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條 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之使用,以吊物為限,不得乘載或吊升勞工從事作業。 但從事貨櫃裝卸、船舶維修、高煙囪施工等尚無其他安全作業替代方法,或臨性、小規模、短時間、作業性質特殊,經採取防止墜落等措施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四條 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應於其機身明顯易見處標示其額定荷重,並使操作人員及吊掛作業者周知。 第 十九 條 雇主對於固定式起重機之使用,以吊物為限,不得乘載或吊升勞工從事作業。 但從事貨櫃裝卸、船舶維修、高煙囪施工等尚無其他安全作業替代方法,或臨時性、小規模、短時間、作業性質特殊,經採取防止墜落等措施者,不在此限。 第 十八 條 中型固定式起重機 雇主對於固定式起重機,應於其機身明顯易見處標示其額定荷重,並使操作人員及吊掛作業者周知。
吊掛作業指用鋼索、吊鏈、鉤環等,使荷物懸掛於起重機具之吊鉤等吊具上,引導起重機具吊升荷物,並移動至預定位置後,再將荷物卸放、堆置等一連串相關作業。 1.操作油拋機、分條機、矯平機、天車等輔助機械等機械設備。 但固定於車輛之高壓氣體容器,應經組裝完成並固定於車架後,始得核發檢查合格證。 雇主於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應填具定期檢查申請書(附表四十)向檢查機構申請定期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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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起重機具行駛至吊卸地點進行吊卸作業完畢後,行駛至另一地點或行駛進廠保養、修理等,如該運轉行駛者係單獨作業時,不適用上開規定。 一、經查「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16條第1項第9款規定:車輛機械不得供為主要用途以外之用途。 本案挖土機可否當作起重機具從事吊升鋼板或其他荷物,應視該挖土機製造廠原設計用途及個案事實加以判定。 中型固定式起重機 第五十五條 雇主對於具有起伏動作之人字臂起重桿,應於操作人員易見處,設置吊桿傾斜角之指示裝置,以防止過負荷操作。
- 安裝在船舶或海上平台上的起重機的標準由於由於船體運動產生的動態負載而更加嚴格一些。
- 雇主對於前項額定荷重隨作業半徑而改變具伸臂功能之起重機,得標示最大作業半徑之額定荷重,並採取於操作室張貼荷重表及置備攜帶式荷重表等措施。
- (9) 升降機:係指乘載人員及(或)貨物於搬器上,而該搬器順沿軌道鉛直升降,並以動力從事搬運之機械裝置。
- 五、營建用提升機:指於土木、建築等工程作業中,僅以搬運貨物為目的之升降機。
移動式起重機從事垂直高度二十公尺以下之高處作業,不適用第三十五條 3噸以下固定式起 檢查 第一項但書規定。 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應於其機身明顯易見處標示其額定荷重,並使操 中型固定式起重機2025 作人員及吊掛作業者周知。 雇主對於前項額定荷重隨作業半徑而改變之移動式起重機,得標示最大作 業半徑之額定荷重,並採取於操作室張貼荷重表及置備攜帶式荷重表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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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場所」指起重機之基座固定或在一定範圍之軌道上運轉者。 「使用動力將貨物吊升」,指利用電力、內燃機等動力驅動,以鋼索、吊鏈、吊桿等使荷物升降。 「水平搬運」指荷物直橫行、迴轉等(無論以動力或人力)水平搬運為目的。 因此,僅以人力將貨物拉升,或者用動力吊升但無法作水平搬運者,都不屬於固定式起重機。 勞動部強調,從事搭乘設備作業具高度危害風險,已列為年度監督檢查重點,各檢查機構將嚴格查處,雇主應落實上述法令規定,以維護作業安全。 (9) 升降機:係指乘載人員及(或)貨物於搬器上,而該搬器順沿軌道鉛直升降,並以動力從事搬運之機械裝置。
