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權人、農育權人、典權人、質權人、承租人、受寄人,或基於其他類
似之法律關係,對於他人之物為占有者,該他人為間接占有人。 債權人於其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得就留置物之全部,行使其留置權。 民法880條 但
留置物為可分者,僅得依其債權與留置物價值之比例行使之。
- 四、債權人拒絕繼續發生債權,債務人請求確定者。
- 10年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自行為時起)。
- 但鄰地所有人受有利益者,應按其受益之程度,負擔相當之費用。
- 農育權未定有期限時,除以造林、保育為目的者外,當事人得隨時終止之
。 -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前婚配偶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 二、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秘密,經他方明示應予保密,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
洩漏之者。
承租人就租賃物所增設之工作物,得取回之。 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
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
權利,仍得終止契約。 民法880條2025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
契約。
民法880條: 民法第880條
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
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 運送人得就拍賣代價中,扣除拍賣費用、運費及其他費用,並應將其餘額
交付於應得之人,如應得之人所在不明者,應為其利益提存之。 金錢、有價證券、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除託運人於託運時報明其性質及
價值者外,運送人對於其喪失或毀損,不負責任。
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上建物係共有人占有使用。 該建物未在拍賣 範圍內,且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之分管情形及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處 置,拍定後不點交。 四、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
民法880條: 民法典
如有重大事由,法院因隱名合夥人之聲請,得許其隨時為前項之查閱及檢
查。 其債務未至清償期,或在訴訟中者,應
將其清償所必需之數額,由合夥財產中劃出保留之。 依前項清償債務,或劃出必需之數額後,其賸餘財產應返還各合夥人金錢
或其他財產權之出資。 金錢以外財產權之出資,應以出資時之價額返還之。
最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
護人。 前項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
報告法院;其遺囑未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者,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
、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於前項期限內,監護人未向法院報告者,視為拒絕就職。 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
情事而拒絕同意。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
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
民法880條: 第 二 節 不動產所有權
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
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880條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 民法880條
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
害賠償責任。 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
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民法880條: 土地登記申請書填寫範例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
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 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
在此限。 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
理所生之損害,雖無過失,亦應負賠償之責。
民法880條: 第 二 節 行為能力
承攬人故意不告知其工作之瑕疵者,第四百九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延為五
年,第四百九十九條所定之期限,延為十年。 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完成其工作者,視為允與報酬。 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按照習慣給付。 借用人應依約定方法,使用借用物;無約定方法者,應以依借用物之性質
而定之方法使用之。 借用人非經貸與人之同意,不得允許第三人使用借用物。 耕作地之租賃,附有農具,牲畜或其他附屬物者,當事人應於訂約時,評
定其價值,並繕具清單,由雙方簽名,各執一份。
民法880條: 第 一 節 效力
債務人或第三人得提供其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
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最高限額質權。 前項質權之設定,除移轉動產之占有外,並應以書面為之。 關於最高限額抵押權及第八百八十四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最高限額質權準
用之。 但出質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
不在此限。 質權人對於前項出質人所得行使之賠償或其他請求權仍有質權,其次序與
原質權同。
民法880條: 房屋貸款清償時怎麼塗銷?
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四條之規定者,收養者之配偶得請求法院撤
銷之。 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
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六條或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
者,被收養者之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之。 但自知悉其事實之
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依前二項之規定,經法院判決撤銷收養者,準用第一千零八十二條及第一
千零八十三條之規定。
民法880條: 不動產抵押設定是什麼?
承租人死亡者,租賃契約雖定有期限,其繼承人仍得終止契約。 但應依第 民法880條2025 民法880條2025 民法880條
四百五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先期通知。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不適用第一項之規定。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之一部滅失者,
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民法880條: 第 二 節 權利質權
合夥縱定有存續期間,如合夥人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仍得聲明
退夥,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
民法880條: 第 二十 節 指示證券
是同法第747條規定,向主債務人請求履行,及為其他中斷時效之行為,對於保證人亦生效力。 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 民法880條
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 民法880條2025 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
為限。 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
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 民法880條 民法880條2025
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
在此限。 動物係由第三人或他動物之挑動,致加損害於他人者,其占有人對於該第
三人或該他動物之占有人,有求償權。 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
任。 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880條: 第 二十二 節 終身定期金
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民法880條2025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依前項規定,取回或返還之占有物,仍為占有人全體占有。 占有人於占有物上行使之權利,推定其適法有此權利。 前項推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占有已登記之不動產而行使物權。 二、行使所有權以外之權利者,對使其占有之人。
運費及其他費用,因運送物之喪失、毀損,無須支付者,應由前項賠償額
中扣除之。 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係因運送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如有
其他損害,託運人並得請求賠償。 運送物由數運送人相繼運送者,除其中有能證明無第六百三十五條所規定
之責任者外,對於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連帶負責。
民法880條: 貸款項目
但訂立契
約時,知其未得有允許者,不在此限。 財團設立時,應登記之事項如左:
一、目的。 財團之登記,由董事向其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