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凶宅包含「發生地」,「受傷地點」以及「陳屍地點」。 在澳門,凶宅包含「發生地」、「受傷地點」以及「陳屍地點」。 因此,若是有民眾不幸購買到凶宅,只要能舉證賣方有隱瞞的事實,或是買方真的因為該房屋有發生非自然死亡而影響身心,就可以解除房屋買賣契約或獲得損害賠償。 因此,在凶宅定義最後一項要件,即是賣方持有房屋所有權的期間,有發生凶殺或自殺案件,才算是凶宅。 換而言之,若是有人以低價買入凶宅,在持有房屋的期間並未發生凶殺或自殺案件,當再轉手之時,便不符合內政部凶宅定義了。 社會大眾普遍對凶宅的認知,認為房子若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就是凶宅,且是「一日凶宅,終生凶宅」,並沒有時限。
問題是,有些業主未必會即時處理這個手續,有可能在真正進行轉讓時才進行,變相有機會在進行查冊時,業主根本尚未註冊,而在準買家繳付訂金後,才在註冊處中反映出來。 若果物業屬「分權契」(Tenant in common),物業是以遺產方式來承辦就未必會把死亡證註冊上去。 不少人會想問「凶宅年限」,意即被定義為凶宅的房屋,是否有時間限制? 民眾普遍認為凶宅應該沒有沒有時間限制,但在內政部凶宅定義下,只要賣方持有房屋期間沒有發生自殺或凶殺,該房屋就不算凶宅,因此,凶宅只要經過轉手,就不算凶宅,自然就不存在所謂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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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死亡證」會列出死者的死亡地點及原因,但準買家也只能透過內容作出估算。 例如「墜樓案」凶宅死者的死亡地點會列為大廈平台,而並非單位的地點內,單憑「死亡證」也未必得知單位是否凶宅。 但如果死亡原因為內臟移位、或頭骨爆裂等,則可推斷死者是跳樓,故「起跳點」的單位可視為凶宅看待。
- 有按揭中介估計,該3個單位短期內難獲銀行承造按揭,而同層其他單位會否受害,需視乎個別銀行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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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雖然市場對凶宅很忌諱,但實情市場對「凶宅」卻沒有統一而清晰的定義。
- 問題是,死亡證只是「可能」會註冊,而非「必定」會註冊。
- 坊間一些「凶宅網」就成為查證單位是否凶宅的方法之一。
- 油麻地豪宅御金・國峯,昨晨(4日)發生公務員夫婦墮樓命案,涉事3個單位淪為凶宅,隨時貶值2至3成。
- 廣義的凶宅則包括任何人在物業中死亡,包括老死、老人家在家中在睡夢中過世、病死、猝死、病逝等。
該代理行朋友還表示,大部份代理行也有內部文件指出這點,於是女事主聯絡代理對質,代理卻表示,向律師查問過死者是由單位墜樓至平台,由於在平台死亡,故單位不算是凶宅,並拒絕退票。 幸好支票存放在律師樓,女即時CUT票力保不失,但也同時發律師信予業主通知合約無效,及發信予代理尋求賠償。 前述提到,內政部凶宅的定義第一項,即是限制人死亡的原因必須為自殺或他殺,意外死亡在屋內,房子並不會被判定為凶宅。 金馬大廈凶宅 但是,實務上仍有案例因為房屋曾發生意外死亡 (一氧化碳中毒),而原屋主未盡告知義務而被法院判賠。 相信每個人都有不同的認知,有些人覺得只要房屋內死過人就叫凶宅;有些人覺得房屋內有意外死亡、他殺和自殺的事件才叫凶宅。 金馬大廈凶宅2025 而在台灣的法律中,並沒有對凶宅定義有明確規範,如果要說的話,內政部的函釋算是唯一對凶宅有明確定義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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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事主簽臨約,代理也問過業主單位是否曾出事,但業主說沒有,最後代理在臨約加一句,「由於曾有代理行指單位是凶宅,業主及代理在此聲明本單位沒有發生意外及已盡一切努力查證」,女事主之後落訂30萬。
- 在法律上凶宅是是沒有白紙黑字的嚴謹規範,目前多是依照交易慣例來判斷的。
