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法的根本目的是解决针对破产公司的所有索偿,并提供一个公平和有序的程序来收集整合和变现破产公司的资产,使其能够按照法定的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之间分配。 和解与重整存在不同,申请主体方面,破产重整的申请主体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股东);破产和解的申请主体为债务人;另外,破产重整程序中担保物权暂停行使,破产和解程序中担保物权不暂停行使等。 破产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跨境破产协助日益成为国际、区际司法合作中的重要内容。
重整是指对于具备法定条件的债务人,根据相关主体的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裁定对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生产经营能力的法律程序。 重整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一种司法程序,由人民法院主导,具有严格的司法程序性。 按照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今年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将提请审议。
破产: 债务人
在许多情况下,债务重组优先于清盘,因为债权人的潜在回报率通常更高。 然而,债务重组并非没有反对者,他们经常指出,重组过程可能过于繁琐。 破产 由于没有法定延期偿付或搁置程序,持异议的债权人可以在重组计划过程中对公司提出索赔和诉讼(除非法院已经认许了对公司所有债权人具有约束力的法定债务偿还安排),从而阻碍了整个过程的结束。 破产 在这种情况下,因为在清盘程序中存在延期偿付的情况,因此清盘有时被视为一种更好的选择,以便及时处置上述情况。 破产2025 根据香港法律,“资不抵债(insolvency)”“清算(liquidation)”或“清盘(winding-up)”一词用于指公司,而“破产(bankruptcy)”则是指与个人有关的破产程序。
但是,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未依法转移给买受人前,一方当事人破产的,该买卖合同属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 破产2025 第三十二条 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因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尚未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虽已交付给债务人但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权利人主张取回就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破产: 相关的业务、部门及商业问题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并按照债权是否有担保权;是否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保险等;是否为所欠税款的等对债权进行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破产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
- 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第一百三十条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起草组根据中国人大常委会领导的指示和立法指导思想,总结以往工作,结合中国国情和实践经验,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多次召开立法座谈论证会,认真听取各方意见,不断修改完善草案,并于2003年11月将草案再次送各地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 第四十五条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所列不得抵销情形的债权人,主张以其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与债务人对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抵销,债务人管理人以抵销存在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比如百事可乐分离的百胜公司早期有16亿美元的股东赤字(负的股東權益),但是因为百胜现金流转很强,对此根本没有问题。
- 破产案件归法院审理,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称为破产法院。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破产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破产申请程序中,只有破产申请和人和被申请人,没有原告和被告。
破产: 破产政府破产
第二十六条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 陷入困境企业通过司法程序实现破产退出,债权债务有序公平清理,债务风险有效化解,实现了资源要素的优化配置。 法律规定的三种破产程序中,破产清算约占破产案件总量的90%,重整约10%,和解不到1%。
破产: 破产法定程序
报告显示,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和人民法院深入贯彻实施企业破产法,在破产法治意识、破产法律体系、破产工作机制、破产司法程序、破产司法保障能力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同时,企业破产法在实施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需要推动法律进一步贯彻实施,以使问题得到解决。 如果没有债权人提出要求,暂行受托人会自行决定是否就委任受托人而召开债权人大会。 如果破产人所有的财产总值相当可能不超过200,000元,暂行受托人可向高等法院申请颁布命令,以简易程序管理破产人的产业,即不会召开债权人大会,而暂行受托人会被委任为受托人。 暂行受托人/受托人会接管破产人的资产,包括营商破产人的帐簿和会计记录。 破产 当破产人的资产已归属受托人,即使在破产人获解除破产后,受托人仍有权继续管理有关资产,并在任何时间为债权人的利益而将资产变现。
破产: 破产程序阶段
所以法院酌情考虑,免去了一部分的债务,让梁文锦的还债压力小一些。 企业申请破产保护,可以得到缓冲时间,等赚到钱了就能起死回生。 但是对个人而言,创业失败后赚钱途径更少,如果不能得到缓冲时间,那就很容易被逼到绝路。 企业在遇到经营困难,生存难以为继的时候,往往会申请破产保护,让企业在一段时间内不受债务的影响,免得企业被逼上绝境。 身为未获解除破产的破产人的人,不得担任任何公司的董事,或直接或间接参与或关涉任何公司的管理,但如该人获裁定他破产的原讼法庭许可,则属例外。 循简易程序定罪后,最高可判处监禁一年或循公诉程序定罪后,最高可判处监禁五年。
破产: 破产程序终结程序
债务人在提交破产呈请之前,应该认真考虑是否适合以自愿安排来解决债务问题。 有关自愿安排的进一步资料可以向破产管理署或其他有经验处理破产/清盘事宜的人士索取,例如会计师、律师等。 债务人在提交破产呈请之前,应该认真考虑是否适合以自愿安排 来解决债务问题。 有关自愿安排 的进一步资料可以向破产管理署 或其他有经验处理破产/ 清盘事宜的人士索取,例如会计师、律师等。
破产: 破产受理
根据报告,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级政府和人民法院深入贯彻实施企业破产法,建立健全破产法律制度体系,持续提升破产司法保障能力,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破产,法律实施取得了积极成效。 管理人是在破产程序中依法接管破产企业财产、管理破产事务的专门机构。 为推动和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提高破产效率,充分发挥破产制度作用,解决企业退出难问题,优化要素配置,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依据本法规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从大的方面应适用本法。
破产: 破产国有企业
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决定了债权人无法实现全部债务。 而按照“同质债权、同等地位”的要求,必须依照法定顺序,按照同一比例,将债务人的财产在各个债权人之间分配,以保证债权人之间的公平。 法律意义上的破产,即按破产法所规定的程序对债务人所进行的清算或整顿。
破产: 债务人关注热度排行榜
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债务人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债务人或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履职,切实维护职工、债权人、投资者、破产企业及相关利益主体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法依规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等相关方面的监督。 《公司法》第186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破产: 提交呈请的程序
一般而言,买卖已归属受托人的财产,其价格均须根据买卖时有关财产的市值厘定,而财产市值是会不时变动。 至于破产人通常居住的处所,若是他/她的资产的一部分,视乎情况而定,破产人可能获准继续在那里居住一段时间,以便他/她作出其他居所安排和与受托人讨论如何把破产人的权益变现。 一旦出现不可抗力像地震这种情形,就迫切需要个人破产制度。
对于购房人办理按揭手续入住的,应由购房人自己来承担责任。 李曙光认为:“房屋在中国可能是每一个家庭最主要的财产,遇到这么大的灾难后,还要让房贷者还债,首先跟中国传统的道德不符合。 ”他分析,个人破产制度的情况下,对因为地震而丧失财产者是会被豁免掉的。 2007年6月1日中国实行的《企业破产法》并没有将个人破产纳入其中,立法机关的解释是,没有较完备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时机尚不成熟。 破产2025 “第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上,针对汶川大地震出现的一些新问题,不少专家纷纷建议中国完善破产法律制度,使个人破产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