第五十三條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之鋼索與吊升裝置之捲胴、吊桿、有鉤滑車等之連結,應以灌注合金或使用銷、壓夾、栓銷等方法緊結之。 第五十二條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之吊升裝置及起伏裝置,應設控制荷重或吊桿下降所必要之制動裝置。 一、設置於屋外之人字臂起重桿,瞬間風速有超過每秒三十公尺之虞時,為預防吊桿動搖,致人字臂起重桿破損,應採取吊桿固定緊縛於主桿或地面固定物等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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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人字臂起重桿之吊升裝置及起伏裝置,應設控制荷重或吊桿下降所必要之制動裝置。 前項制動裝置,應設起重桿動力被遮斷時,能自行制動之設備。 (27) 具有起伏動作之人字臂起重桿,應於操作人員易見處,設置吊桿傾斜角之指示裝置,以防止過負荷操作。 (26) 人字臂起重桿之吊升裝置及起伏裝置,應設控制荷重或吊桿下降所必要之制動裝置。 (19) 中型固定式起重機 走行固定式起重機,應設電鈴、鳴器等警報裝置。 但操作人員於地面操作,且隨荷物移動之起重機及跨線吊運車,不在此限。
第二十七條 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之過捲預防裝置及過捲警報裝置,其吊鉤、抓斗等吊具或該吊具之捲揚用槽輪之上方與伸臂前端槽輪及其他有碰撞之虞之物體(傾斜之伸臂除外)之下方間,應調整其間距,使其符合法定值。 雇主對於前項額定荷重隨作業半徑而改變具伸臂功能之起重機,得標示最大作業半徑之額定荷重,並採取於操作室張貼荷重表及置備攜帶式荷重表等措施。 第 十五 條 雇主對於固定式起重機之過捲預防裝置,其吊鉤、抓斗等吊具或該吊具之捲揚用槽輪上方與捲胴、槽輪及桁架等(傾斜伸臂除外)有碰撞之虞之物體下方間,應調整其間距,使其符合法定值。 一、依「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31條規定固定 式起重機之人行道與上方建築物之支撐、橫樑等其間隔應在1.8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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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站檢定總分必須達60分以上,且第一站得分不得低於24分,第二站得分不得低於16分,且「吊掛要領」不得低於10分,術科才認定及格。 應檢人必依照標準化的評分項目進行術科實際操作,有一定的難度,好在術科成績得保留3年,而學、術科成績都及格,才能取得技術士證。 主要的起重機種類有門型起重機, 架空式起重機, 中型固定式起重機 固定式天車等。 固定式架空及門型起重機共有三種不同類型,分別為低速型、普通型、高速型。 中型固定式起重機2025 其特色大負荷、高頻度、耐久、安全、保養容易,並應用在多種用途如機械安裝修理用、搬運用、製鋼壓展用等等各個產業上使用。 中型固定式起重機2025 中型固定式起重機 使用起重機機加工時,應受過適當的訓練或由合格的人員監督之下方可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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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危險性機械操作人員類: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或吊升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斯達卡式起重機操作人員。 (21) 使用液壓為動力之移動式起重機,應裝置防止該液壓過度升高用之安全閥,此安全閥應調整在額定荷重之最大值以下之壓力即能作用。 (15) 使用液壓為動力之固定式起重機,應裝置防止讓液壓過度升高之安全閥,此安全閥應調整在額定荷重(伸臂起重機為額荷重之最大值)以下之壓力即能作用。 一、查本部(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前已公告,自97年7月1日起「吊升荷重在3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類,其測驗採技術士技能檢定。 是以,於上述時間點之後領有該項操作人員訓練期滿證明者,因未完成結訓測驗,爰尚不具「吊升荷重在0.5公噸以上未滿3公噸之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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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各款措施者,得報經檢查機構放寬至實施荷重試驗之值: 一、事先實施荷重試驗,確認無異狀。 