- 所以如果註冊業主過世,他的死亡證可能會被註冊上土地註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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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換句話,嚴重命案的凶宅及其鄰宅,有可能要找一筆過現金支付的買家承接。
- 廣義的凶宅則包括任何人在物業中死亡,包括老死、老人家在家中在睡夢中過世、病死、猝死、病逝。
有按揭中介估計,該3個單位短期內難獲銀行承造按揭,而同層其他單位會否受害,需視乎個別銀行的判斷。 翻查本港歷來發生轟動命案,包括1998年發生五屍命案的德福花園C座單位等5大凶宅,凶宅連同同層其他單位,均不獲3大銀行網上估值,申請按揭有一定難度。 換句話,嚴重命案的凶宅及其鄰宅,有可能要找一筆過現金支付的買家承接。 事實上,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向管理員、鄰居或地產代理查詢。
金馬大廈凶宅: 凶宅定義一、凶殺或自殺死亡 (原因)
事實上,曾發生嚴重命案的凶宅,日後要承造按揭相當困難。 例如1998年發生5屍命案的九龍灣德福花園C座5樓,同翼8個單位即時跌價逾2成,銀行亦拒絕承造按揭,令該批單位被「雪藏」多年,金融海潚後,近年樓市再度熾熱,部分單位才得以「解凍」易手。 坊間一些「凶宅網」就成為查證單位是否凶宅的方法之一。 然而由於「凶宅網」本身都是民間組織自己搜集資料,它只會說明哪一座,但卻只會以高中低層來標示單位,加上這些網站未必包括所有凶宅單位,所以只有參考作用。 雖然市場對凶宅很忌諱,但實情市場對「凶宅」卻沒有統一而清晰的定義。 有些人會按「死亡地點」來劃分、有些會用「死者死法」來判斷。
金馬大廈凶宅: 凶宅定義是什麼?
準買家要保障自己利益,在睇樓時要多問一句:「單位是否凶宅?」及清晰介定所指心目中「凶宅」是什麼定義,再讓地產代理回答。 金馬大廈凶宅2025 如果代理經盡力查證後,回答單位不是凶宅,但最終卻是凶宅,代理未必須負上責任;反觀代理沒有經盡力查證,則可能負上失實陳述的責任了。 更重要一點,如果死者根本並不是「註冊業主」,只是單位的租客,租客在單位內過身在查冊時並不會反映出來。 例如轟動一時的九龍灣德福五屍命案、康怡烹夫案,只因死者全屬租客,註冊文件未能反映。 如果本身單位是以「長命契」(Joint teanacy) 的方式持有,只要在生持有人把「死亡證」在土地註冊處上註冊,已可繼承遺產,同時可以避過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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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馬大廈凶宅: 香港仔/鴨脷洲
不論你是哪種買家,向銀行申請按揭時亦需留神,提前早好調查準備。 狹義的凶宅指該物業曾經發生意外死亡、兇殺、自殺、中毒、謀殺、吊頸、服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的情形。 金馬大廈凶宅 廣義的凶宅則包括任何人在物業中死亡,包括老死、老人家在家中在睡夢中過世、病死、猝死、病逝等。 黃詠欣認為,今次御金・國峯命案凶宅跌價多少,現時仍難估計,至於同層其他單位會否受影響,要視乎個別銀行的判斷。 她舉例指,2013年尖沙咀豪宅君臨天下3座發生雙屍命案,事後有銀行拒絕為同一座向的所有單位承造按揭,可見不同銀行對凶宅按揭的寬鬆程度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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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一間房子的年限高達 50 年以上,在這半世紀中,不免遭到多次轉手,買賣房屋的人,未必會對房屋內所發生的歷史事件瞭若指掌。 發生這麼多死傷事件,這棟大樓決定改名「錦新大樓」,結果沒想到2010年10月,大樓又發生了黑道份子槍殺酒店女友再自轟的雙屍命案,最猛凶宅名號不脛而走。 金馬大廈凶宅2025 至於單位的廁所頗殘舊,天花也有點水漬,有一點陰暗的感覺,不排除有漏水問題,下手買家也要花一筆錢大執,廁所內的牆磚也剝落了,所以會全盤裝修。 而廚房則在一入門口的旁邊,內裡也保留了最原始交樓標準,牆磚為一些舊派設計,窗外設有舊式晾衫支架,且架於廚房上方的儲物櫃也用磚砌。 窗台漏水亦處理好,純粹因為自己趕移民決定放盤。
金馬大廈凶宅: 凶宅定義三、事件發生在賣方持有產權期間 (時間)
