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蘇貞昌獲民進黨提名副省長候選人,與陳定南搭檔參選第一屆臺灣省省長選舉,敗給國民黨候選人宋楚瑜。 當時屏東縣議會由黑道操控,副議長鄭太吉經常在議會中恐嚇蘇貞昌,甚至對其出手推擠等,至1993年,蘇競選連任,對手是國民黨籍的伍澤元,伍澤元出身刑警,了解黑幫運作模式,並連結議長郭廷才等,以12,000票的些微差距擊敗蘇貞昌。 我們堅持為所有人免費提供內容,因為我們深知,閱讀新聞的機會,不應有任何門檻,尤其是當人權議題備受矚目的時候,這常是推動社會進步的契機。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
一個國會次團另行提案,建議全院70%民選,其他名額大部分由委員會指挀,以傳承技巧、知識、與經驗。 例如說,愛德華二世在位期間(1307年-1327年),貴族擁有無上權威,君權受制,而各郡與各自治市代表則軟弱無力。 1322年,國會首次非經一般慣例或王室特許認可其職權,而是以國會自行通過確立其權威地位的方式,認可自身職權。 愛德華三世在位期間(1327年-1377年),事態發展更進一步。 其中最重要的一項是,國會於其在位期間一分為二:下議院(由各郡與各自治鎮代表組成)與上議院(由神職人員及貴族組成)。 國會權威持續增長,十五世紀早期,兩院所行使的職權都達到前所未見的程度。
不信任案: 台灣行政院長江宜樺施政報告六度遭抵制
年底三合一縣市長選舉結果,民進黨執政的縣市由10縣市降為6縣市,蘇貞昌隨即宣布辭去黨主席一職。 由於憲法並沒有明定副總統不得兼任行政院院長,因此在戒嚴時期,副總統陳誠、嚴家淦均曾兼任行政院院長。 1996年,連戰以行政院院長身份當選副總統,並續任院長,引來憲政爭議,民主進步黨反對副總統兼任院長。 司法院大法官於《釋字第419號解釋》中,認二者職務性質雖非顯不相容,但仍不宜兼任,此爭議最後因連戰請辭而劃下句點。 1928年10月3日,國民政府通過《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並且以「行政院院長」取代原本「國務總理」的職位。
- 這一程序有一些差異,例如在德國,反對黨在發動不信任動議的同時需要提出一個總理候選人。
- 1989年,民進黨秘書長張俊宏提出「地方包圍中央」策略,[4]蘇貞昌代表民進黨參選第十一屆屏東縣縣長,擊敗中國國民黨籍候選人曾永權,結束國民黨在屏東縣的長期執政。
- 不信任動議可以針對整個政府或針對政府中的一員(包括首相),有時即使一個不信任動議沒有通過的可能性,但依舊可能被提出,其目的要麼是對政府施加壓力,目的是為了窘迫政府或出於政治原因。
- 於立法院傾向不將不信任案作為選擇之手段時,則大大削弱行政院長對立法院之負責關係,連帶減弱了立法院對行政院長人選任命之實質影響力,另一方面亦使總統無法解散國會而積極發揮透過民主程序之發動調和民意與國家權力機關之組成。
第五共和總統乃人民直接選舉所產生,擁有極大之權限,其中包含本文即將討論的不經國會同意任命總理之權[37]、主動解散國會之權[38]、主持部長會議及各個憲法規定委員會會議[39]以及於一定條件下,將條約、影響國家運作之法案交付公民投票之權[40]。 然而,在一個小黨林立、意見多元而高度分歧的國會,其將可能無法提供延續性、穩定的決策支持,尤其在高度遵循法律保留要求的制度下,甚至將會使國家政策無法順利推動進行。 又議會內閣制國家之行政權內生於國會,而小黨林立將很大可能造成內閣與國會不穩已見前述。 因此,如何防止國會中小黨林立將成為首要解決之問題,選舉制度與進入國會之政黨成為探究此議題不得不處理之區塊。 而為避免過多政黨進入國會,自選舉制度著手將成為解決路徑之一。 不信任案2025 然而應附帶一提者為,如此制度設計下,當政府與國會多數陣營分屬不同政黨之分裂政府出現時,因欠缺制度上解決之方法而容易形成行政與立法之對立,陷入憲政僵局,其主要展現之形式為國會不通過政府施政或組織運作之必要預算,此時只能等待定期改選解決。
