之,若雙方住戶各執自身立場來處裡抓漏問題時,可能會越用越複雜,甚至勞心勞力問題還沒辦法解決。 漏水責任歸屬 房屋漏水是極常見的住宅糾紛,在民事訴訟中也是屢見不鮮,住戶要清楚知道處理程序才得以保護自身權益,同時釐清責任對象,無論面對建商、鄰居或管委會都有學問,協商的過程也有訣竅,選擇值得依靠且有處理糾紛經驗的抓漏廠商,才是治本的危機處理。 公寓及鄰居漏水處理分成兩個部分,如果是購買房子沒多久後就發現漏水狀況,就會是購屋漏水權責,如果是公寓上下樓漏水,則是上下樓層的權責歸屬問題,新希雅抓漏台中防水工程將分別跟大家說該如何協調這些難搞的問題。 故,遇到房屋漏水問題,需先請專業鑑定機關釐清漏水原因,並統整因漏水所生之相關損害及欲請求之金額,以利後續房屋漏水訴訟。 在A先生的案例裡,其實仲介搞錯了一個觀念,就是公共設施雖然屬於管委會依法應維護、修繕的範圍,但A先生付給前屋主的價金中,買賣範圍當然包含了這個電梯大樓的「公共設施」(共用部分)。
漏水責任歸屬: 8 月 樓上漏樓下苦 天花板漏水修繕處理與法律問題
(一)樓下漏水原因,如可歸責於樓上住戶之住家管理使用之過失所致,即由樓上住戶負擔修繕費用(法令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91條、第767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2條後段但書)。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漏水責任歸屬2025 漏水責任歸屬 這是最重要的步驟,可以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範來釐清外牆漏水責任以及修繕責任。 其中第十條就以專有、約定專有、共用、約定共用等劃分修繕費用責任。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坊間所謂的「看風水」,常常給予人一種玄學的感覺,充滿了各種傳說與禁忌,彷彿只要不小心做錯了什麼,就會導致厄運臨頭。 但在江老師的眼中,風水是古代先人智慧的傳承,是在透徹的研究了山川地理的走向,日月星辰的運行等等大自然現象之後,所歸納出來的一種「人與自然和平相處」法則。 漏水責任歸屬 您同意為您自身言論負完全法律責任,您不會發表不適當言論,包含但不限於惡意攻擊言論、歧視言論、誹謗言論、侵害他人權利或任何違法情事。 為了改善這個問題,我們希望打造一個讓大家安心發表言論、交流想法的環境,讓網路上的理性討論成為可能,藉由觀點的激盪碰撞,更加理解彼此的想法,同時也創造更有價值的公共討論,所以我們推出TNL網路沙龍這項服務。 惟如於訴訟前即已先行修繕完成,可提出專家書面報告、請抓漏師傅到庭作證及提供相關照片等證據資料,保障自身權益。 漏水責任歸屬2025 以拍照、攝影等方式記錄現場漏水狀況,如因漏水而有家具、裝潢、電器維修、重置而有所支出,亦應保留相關單據。
漏水責任歸屬: 外牆漏水滲進我家 責任到底誰要扛?
