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tor Pro提供一些醫療資訊作為參考,並藉此分享自己睇醫生遇到的經驗。 希望擔當一位伸出援手的角色,幫助有需要的人盡快地找到一位好醫生。 西醫 急症科 私人執業 電話咨詢 醫生首頁 醫後分享 醫生文章 預約醫生 家庭醫生 … 陳錦平 醫生 (急症科) 九龍紅磡馬頭圍道48號家維邨 李惠敏醫生 (急症科) 香港田灣邨商場4樓402室 … 熱帶氣旋可能會偶爾與其大致移動方向出現短期及不規則的偏離。 這情況部分是由於熱帶氣旋中心定位的不確定性,亦和熱帶氣旋的移動方向及速度確實出現短期變動有關。
- 韋醫生安排了X光檢查,顯示原告人的左腿、左腳及腳踝正常,沒有骨折。
- 張先生在2019年5月16日的信函中再次重申,「該走火通道內每層所裝設的窗戶為梗窗,故此沒有人能打開這些窗戶」。
- 2012年9月16日,第一被告人安排原告人到大廈工作。
- 同樣,在本案,沒有客觀的醫學證據能顯示原告人仍感到痛楚。
- 這個論點陳醫生並沒有提出反對。
張先生作供時解釋,有關窗口的用途是採光,而不是爲了通風。 他也解釋,作爲走火通道,後樓梯內所有的窗都不能打開。 張先生在2014年9月26日給法律援助署的回覆信中指出「走火通道 (後樓梯) 的窗全部是梗窗。建築工人不可開啟梗窗。由於是梗窗原故,沒有人能打開梗窗」。 張先生也指出,「我司不會容許建築工人於走火通道位置開英泥漿」。 張榮建築工程師有限公司在2014年9月26日給法律援助署的回覆信中提到,「於2012年9月17日下午建築工人在高煇大廈11樓進行外墻裂縫做黑英泥修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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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再追問有否重複檢驗病人情況,李稱已不記得。 對於治理的一般機械性或普遍的腰背痛,核磁共振造影的作用是具有爭議的。 科學文獻裡的指引和治療流程都認同:核磁共振造影祇應在經過審慎評估,有實証指徵的少數病例中使用。 秦肇陽醫生2025 陳醫生認為原告人喪失了百分之三的工作能力。
原告人不服裁決,現提出上訴。 本席作出命令,本訴訟的訟費由原告人支付第一及第二被告人 (包括保留待決的訟費,如有的話),若雙方未能就訟費數額達成協議,則數額留待法庭評定。 如上所述,根據秦醫生的意見,就原告人傷勢的自然進程,法庭只應該接納直至2012年11月4日的病假。 因此 ,本席同意被告人陳述認為痛苦及喪失生活樂趣的適當賠償金額應為 $50,000。 本席亦同意在上述案例,各原告人的傷勢或情況,在不同程度上,較本案的原告人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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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醫生指原告人右邊有痛或傷,應該用左手拿枴杖,而非右手。 這個論點陳醫生並沒有提出反對。 在陳醫生的意見中,也指出原告人右下肢的痛楚是因使用枴杖或行走輔助器而加劇了。 他同意原告人的頸及胸的傷勢經已康復,但就是否有肌肉委縮,他不願意作出結論,因檢查並未完成。
- 秦供稱,當時得知病人曾接受注射治療後,便根據病人描述,在麥的右臀畫下3處記號,分別是右前髂嵴、連接股骨上部肌肉的轉節,及臀部上方外圍的後神經與前神經之間,即打針位置。
- 2014年1月10日後,從骨科的角度原告人的情況沒有改變。
- 這情況部分是由於熱帶氣旋中心定位的不確定性,亦和熱帶氣旋的移動方向及速度確實出現短期變動有關。
- 雙方各自委聘了骨科專家,原告人的專家證人為苗延舜醫生,而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的專家證人為秦肇陽醫生。
在2012年,九龍油塘高輝道7號高輝工業大廈 (下稱「大廈」) 進行了樓宇維修工程。 第二被告人 (金洋(香港)建築有限公司) 為總承判商,負責大廈的外墻窗邊膠防水工程、外墻石屎修葺工程、室內石屎維修工程、拆除廢鐵工程等項目。 從〈醫護信箱〉提問後,更有機會參與〈醫訪共融計畫〉透過綜合意見問診服務,會員可對病情預先稍作了解後,選擇性地邀請相關合適醫生共同參與該計畫,為健康生活作更週全之護理安排。 以下列出根據香港《太平紳士條例》第510章第3(1)(a)條獲委任的人士(即官守太平紳士)以及第510章第3(1)(b)條獲委任的人士即(非官守太平紳士)的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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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廸暉先生在2014年9月26日給法律援助署的回覆信中指出「於2012年9月17日下午建築工人在高輝工業大廈11樓進行外墻裂縫做黑英泥修補工作」。 所以 ,在據稱意外發生的時間 (即2012年9月17日下午月4至5時),原告人應該在大廈天井的11樓的外墻工作,而不是在天井的底部工作。 控方質疑病人接受另一醫生的神經傳導檢查時,證實神經線的確受損,為何專家選擇相信政府醫生的報告,簡稱只相信客觀事實。 簡又認為李潤生單靠目測為病人打針做法並無不妥,因病人體型適中,注射藥物劑量亦不多,故目測打針位置理應沒難度。 聆訊押後至5月7日繼續。 