不信任案: 政治力量
綜上數點,於我國長期特殊歷史背景下,立法院對行政院長人選之事前同意實質上僅是對強人總統屬意人選背書,立法院對行政院長並無實質影響力。 而在制度設計上,立法院亦欠缺事中主動影響政府構成之機制存在。 如此事實上運作以及制度設計之交互影響下,立法院於政府建構中所扮演之角色重要性大幅減低,從而我國未能發展出內閣內生於國會此政府內造之政治傳統。 總理之產生為總統依自主決定任命,而雖依憲法總統並無免除總理職務之權限,然於憲政實際運作上,除了左右共治之情形外,沒有一位總理能於失去總統信任後安居其職者。 可見總統具有完整之總理任免權,其又有可不附理由,完全憑其政治判斷主動解散國會,提前訴諸民意進行國會改選之權限。 此一總統主動解散國會之設計,目的即在於當二具有直接民意基礎之機關出現重大歧見而未能妥適解決時,將該解決之權限賦予總統[41]。
由於國內的貴族政治與神職人員影響重大,上議院遠較下議院更具權勢。 從而,民進黨雖倒閣失敗,不信任案未通過,行政院長江宜樺雖得以續任,惟尚不得簡化「不信任案未通過=信任案通過」、「不信任案未通過=有了新的民意基礎」。 又不信任案未通過,行政院長江宜樺雖得以續任,但不代表「信任案通過」;畢竟,不信任案未通過與信任案通過,尚屬兩種不同之概念。 惟如果,不信任案未通過,並未解散國會重新選舉,那就沒有所謂「新的民意基礎」,自不能逕謂「符合目前之民意」。
不信任案: 政策立場
雖然行政院長對立法院該決議得提請總統退回立法院覆議,此外同條第3項使行政院長得就立法院通過之法律、預算與條約案認為窒礙難行時以相同程序提交覆議,惟相較於行政院長可能因覆議案通過而辭職,憲法本文中並無相應的解散國會設計。 行政院依憲法第57條向立法院負責,但憲法中並未給與行政院一方得以訴諸民意之反制衡機制,單自憲法規定上觀察,似可得出立法權於國家權力互動關係上較行政權優勢之結論[53]。 所謂重要權力,指的是前述居於仲裁者之高度運作民主程序,動態影響政府與國會建構之機能。 政府建構之功能於典型議會內閣制國家中,乃國會所獨有;於總統制國家,則是由人民同時選出代表行政權之總統以及代表立法權之國會,總統與國會分別本其民主正當性運行憲法所賦予之權限,二者無法相互影響而不存在動態關係。 換言之,雙首長制下政府建構之功能毋寧係由總統與國會所共同擁有,而其中總統可完整決定總理人選並可盱衡政制局勢先發制人將國會解散而改變其組成,毋寧於此動態調控機制上居於較國會為優勢或主動之地位。 不信任案 於德國威瑪憲法中,國會議員之選舉採取政黨比例代表制,且未設任何門檻限制,其結果造成民意支持度極為有限之政黨,亦可於國會中取得零星席次,形成小黨林立之局面。
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之间的关系在所有的社会类型中都是核心问题。 在两个极端的例子中可以简化为:各种重要的经济活动在资本主义体制中是通过由私人拥有和控制的企业来进行的;而在社会主义体制中是由政府拥有和控制的国营公司来进行的。 不信任案2025 在芬兰社会和经济中一些历史性的基本结构元素一直是长期占重要地位的农业、小农场化、以及集中在已出口为主的林业及木材加工业[13]。
不信任案: 共産 小池書記局長「信任に値しないこと明らか 賛成する」
芬兰劳力市场模型的典型特征是全覆盖性、集中的谈判结构、以及三层体系,即谈判首先是在中央组织间进行,然后是在行业间进行,最后是在各个工会层次上进行的。 法律授予雇员直接去影响自己利益的权力,在大型私有企业里设有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共同决策委员会,在这些委员会里例如会在裁员时举行谈判。 在二战之后芬兰议会里主要政党为农村联盟(即现在的芬兰中间党)、社民党和现左翼联盟的前身芬兰人民民主联盟。 直至1970年代末民族联合党的支持率跟这些大党相比一直低5%到7%。 在1980年代左翼联盟的支持率迅速下跌,同时绿色联盟把环保理念带入芬兰政治中。