最後,由於公契條款牽涉較複雜內容,加上對「外牆」一詞亦沒有清晰定義,業主們在不同情況下應就個別公契內容、相關法例,甚至法庭裁決作出研究,及尋找專業人士的意見。 首先是廁所馬桶老是不通,每隔幾天就要請房東來查看、請水電工來修理,讓佳佳不勝其煩。 漏水責任歸屬2025 此外,房東當初承諾會提供冰箱,但實際上冰箱已經壞了好久,房東卻不打算修理或換新,讓房客根本沒有冰箱可用。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專家表示,制震器通常會裝在外牆側,直接裸露在室內相當罕見,推測有可能是老大樓後續做得補強措施,或是作為研究數據使用。 另外,結構技師也分享,既有建物最常見的3種結構補強辦法。
漏水責任歸屬: ‧ 屋主泣訴千萬豪宅漏水1年修不好 賠償兜不攏上法院
法院考量後續修補工程繁複,且無法確定修繕費用、能否修復至可居住狀態;反觀解約對賣方而言,僅為回復原本房屋所有權人之身分,相對無重大損害,故判定契約得解除,賣方返還房屋買賣價金。 房屋如非王先生居住處所,平日係供出租之用,漏水確實造成房客提前解約(終止租約),及日後出租不易之損失,應認王先生受有此部分損害。 因此,如王先生主張其原將房屋出租,月租2萬元,租期尚未屆滿,惟因房屋漏水不適人居,房客乃提前解約,致王先生受有例如8個月之租金損失(共計16萬元)。 此外,前租約租期屆滿後,亦因漏水未能「以原租金月租2萬元」再行出租,此租金損失亦可請求。
漏水責任歸屬: 漏水、馬桶壞,誰出錢修?租屋修繕糾紛律師教你破解
可以問接案房仲或屋主現況哪裡有滲漏水、油漆剝落或是潮濕的地方,還有很重要就是之前有修過滲漏水嗎? 漏水責任歸屬2025 這些滲漏水位置最好現場觀察過,並在格局圖上標明位置與照片。 因為水管裡持續有水壓,所以這種漏水是24小時都在漏,都可觀察得到,水電師傅可以量測水管壓力是否有減少來判斷。 刑法詐欺案件層出不窮,詐騙手法也越來越多元,究竟什麼情況才符合刑法詐欺罪構成要件呢?
漏水責任歸屬: 房屋漏水糾紛的正確法律步驟
因此必須符合第一階段的調查,「聯辦處」才會進行第二階段調查,包括利用電子濕度儀進行「濕度測試」、「色水測試」及「反向壓力測試」。 漏水責任歸屬 「聯辦處」人員會到涉事單位進行一至兩次調查及測試,如果個案複雜有機會要多次到訪。 漏水責任歸屬 對於性質複雜而未能找出滲水源頭個案,「聯辦處」有機會進行第三階段的「專業調查」。 「去水」則包括洗手間污水;「地台」則指浴室底的污水;「外牆滲水」則因外牆出現裂紋,雨水經由裂紋滲透入屋。 陳先生把設於睡房的入牆衣櫃拆走,在裂縫上動手鑽一個小孔,利用飲管及棉條把水引導入水樽內。 我們到場拍攝時,就見到房間的小樽所盛載水滴,是近日下雨四小時後的成果。
漏水責任歸屬: 公寓或鄰居漏水問題權責到底該如何歸屬?如何處理?
當樓下住戶發現樓下天花板漏水了,馬上聯想到樓上浴室漏水,氣急敗壞地和樓上住戶理論,只是意氣用事的結果就是敗興而歸。 漏水責任歸屬 試想一個陌生人帶著情緒告訴你「我是你樓下住戶,你家浴室漏水到樓下!快點處理別造成我的困擾!」你也會覺得莫名其妙吧! 第二、且王先生已委請管委會多次協調不成(或多次聲請調解委員會或公益團體調解,而不能達成協議),請求4樓住戶解決漏水問題,均未獲置理後,始向法院提出以上請求(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五五號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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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水責任歸屬: 公寓大廈的房屋漏水由樓上還是樓下負責?
經查,因被告所有之系爭4樓房屋主臥室樓地板內之冷氣排水管疏於修繕,致該排水管漏水而滴落至樓下即原告所有之系爭3樓房屋,原告因而受有損害乙節,已如前述,被告自應依民法第184條前段規定,對原告負擔損害賠償之責。 依此,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修繕系爭3樓房屋之損失28 ,378元,亦屬有理。 對此,有一派網友一致認為樓下漏水就是樓上負責,並反問該住戶如果是你家漏水你會不會找樓上? 但其實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認為應該樓上樓下共同負擔,除非漏水原因是可以直接歸責於樓上住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