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不時接到客人或朋友的電話,表示遇到交通意外,而不知道應該做些甚麼。 審裁處由一位全職裁判官及不少於兩位的審裁委員組成,審裁委員來自社會各階層。 在行使其司法管轄權時,審裁處具有與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同等的權力去判予補救和濟助,不論是法律上或衡平法上的補救和濟助,訴訟當事人可以由大律師或律師代表,亦可親自出庭應訊。 凡年齡在18歲以下的兒童及少年,如在成長中未能獲得適當的照料、輔導或對待,有關人士可向少年法庭申請保護及監管令。 交通審裁處2025 少年法庭負責聆訊兒童(14歲以下)及青少年(14至16歲)被控的案件,殺人控罪則除外。
2.5審裁官可以在簡短提訊或其後的法律程序中隨時把不適宜在本審裁處提出的申索移交其他法庭或審裁處處理。 有關委派代表的詳情,請參閱第4冊《小額錢債案件的一般法律程序須知》中的第2段。 7.2本審裁處也不接納以電郵形式對任何指定案件作出查詢或申請。 這些查詢或申請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並由訴訟人妥為簽署和註明日期。 交通審裁處2025 此外,這些查詢或申請必須儘早作出,讓審裁官有足夠的時間考慮和回覆。 7.1本審裁處在一般情況下不接納以電郵形式提交的任何文件,包括申索書、反申索書、答辯書、證人陳述書及/或任何其他有關的文件證據。
交通審裁處: 第374章 《道路交通條例》 第44條 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領取執照或駕駛的罪行
司法常務官可向任何人發出證人傳票,規定該人按照傳票中所指定的時間及地點到土地審裁處出庭作證,或向土地審裁處提交任何由其管有或控制的文件(有關文件的詳情會在傳票中述明)。 上訴人必須在收到有關反對通知書後的14天之內,或者在提交反對通知書的期限屆滿後的14天之內,以書面形式向土地審裁處的司法常務官提出申請,要求為上訴排期聆訊,上訴人並須同時將該申請書副本送達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 如果上訴人在指明的期限內沒有提出申請,有關上訴將會失效。 如果業主、註冊承按人、管理人、民政事務局局長或他所授權的人員有意根據(香港法例第344章)《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1條申請解散管理委員會並委任一名管理人,或撤換管理人,必須使用表格29。
- 除第102C及102D條另有規定外,指定 ——有效期最長為3年,由在該項指定內指明的日期起計;可由署長應有關的駕駛改進學校的東主在其屆滿日期前至少3個月之前向署長提出的申請以書面續期。
- 2.6如果被告人在簡短提訊或其後的法律程序中所提出的反申索超越或不屬於本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審裁官會把整件案件(包括申索和反申索)移交合適的法庭或審裁處處理。
- 當政府因進行公共發展而根據有關條例強制收回某些人士的土地,或令他們的土地減值,審裁處有權力裁定政府所須支付的補償款額。
- 3.3為了確保提訊有成效,訴訟各方都應該熟悉案件的最新發展。
經調查後,有機會被起訴不小心駕駛、危險駕駛、因危險駕駛而導致他人死亡等等的罪行。 交通審裁處 要視乎被起訴罪行的嚴重性,刑罰可以是扣分、罰款、停牌甚至坐監。 行政長官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建議,委任法官及司法人員。 該委員會為一個獨立的法定組織,由法官、法律界專業人士及其他方面的知名人士組成。 少年法庭的裁判官會以簡易詞彙向有關的兒童或少年解釋控罪。 進行死因研訊的主要目的,在於找出死者的死因及死亡有關情況。