中型固定式起重機2025 前項荷重試驗之值,指將相當於該人字臂起重桿額定荷重一點二五倍之荷 重(額定荷重超過二百公噸者,為額定荷重加上五十公噸之荷重)置於吊 具上實施吊升、旋轉及吊桿之起伏等動作試驗之荷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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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調整固定式起重機之過捲預防裝置時,應使吊鉤、抓斗等吊具或該吊具之捲揚用槽輪之上方與捲胴、槽輪及吊運桁架等(傾斜之伸臂除外)之下方間之間隔保持○‧二五公尺以上。 (13) 固定式起重機之吊升裝置及起伏裝置,應設過捲預防裝置。 但使用液壓、氣壓、絞車或內燃機為動力之吊升裝置及起伏裝置者,不在此限。 (3) 起重機的限制裝置及指示裝置應該依照機械設備的電器安全標準製造及安裝。 在設計及安裝時,應考慮起重機本身或吊掛物件所產生對起重機或煞車距離的影響。 過捲預防裝置,一般大都使用極限開關,而過負荷防止裝置有使用機械式、油壓式、電氣式或電子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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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具有起伏動作之伸臂起重機,應於操作人員易見處,設置伸臂傾斜角之指示裝置,以防止過負荷操作。 (17) 走行固定式起重機之直行裝置,應設置走行制動裝置。 但操作人員於地面操作,並隨貨物移動之起重機,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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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103年7月3日施行的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9條規定,雇主不得使未滿十八歲者從事起重機之運轉工作。 具複材成型相關工作經驗(手積層、真空袋包裝、複材壓力容器製作等複材成型製程)尤佳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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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以駕駛室操作者,除於桁架或伸臂上標示額定荷重外,並應於駕駛室操作銘板上或易見處標示吊升荷重及額定荷重。 二、走行固定式起重機或旋轉固定式起重機與建築物間設置之人行道寬度,應在零點六公尺以上。 但該人行道與建築物支柱接觸部分之寬度,應在零點四公尺以上。 架空式起重機吊升荷重得就其原始設計資料各項構造及材質綜合判斷,依強度計算或吊升力之最小者,予以認定;惟吊鉤及鋼索等可隨時更換者,不予列入上述認定範圍。 具有伸臂之起重機之吊升荷重,應依其伸臂於最大傾斜角、最短長度及於伸臂之支點與吊運車位置為最接近時計算之。
(4) 額定速率:係指在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或人字臂起重桿,係指在額定荷重下使其上升、直行、迴轉或橫行時之各該最高速率。 升降機、簡易提升機、營建用提升機或吊籠之額定速率,係指搬器在積載荷重下,使其上升之最高速率。 (1) 吊升荷重:係指依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等之構造及材質,所能吊升之最大荷重。 具有伸臂之起重機之吊升荷重,應依其伸臂於最大傾斜角、最短長度及於伸臂之支點與吊運車位置為最接近計算之。 具有吊桿之人字臂起重桿之吊升荷重,應依吊桿於最大傾斜角時計算之。 包括過負荷預防裝置、防止逸走裝置、防止脫落裝置、容許負荷指示裝置、吊掛限制裝置、迴轉部分之防護、緩衝裝置及過捲揚預防裝置等。
置所構成,專供人員升降施工之設備。 中型固定式起重機2025 七、簡易提升機:指僅以搬運貨物為目的之升降機,其搬器之底面積在一 平方公尺以下或頂高在一點二公尺以下者。 二部以上之起重機並置於同一軌道上時,應分別於各該起重機相對側,設置防撞裝置、緩衝裝置或緩衝材。 但操作人員於地面上操作,並隨荷物移動之起重機,不在此限。 操作回路應於停電時,切離所有電動機電路,使操作用開關器未回復至停止之作動位置時,電源無法啟動。