辯方下午傳召著名神經外科醫生簡耀庭任專家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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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各自委聘了骨科專家,原告人的專家證人為苗延舜醫生,而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的專家證人為秦肇陽醫生。 原告人於2015年4月9日接受兩位骨科專家檢驗。 其後,雙方專家撰寫了一份日期爲2016年3月10日的聯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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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先生有出席審訊作供 ,並採納了他早前發出的信件為他的證供的一部分。 張先生同意他是根據公司的文件記錄撰寫這些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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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傳召的證人(吳泉永先生) 的證據也無法令人信服。 吳泉永先生聲稱洪明順先生就原告人據稱的意外所說的事項,這都是傳聞 證供,所以不應該考慮。 況且,這些對話並不能證明據稱的意外經過是否如原告人所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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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同意原告人可以繼續他的日常生活,只有輕度的障礙。 秦肇陽醫生2025 但他不可以恢復裝修工人的職業。 假設原告人能證明他的受傷是因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的疏忽或其他原因而導致,原告人的賠償金額為 $163,67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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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不能向法庭證明在相對可能的衡量標準下,他在2012年9月17日在高輝工業大廈因工受傷。 秦肇陽醫生 因此,本席下令撤銷原告人在本案中之申索。 秦肇陽醫生 當本席詢問原告人時,原告人無法講出據稱的意外發生時,他是否失去了重心,導致他的腳部滑落,還是木梯滑落,令他也跌落地上。
秦肇陽醫生: 涉打針失當 西醫辯稱病人無提及感痛楚
原告人在交通意外時,前額撞到車內硬物,腰部向右扭轉,需要送往醫院急症室接受治療。 當時他感覺頭痛、頸痛及左前胸壁痛。 醫生診斷他下半身背部受傷和前胸撞傷。 意外後,原告人獲得醫生或醫院頒發的證明書,獲得總共524天的病假。 秦肇陽醫生 原告人於2012年11月份去了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的急診室,其後被轉介到醫院的矯形及創傷外科以及物理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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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原告人的説法有內在的不可能性,因爲從天井內的2至3樓外墻根本看不到從地下至1樓的後樓梯 (即據稱的意外地點)。 原告人指他在大廈地下的男洗手間開英泥沙漿,這是一個不設實際的工作方式,因爲水龍頭不能接上水喉,故此要取水開英泥沙漿,必須先用水殼在水龍頭上接過水,然後再放落水桶內。 而且,由大廈地下的男洗手間到1 樓天井的窗口,還需要走超過400英尺。 2012年6月18日,第二被告人與第一被告人 (廖振基先生) 簽訂一份工程外判合約。 根據此合約,作爲分判商,第一被告人需要提供工人及建築物料給第二被告人,以完成大廈的上述工程項目。
REQUEST TO REMOVE歡 迎 各 位 瀏 覽 香港醫生 名 冊(香 港 醫 生 網) 的 秦肇陽醫生2025 相關 秦肇陽醫生2025 網 頁 。 2.8 被告人曾經委派私家偵探跟蹤原告人及拍攝原告人在2012年1月4日、10日、16日、17日及19日的日常生活片段。 這些影片是在原告人在2012年4月展開… 本資料是從坊間各黃藍商店資料庫自動同步至本站資料庫,如有任何地方需要修改,請先向資料來源方反映,本站將定期自動更新資料。 張先生在2019年5月16日的信函中再次重申,「該走火通道內每層所裝設的窗戶為梗窗,故此沒有人能打開這些窗戶」。
控方質疑病人在注射治療後,頻繁到訪診所接受免費治療的原因,及李當時有可能忽略病人對打針感痛楚反應,因病人打針呼痛常有發生。 惟李重申,免費診症是因麥有財政困難,及憶述麥當日從未呼痛,但因對此事感壓力,會因應藥物劑量及病人年齡等情況,轉而為病人在三角肌打針,強調每種治療均有風險。 他又否認有向病人提及「打支針落神經線」的說法。 聆訊透露,女病人麥燕娟於2009年5月3日因感頭暈並嘔吐,向住所附近執業的李潤生求診,並在右臀接受注射治療。 但麥當時已感痛楚,其後右腳開始出現痹痛及腳軟,多次向不同醫生求診並入院。
2.2 秦肇陽醫生 原告人指意外導致他頭痛及右邊身痛楚,而痛楚主要集中於頸,右下背部、右下臀及右下肢。 由於痛楚持續不斷,需用枴杖輔助行走。 原告人在原審出庭時,指他仍然需要用枴杖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