交通審裁處: 第374章 《道路交通條例》 第105條 車輛交回車主
4.1本審裁處的職員只可就法庭程序的事宜向你提供協助,但是,他們不能向你提供法律意見,舉個例說,他們不能評論你的申索勝算,或者是你應該起訴誰。 交通審裁處2025 如果你想取得法律意見,便應該諮詢你的律師;不過,就算你獲得勝訴,也不能討回你在小額錢債案件中所支付的律師費。 你需要在案件進行期間的不同階段向本審裁處繳付各項費用。
在提出申索後,審裁官或會在適當的時候鼓勵訴訟各方考慮使用調解解決爭議。 資訊中心爲有意進行訴訟人士在提出申索之前向其提供服務。 如你在提出申索前就程序事宜有疑問,你可以向資訊中心尋求協助。 如欲索取此網站內沒有收載的判案書,請以書面方式臚列索取有關判案書的理由,直接向有關的法庭登記處提出申請。 歡迎市民來信提出意見和建議,使本審裁處的服務更臻完善,來信請寄香港金鐘道38號高等法院司法機構政務長收。
交通審裁處: 第374章 《道路交通條例》 第2部 規例
付款可以用現金、「易辦事」或支票,支票收款人應註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申請人若想中止或撤銷對答辯人或其中一名或超過一名答辯人的全部訴訟,應向登記處提交一份由他簽署的正式中止程序通知書,並須支付提交費用。 署長在作出決定後會把通知書送達有關人士,不服署長決定的人士可於收到通知書後28天之內,向土地審裁處提出上訴。 訴訟各方必須遵守各項條例中的規定,以及(香港法例第17A章)《土地審裁處規則》中的規定。 最常見的上訴案件,是根據(香港法例第116章)《差餉條例》提出的上訴。
交通審裁處: 第374章 《道路交通條例》 第113B條 有關魯莽駕駛引致死亡及魯莽駕駛的過渡性條文
申請人執行收回樓宇管有權的命令,必須首先向司法常務官提交申請通知書,然後把申請通知書的副本張貼在涉案的樓宇的大門入口的顯眼處;申請人必須同時把將「致實際管有或居住者通知書」的副本連續3天張貼於該樓宇的大門或入口處。 如果申請人沒有張貼有關通知書,他/她必須在審裁處作出收回管有權的判決或命令後,把判決通知書連續3天張貼在該樓宇的大門或入口處;判決通知書是向答辯人和所有實際佔用樓宇的人士發出,要求佔用樓宇的人士在通知書內註明的日期前遷出。 在張貼通知書的4個工作天之後,申請人可以誓章形式向審裁處申請「要求批准發出收樓令狀」,申請人須支付繳交費用。 在審裁處進行法律程序的任何一方,可以基於審裁處的判決、命令或決定在法律論點上有錯誤的理由,針對該判決、命令或決定,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因此,如只對有關事實的爭議作出上訴,該上訴將不會被接受。 有意提出上訴的一方在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之前,必須先向審裁處的法官或成員申請上訴許可。
交通審裁處: 交通投訴組
但須注意,此等表格樣本只可作參考用途,並未能盡錄所有申索訴因或事實,也不一定適合你的案件。 4.2你亦可以到部分民政事務處透過當值律師服務提供的「免費法律諮詢計劃」,免費取得法律意見。 有關詳情,可致電民政事務總署的中央電話諮詢中心查詢,也可瀏覽當值律師服務的網頁。
交通審裁處: 第374章 《道路交通條例》 第10A部 駕駛改進學校
香港特別行政區司法機構負責本港的司法工作,聆訊一切檢控案件和民事訴訟,其中包括個人與政府之間的民事訴訟。 附表3[第86條]車輛檢驗收費(附表3由1995年第210號法律公告代替)第1部適用範圍1.適用範圍 本附表第2部適用於車輛檢驗(但本附表第3部適用的檢驗除外)。 在本條中 ——合資格檢驗具有本附表第3部第3條所給予的涵義;指明車輛具有本附表第3部第2條所給予的涵義。
交通審裁處: 覆核