中型固定式起重機: 二 章 固定式起重機之安全管理
抓斗車是一種類似夾娃娃機的大型夾子,是種移動型的吊車。 在台灣需要抓斗車移動式起重機證照及大貨車駕照才可以擔任司機。 橋架型起重機,俗稱「行車」,包括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和半門式起重機,它們的區別在於橋架梁的支承方式分別為全部直接支承在軌道上,全部通過支腿支撐在軌道上,和一邊直接支承一邊通過支腿支承在軌道上。 中型固定式起重機 安裝在船舶或海上平台上的起重機的標準由於由於船體運動產生的動態負載而更加嚴格一些。 斯達卡式起重機,指以鋼索或吊鏈懸吊起重機之駕駛室(台),且能與貨物同時升降之起重機,用於半自動倉儲,但在台灣相當罕見。
二、貨櫃碼頭堆置區,起重機依電腦指示儲位,進行貨櫃之吊舉與放置,如公告及禁止人員進入,且相關設施確能防止人員進入,得免設置指揮人員。 (五)中度地震後應實施起重機「異常檢點」,架空式起重機增加檢查軌道有無變形、沉陷等,未經檢查確認安全無虞前,禁止使用。 第 六十 條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結構部分之螺栓、螺帽、螺釘等,應有防止鬆脫之措施。
中型固定式起重機: 機械原理
第一百零二條 雇主對勞工於吊籠工作台上作業時,應使勞工佩戴安全帽及符合國家標準CNS 14253規定之背負式安全帶。 雇主對於使用吊鉗、吊夾從事吊掛作業時,應注意該吊鉗、吊夾,為橫吊用或直吊用等之用途限制,並應在該吊鉗、吊夾之荷重容許條件範圍內使用。 三、儲區之門式起重機如採取來函所述8項作業流程控管及安全措施,能防止人員進入儲區,或人員進入儲區能即時停止門式起重機作業,依前開但書規定辦理,自無不可。
經查「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19條第3項、第20條第3項規定,每月實施起重機之自動檢查,係對操作使用之起重機適用,如連續停用期間超過1個月者,得免實施每月自動檢查,但再度使用時,自應恢復實施。 第二十一條 雇主於固定式起重機作業時,應採取防止人員進入吊舉物下方及吊舉物通過人員上方之設備或措施。 一、「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31條但書規定,吊升荷重未滿3公噸之伸臂起重機得裝設「過負荷預防裝置」以外之「其他預防裝置」,以防止過負荷,所稱「其他預防裝置」,例如能檢出荷物重量之裝置等是。 具有伸臂之固定式起重機及移動式起重機之額定荷重,應依其構造及材質、伸臂之傾斜角及長度、吊運車之位置,決定其足以承受之最大荷重後,扣除吊鉤、抓斗等吊具之重量所得之荷重。
四、搭乘設備自重加上搭乘者、積載物等之最大荷重,不得超過該起重機作業半徑所對應之額定荷重之百分之五十。 三、固定式起重機之駕駛室(台)之端邊與通往該駕駛室(台)之人行道端邊,或起重機桁架之人行道端邊與通往該人行道端邊之間隔,應在零點三公尺以下。 本規則所稱積載荷重,在升降機、簡易提升機、營建用提升機或未具吊臂之吊籠,指依其構造及材質,於搬器上乘載人員或荷物上升之最大荷重。 四、升降機:指乘載人員及(或)貨物於搬器上,而該搬器順沿軌道鉛直升降,並以動力從事搬運之機械裝置。
一、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35條規定,本規則規定之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如已受相同種類之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相同且領有證明者,得抵充之。 第五十八條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結構部分,應使其具有充分強度,並保持防止板材挫曲、變形等有礙安全使用之剛性。 第五十七條 雇主對於吊升荷重未滿五公噸或主柱、吊桿長度未滿十二公尺之人字臂起重桿,其結構部分之材料,得使用木材。 第四十五條 雇主對於具有吊桿之人字臂起重桿之使用,吊桿傾斜角不得超過該人字臂起重桿明細表內記載之範圍。
但使用液壓或氣壓為動力之吊升裝置或起伏裝置,不在此限。 前項制動裝置,應設起重機動力被遮斷時,能自行制動之設備。 由於其運作方式於吊升貨物後,在必要時,尚需做水平、橫行、迴轉、起伏及引進等各種單元或混合之運作,因其在負荷終極各種不同型態下作業,動作極為危險,因此在勞工安全衛生法中,明文規定其為危險性機械。 第九十六條 雇主對於簡易提升機之使用,不得搭乘人員。 但實施檢修或調整等作業時,經採取足以防範人員墜落或物體飛落等措施者,不在此限。 雇主對於前項起重機具操作及吊掛作業,應分別指派具法定資格之勞工擔任之。