不信任案: 法國
指「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是促使行政院院長去職之憲政措施。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 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世界上最早的不信任動議發生於1782年3月,美國獨立戰爭的英軍在約克敦戰役戰敗後,大不列顛王國議會表決通過「對首相無法信任」案,英國首相諾斯勳爵向英國君主喬治三世提出辭職書。 這次表決並未成為一個憲政慣例,但在19世紀初,首相試圖在沒有議會多數的情況下工作的嘗試被證明是失敗的;19世紀中,在英國正式產生了通過不信任動議來中止一個政府的方法。
不信任案: 總統府秘書長、黨主席
2023年1月19日,在該次會期結束、審議完中央政府總預算後,蘇貞昌宣布將辭職[72],1月31日交接給新任閣揆陳建仁。 不信任案2025 2012年4月11日上午,蘇貞昌偕同夫人於民主進步黨中央黨部登記參加第十四屆主席選舉。 5月27日選舉結果,蘇貞昌以50.47%的過半得票率當選。 面對團結質疑,蘇貞昌於勝選當晚表示:「選後的民進黨一定是團結的」、「今晚所有民進黨員都是最大贏家」。
不信任案: 民意代表
解散國會,為施行憲政的國家中,維持行政權與立法權相互制衡而發展出來給予行政權的機制。 理論上,在一些解散國會程序受憲法或其他法規嚴格限制的國家,在任期途中解散國會是解決政治問題的非常機制。 不信任案2025 但在西敏制國家當中,內閣通常可以選擇對執政黨有利的時機建議國家元首解散國會重選,國會通常於任期未完結前就會被趁機解散,造成解散國會比較常見的現象。
不信任案: 法律知識庫
伊朗核計劃的元老級科學家法克里扎德(Mohsen Fakhrizadeh)上周五(11月27日)疑遭搖控機關槍伏擊斃命,外界都將矛頭指向以色列。 以色列總統內塔尼亞胡(Benjamin 不信任案2025 Netanyahu)在同一天述說自己成就之時,則煞有介事指這只是個「局部清單」,「因為我不能告訴你們所有事情」,恍惚間接為事件承認責任。 時間轉到本周三(12月2日),以色列國會卻有另一宗大事發生:議員們正要為內塔尼亞胡的政府進行不信任案的初步投票。 過去因為種種技術問題,所以無法實施直接民主制而只能先採用代議民主制。
不信任案: 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
此一覆議機制設計,於制憲者之構想中,亦是使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手段,但與不信任投票仍有以下不同:一、不信任投票為國會所提出,所欲追究者為內閣之集體責任,其提出並不需要有特定之理由,乃係立法權對行政權組織及人事之控制;憲法本文之覆議,乃行政院或立法院對事之參與之機制。 不信任案2025 二、不信任投票之提出與否,乃國會主動之權限;憲法本文中之覆議案則係由行政權一方提出,立法院乃居於被動之地位。 三、不信任案通過後,內閣首長只有去職一途;覆議案通過後,行政院長得選擇辭職或接受。
不信任案: 蘇貞昌
法國政府表示,由於法國人民平均壽命延長,推遲退休年齡是填補年金赤字的必要手段,避免年金體系走向崩潰,否則到2030年,年金赤字將達到140億歐元(約新台幣4535億元)。 不信任案 2006年11月19日,蘇貞昌表示支持興建蘇花高[56],一反謝長廷提出以東部領航計畫代替蘇花高的政策[57]。 2004年,獲陳水扁總統任命為總統府秘書長,由副縣長林錫耀代理臺北縣縣長。 蘇貞昌於總統府內設「憲政改造推動工作小組」,舉辦多場憲改座談會。 1985年,蘇貞昌參選臺灣省議會第八屆議員,推出「衝南衝北蘇貞昌,衝官衝府為屏東」的競選口號。