如以上簡述,執達事務組負責送達傳票或法律文件,與及有效執行法庭的判決或命令。 執達主任或執達主任助理亦會就法律訴訟和執行法庭判決的事宜,與香港司法管轄區以外之司法機構合作,執行司法及司法以外的服務。 終審法院於1997年7月 1日《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生效之日成立。 1997年6月30日後,終審法院取代了倫敦樞密院的司法委員會,成為香港最高的上訴法院,維護本港的法治。
交通審裁處: 第374章 《道路交通條例》 第117條 條例對私家路的適用範圍
如果勝訴的一方陪同執達主任前往執行封票,則可以當場向執達主任給予指示。 3.1在執行封票當日,一名執達主任會帶同看守員前往判定債務人的處所。 如果處所內有足夠的貨物和財物可供扣押,執達主任便會按照封票上所註明的款額和預計的執行費用,扣押價值相等的物品。 執達主任會把扣押物品列成清單,然後把副本交給負責看守物品的看守員,以確保有關的物品不會被擅動或非法移走。 1.4如果訴訟各方是一個法團或一家商號,證人陳述書便應該由法團或商號中親身知道或經歷有關事實的高級人員、僱員或任何其他人作出。
交通審裁處: 第374章 《道路交通條例》 第39C條 提供樣本以作酒精分析
多數份數業主根據(香港法例第545章)《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為售賣土地作重新發展而提出申請,審裁處有權力作出裁定。 於送達「遷出通知書」7天後,執達主任便會按申請人要求安排覆核及收樓。 交通審裁處 若有關地方仍被佔用,執達主任便會通知佔用人已定的交還日期。 交通審裁處 若沒有物品或沒有足夠物品可供扣押,而申請人又在現場的話,申請人可即時向執達主任作出提示。 若申請人不在現場,執達主任會用書面通知申請人有關結果。
交通審裁處: 交通意外賠償案例
除非審裁處命令以別的方式處理,審裁處將不會進行聆訊,而只會憑審閱文件來決定是否接受該覆核申請。 署長在收到汽車登記車主要求在交通審裁處席前聆訊的申請後,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安排向該車主送達通知書,指明該車主可在交通審裁處席前就不應暫時吊銷車輛牌照提出因由的地點、日期及時間。 署長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確保交通審裁處聆訊的日期,與根據第款向登記車主送達通知書的日期後相距不少於10天,亦不多於30天。
如有需要,執達事務組可代安排私人護衛員陪同執達主任執行有關令狀,以便在成功執行令狀後看守被扣押的財物及實產。 申請人向執達主任發出指示時必須小心謹慎,如因弄錯對象,錯誤扣押他人財物及實產而引致任何索償,須由申請人而非執達主任承擔責任。 日媒報道,日本首相岸田文雄計劃提名學者植田和男為日本央行新行長,以接替4月8日結束任期的黑田東彥。 有關提名將於2月14日提交日本國會,須經國會兩院同意,並由內閣任命。 美國傳媒披露,監督核子武力的美國戰略司令部上月26日去信國會參眾兩院軍事委員會,指中國現有的陸基洲際彈道導彈發射器卻多於美國。 許多發射井仍是空 《華爾街日報》報道,美軍戰略司令部呈美國國會參眾兩…
除第88D條另有規定外,一項指定 ——有效期為3年,由該項指定內指明的日期起計;如在屆滿日期不少於6個月前向署長申請,並繳付附表8第6段指明的費用,可由署長以書面續期。 根據第款對指定所作的續期 ——不屬有效,除非附表8第6段指明的費用已獲繳付;及有效期為3年,由署長在續期內指明的日期起計。 根據第款送達的通知須 ——述明署長擬撤銷該學校的指定,以及所根據的理由;及述明有關東主可於該通知送達後的28天內,以書面申述為何不應撤銷該項指定。 職前訓練學校的東主如因署長根據第款作出的決定而感到受屈,可在該決定的通知送達後的14天內,針對該決定向交通審裁處提出上訴。
申請上訴許可的一方須存檔及派送表格1和支持申請上訴許可的宗教式或非宗教式的誓章,誓章內須說明所有上訴的理由。 假若任何一方認為某些日期不便,應在安排聆訊日期前通知排期主任。 交通審裁處2025 一般來說,聆訊日期一經編定,審裁處不會更改日期來遷就任何一方的旅行計劃、工作安排或生活方式。 在編定的聆訊日如果某一方不能出庭,可委派代表前來土地審裁處處理案件。 假使需要延期或取消已編定的聆訊日期,任何一方均可以非正審申請方式申請安排一個新的日期。 除非事先得到對方同意並在傳票上簽註,否則與訟各方須向土地審裁處法官或審裁處成員申請及解釋延期的原因,由法官或審裁處成員決定是否批准延期申請。