但於地面以按鍵方式操作之固定式起重機,或積載型卡車起重機,其起重及吊掛作業,得由起重機操作者一人兼任之。 第四十六條 中型固定式起重機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應於其機身明顯易見處標示其額定荷重,並使操作人員及吊掛作業者周知。 二、起重機載人作業前,應先以預期最大荷重之荷物,進行試吊測試,將測試荷物置於搭乘設備上,吊升至最大作業高度,保持五分鐘以上,確認其平衡性及安全性無異常。 一、所述本案吊裝作業以平台裝載貨物,並以移動式起重機吊升平台從事貨物搬運作業,如平台並未搭載吊升人員上下,則不適用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38條所稱「使用移動式起重機搭載或吊升人員作業」,亦無該規則第35條第2項、第36條至第38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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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述本案吊升荷重800公噸之移動式起重機,結構強度依吊升荷重800公噸核算,僅吊鉤之設置,擬依其實際作業中「最小作業半徑」6.5公尺所能吊升之「最大額定荷重」360公噸核算,貴所受理申請檢查時,如經查明確認屬實者,上述作法尚無不可。 惟應限制其在最大額定荷重360公噸以下使用,且於相關檢查文件上明確記載,並配合修正荷重表。 中型固定式起重機 本案移動式起重機因作業上需要拆去其機械式桁架直接按裝打樁導軌設備,從事打樁作業者,與「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所稱移動式起重機係指「能自行移動於非特定場所並具有起重動力之起重」不符,應不視為危險性機械。 一、從事檢修、調整作業時,應指定作業監督人員,從事監督指揮工作。 中型固定式起重機2025 3噸以下固定式起 檢查 六、起重機載人作業時,應採低速及穩定方式運轉,不得有急速、突然等動作。
第四十四條 雇主於調整人字臂起重桿之過捲預防裝置時,應使吊鉤、抓斗等吊具或該吊具之捲揚用槽輪之上方與吊桿前端槽輪(除吊桿外)下方間之間距在零點二五公尺以上。 前項荷重試驗之值,指將相當於該人字臂起重桿額定荷重一點二五倍之荷重(額定荷重超過二百公噸者,為額定荷重加上五十公噸之荷重)置於吊具上實施吊升、旋轉及吊桿之起伏等動作試驗之荷重值。 五、移動式起重機之操作,應依原設計功能之操作方法吊升荷物,不得以搖撼伸臂或拖拉物件等不當方式從事起重作業。 雇主於移動式起重機作業時,為防止移動式起重機上部旋轉體之旋轉動作引起碰撞危害,應禁止人員進入有發生碰撞危害之虞之起重機作業範圍內。 三、確認起重機所有之操作裝置、防脫裝置、安全裝置及制動裝置等,均保持功能正常;搭乘設備之本體、連接處及配件等,均無構成有害結構安全之損傷;吊索等,無變形、損傷及扭結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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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吊桿之人字臂起重桿之額定荷重,應依其構造、材質及吊桿之斜,角決定其足以承受之最大荷重後,扣除吊鉤、抓斗等吊具之重量所得之荷重。 一、查「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作業,應規定一定之運轉指揮信號,並指派專人負責指揮。但起重機具操作者單獨作業時,不在此限」,為「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64條所明定。 一、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88條規定:「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作業,應規定一定之運轉指揮信號,並指派專人負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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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吊舉物之下方已有安全支撐設施、其他安全設施或使吊舉物不致掉落,而無危害勞工之虞者,不在此限。 3噸以下固定式起 檢查 移動式起重機從事垂直高度二十公尺以下之高處作業,不適用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之使用,以吊物為限,不得乘載或吊升勞工從事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