不信任案: 馬克宏「傷害退休權」平衡財政 法國藍領影響最大
許多分析師預計,「短暫延期」可以讓國會有更多時間協商達成協議。 2011年,美國上一次被認為面臨嚴重違約風險時,談判一直拖到最後關頭,直到截止日期前幾小時才宣佈妥協協議達成。 不信任案2025 這一條款是在美國內戰之後通過的,旨在確保當時美國南方奴隸州支付北方州所累積的戰爭債務,並確保政府不需要向南方的奴隸持有者和其他人支付賠償款項。 從長遠來看,若投資者開始認為美國債務存有風險,他們將要求美國支付更高的借貸利息。 由於政府的借貸活動影響於普遍的利率水平,這一影響將傳播到全美經濟,使得所有人在購買房屋或汽車時的借貸成本增加。 債務上限,也被稱為債務限制(debt limit),是一條法律限制了美國政府可以借貸以支付其開支的總金額。
不信任案: 總理總統制
在會議中各自治市(包括市鎮和城市)的代表首次獲准參加議會;自此以後,每郡都會派兩名騎士出席議會,而每自治市則派出兩名自治市市民,以作自治市之代表。 不信任案2025 最初,自治市代表基本上是毫無權力可言的,相較之下,每郡在議會中有固定的席位,但是自治市在議會擁有議席與否,卻全憑君主的愛憎喜惡,假若某自治市的代表議員顯露出獨立之意向,那他所代表的自治市便很大機會被排除於議會之外。 至於騎士的地位,則比自治市代表要好,不過由於議會初期實行一院制,所以他們的力量始終不及議會中的貴族與神職人員。 [3]许多人认为这是法国第三共和、第四共和和德国魏玛共和不稳定的原因。 多数欧洲国家包括意大利、希腊、和总理制度以色列和日本近年来也面临类似问题。 北欧国家如芬兰、冰岛等因长期组成多党联合政府,联合政府在组阁前已达成协议。
在這種互動關係底下,對所有的委託人(選民)而言,要確保這些代理人(民選官員)不會背離選民的託付,甚至發生濫權謀利或怠忽職守的情形,就必須要配合某種獎懲的機制,來控制與防止代理人有關上述行為的發生。 簡言之,選民主要透過選票一方面授權給國會議員,另一方面也藉此對其表現加以課責;相對而言,國會議員需對其權力來源的選民負責。 韋克厄姆委員會(Wakeham Commission)提案,上議院內20%的成員由選舉產生,但此計畫廣受批評。 聯席委員會(Joint 不信任案2025 Committee)於2001年創立以解決該項紛爭,但未能就此達成結論,反而提出七種選項以供國會採用(全體指派、20%民選、40%民選、50%民選、60%民選、80%民選、以及全體民選)。 在2003年2月一連串令人困惑的公投中,所有的選項全未通過,儘管80%民選、20%委任的選項距離門檻僅差3票。
然而相對地,容易造成小黨林立與高度的利益分殊化,德國威瑪共和即為適例。 總統制是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的一種政權組織形式,與議會內閣制相對稱,指由選民分別選舉行政和立法機關,由總統擔任國家元首,同時擔任政府首腦的制度。 國會20日將對政府進行不信任投票,若通過則內閣須總辭、法案撤銷,對法國政治與社會秩序有決定性影響,但一般預料在野陣營不易爭取到足以通過不信任案的票數。
不信任案: 法國年改引抗爭及不信任投票 重點一次看
而我國立法院擁有對行政院長提起不信任案之權限,似乎使立法院有影響政府建構之實力。 不信任案 然而因選舉成本之考量,再加上不會遭行政權主動解散而有恃無恐,立法院面對如此憲政困境而為決策選擇時,其寧可於任期內杯葛政府施政也不願意主動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不信任案 蓋於總統有主動解散國會權限之情形下,國會面對此憲政僵局時,選擇消極不與行政權合作將冒著遭總統主動解散之風險,則此時不如主動提起不信任案,期待總統盱衡政治局勢後,為不解散國會並任命國會期待之人選之決定。 而於我國總統並無主動解散國會之權限,國會消極不與行政權合作並不會有任何不利益,此時何必冒著通過不信任案後反而可能遭解散之風險? 又我國行政院長之任命既為總統完整之權限,即便國會通過不信任投票,未必可達到由國會多數黨組閣之目標,對國會而言實無足夠誘因,如此之下,杯葛施政迫使總統妥協,毋寧對於國會而言是較佳之選擇。 亦即,我國制度下,總統欲解散國會之前提既為立法院提起並通過不信任投票,於立法院之立場,其只要不倒閣即不生被解散之風險,其尚可操弄憲政體制下種種用以制衡行政權之武器與行政權對抗,並無任何不利益。