交通審裁處: 第374章 《道路交通條例》 第3部 交通審裁處
2.1搜集了上述有關被告人的資料後,申索人應該填寫表格1和表格2,這些表格可以向本審裁處的登記處或資訊中心索取。 申索人也可以到司法機構的網址下載上述表格,或透過本審裁處的互動音頻電話錄音系統經由傳真取得上述表格。 7.1調解是另一類排解糾紛的程序,爭議各方可循此程序達成雙方均接納的協議,藉以解決分歧。 交通審裁處 調解的參與屬自願性質,有關人士可自行決定是否尋求調解。 在調解過程中,由一名公正和受過訓練的第三者(調解員)協助爭議各方在私人和保密的環境下就爭議事項進行溝通和協商。
車輛廢氣測試中心的任何東主,如因署長根據第款決定撤銷該車輛廢氣測試中心的指定而感到受屈,可在收到該決定的通知書14天內,向交通審裁處就該決定提出上訴,而交通審裁處可就該上訴對該決定予以確認、修訂或推翻。 附表12[第102A、102B、102C、 102F及102G條]駕駛改進學校適用的規定(附表12由2002年第3號第7條增補)1.只有獲署長授權並符合署長在有關指定內指明的條件的駕駛改進課程導師,方可教授駕駛改進課程。 3.署長可不時釐定須就駕駛改進學校的指定或該等指定的續期繳付的費用。 4.署長須安排於憲報刊登關於根據第3條釐定的費用的公告。 凡有人就附表4指明的罪行被定罪,或曾就該罪行繳交定額罰款,署長須在該項定罪或定額罰款繳交之日後14天內,安排向與犯有該罪行有關的汽車的登記車主送達通知書。
交通審裁處: 第374章 《道路交通條例》 第6部 車輛的使用、出售及出租
如交通審裁處決定汽車登記車主並沒有就不應暫時吊銷該車輛牌照提出因由,則署長須暫時將牌照吊銷,吊銷期為附表4第3或4欄所指明適用者。 署長凡根據第或款暫時吊銷車輛牌照,須安排向該登記車主送達通知書。 交通審裁處2025 根據第款發出的通知書,須 ——指明 ——暫時吊銷牌照的汽車的登記號碼;及該車輛牌照的暫時吊銷期及開始暫時吊銷牌照的日期;及指示該登記車主按照通知書內指明的日期、時間及地點,將該汽車移交署長保管。 署長須就每一宗根據第或款作出的暫時吊銷車輛牌照,按照他認為適當的格式備存紀錄。 根據《條例》第90(2)(c)(i)條,被暫時吊銷車輛牌照的登記車主在收到運輸署署長(署長)發出的通知書之日後14天內,可向署長作出書面申述,提出不應暫時吊銷車輛牌照的因由;或根據《條例》第90條(2)(c)(ii),書面向署長申請在交通審裁處席前聆訊,以就不應暫時吊銷車輛牌照提出因由。
如交通審裁處決定該登記車主已就不應暫時吊銷車輛牌照提出因由,署長須據此通知該登記車主。 署長為施行本條的規定而以書面授權的公職人員,可在駕駛學校開放營業的時間,進入駕駛學校,並在出示其授權書後 ——觀察及監管駕駛訓練課程的授予;視察該駕駛學校,並確定是否曾經有人違反 ——附表9;或根據第88K條在指定內指明的條件;及視察及測試任何用作敎授駕駛訓練課程的汽車或裝備。 如裁判官就經宣誓而作的告發覺得有理由相信曾經有人違反 ——附表9;或根據第88K條在指定內指明的條件,該裁判官可發出手令,授權任何公職人員進入及搜查任何駕駛學校。
交通審裁處: 駕駛者遇到交通意外怎麼辦?
根據運輸署公佈的數字,2020年在香港道路上發生的交通意外超過15,000宗,傷亡人數甚至超過18,000人。 通常,在一宗交通意外案件中都可能涉及一名或多名司機的疏忽/不小心駕駛/危險駕駛而引致。 因應傷者的傷勢,一般而言可以偱民事途徑,由律師代表向導致意外的司機及其第三者保險公司(俗稱「第三保」或「車保」)追討人身傷亡損失。 申請人在申請書透露,兩人於2018年3月,向運輸署申請「出租汽車許可證」中的私家出租汽車服務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