舉例,如果一名人身體僵直、腐爛、有屍班或身首異處等,固然可以斷定為死亡;又或者死者在家中服毒,救護員到家時已發現沒有生還跡象,也就等於死亡。 因此,雖然內政部的凶宅定義,僅限定發生凶殺或自殺案件需在賣方持有房屋期間,但在法院並不會因為賣方不知房屋是凶宅而免責。 若是依照《刑法》被判定詐欺,可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金馬大廈凶宅 萬元以下罰金;若是按照《民法》判決損害賠償,有可能需賠償房屋全部的價金。 在法律上凶宅是是沒有白紙黑字的嚴謹規範,目前多是依照交易慣例來判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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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一般凶宅認定不包含自然死亡,如老死或病死,或意外死亡,例如吸毒暴斃;且如果命案發生在住宅公共區域,如中庭、停車場、騎樓等也不符合內政部凶宅定義。 利嘉閣按揭代理董事總經理黃詠欣表示,一般而言,任何住宅單位內,如有人非自然死亡,該單位會被視為凶宅。 今次御金・國峯命案中3個涉事單位,即2名死者同住的中層單位,以及2人分別伏屍的2個平台單位,均成為凶宅,估計銀行短期內難以承造按揭。 幾日後,女戶主將全幢十座做估價,卻發現全部估足,但明明十座曾有凶宅,為何會估到價? 金馬大廈凶宅 其後透過親人問其他代理行朋友,才發現單位是凶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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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將介紹內政部凶宅定義,讓大家更清楚何謂凶宅,而針對大家常問的「跳樓、意外死亡算凶宅嗎?」,也會一併作解答。 金馬大廈凶宅 傳統認為凶宅不吉利,一般買家抗拒購買及居住凶宅樓盤,而凶宅樓價往往較市價低。 金馬大廈凶宅 惟近年樓價高企,亦有不少無法負擔高昂樓價的買家,轉而選擇凶宅樓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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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分析了跳樓自殺,房屋會被認定為凶宅的情況。 最後,意外死亡的部分,雖然不在內政部凶宅定義下,但賣方在出售房屋時若未告知買方,日後買方以此理由來向法院提告,賣方仍有可能依《民法》被判賠償,依《刑法》被處以刑責。 若是房屋內雖死過人,但死亡的原因不是凶殺或自殺就不算凶宅。 因此,若是房屋內有人老死、病死或意外死亡,例如睡夢中逝世、心肌梗塞、失足墜樓,就不符合內政部的凶宅定義。
問題是,死亡證只是「可能」會註冊,而非「必定」會註冊。 因為就算「註冊業主」過世,目前法例沒有硬性規定一定要把「死亡證」註冊。 記者致電恒生銀行的服務熱線查詢,是否與單位屬凶宅有關,獲回覆指有關的單位需交由估價師作進一步估價,需時1至2個工作天,而銀行會按照估價結果和客戶的供款能力,考慮提供按揭。 本文介紹了內政部凶宅定義的 3 項要件,包括:1.
不少投資客看準凶宅價格低於市場 3~5 成,會購入後持有一段時間,藉此將凶宅洗白,再轉售賺取價差。 根據最高法院第 2907 號判例指出,出賣人不得抗辯不知凶宅而免責。 而若法官認定前屋主有觸犯詐欺取財罪,該罪追訴期為 20 年。 外傳大樓電梯經常不聽使喚,自動將乘客載到地下室、頂樓等地,當天記者搭乘2號電梯到6樓,期間並沒有在別層樓暫停,也沒有搖晃的情況。 不過,各樓層天花板高度僅有一扇門高,格局相當壓迫。
《胡.說樓市》早前就參觀了一個位於沙田第一城49座的凶宅單位,單位原則兩房單位,實用面積304呎。 業主開價388萬元,相當呎價12,000多元,較現時沙田第一城類近兩房單位550萬,低了接近三成。 租住御金・國峯第7座的一對公務員夫婦,昨日(4日)清晨雙雙墮樓,2人分別伏屍平台2個單位的花園,而2人同住的單位有打鬥痕跡。 警方重案組將案件列作謀殺及自殺案,並繼續調查。 原則兩間房拆走其中一間房後,令整個單位多窗且光猛,外望小瀝源工業邨、望山景及毗鄰單位。 由於49座所在的五期,兩房單位普遍設有窗台,跟一至三期略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