不信任案: 首相「政策をしっかり実行していきたいと考えている」
[57]轉引自沈有忠(2005),〈制度制約下的行政與立法關係:以我國九七憲改後的憲政運作為例〉,《政治科學論叢》,第23期,頁33。 [3]李惠宗(2004),〈對立法權制衡機制之探討〉,《月旦法學雜誌》,第109期,頁90。 但須補充說明者為,古典之權力分立理論係從防止國家濫權為出發點,故重視「組織的權力分立」,美國所採行政與立法嚴格分立即為典型。 然而在議會內閣制國家中,雖有組織之分權,但毋寧更重視者為「功能的權力分立」,係以政府效率為其主要考量。 此外尚有兼採二者,後述德國戰後基本法關於國會議員選舉之規定即是。 1980年代,臺灣民主化的呼聲逐漸獲得臺灣人認同,而訴求民主化改革的社會運動更是在1987年解嚴後蓬勃發展。
不信任案: 台灣來鴻:烽火四起的雙十節
不過增修條文僅概括指出「國家安全大政方針」,而未有具體內涵規定,可能容易使總統與行政院權限混淆。 其中所謂的「調和五院權」,是指若院與院之間發生政治性質的爭議,在憲法沒有規定的情況下(若為憲法上之爭議,應該透過司法院解釋憲法或法律處理),總統可以召集個院院長會商解決。 不信任案2025 (最近的相關事件為今年2014年3月底時,馬英九總統針對反服貿學運事件,欲依44條召集立法院長王金平、行政院長江宜樺和副總統吳敦義開院際會議,但王院長則以不符合憲政規定而拒絕。 总统是国家元首,还有任免总理,主持内阁会议,颁布法律並簽署行政命令的权力,同时也是国家军队的最高統帥。 不信任案 當總統所屬的執政黨議員在國民議會人數過半,總統所委任的總理就是總統所屬政黨,變成由總統主政。
不信任案: 憲法第49/3條是「立法核武」
民進黨主席蘇貞昌表示,總統馬英九和行政院長江宜樺涉及非法監聽國會、干涉司法,威脅台灣民主正常運作,超過7成公民不滿,認為不適任。 法國政府16日宣布動用憲法特殊權力,在未經國民議會表決下,強行通過極具爭議的年金改革法案,掀起全國各地新一波示威,並促使在野黨向馬克宏政府發起2項不信任案。 20日,法國政府以9票之差驚險挺過不信任案,成功保住這項受全國三分之二民眾反對的法案。 但《經濟學人》認為,這對馬克宏來說,只是一場空洞的勝利,不但沒能阻止各地抗議浪潮,反倒加深了人民對他專橫執政風格的印象。 2000年首次政黨輪替後,民進黨首次執政,陳水扁擔任8年的總統時共有六任院長,除了唐飛以外,歷任行政院院長亦是民進黨籍,由執政黨一黨組閣。 除了唐飛(軍人出身及國民黨籍)外,大部分擔任院長者亦曾擔任立法委員或臺灣省議員。
在與蘇格蘭民族黨、自由民主黨的領袖初步接觸後,同日晚間間10點——也就是不信任案被國會否決的兩個半小時後——梅伊也在唐寧街10號首相官邸前,向全國發表簡短的演說。 然而柯賓的砲火雖猛,其解散國會、重啟大選的主張,卻未替英國當前的脫歐僵局,帶來任何直接而具區別性的政策解方。 之中,柯賓雖然強調自己的脫歐藍圖,是以「反無協議脫歐」、「續留歐盟關稅同盟」;但他卻對在野陣營流行的「脫歐二次公投倡議」,卻採消極迴避態度,並因此與工黨內部多生嫌隙。 根據《日本國憲法》,眾議院解散的發動權在內閣;在程序上,需由天皇根據內閣的助言和承認頒布詔書來執行,是天皇行使的國事行為(日语:国事行為)之一(憲法第7條(日语:日本国憲法第7条)第3項)[1]。 [47]至今唯一成功的一次係於1962年對龐畢度倒閣之議案,而該次倒閣成功後,總統立即解散國會,並於勝選後重新任命龐畢度為總理。 不信任案 [24]蔡宗珍(2004),〈我國憲政體制下政黨的定位、發展及其危機〉,蔡宗珍著,《憲法與國家》,頁199,台北:元照。